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背景下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研究

2022-02-18 03:20
黑龙江科学 2022年3期
关键词:低龄养老老年人

魏 鑫

(山东华宇工学院 设计与艺术学院,山东 德州 253000)

当前,我国的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比较大。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已达2.64亿,农村老年人占比高出城镇老年人近8个百分点。同时,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年轻人离开农村走向城市,导致农村人口结构发生了较大改变,家庭规模变小,农村出现了大量的留守老人与孤寡老人,农村养老问题日益突出。基于此,传统的居家养老模式已经无法满足农村老年人养老的现实需求,农村养老机构发展和建设尚不完善,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亟需解决。

人的需求分为五个层级并成金字塔状排列。其中,生理需求处于金字塔底端,自我实现的需求处于最顶端,中间自下而上为安全需求、社会需求与尊重需求,这就是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按照此理论,人们只有在满足了低层级需求之后,才会考虑更高层级的需要。当前,农村老年人衣食住行的生理需求基本可以得到满足,而农村老年人在情感沟通、人际交往以及自我价值体现等方面的需求亟需满足。随着空巢现象的加剧,人们意识到在满足老年人物质条件的同时,也要考虑到老年人的精神需求。

互助养老模式是一种新型的、适合当代老年人现状的养老模式。该模式以村或者社区为单位,通过政府投资、村委会出资以及吸纳企业资金等方式联合建设公共养老场所。基本的生活及医疗费用由个人出资,采取自我管理为主、互帮互助为辅的运行模式,也可以通过老年人共同集资雇佣本地年轻人照料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如雇佣厨师为老年人提供日常饮食等。通过互助养老模式的开展,给予农村老年人精神上的慰藉与生活上的照料,实现老年人的幸福晚年。

1 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类型

农村互助养老模式主要包括农村幸福院、抱团养老和时间银行三种类型。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可以选择适合本区域民情的养老方式。

1.1 农村幸福院

农村幸福院最早兴起于河北省肥乡县,这种互助养老类型更加适合于经济基础比较薄弱的地区。幸福院由村委会组织,在政府财政支持下建设。建成后,老年人居住在幸福院中并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劳作与娱乐。农村幸福院模式在较大程度上满足了老年人的需求,既为老年人提供了物质保障,又为老年人带来了精神愉悦。同时,在老年人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其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这样能够使老年人获得更多的认同感,更能发挥其社会价值。劳动类型也丰富多样,年龄小的老年人可以照顾年龄大的老年人,并可以给予一定的劳动报酬,让老年人更有成就感和自我认同感。

1.2 抱团养老

抱团养老是指单独居住的老年人自愿与其他老年人一起居住、一起生活的养老形式。抱团养老源自老年人的共同精神诉求和情感诉求。在生活中,他们可以互相帮助和扶持,关心彼此的健康状况。这种养老方式目前已存在于农村互助养老模式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1.3 时间银行

时间银行是通过政府制定相应的制度与条例,年龄较小的老年人向年龄较大的老年人提供服务的互助养老模式。提供的服务按照相应的规则计入时间银行,这是一种有偿服务,但不以货币的形式兑现。这种方式可以激发低龄老人实现自我价值的欲望,改变单一付出的传统模式,自己的付出今后也会得到相应的回报。通过做一些力所能及的服务提前储备好自己的服务时间,未来再根据自身需求提取同等时间的服务。时间银行是一种为未来做规划的养老模式,能够激励低龄老人为未来做储备。

2 农村互助养老模式存在的问题

2.1 法律法规不完善

互助养老模式在我国尚处于探索阶段,缺乏足够的治理经验,虽然国家也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各个城市与地区的情况不同,宏观政策并没有具体落地,未提出更详细的政策法规支持互助养老,限制了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开展。老年人身体条件相对较差,互助养老人员缺乏相关的护理经验,一旦产生问题纠纷将得不到有效解决。缺少法律的支撑也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老年人对于互助养老的信任度和认可度,影响互助养老模式的推进。

2.2 资金来源不稳定

农村互助养老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两个方面:一是政府、乡镇机构拨款,二是老年人自身家庭提供。但目前来看,多数农村老年人家庭收入有限,且家庭收入一般是向下倾斜,能够分配给老年人的资金较少,仅靠政府的财政支持不能满足农村养老的需求。

2.3 无法提供专业服务

互助养老主要是低龄老人对高龄老人实施照顾,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护理知识,只能提供基础的生活服务,无法进行专业的护理。因此,互助养老只适用于能够自理与半自理的老年人,失能老人无法进行互助式养老,导致此种模式具有局限性。

3 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优化对策

3.1 完善养老行业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行业发展的保障与前提,由于养老行业是容易产生矛盾纠纷的产业,有力的法律保障能够吸引更多人群加入到养老行业中。自1998年以来,我国一直在推行互助养老模式,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缺乏可持续性发展。健全法律法规能够有效保障养老产业的长期稳定运行,完善的法律法规能够使互助养老具有法律和制度的保障,有利于维护参与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为实现互助养老模式的稳定运行,要建立并完善监督机制,定期考察和监督农村的互助养老模式运行情况,确保该模式的公正性与公开性,切实提高养老服务水平和质量。低龄老人以时间银行的形式储存服务时必然存在一定的后顾之忧,对于自己的付出未来是否能够得到等值服务存在不确定性。针对这个问题,可建立兜底机制,签署相关合同保障低龄老人的物质补偿。

3.2 吸引社会力量助推互助养老产业化

互助养老模式是居家养老、社区养老的有力补充,老年人之间的互助可以大大降低家庭及社会的养老成本,解决年轻人的后顾之忧。但是,互助养老模式的日常运行也需要一定的费用,如护理知识的培训费用、物资消耗费用等。互助养老不能仅依靠政府及乡镇补贴,还需要拓展更加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渠道。应加大财政支持,提升开展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信心。鼓励社会捐赠与企业注资,企业应承担起社会责任,增强责任意识,为互助养老提供帮助和支持。政府可出台企业注资的优惠政策,通过税费减免或支持激发企业主动参与到农村养老产业发展中去。

3.3 将农村养老产业运行质量纳入基层干部考核

农村养老产业的持续高质量运行,离不开基层干部的监督和管理。将农村养老产业运行质量纳入基层干部业绩考核中,可以有效避免工作人员不作为或者项目前期运行良好后劲不足的现象,有利于提升基层干部的责任感。同时,建立并完善激励机制,发挥年轻干部的作用和优势,保障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实施和运行。建立养老产业的多元评价机制,定时定期对农村互助养老人群开展调研,听取入住者的意见并及时调整,客观分析后纳入考核成绩。

3.4 定期组织互助人员开展专业培训

当前,半自理或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迫切需要加入农村互助养老,这部分老年人更依赖他人的照顾,需要互助人员具备更加专业的护理知识。应定期组织专业医护人员为互助服务人员提供专业知识培训,提升低龄互助老人的医学常识,这样不仅有利于其自身的身体健康,还可以使其在照顾高龄老人时更专业、更轻松。

4 结语

我国人口老龄化是一个不容小觑的问题,随着老龄化进程的加速,到2050年老年人将占全国总人口的三分之一,扩大养老服务迫在眉睫。国家出台了相应政策扶持养老产业,各地也在不断探索,出现多种模式并举的情况。随着大量农村青年涌入城市,空巢老人越来越多,农村养老问题更加突出,我们在关注城市发展的同时也要关注农村老年人这部分群体的生活现状,让老有所依不仅是纸上谈兵,让农村老年人真实地感受到晚年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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