质询案不宜在工作委员会会议上答复

2022-02-22 22:43花志荣
人大研究 2022年12期
关键词:议事规则上位法人大常委会

□ 花志荣

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了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是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指南和保障。2022年以来,随着新修订的地方组织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出台,地方人大也纷纷跟进,相继修订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笔者发现,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议事规则中有关质询案的表述中,在答复环节,规定由主任会议决定,除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或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外,还可以在工作委员会会议上答复。对此,笔者认为,无论是对照上位法的要求,还是从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职能、运行情况等方面分析,这一规定都欠妥。

作为较为刚性的监督方式,监督法第六章对质询提出的条件、处理程序等作了明确要求,其中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新修订的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大会期间,“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第五十三条规定,在常委会会议期间,“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答复质询案的会议形式,无论在人大会议期间还是常委会会议期间,都未曾提及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会议。因此,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修订议事规则,增加质询案可在工作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规定,显然与上位法不符。

其实,如从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性质、职能分析,也不宜规定质询案在工作委员会会议上答复。工作委员会是人大常委会设置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能是为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包括开展调查调研、初审有关议案、提供会议材料、安排会务等,其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人大常委会任免,身份不要求为本级人大代表。相对于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职能侧重于具体办事,而不是议事。正基于此,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其具有听取审议相关议案包括质询案的职能。

再从地方人大尤其是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机构设置的现状看,工作委员会或工作机构的人员一般两人左右,一些地方至今尚存在’一人委”现象。如此情况,召开会议都较困难,遑论通过工作委员会会议有效听取质询案的答复了。2015年地方组织法修改后,增加了县级人大可设置法制、财政经济等专门委员会的规定,如今县级人大普遍设立了相应的专门委员会,因此可在具有审议议案职责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听取质询案的答复。

综上所述,在人代会闭会期间,对具有问责性质、较少采用的一种相对严肃的监督方式——质询的答复,地方人大常委会应首选在常委会会议上,其次可在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如此,既符合上位法的要求,也显示出人大监督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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