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梦霞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2016 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研讨班上首次提出“三个区分开来”,即“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这一要求在接下来的六年时间里被多次重申,直至此次党的二十大报告上再次强调,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广大党员干部的殷切关怀。实践证明,“三个区分开来”是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具体落实,对于激励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投身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相继出台《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等系列党内法规,对落实“三个区分开来”作出具体部署。各省区市结合各地实际也作了不少探索,从制度运行情况来看,还需要准确把握“三个区分开来”的适用范围、评判标准和预期目标,避免在适用中出现责任混淆、标准不一、效果偏差等问题。
(一)准确把握“三个区分开来”的适用范围。理清“为公”与“谋私”在出发点、危害性等主客观方面的本质区别。干部为了党的事业,出于一颗“公心”,主动创新、大胆试错、担当尽责,在这个过程出现失误和错误,不能同腐败分子的违纪违法行为混为一谈、放在同一座“天平”上来衡量。今年6 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第三批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对林某予以容错免责案”(2022 年指导性案例第4 号,总第11 号)中明确指出,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开展容错纠错,首要就是准确甄别“为公”还是“谋私”。要弄清楚主观动机是为了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还是为了谋取自己或者特定关系人的私利。由此可见,“三个区分开来”只适用于干部的“为公之过”,任何为谋私利而违纪违法的行为都应被坚决排出容错范围。
(二)准确把握“三个区分开来”的评判标准。不同地区、不同单位的情况千差万别,业务边界、责任认定非常复杂,这也是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开展容错纠错的关键难点。但“万变不离其宗”,要做到透过表象抓住问题本质,可以依循“六个标尺”:一是主观动机,区分是“为公”还是“谋私”。判断“公私之分”关键在于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地、深入地加以鉴别,要注意发现和甄别“表面上为公、背底下为私”的情况。二是履职情况,区分是工作过失还是玩忽职守。关键在于判断干部是否履职尽责,对已经尽到职责但因客观条件限制仍然出现失误的干部,可以考虑适用。三是工作依据,区分是先行先试、探索创新还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于党中央有政策,甚至是在“三令五申”的要求下,还蓄意去违反的干部,就不能适用“三个区分开来”。四是决策程序,看干部是否按程序、权限决策,区分是集体研究、民主决策还是个人专断、滥用权力。违反民主集中制、突破决策程序本身就是过错,还会导致轻率“试错”乱作为。五是态度表现,充分考量干部一贯表现如何、事前是否经过充分研究、事中有没有发挥主观能动性、事后有没有积极主动补救整改,对于不同情形应当区别对待。六是后果影响,区分是轻微负面影响的“小错”还是造成严重危害的“大错”,研判过错行为后果的严重程度。
(三)准确把握“三个区分开来”的目标效果。“三个区分开来”用得好不好,要看能否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释放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正能量。一要从政治效果考量,看处理结果是否有利于做到“两个维护”,有利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有利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二要从纪法效果考量,看处理结果能否维护纪法威严,教育和警醒干部,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三要从社会效果考量,看处理结果能否让干部服气、群众认同,形成凝聚人心、鼓励担当的良好导向。必须紧扣这些目标去思考、把握具体问题,避免在运用“三个区分开来”中出现重大偏差。
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必须找准落点,健全完善容错纠错、精准问责、澄清正名、教育帮扶四项机制,打好鼓励干部担当作为的“组合拳”。
(一)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发挥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党的工作机关以及其他具有追责问责职能的党组织、部门的作用,探索可操作、能落地的机制流程,把容错纠错的正向激励效能释放出来。一是细化容错情形。各行业、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分领域探索制定更具操作性的办法措施,尤其是对改革任务重、发展要求高、风险责任大的领域,相关职能部门和党的工作机关应当加强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就细化容错纠错情形加强调查研究,为干部干事创业划出“安全区”和“警戒线”。二是优化容错流程。进一步探索便于行事、管用有效的容错流程,落实“谁追责问责、谁容错”要求,畅通容错申请和启动渠道,实事求是开展调查核实,广泛征求和听取有关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行业专家等意见建议,确保公平正义。三是坚持容纠并举。在容错基础上充分汲取教训,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亮黄牌”“敲警钟”,实现有错必纠、有过必改,最大限度避免犯错、少走弯路,提高干部自我纠错、自我完善能力。
(二)健全精准问责机制。一次经不起检验的问责,对干部积极性和追责问责机关权威都会造成不可估量的伤害,决不能让干部形成“为了不出事,宁可不干事”的不良惯性。一是问责调查要深入。责任追究机关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充分收集主客观方面证据资料,既收集不利于当事人的证据,也收集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全面还原事实真相。二是问责对象要准确。坚持权责一致、错责相当,避免出现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问下不问上,以及一问一条线、泛化扩大化等问题,做到该问的一个不落、不该问的一个不问。三是问责处置要恰当。综合考虑时代环境、主客观原因、造成的影响和后果、认错悔错态度、一贯表现等因素,做出恰当处理,让干部长教训、受教育,更好担当责任。
(三)健全澄清正名机制。无论是诬告陷害还是不实举报,都会对干部干事积极性产生不良影响。应当严肃查处恶意举报行为,及时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澄清正名,让干部消除顾虑“轻装上阵”。一是甄别不实举报。认真筛选信访举报内容,对捕风捉影、没有可查性的举报,科学甄别、科学处置。加强问题线索研判,对存在问题笼统、明显失实等情形的问题线索直接了结,避免给干部造成思想顾虑。二是严查诬告陷害行为。对经调查认定构成诬告陷害的,依纪依法追究诬告陷害人的责任,对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的,从严从重处理,做到扶正祛邪。三是做好澄清正名。对查清事实且符合澄清正名情形的举报,可以综合运用当面、书面、会议、通报、媒体等适当方式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澄清事实、维护名誉、消除负面影响,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还干部清白,为干部撑腰鼓劲。
(四)健全教育帮扶机制。我们党历来强调“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惩处只是手段,目的是教育人、转化人、挽救人。对于受处理处分干部,不能“一棒子打死”,要做好教育回访这个“后半篇文章”。一是做细做实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认真开展谈心谈话,注重运用党性教育、政策感召、纪法威慑,在思想教育中释纪释法,在教育帮扶中传道传情,使受处理处分干部认识错误、改正错误。二是做好受处理处分干部教育回访工作。落实教育帮带制度,加强对受处理处分党员干部思想、工作等情况跟踪了解,引导和帮助受处理处分干部相信组织、依靠组织,继续干好工作。三是严格落实处理处分影响期满考核评价制度。对考核评价良好、处分影响期满的干部,该推荐的及时推荐、该出具廉政意见的及时出具,让干部消除思想顾虑,实现从“有错”到“有为”的转变。
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考验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党的工作部门等责任追究机关的担当、能力和水平。
(一)增强担当意识。实践中,各地各部门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出台了不少制度,但在真正实施、运用过程中还是顾虑较多:有的认为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从严处理处分干部,担心适用容错有风险;有的认为实施容错吃力不讨好,存在“我为他容错,事后追责谁为我担当”的想法;有的干部宁愿背处分也不敢主动申请容错,怕组织认为“有想法”“有怨言”。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需要各级党组织和有关责任追究机关主动作为,树立为担当者担当的意识,从对党组织负责、对党的事业发展负责、对干部个人负责的高度落实容错纠错要求。要改良考核指挥棒,推动各责任追究机关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使其认识到查处案件是成绩,保护干部干事创业也是成绩。要建立健全案件处理偏差纠正机制,对于案件处理中出现的偏差,以高度党性原则实事求是地予以纠正。
(二)坚守纪法红线。宽容不是纵容,保护不是庇护,“三个区分开来”的底线是依规依纪依法。一要容之有据,强化证据意识,坚持实事求是,防止以“三个区分开来”之名,行“纪律松绑”之实。二要容之有度,充分考虑纪律、法律是不能逾越的底线,对“为公之过”的宽容把握尺度,对明显属于法律范畴的事不能“想当然”地容错,要经得起历史、实践和人民的检验。三要容之有序,不能光凭个别领导干部的主观意志就适用“三个区分开来”,要经过正当程序、集体研究决定。各责任追究机关要加强与各单位党委(党组)的沟通联系,组织多方会商,确保正确适用。
(三)提高政策运用能力和水平。一要通过业务培训、案例指导、实战训练,强化责任追究机关对于党和国家重大法律法规制度、重大政策和工作部署的理解把握,在进行追责问责调查中提高纪法政策运用水平,精准区分责任边界、容错边界。二要继续深入开展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适时修订完善实施容错纠错的制度规定,实现与时俱进。三要通过定期发布指导性案例、媒体宣传报道相关案例,形成良好导向和工作指导,推动“三个区分开来”更好落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