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对图书馆阅读障碍者服务的影响
——兼议图书馆的角色与作为

2022-02-17 17:09王海英
图书馆学刊 2022年3期
关键词:阅读障碍著作权法条约

王海英

(郑州图书馆,河南 郑州 450000)

无障碍权利是国际社会广泛认同并提供法律保护的由残疾人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第3条第6款将“无障碍”列为该公约的“一般原则”。就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而言,“无障碍阅读权”是无障碍权利体系的具体内容之一。阅读障碍者是图书馆特殊的服务群体,图书馆保障阅读障碍者实现无障碍阅读权的基本方法就是制作并提供无障碍格式版服务,而这受到著作权问题的羁绊。2020年11月,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已于2021年6月1日实施[1]。较之于原《著作权法》,修改后的《著作权法》针对阅读障碍者利用作品就著作权作了进一步规定,为图书馆制作与传播无障碍格式版创造了更加宽松的法律环境,图书馆应在无障碍服务实践中扮演好自己的角色。

1 图书馆阅读障碍者服务与著作权立法

1.1 图书馆开展阅读障碍者服务和著作权法规制

盲文、大字本、有声书、无障碍电影、触摸系统等是适宜于阅读障碍者接收信息的载体。许多国家的著作权法规定,只有具备法定资质的中介(“被授权实体”),才有权利按照阅读障碍者著作权规则制作和传播无障碍格式版,比如美国著作权法第121条、印度著作权法第52条等。但是,出

于保护权利人经济利益的考虑,各国著作权法在制作与传播无障碍格式版规则中设置了若干反限制条款,甚至是排除性条款。比如,相对于少数经过专业培训的阅读障碍者才能识读的盲文,在移动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术逐步发达的背景下,无障碍电影对于大量的阅读障碍者获取和利用信息具有更强的普适性、便利性、经济性。但是,按照德国著作权法第45a条、加拿大著作权法第32条的规定,作为被授权实体的图书馆不能以服务阅读障碍者为理由非经授权地制作和传播无障碍电影。因此,国际图书馆协会、电子图书馆联盟、图书馆著作权联盟曾联合美国、加拿大、欧洲、非洲等国家和地区的图书馆组织发出倡议,呼吁各国政府重视著作权法的完善,保障无障碍阅读权的充分实现[2]5。另一方面,无障碍阅读权的实现与著作权保护之间的确形成了矛盾冲突,要通过灵活和多样的制度设计,达到利益关系的平衡。

1.2 我国修改阅读障碍者著作权立法的背景因素

联合国《〈残疾人公约〉第2号一般性意见》指出,“残疾人的无障碍权利应通过严格执行无障碍标准和完备的政策、法律予以保证。为了推动各国的阅读障碍者著作权立法和协调国际社会对该问题的政策立场,2013年6月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外交会议上缔结了《马拉喀什条约》(以下简称《条约》)[3]。出于保障无障碍阅读权与关照各国实际情况和不同诉求的考量,《条约》制定了成员国立法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与“选择标准”。我国是《条约》的签约国,但是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离《条约》最低标准的要求尚有较大差距。为了履行对国际社会的承诺,展现负责任的大国形象,我国必定要批准《条约》的实施,为此应使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同《条约》接轨。另一方面,我国有庞大的阅读障碍人群,仅盲人和低视力者就达1700万,每年新增盲人大约45万、低视力者135万,大约每分钟就会出现1个新的盲人和3个低视力患者,尚不包括因为肢体残疾,或者患“肌萎缩”、“渐冻症”等病症无法正常阅读印刷品的人[4]。此次修改《著作权法》对于保障阅读障碍者的合法权益意义非凡。

2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对图书馆阅读障碍者服务的积极影响

2.1 充实了图书馆阅读障碍者服务的例外权利

《条约》第4条第1款将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为成员国著作权立法必须限制的对象,即“最低标准”,同时允许选择性地对“表演权”、“翻译权”进行限制。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22条第12款、《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6条第6款的规定来看,对权利范围的限制已经符合《条约》最低要求,但是只适用于文字作品,因而图书馆没有将文字作品制作成有声书,或者将原创电影转换成无障碍电影的例外权利。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24条第12款尽管没有明确适用的作品类型,但是从“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的规定可知,该项规定适用于几乎所有作品类型(除非不必要进行无障碍转化的口述作品、小型模型作品,以及难以进行无障碍转化的大型模型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和摄影作品),因而也必然使表演权、翻译权等受到限制。另外,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24条第12款没有对权利主体进行限定,意味着任何类型、任何主体性质的图书馆都享有该项权利,只要其开展阅读障碍者服务是非营利性的。

2.2 丰富了图书馆阅读障碍者服务的类型与方式

按照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22条第12款的规定,图书馆只能向阅读障碍者提供盲文服务,而不涉及大字本、有声书、无障碍电影和其他易于阅读障碍者接受信息的无障碍格式版。《条例》第6条第6款尽管没有明确将无障碍格式版限定为盲文,但是从“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的规定可知,这种独特方式指的就是“盲文”,即通过打印机打出来的凹凸形式的盲文[5]。与此相比,《条约》第2条第2款对无障碍格式版作了非常宽泛的规定,指“采用替代方式或形式,让受益人能够使用作品,包括让受益人能够与无视力障碍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一样切实可行、舒适地使用作品的作品版本”。并且,该条议定声明特别规定,无障碍格式版包括“有声形式的作品,例如有声读物”。加之《条约》允许成员国对表演权、翻译权等进行限制,无障碍电影等也可以被囊括进无障碍格式版。我国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24条第12款尽管没有无障碍格式版的定义,但是用了“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的表述,因而已经完全同《条约》关于无障碍格版的规定契合。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24条第12款的规定,将为图书馆完善无障碍服务的内容和方式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2.3 扩大了图书馆阅读障碍者服务的受众覆盖面

按照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22条第12款和《条例》第6条第6款的规定可知,受益者只能是“盲人”,而不包括其他低视力者或者患有其他疾病(比如肢体残缺、肌肉萎缩、渐冻症等)不能正确阅读印刷品的群体。《条例》第3条则将“受益人”的范围界定为“盲人”“有视觉障碍、知觉障碍或阅读障碍的人以及因身患其他疾病不能正常阅读的人”。在有的国家,阅读障碍者著作权制度惠及的受益者更加广泛。比如,按照2012年印度《著作权法修正案》第51(1)(zb)和31B条规定,阅读障碍者著作权制度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残疾人”,而非只是阅读障碍者。与《条约》和相关国家的著作权法相比,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受益人群体范围较窄,使许多非盲人,但是又存在阅读障碍的残疾人无法享受著权作权制度带来的福祉。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22条第12款、第50条第2款虽然没有“受益人”的概念,但是却将适用对象表述为“阅读障碍者”,无疑扩大了图书馆无障碍服务的受众范围。

3 图书馆阅读障碍者服务的角色

3.1 立法创新的积极推动者

国际图书馆联盟认为,阅读权是一项基本的权利,必须保障阅读障碍者的无障碍阅读权。国际图书馆联盟作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非政府组织观察员,全程参加了《条约》的缔结行动,积极提出立法主张,并督促世界各国政府行动起来,尽快通过履行法律程序批准《条约》,使图书馆为阅读障碍者提供更好的知识获取服务体验[6]。虽然我国已经对阅读障碍者著作权制度作了修改,但是仍然有继续完善之必要,图书馆界应积极提出建议。比如,明晰对“无障碍格式版”、“阅读障碍者”等概念。又比如,对被授实体制作和传播无障碍格式版中涉及的修改权问题进行规定。再比如,补充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的内容等。《著作权法》的规定具有方向性、概括性和抽象性,无法对阅读障碍者著作权限制与例外作出全面和详细的规定。建议在《著作权法》原则规定基础上,授权国务院另行单独制定著作权行政管理条例,作为阅读障碍者著作权制度的具体操作规范。

3.2 法定权利的认真行使者

国际图书馆联盟针对《条约》提出的《图书馆和档案馆著作权限制与例外条约建议稿(4.4)》认为,图书馆具有被授权实体的地位[7]。从主体性质、资源储备、技术手段、人才优势、设施设备和资金支持分析,就中国目前现状而言,图书馆无疑是最适宜、最重要、最有条件的被授权实体[8]。一方面,图书馆应通过各种途径识别阅读障碍者,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跟踪分析阅读障碍者的服务需求,为无障碍信息资源建设和“精准服务”提供科学依据。另一方面,图书馆要利用新媒体技术和社交网络以及读屏操控器、肢残者体感鼠标、平板电脑、智能手机等设备打造无障碍格式版网络平台,实现无障碍资源云端管理、接入认证、资源检索、传播控制的一体化、集约化、智能化、自助化。此外,图书馆要加强无障碍服务的宣传工作,还要与政府、慈善组织、残疾人团体、志愿者、广告公司、企事业单位等联合举办展播会、体验会等推介活动,提高阅读障碍者对无障碍服务的认同度。

3.3 法律法规的严格遵循者

权利与义务具有一致性和不可分割性。图书馆在行使法定权利时,必须履行法定义务,即严格遵守法律规范。比如,保护权利人的署名权,在制作和向阅读障者提供无障碍格式版时,指明原权利人的姓名。如果无障碍格式版是原作品的精编版、缩略版,也应一并说明。又比如,为了满足《著作权法》关于只为阅读障碍者提供“定向服务”要求,图书馆可以对无障碍格式版加注著作权标记或附带著作权声明,或者采取技术措施开展实名注册认证,将无障碍格式版与非阅读障碍者“隔离”。还比如,图书馆要针对无障碍格式版的制作和提供,完善著作权管理制度,详细记录无障碍格式版的制作类型、份数、传播对象,并对无障碍格式版的收回、存储、销毁等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图书馆应以“一事一案”的模式将著作权管理嵌入无障碍格式版制作和服务的立项、论证、计划、实施、调控的全流程,切实防范和化解侵权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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