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项目中投资方权益保护研究

2022-02-05 09:52杜玉玉
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 2022年7期
关键词:投资方投融资权益

杜玉玉

(无锡数字电影产业有限公司 江苏无锡 214100)

目前,我国影视领域迅速发展。2020年,我国影视票房达204.17亿元人民币,超越北美,成为全球第一大电影市场,优质影片纪录不断刷新,屡次获得国内外各大奖项,可是限制影视项目发展的投融资及投资方权益保护还需要进一步解决,已成为吸引资本驻足影视领域的极大阻碍。

一、我国影视项目投融资现况分析

(一)制度方面

对影视项目投融资的有关政策体系的持续健全,有助于影视项目投融资的法律体系逐渐优化。基于当前政策,有关部门已陆续实施相关法律条例及司法解释。例如《物权法》《著作权法》,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最高法实施的司法以知识产权案例等。尤其是相关部门联合推行的《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基于以信贷、证券等跨界市场合力为前提,支持与鼓励金融单位对影视领域发展的投融资形式以有关服务进行创新,指导规范影视企业经过多种途径、多元化融资形式,对构建影视项目风险投资体系的不断探究,对我国影视项目发展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操作方面

当前影视项目发展主要是传统的投融资方式,其创新具有极大的发展空间。当前我国影视项目投融资通常是主要影视版权、制作方信用担保进行的贷款方式,例如对影视作品的版权质押贷款及制作方股权投资,投融资形式及途径比较单一、收益分配制度、政策体系及融资途径在影视项目中的运用存在一定的发展潜力。并且为适应金融市场的需求及影视项目发展特点,我国影视项目投融资也逐渐创新。例如招商银行对《集结号》影视作品进行的无抵押贷款、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功夫之王》进行担保等很多案例。为有效激活影视企业的原有资金、政府专项基金及专业投资机构投资影视项目给予一定的参考,为我国影视领域投融资与国际接轨、迈入资本市场提供必要的依据。

二、传统影视项目投融资方式及投资方权益保护现状分析

和其他领域相比,影视项目投融资具有投资量大、周期短、风险高等特点,所以当前我国影视项目的投融资主要是金融贷款、政府支持、版权筹资、广告融资及民间筹资等方式,投资方权益保护也比较固化。

(一)金融贷款方式

根据部分统计,在银行及一些金融机构贷款,已是影视项目重点融资形式,包含信用贷款、质押贷款等。质押贷款又分为版权质押和应收账款的形式。信用贷款指借款方不用任何抵押资产,也无需第三方为其进行担保,现阶段银行授信更加重视信用风险及抵押率和质押率。版权质押贷款是贷款方把已发行或未发行的版权当作质押物进行担保,倘若借款方未能到期全额偿还贷款本息,从而对影视剧版权进行处理,做到清还本金利息的形式。应收账款的形式是根据影视项目或是有关单位具备的应收账款当作借款方到期全额还贷进行的质押担保形式,同时应收账款作为权利方由于提供的服务及设备得到义务方付款的权益,具有其余付款方式的请求权。此种融资方式贷款方就是投资方,包含商业银行、信托机构、私募基金等,权利和义务受相关法律条例的规范,权益内容与保护对策比较健全,若借款方根据规定及时全额偿还本息、提议处理质押物以此偿还贷款等。

(二)政府支持方式

政府部门是文化产业融资的主要创造者,其最佳的形式不是进行投资,而是应当提供逐渐健全的法律条例及良好的服务,基于我国影视产业的发展历程,政府支持包含政府部门和国有控股企业给予投资,文化部门成立专项基金、引导参与投资等方式,在很长的时间内将是影视项目投融资必不可少的主体。在政府支持背景下,重点目标并不在单一项目可以让政府获取多少效益,乃至投资金额的可靠性,主要在于经过相应的体系及技术配置,进一步提高国家整体影视产业,促进各个领域资金对影视项目投资的积极性,从而达到多项效益的共赢的目标。

(三)版权筹资方式

影视产业本质属于版权产业,优质版权可以获得不断的效益。基于当前版权筹资而言,有版权质押贷款,另外还有期待版权担保融资及版权预售等方式。前者是把后续得到的影视版权当作质押物,通过版权得到的收益作为融资提供担保的形式;后者是影视项目制作单位在制作开始公映前,把影视作品发行权及放映权预先售卖给发行或是放映单位,从而得到资金,支持项目的制作。例如,《夜宴》作品在日本得到约3000万元的预售资金,力求通过版权质押及预售形式进行融资,投资方的权益具有一定的风险,所以收益率远远超出版权质押贷款,而且具有极大的风险投资隐患。在版权融资形式下,应当重视影视版权登记备案问题,对制作公司影视放映许可证审批情况实时跟踪,并且需要在协议当中基于未获得许可证定义为意外事件及补偿附件,保证投资方权益与风险共担。

(四)广告融资方式

在《没完没了》《大腕》等影视作品之后,基于广告植入为主的广告融资已是我国影视领域的关注点。从开始通过道具为主体,然后再全面植入,之后到创作指定情境、专门对话、镜头特写及片头片尾致谢等,投资方植入标准逐渐多元化,编剧、导演、演员等均在不断配合,呈现毫无违和感互动。例如,民生银行与《金陵十三钗》的共同协作,银行品牌部门设置完整的后续宣传策划,基本在十三钗出现之处都会有民生银行的宣传,体现一定的品牌宣传推广投策方案。在此种融资形式下,投资方权益并不是资金和收益是否可以及时全额进行偿还,而是植入广告的作品是否可以顺利发行上映,其收视率及票房是否可以得到市场的青睐,通过不断扩充广告宣推的作用,达到效益最大化。

(五)民间筹资方式

民间筹资是指影视圈之外的私人资本对影视项目进行投资。此种投资方式属于非专业性的运营,寻求短期效益,具有一定风险性。圈外人对影视项目进行投资,运作缺少专业性,投资存在不连贯性,其目的各有不同,对于实际影视项目的创作具有一定的干扰,最终往往造成项目以失败告终。

三、创新影视项目投融资方式及投资方权益保障策略

针对国内商业银行与资本市场而言,影视项目为典型的文化产业,是迅速发展、能够实现增值效益的新产业,是金融业顺应国民经济由第二产业朝着第三产业升级转型的关键途径。所以,影视领域的经营人士、从业人员、投融资方均应当转变自身对投融资难,及风险高的认识,应当意识到融资难、投资少的重点不单一是资金匮乏,更是以往投资方式及投资方权益保护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同时在平衡各方风险收益的前提下融入其余投融资模式,健全权益保护体系。

(一)积极拓宽影视产业投融资渠道

1.上市融资渠道

当前,影视领域已由主办、众筹与各个创业板块进行衔接,形成多元化的长期资金市场,科创板块的成立极有可能会和影视产业进行有效结合。上市融资属于企业发展比较完善成熟时期所运用的融资模式,投资方能够采取投资股票的形式获得影视产业发展的利润。健全的信息披露是保护上市公司投资方权益的关键方式,持有股票的投资方为股东,有权掌握公司运营管理的各项状况,并且投资方重视上市企业行业传闻、舆论与国家政策,精准了解其所加入的影视制作的状况,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如若发现上市企业没有及时进行披露,或是披露不全面,即可直接呈报投资方相关管理机构,也可直接联系交易所让其必须履行规定的披露信息。倘若存在蓄意误导、隐瞒有关内容,投资方有权利向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依法追究其具体责任,确保自身的权益不受侵害。

2.私募股权投资渠道

此种模式是经过私募方式对私有企业开展权益性的投资,在交易当中制定退出体系,也就是经过公开发行上市、并购或是回购等形式,出售持股获得利润。当前市场有很多影视公司都是通过此种私募股权投资在影视项目中获得效益。此种融资形式下,投资方是SPV股东,和其他投资者处在同等的位置,其运营管理及成本控制完全相同,有助于保护在各种背景下投资方的权益。在当前法律体系及监管规范下,有效利用《公司法》及《合伙企业法》等保障其权益。

3.互联网融资渠道

与前两种融资渠道相比,互联网融资更具开放性,例如点名时间、娱乐宝等,此种融资并不是众筹,而是向投资方呈现影视项目的价值,转换成运用互联网向社会大众呈现亮点同时进行筹集资金。由于社会投资方的关注点比较分散,应当在重点体现投资价值的同时,更重视投资方权益保护体系的构建。例如,资金账户监管、收益分级配置、互联网保险、明确决策体系等。另外,还需要重视投资方对影视项目宣传推广活动与演职人员沟通需求,比如独家幕后花絮、主演探班、服道化拍卖等活动,体现现代投资方的相关需求。

4.预售融资渠道

结合发达国家的影视领域发展分析,预售融资包含两种形式,其一是出品方根据剧本寻找演员,在影视作品制作开始前就进行售卖影视作品发行权;其二是制片方能够在规定期限及规定价格向出品方购买作品,也就是反向交易,制片方通过此项交易协议形式下的收益当作质押物,向银行进行申贷,银行只需收初始费用。通常而言,签署预售协议之后,买方就会预付一部分的定金,影视项目完成制作后再支付剩余尾款。此种融资具有影视作品审核风险、没有按时完成制作风险、盗版风险与演员被禁等多种风险因素,投资方在此种模式决策过程中,需要进行对该影视项目的充分调查、政策规范的了解与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工作,投资融资双方也需要在合同当中确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发生风险时权责分配及后续维护。

5.产业基金渠道

伴随5G产业的诞生,移动互联网和人工智能不断和多媒体技术相融合,通过虚拟现实技术与增强现实技术让影视行业和实际生活密切关联,当中包含物联网技术把影视创作场景化,降低转换过程,有效贯穿创作、版权及项目制作间的关联路径;通过移动软件,对接智能汽车、智慧院线构建观影娱乐于一体。我国很多产业基金已逐渐设立更加详细的文创产业基金,专注单一途径投资,当中有很多商业巨头占据投资企业。互联网由于在网络创作至制作、销售、观影等,再到各个网络媒体的播出等均展开全方位的设置,已成为影视行业融合的产业业态。基于此,物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已和影视领域进行充分结合,会明显转变影视领域的总体格局。另外,直播和电商等消费路径及线下沉浸式娱乐途径和大众文化消费充分贯穿,有助于影视行业能充分与生活消费和文旅产业的有效融合,发挥巨大潜力。当前很多影视产业基金已经逐渐在各大影视及文化消费领域进行布局,从而应对日后的发展转变。

(二)全面完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

1.严格履行和遵守对赌协议

对赌协议是私募股权融资最常运用的形式,也就是触发指定条件时,一方具有向另一方支付差价、股权、资产及债权受让标的物,同时支付差价金额的方式,或是具有超过规定条件的收益根据相应比例向对方支付所制定的协议。对赌协议的偶然性和影视项目投资风险的收入标准相契合,首先,对赌协议当中制定的触发条件未必会出现,在不触发的前提下,双方根据一般操作开展即可,不用基于并未出现的可能性进行不必要的设计。其次,对赌协议规定的触发条件均是出现概率不高的情况,不包含高收益分配体系。触发的支付差价及支付转让金额,义务方会在具体履行当中主动作为或是不作为,从而防止触发规定条件,自身应当履行其余付款义务。最后,投资方应当合理评估,设置义务方的支付差额及条件,尽可能减少超额利润分配的标准,从而得到可靠的收益与高额的回报。

2.加强版权评估与流转市场

版权是完善影视项目构成的重点,影视版权包含影院版权、网络版权、海外版权、形象及故事版权、游戏版权等权利。由于缺少版权评估,也就不能构成版权流转市场的完善,因此我国影视项目的投资方进行金融贷款或者资金投入时,需要融资方加强相应的连带责任担保。投资方的想法在于若融资方自身都不进行投资,投资方对此项目的成功发行也不会有所认同,日后极易不会有更多的精力及资源投入。若版权评估和流转市场完善,版权评估能够充分体现各类文化作品的市场价值,将有利于投资方和融资方的多样化合作,我国必定会呈现更多优质的作品,影视产业也会更加快速良好发展。

3.构建合理合法的履约保证与完片担保制度

影视产业属于高风险领域,不但有政策风险,在总体制作发行过程中均会存在许多不可控的风险,最主要的就是影视不能按预期完成。为避免相关风险,可通过履约保证与完片担保机制进行防范。履约保证是银行向债权方设置的,对债务方按期履行条约所进行的担保,也就债务方没有按照合约执行,银行会根据履约保证规定向债权方赔付全部金额。完片担保体系是保证影视作品由制作到发行过程可以根据计划和预算完成,同时成功发行的体系。完片担保单位可以是担保机构,也可以是保险机构或是为影视项目进行完片担保的法人及组织。完片担保重点有几个责任,一是确保影视作品可以顺畅制作完工并发行,在制作过程中高于预算时,应当提供一定的资金。二是若制片方不能继续跟进制作,就应当由完片担保的一方来进行跟进。三是若完片担保方也决定放弃没有完成的项目时,其应当向项目投资方根据合约进行相应的赔偿。

四、结语

基于权益保护,投资方在影视项目投融资下的权益,根据影视项目业务设置的不同存在差异,影视作品投融资方可按照项目具体状况运用多元化的投融资形式,最大化程度保障安全性及经济性。政府有关部门不但要构建完善的影视领域投融资机制,健全法律体系,还需要通过多种政策措施大力支持影视行业的发展,从而推动我国影视行业的良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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