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伟
以监察体制改革为界线,党纪与国法之间的关系经历了从“纪法分离”到“纪法衔接”的变迁历程。法治反腐不能仅依靠国法,因为法的空缺性决定其腐败预防的不及时性及腐败治理的不全面性;而法的开放结构,又为国法接纳党纪,共同服务于法治反腐实践奠定了法理根基。在坚持法治反腐理念的前提下,充分利用中国特色反腐实践过程中积累的党纪资源优势,促进“纪法衔接”,是监察体制改革全面深化阶段的重要目标。作为两种不同的规范类型,党纪表达了组织内纪律对腐败问题前端预防的功能意义,国法呈现了组织外规范对腐败现象中端治理及腐败行为末端惩治的重要作用,两者是协同互补的。因而,推进“纪法衔接”,就是要在理清党纪与国法关系的前提下,将党纪与國法有机结合起来,构建体系化的法治反腐规则。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