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琳璘 汪全胜
对党内法规执行状况予以科学评价,是提升党内法规执行绩效的重要手段。当前,党内法规执行评估研究日益受到关注,但存在党内法规执行理论准备不充分、党内法规执行研究思路单一、对概念逻辑推演驱动力重视不够以及缺乏对指标体系的检验等方面问题。明确党内法规执行的维度可以为党内法规执行评估指标体系构建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撑,即将党内法规的文本类型区分、执规责任分解、监督机制整合以及问责机制精准纳入执行维度框架。党内法规执行评估指标体系的生成路径为指标体系的构建提供了基本的技术指引,在价值取向和事实取向并重的基础上,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以及结果导向统合,坚持评估对象结构明确以及指标精确性的评估原则,从规范性、适当性、合规性、可操作性标准出发生成党内法规执行评估指标体系。
如何将文本上的党内法规落实到实际行动上一直是学界所关注的议题,其中党内法规执行机制起着关键作用,对党内法规执行状况予以科学评价,是提升党内法规执行绩效的重要手段。党内法规执行是指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及普通党员依照规范将党的路线、方针及政策予以贯彻继而转化成实际行动的过程。而党内法规执行评估是在一定方法论指导下,依据相关标准和原则对党内法规的执行过程和效能予以评判,从而通过评估结果发现执行过程中的不足并优化执行策略。
实践中,党内法规执行过程出现了执行力弱化以及内生动力不足等方面问题,破解这些实践难题需要理论构建。就理论层面而言,党内法规执行受到多种因素影响,除了执行保障措施外,党内法规文本类型对执行过程是否顺利、执行结果的好坏也产生重要影响。如果党内法规执行不力,则党内法规的类型学区分很难设置出符合实际且管用的评估标准和指标体系。基于此,在评估党内法规执行情况时,需要从党内法规文本类型区分、执规责任分解、监督机制整合以及问责机制精准出发来考察党内法规执行维度,进而对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和测度,以增强对党内法规执行评价逻辑链条的认知,并构建评估指标体系。
有学者构建了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制度执行力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守责性、严格性、公正性、规范性、实效性5个一级指标,并逐级划分为10个二级指标和21个三级指标[1],对党内法规执行力的研究产生了一定的引领价值,也为党内法规执行评估的研究提供了参考。但综观现有研究成果可以发现,党内法规执行评估研究尚存在如下缺憾:研究理论准备不充分、研究思路单一、对概念逻辑推演驱动力的重视程度不够以及缺乏对指标体系的检验。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执行呈现出扩大化和主动化趋势。然而,党内法规是如何被执行的以及如何将执行过程加以系统描述需要进行经验总结和理论阐释。事实上,“‘党内法规的执行’这一概念并未进行学理化概括,实践也没有对其进行系统的分析,如党内法规执行主体、执行内容、执行程序等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并未引起关注。”[2](P92)就党内法规执行过程而言,其具体执行机制和互动过程也不够明确,因此有学者指出:“党内法规执行过程的研究同样要关注中央和地方,中央不同部门间的‘条块关系’是如何基于价值、信息和利益进行博弈互动的,又是如何影响运行过程的。”[3]与政策执行相比,党内法规执行具有什么特殊性也是需要通过理论予以回答的问题。从政策执行理论模型来观察,由于党内法规执行涉及多元主体与客体的互动,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形成的系统,其成效的显现不能仅靠执行机制自动生成。总体来看,目前党内法规执行理论研究既没有形成共识性概念,也缺乏对执行机制深入的理论提炼,体现出理论准备不充分的缺憾。
在不同制度环境下,学者们对政策执行理论内涵及其外延有着不同理解,对于如何开展政策执行研究存在不同思路,但却没有为党内法规执行研究提供充分借鉴。首先,政策执行研究沿着三条路径演化:即自上而下执行路径、自下而上执行路径和整合式路径。目前关于党内法规执行的研究采用的是自上而下视角,未能意识到经典政策执行理论研究的丰硕成果,或是局限于对党内法规执行进行组织社会学和文本分析[4],导致党内法规执行过程和机制难以形成理论体系。其次,国外政策执行研究形成了三个关注点:一是在既定目标基础上关注政策实施成效;二是对政策执行过程的结构性因素探索;三是注重从理论检验视角出发,利用假设检验、回归分析等方法来验证理论模型的有效性。[5]目前国内党内法规执行研究将重点放在了对党内法规“执行不利”的事实描述、原因分析以及执行纠偏等问题的探索上。最后,国外已发展出诸多政策执行理论模型,如政策执行过程模型、博弈模型等,对此,将经典的政策执行理论模型与本土党内法规执行研究结合起来可以为理论研究提供突破点,但目前研究缺乏对这些理论模型的引介和修正。
现有党内法规执行研究成果往往未对指标体系的构建方法进行说明,这是因为“在考察关于指标权力如何生效、不同指标权力为何差异悬殊的时候,则令人费解地完全忽视了指标生成过程中的选择机制及其影响因素。”[6]党内法规执行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需要将达成共识的党内法规执行概念与指标之间建立起联系,这其中的关键环节是对应法则与辅助理论。对应法则是将概念与指标之间建立对应匹配关系,说明在什么情况下指标能够将概念的外延予以全部涵盖;辅助理论说明指标是什么以及为什么,并与概念建立起关联,由此可以帮助我们识别出党内法规执行所包含的维度。在这两种动力机制的推动下,才能够实现从党内法规执行概念到指标的转化。党内法规执行评估指标体系的生成是一个演绎过程,这个过程是将抽象概念加以操作化进而实现对客观现实的测度,包含对抽象概念内涵和外延的认知、指标权重的设置等细节。
“在法治评估实践渐趋繁盛之际,我们需要回答以下两个问题:一是我国已有法治评估的有效性和准确性究竟如何?二是如何才能保证法治评估的有效性和准确性?”[7]概念经过操作化处理转化为指标后,概念与指标之间契合程度如何、概念是否得到完美测量是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检验的。理论上检验标准有二:一是信度检验,即使用某一测量工具进行多次度量均得到同样结果的可能,信度检测的目的是检验测量工具的稳定性;二是效度检验,是指工具能够测量出概念的程度,效度解决的是概念与现象之间的契合度。对概念的测量包含了概念化、操作化的指标以及赋值,高效度的测量应该满足从概念到指标再到赋值这三者的同构性。[8](P203-209)目前党内法规评估的研究尚未对指标体系进行信度与效度检验,因此对于指标体系的有效性和准确性仍然缺乏一定的说服力。
如何界定党内法规执行以及在什么逻辑下理解其内涵,直接影响到党内法规执行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及其评估效果。实践中,不同类型党内法规决定了执行主体责任差异,党内法规执行过程中除了明确主体责任外,还需要对执行进行内部和外部监督以及对执行结果进行问责。我们认为,党内法规执行蕴含着三重逻辑:一是党内法规制度文本的足够完善,并且具有可操作性;二是如何使党内法规更适合精细化执行,执行主体责任落实到位是保证有效执行的重要手段;三是执行过程中将监督和问责机制予以整合。依据上述逻辑,党内法规执行应当将文本类型区分、执规责任分解、监督机制整合以及问责机制精准纳入基本维度。
学者们从多种视角探讨了党内法规执行不力的困境,将党内法规是否公开、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作为主要原因,却未将党内法规文本类型差异与执行不力建立明确的联系。对此,有学者指出,事实上,“类型化研究的意义在于促进党规的规范化和体系化建设”[9]。也有学者认为,在省级党内法规建设中要准确区分不同类型省级党内法规,在此基础上构建省级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标准体系。[10]基于此,将党内法规文本类型区分作为党内法规执行的前置条件是党内法规执行评估的有益尝试。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大力抓反腐败问题,形成了从不敢腐、不能腐再到不想腐层层递进的党内反腐败价值观体系[11],相应地,就党内法规类型构建而言,不敢腐对应惩戒型党内法规、不能腐对应预防型党内法规、不想腐对应倡导型党内法规。由此,通过对党内法规文本进行类型学划分并总结其建设经验和特征,进而勾勒出不同类型党内法规执行机制。其中,内化于心倡导型党内法规着重对党员、党员干部思想道德和情操乃至生活作风进行规范,但是这些规范不是依靠纪律处分加以保障实施,而是依靠党员、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党组织对党政治上的忠诚和认同加以执行,这个过程需要将党的主张、使命和责任通过内化过程加以实现。当然,这些规定在性质上属于倡导性规范,实际效果主要取决于党员的自觉自愿落实。预防型党内法规侧重于通过事前思想教育、制度设计帮助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解决思想作风问题以预防腐败发生,如八项规定等规范重在通过原则性纪律要求对可能发生的腐败问题提前预防。监督型党内法规通过对权力运行过程的监控来实现从严治党目的,监督型党内法规包括《党政机关力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这些法规的执行通过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予以实现。惩戒型党内法规主要通过事后惩治实现管党治党的政治目标,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的执行机制主要依靠党内纪律来实现。
作为党内专门针对执行问题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将党内法规执行主体分为六类,即党中央、党委、党委办公厅(室)、主管部门、相关单位、纪律检查机关。2020年实施的《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对地方党委落实执行责任制进行了规范。然而,实践中存在责任分解不明确、落实机制不健全以及考核评价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解决的策略在于明确责任制内涵、将责任进一步分解、将责任制充分落实以及加强考核评价机制设置。党的十八大以来构建的政党责任制度体系,通过自上而下纵向责任配置,使不同主体的责任得以相互促进与强化。总体而言,执行责任制呈现出两个特征:一是通过责任分解实现了对党内法规执行从结果控制到结果与过程并重。执行责任制通过将责任分解可以更好地对党内法规执行过程加以控制,并通过执行过程控制而实现对结果的评价。二是责任主体之间协调机制是否顺畅是责任落实的关键。执行责任制以责任分解为导向将责任层层分解到各类责任主体,如何做好责任分配、衔接与落实会极大地影响党内法规执行效果;如果执行责任不清晰、落实不严格会导致执行效果差强人意。因此,实践中要对执行责任进行充分的量化、明确责任划分、考核和追责机制。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一直将党内监督机制的发展以及党外监督渠道的拓展作为工作重点,监督机制整合对于党的发展意义不言而喻。所谓党内监督是指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以及普通党员依照党内法规对组织和党员的思想、行动进行督促和检查。党内法规的有效执行是一个复杂系统,而党内监督机制是在执行环节设置的一种自我纠偏和净化装置,通过这种自我纠偏装置有利于确保党内法规执行沿着正确轨道运行,从而提升党内法规执行效能。作为一种制度执行净化装置,党内监督呈现出层层递进功能:一是警示功能,通过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发挥对普通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的警示作用;二是惩戒功能,层层递进的四种监督执纪形式从轻到重再到严重,不同类型违纪行为会受到相应处分,党内监督惩戒功能得以实现;三是纠偏功能,在从严治党过程中如果出现党的主要领导干部违规违纪行为,某种程度上对党的领导事业来说也是一种重大损失,充分发挥党内监督机制,将违纪行为提前预防,既有利于巩固党的领导,也能及时将损失最小化。因此,有学者指出党内监督实施要秉持如下原则:一是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并驾齐驱;二是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相统合;三是日常检查与专项巡查相结合。[12]党内监督以民主监督为主,包括形式民主和实质民主两种类型。党内民主监督主要反映在选人用人和政策制定上,为了形成监督合力,除了作为硬约束的党内监督机制外,还要强化党外监督渠道的拓展和运行机制的顺畅,将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人民政协、审计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群众及其新闻媒体等监督主体功能充分发挥,同时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将党务活动予以公开,增强监督实施的动力机制,保障监督实效的充分实现。“但在实践中存在部门间联动协调机制未得到有效落实、缺乏配合意识、提供信息不充分、承办督办反馈不及时的现象。”[13]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问责形成了主体多元协调、问责对象精细、问责方位全面以及问责程序操作清晰的制度体系。如:2016年中共中央出台并于2019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为党内问责的实施提供了文本规范依据;2020年中共中央出台的《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党内问责提供了重要制度支撑。问责需要描述清楚权力所对应的责任,特别是履职不到位的类型、性质和情节,以及相应被追究责任的内容和方式等。“党内问责机制中包含的强制要素使得不执行、不认真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各项相关制度的党员干部都要受到严肃的责任追究,这是保障党员干部不折不扣地执行党内重要制度的约束性因素。”[14]然而,实践中问责过程出现了诸多突出问题,被学者们称为问责异化或者问责乱象:前者表现为问责机械化、简单化、问责运用随意化、问责精准度不高、问责使用不均衡以及问责乏力疲软、问责操作不规范以及问责质量受忽视[15];后者表现为问责形式化、问责简单化、问责随意化以及问责选择化[16]。针对这些问题,需要将问责精准和容错纠错机制作为解决策略,即将责任划分、主体认定以及程序优化精准化;将错误识别、权益保障以及程序设计机制囊括进来。
只有明确党内法规执行结构维度,才能确立党内法规执行评估指标体系构建的原则和标准,评估原则和标准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评估结果。我们认为,党内法规执行评估指标体系构建的原则包括坚持价值取向和事实取向并重,坚持目标、问题与结果导向的统合,坚持评估对象结构的明确以及坚持评估指标精确性。另外,需要设置党内法规执行评估标准,分别为规范性、合规性、适当性以及可操作性四类。如此,党内法规执行评估指标体系得以科学生成。
1.坚持价值和事实取向并重的二元格局。在建构主义者看来,评估不仅仅是信息收集过程,而要将价值取向嵌入到评估的各个环节。在价值取向的选择中,以人民为中心和政党义务为中心的价值取向是党内法规执行评估应该遵循的主要价值取向。因为我们党是无产阶级政党,始终将人民利益至上作为党的根本宗旨,从制度设计的执规责任制,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关键少数”执行权进行监督以及问责机制,从根本上来讲是对权力行使进行控制,从而保障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另外,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义务性规范要远远多于权利性规范,展现出政党义务本位的立规技术取向,这既为监督和问责设定了规范基础,也为评估提供了价值取向。而在实证主义看来,评估意味着对事实本身予以呈现,事实取向是指评估标准存在对事实的判断,如以合规性为判断标准蕴含着对派驻监督和巡视巡察监督标准的涵摄。
2.坚持目标、问题与结果导向的统合。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和问责制度框架已经逐步确立,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如何将其落地生根是党内法规执行成效的重要保障。对党内法规执行情况的评估要以实现党内法规的立规目标为导向,具体包含四种功能:倡导型、预防型、监督型以及惩戒型。党内法规执行评估指标体系设置以解决党内存在的腐败以及党的纪律不严等管党治党问题为导向,其中权力责任清单设置是否合理和执行协同效果如何直接影响评估的效果。将监督与问责纳入党内法规执行维度,其功能在于将执行结果吸纳到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中,从而体现出结果导向。因此,评估标准的选择充分体现了目标导向、问题导向以及结果导向三者统合。
3.坚持评估对象结构的明确。如何确认评估对象结构将影响到评估标准选择和评估指标设置。将党内法规执行划分为四个维度,以此为依托生成的指标体系将会具有固定边界。在进行指标体系设置时应该吸取法治评估的经验,针对不同层级、不同类型、不同部门采取不同的评估标准和指标体系,以确保评估的公平性和科学性。明确评估对象结构性差异可以形成具有针对性的评估指标体系,针对党内法规的类型区分、执规责任制、监督以及问责机制这四个维度分别设置评估指标,能够满足指标充分反映评估对象信度和效度的要求。
4.坚持各级指标的精确性。所谓精确性,一是指党内法规执行概念与指标对应,指标能够真实反映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二是指为指标赋值时,指标取值能够如实反映测量对象属性的变异程度。在党内法规执行评估实践中,如果两个省份的评估得分分别为60分和70分,这两个得分是否反映两个省份在党内法规执行上的差异取决于评估标准和指标体系的准确性,如果指标与数值具有同构性,则说明指标精确性程度越高。因此,在设计指标时应该避免指标本身的模糊不清和设置不当。
执行评估是修正党内法规执行偏差以及保障党内法规有效运行的重要机制,执行评估标准的设置直接关涉到对党内法规执行评估的科学性。与以往将立法后评估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政治性标准直接套用不同,建议从党内法规执行结构维度出发,将规范性、适当性、合规性以及可操作性作为评价标准。
1.规范性评估标准。规范性评估标准主要是从立规技术角度评价党内法规文本类型质量,涉及党内法规名称、总则、分则、附则结构的完善以及立规语言的恰当性。规范性评估标准着重考察党内法规结构是否完整、立规语言是否适当,以及是否包含形式结构和实质结构两方面内容。前者从法规的名称、总则和分则以及附则观察党内法规是否完整,后者从党内法规概念、原则、后果以及责任等方面考察党内法规实质结构是否完整。形式结构评估包含了对法规标题、总则、分则及附则等基本形式结构以及相关法规配套完整性评估。法规实质结构评估主要纵向考察不同位阶法规在效力方面的差异以及是否存在冲突、不一致的地方。此外,与立法技术要求一样,立规语言的使用关涉专门术语、日常语言和模糊词语的选择,以及语句的句子结构,故党内法规的“语言文字应准确、简洁、清楚、通俗、严谨、规范和庄重”[17](P253)。
2.适当性评估标准。关于适当性标准存在三种思路:广义的适当性包含了合法性和合理性双重含义,中义的适当性仅指合理性,而狭义的适当性指目的与手段相匹配。[18]作为党内法规执行评估的适当性标准主要从中义来使用该标准,合理性的判断依据可以是规范性的也可以是事实性的。执规责任制本质上是一种责任分解制,这些纵向责任在各级主体之间的分配是否公正、责任内容是否明确、责任的落实与衔接是否顺畅用合理性标准予以衡量。
3.合规性评估标准。合规性评估标准旨在评价党内法规执行过程“否符合党章和上位党内法规的规定,是否与相关党内法规相协调”[19],主要强调党内法规监督执行过程要符合监督程序性规定。首先,要严格遵守各项监督执纪规范,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规定作为监督执纪首要遵循依据。其次,执行党内监督执纪要科学把握四种监督执纪形态,尤其是从第三种形态到第四种形态的过渡。如何把握其中的尺度应当符合党内法规的规定和从严治党的需要。最后,党外监督主体是否明确及其监督方式是否畅通,各类主体通过何种途径开展监督,监督结果是否予以反馈,均涉及党内法规执行合规性评估标准的考量。
4.可操作性评估标准。可操作性评估标准既是评价评估对象的标杆也是对构建指标体系提出的具体要求。“可操作性是立法精神从理想到实践、从应然到实然过渡的重要条件,也是判断法律、法规科学与否的重要指标。”[20]党内法规执行实践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如何发挥问责实效,将可操作性作为评价问责实效的重要标准,意味着党内法规本身制度规范的设计是否对上位党内法规进行了细化和补充,是否明确、具体和可行。针对问责存在的各种不规范问题,党内问责要实现精准化,同时使问责具有成效、问责执行具有可操作性,这就要求问责有依据、规范具体、可行以及完备等技术属性。
需要指出的是,可操作性评估标准强调将党内法规执行评估指标体系中的指标转化成问卷或量表,从而在现实中找到对应的测量事实。但现有党内法规实施评估指标体系研究局限于指标体系构建,对于指标是否能够转化成实践中的问题尚缺乏讨论。有些指标在理论上能够被设计和推导出来,但是未必能够转化成现实中的对应物。此外,可操作性的另一个表征是数据具有可获得性,设计出一个完美指标体系不是我们的目的,而是指标体系中的问题能在现实中找到测量数据。因此,从数据的可获得性角度来说,这也是指标体系具有可操作性的关键维度。
从概念到指标的降维处理要遵循一般学术规范,这个过程一般包含概念化与操作化两个层面内容。概念化是用特定概念将所要界定的现象与其他现象区分开来,在此基础上得出一个抽象定义;操作化是将抽象概念进行降维处理,即简单概念可以用少数指标加以分解,而复杂概念需要用指标群来加以测量。此外,在赋值过程中,要充分满足互斥性要求,即每一个指标只能对应一个分值,指标与指标之间的取值是互不相容的。从研究设计角度看,测量除了需要完成概念的构建外,还需要对概念进行操作化处理以连接理论概念和经验现实。对此,曾经出现过三种理论方法即古典理论、扎根理论和操作主义,前两种理论方法对概念和经验进行了区分,并承认二者的认识论鸿沟,但在认识先后顺序上截然相反。[21]其中,古典理论是定量测量操作化环节遵循的原则,它坚持从概念出发,关注测量的效度问题;扎根理论方法力求从经验现实中提炼概念;操作主义将前两者的思想方法进行了整合。综合考虑,我们从古典理论方法出发探讨指标体系的生成,在党内法规执行维度划分中,将文本类型为前置条件、以执规责任制为基础、以监督和问责为保障机制,为指标体系的生成提供了基本依据。
对评估对象进行分解的前提下针对不同评估维度设置相应的评估标准,在此基础上生成党内法规执行的一级和二级指标(具体如表1所示)。
表1 党内法规执行评估指标体系
一是作为党内法规执行前置条件的文本类型区分,将其划分为倡导型、预防型、监督型和惩戒型4种文本类型,将规范性作为评估的基本标准,一级指标涵盖形式结构完整程度,实质结构完整程度,语言准确、清楚和简洁程度,词语选择变化程度4个二级指标。
二是作为党内法规执行评估关键执规责任分解,将适当性作为评估标准,将权力责任清单的合理性和不同执规主体执行的协同性作为一级指标,分别设置5个二级指标。前者为党委主体责任落实是否合理,党委办公厅(室)统筹责任落实是否合理,党委职能部门牵头执行责任落实是否合理,基层党组、党员领导干部配合责任落实是否合理,纪委监督责任落实是否合理;后者为党委对纪检监察机关工作支持程度,党委职能部门对纪检监察机关工作支持程度,基层党组、党员领导干部对纪检监察机关工作支持程度,党委集体对负责人履职支持程度和下级党委对上级党委履职支持程度。
三是作为执行评估重要内容的监督机制,以合规性作为评估标准,将党内监督执纪形态选择的恰当性与党外监督渠道的畅通性作为一级指标,再分别设置3个和9个二级指标。前者为派驻监督标准体系健全程度、巡视巡察标准体系健全程度和巡视巡察联动机制健全程度;后者为人大监督渠道是否畅通和结果反馈是否有效、政府监督渠道是否畅通和结果反馈是否有效、监察机关监督渠道是否畅通和结果反馈是否有效、司法监督渠道是否畅通和结果反馈是否有效、人民政协监督渠道是否畅通和结果反馈是否有效、审议机关监督渠道是否畅通和结果反馈是否有效、民主党派监督渠道是否畅通和结果反馈是否有效、普通群众监督渠道是否畅通和结果反馈是否有效以及新闻媒体监督渠道是否畅通和结果反馈是否有效。
四是作为执行评估重要保障的精准问责,将可操作性作为评估标准,生成3个一级指标,分别为问责法规的完备性、问责程度的健全性以及容错纠错机制的完善性;在此基础上对应生成2个、4个和3个二级指标,具体包括问责法规的覆盖程度和配套问责法规的完备程度;问责启动调查程序的健全程度、审查调查程序的健全程度、作出决定程度的健全程序和问责执行的健全程度;错误识别标准的完善程度、容错纠错程序的规范程度和容错纠错权益保障体系的健全程度。
党内法规执行作为一个动态过程,其执行效果优劣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如执行主体能力、资源保障、组织结构以及党内法规文本类型等。笔者聚焦于党内法规执行结构的维度划分、拆解和重构,以厘清党内法规执行的结构因素及其类型,并按照逻辑顺序进行清晰定位,对每一环节进行指标设计,以确保指标体现设置的科学和有效。此外,以下两个方面问题需引起重视:一是在理论上,与立法评估指标体系相似,党内法规执行“这种评估指标体系也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在权衡各种评估因素的基础上,对各项指标有所取舍、补充和修正”[22];二是在实践中,对党内法规执行评估指标体系研究的补强在于通过因子分析、聚类分析等方法检验指标体系的信度与效度,以增强指标体系的有效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