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罪推定的法理基础

2016-10-14 22:37董青
科学与财富 2016年28期
关键词:法理人权原则

董青

摘 要:无罪推定原则被公认为现代刑事诉讼程序的基石,是现代各国广泛承认的刑事诉讼原则,并为一系列国际法文件所确认。我国在刑事立法中虽对无罪推定原则有所体现,但尚未建立完全的无罪推定原则。本文试图以无罪推定原则的法理基础为视角,就无罪推定原则做一浅显研究,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目的。

关键词:无罪推定 原则 法理 人权

所谓的无罪推定,就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未经过司法程序的最终判决之前,都应被视为是无罪的人。无罪推定存在的意义,在于保护被列为犯罪嫌疑对象的人,保障其合法权益。无论其是否真的有罪,“在被法庭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这也是在权利本位的法治环境中所必须体现的。西方国家提出的无罪推定原则的法理基础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

1 权力分立观点

现代国家及其政府组织的存在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国民的权利,因此为了防止权力集中进而侵害国民权利,逐渐发展形成权力分立体系。虽权力集中才能有效率的运作,然而权力必然会使人腐败,必须监督制衡才能维持健全运作,这也是历史的经验。权力分立的目的有二:一是追求效率。设立不同政府部门进行事务分工,提高政府机能。二是避免专权暴政,保障人民自由。政府权力分散,专权机会减少,人民的自由因而获得保障。权力分立的根本目标是透过权力的区分、制衡以达到防止权力滥用,保障人权之目的。

在日本,横川敏雄法官在1957年4 月发表的《刑事裁判官的使命与任务》一文中指出,刑事法庭法官的行为指针真的是“法秩序的维持”吗?如果是这样,会有下列疑点,其一,所谓“法秩序的维待”,实际上是侧重实体法而轻视程序法;其二,强调“法秩序的维持”,可能陷于空泛的“国家秩序”或“社会秩序”的维持;其三:法官强调“法秩序的维持”时,容易忽略其与司法警察、检察官的使命有何“质”的不同。由实践的角度,特别在讨论“法官意识”问题的角度上,刑事法庭法官最重大的使命是“人权保障”。法官要立于所谓“基于宪法的理念,人人在宪法的范围内享有基本人权,同时经营有秩序的社会生活”的民主国家的理念上,明白宪法对法官的期待,是“基本人权的保障”。刑事法庭法官要立于“严正批判国家权力机构及其活动”的特殊立场上,这是司法独立的根本论,同时也象征着司法存在着抑制的机能。刑事法庭法官不能以在实体法上并没有错误而感到自豪,而要严格落实“对有刑讯逼供的供述,绝对不能采为证据”,“有怀疑时对被告有利”,“在上诉审只要是违反正当法律程序的判决必定撤销”等原则。即使案情复杂,一时间遇到混乱的情形,法官也要采取毅然决然的态度。目前,并没有防止因过分侦查而侵害人权的有效方法,作为法官一定要做到不担心“真犯人是否逃逸”,“社会秩序会不会混乱”。法官依据宪法与法律裁判,就刑事案件而言,法官固然要依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判,以实现刑法所欲实现的社会正义,但应该站在宪法所期待法官制衡行政权的立场而为。无罪推定原则亦是基于上述权力分立保障人权的思想推演发展而生的。

2 宁纵勿枉的思维

各国刑事司法皆会面临错判及错放的抉择,所谓错判即指“宁枉勿纵”,强调社会秩序的控制;而错放则意味著“宁纵勿枉”,强调无辜被告的权利保障。为何宁纵勿枉的思维被选择,这涉及一个简单的逻辑推论,错放,通常只是一个错误,代表著有罪的人未受制裁;而错判,很多情况下是两个错误,即同时把应受处罚的人放出去而使另一个无辜者进入监牢 。换言之,确立这种“宁可误放千夫,不可枉杀一人”的信念,对所有人都有好处,因为历史经验已经证明,如果某一个人受到非法监禁,却惨遭无视,那么每一个人都可能有此命运。这从正义的层面而论,“处罚一位无辜者可能会受到强烈的抨击,相对的,十位有罪者被判无罪的情形下,反而受到非难的程度可能会较预期的轻微”;因此,该无罪推定的法理,有其不容受到否定的存在价值。依据该法理的解释,无罪者被判有罪的例子即使很少,然而一旦有判决上的过失发生时,由裁判的正义面而论,是属于无法作出圆满解释的重大过失。也是基于这种思维,世界上多数法治国家,皆会强调刑事被告应受无罪推定原则的保障。

执法、司法实践是相当复杂而精密的人类活动,那种认为只要能够记住法律条文就可以担当司法重任的论调是极其肤浅的。除了控、辩、审等主观因素,导致错案的原因其实非常复杂。阴差阳错的巧合、科学鉴定的偏差、模棱两可的证词,都可能引发错案,必须承认,从事执法工作和司法工作是离不开一定水准的法律素养的。面对那些放纵坏人、冤枉好人的案例,人们常常要谴责司法人员责任心不强,殊不知这种责任意识是只能建立在对法治精神的信仰和对法律知识的素养之上的。作为一个司法人员,无论是在侦破、起诉或判决一起案件,都应当把程序公正放在首位,对疑案处理的价值取向宜“宁纵勿枉”。可能一时放纵真正的罪犯,但不会冤枉无辜,事后易于纠正“纵”,社会总体损失和司法机关总体的责任风险相对小。

3 诉讼目的多元化

自古至今,刑事诉讼制度仍然在不断的演进及发展过程中。不过,如果由历史发展的角度切入,观察近代刑事诉讼与过去专制时代的刑事审判的差别,可获得一些线索,以了解近代刑事审判所要追求的目的及方向。近代刑事诉讼所追求的,在于迅速而正确发现真实的同时,又能兼顾程序的公正及正当。翻开西方国家几本具代表性的刑事诉讼法教科书的有关叙述,亦可得到印证。例如,在美国一般认为确立当事人进行原则、控诉原则、使错误的有罪判决最小化、尽量减轻被告的程序负担、实行非法律人的参与诉讼、维护个人的尊严、维持公正性以及实现法的公平执行等八个项目是其刑事诉讼的基本目标;而在日本,如何保护被告人权的同时,又能发现事实真相,被认为是刑事诉讼法的首要政策理论,日本刑事诉讼法第一条更直接揭示,刑事诉讼法是以兼顾维护公共福祉及保障基本人权的同时,阐明案件的真相,正确而迅速的适用实现刑罚法律为目的。

观察刑事诉讼的历史发展可以发现,现代刑事诉讼法的指导精神,应为人权保障的思想,而且各诉讼目之间亦有层次(优先顺序)之别,不论是当事人主义或是职权主义,程序正当性具有优先指导的作用。也就是“发现真相”这个古老的刑事诉讼目的,随著法治思想及人权思想的发展,逐渐受到规范。特别是证据规则的确定,更使得“发现真相”必须建立在合法的正当证据的证明之上。因此,对于现代刑事诉讼之目的,是基于人权保障下,以正当程序发现真相。

由于人权保障理念的蓬勃发展,以及对于集权主义下“嫌疑刑罚”的反对,在刑事司法上确立了“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也就是在刑事司法上,若不能明确证明犯罪事实成立,则须做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认定。此一原则的确立,更使得刑事诉讼的指导原则,是在对于基本权利做全面性完整的保障。我国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已有12年,西方国家基于保障人权的无罪推定原则,对于我国目前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2]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

[3]陈瑞华:《程序正义理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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