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罚学生造成伤害,学校承担一定责任

2021-12-28 22:45梁永良
河北教育(综合版) 2021年4期
关键词:夏某鉴定结论科任

■ 梁永良

案例:1997年9月1日,夏某转入某市第三中学就读。1998年1月5日上午,夏某在课堂上因低头看课外书,未认真听讲,被授课教师刘某当场体罚。寒假结束后,夏某便弃学在家。1999年4月,夏某因存在少语、冲动等失常行为,被父母送往市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病历中关于病程和可能发病原因的记载为:病员性格内向,曾经转学一次,无法适应新环境,影响了学习成绩,进而导致部分科任教师对其不够关注,甚至有个别科任教师因其上课不认真听讲,对其进行了体罚;病员的父母希望病员能够成才。1999年8月,夏某的父母找到市第三中学,要求学校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却未能如愿。1999年9月,夏某的父母将市第三中学起诉到区人民法院,请求区人民法院判决学校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起诉前,夏某的父母委托B鉴定中心对夏某的病因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夏某是在被体罚后,患上精神分裂症,至今仍处于精神病态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市第三中学申请对夏某的病因重新进行鉴定。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C鉴定中心对夏某的病因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夏某患上精神分裂症,病情迁延不愈,其所患疾病与被体罚之间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区人民法院采信了B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判决市第三中学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因不服一审判决,市第三中学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对案件审理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B、C两家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不全面、不客观,不予采信;刘某的体罚行为是导致夏某患上精神分裂症的一个重要原因,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刘某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侵权责任;刘某的体罚行为应被认定为职务行为,依法应由市第三中学对外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市第三中学承担40%的侵权赔偿责任。

分析:本案中,有几个法律问题,需要加以分析:

1.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采信B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是认为该鉴定结论的判定是不全面的。本案中,区人民法院采信了B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判决市第三中学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表明区人民法院认为,刘某的体罚行为是导致夏某患上精神分裂症的唯一原因。实际上,尽管被体罚当天,夏某的身体健康没有受到损害,但从夏某的病例来看,被体罚确实对夏某造成了心理伤害。受性格内向、部分科任教师不关注、父母期望值较高等因素影响,夏某产生了自卑心理,加之夏某因被体罚而陷入了抑郁情绪中,进而患上了精神分裂症。由此可见,性格内向、部分科任教师不关注、父母期望值较高等共同作用导致夏某患上了精神分裂症。区人民法院采信了B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区人民法院认为,刘某的体罚行为是导致夏某患上精神分裂症的唯一原因,而没有将性格内向、部分科任教师不关注、父母期望值较高等作为导致夏某患上精神分裂症的诱因,是不全面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采信B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且认为区人民法院采信了B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判决市第三中学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是错误的。因此,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对一审判决进行了改判。

2.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采信C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是认为该鉴定结论的判定是不客观的。本案中,C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为:夏某患上精神分裂症,病情迁延不愈,其所患疾病与被体罚之间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C鉴定中心认定夏某患上精神分裂症与被体罚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事实上,夏某患上精神分裂症呈现两大特征。一是时间长。夏某从饱受精神折磨到患上精神分裂症,经过了较长的时间。二是原因多。夏某受性格内向、部分科任教师不关注、父母期望值较高等影响,患上了精神分裂症。C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虽然明确了夏某患上精神分裂症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但是忽视了多个原因共同作用,才导致夏某患上了精神分裂症。C鉴定中心在否定被体罚这一原因时,也没有考虑其他原因。体罚是对学生身体健康权的侵犯,在没有直接对学生身体健康造成伤害时,一般不会造成严重后果。而在课堂上,教师体罚学生不仅会侵犯学生的身体健康权,还会对学生造成心理伤害,使学生的自尊心受到打击,极有可能让学生陷入抑郁情绪中,进而导致学生患上精神分裂症。本案中,夏某患上精神分裂症,就属于这种情况。因此,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采信C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且认为该鉴定结论的判定是不客观的。

3.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某的体罚行为是导致夏某患上精神分裂症的一个重要原因,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是符合客观实际的。本案中,刘某的体罚行为对夏某造成了心理伤害。一是寒假结束后,夏某便弃学在家,不愿去学校。二是夏某存在少语、冲动等失常行为。由此可见,由于夏某的心理负担较重,以致其患上精神分裂症,并被B、C两家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给予认定。从夏某被体罚到夏某弃学在家,再到夏某患上精神分裂症,是由多个原因共同作用导致的。这些原因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自身原因,即夏某性格内向,在被体罚后,表现得更为明显;另一类是其他原因,即部分科任教师不关注、父母期望值较高等。在这些原因中,自身原因是内因,其他原因是外因。夏某患上精神分裂症是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内因是夏某患上精神分裂症的根据,它决定着夏某患上精神分裂症的基本趋向。外因是夏某患上精神分裂症的条件,它对夏某患上精神分裂症起到加速作用。外因必须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某的体罚行为是导致夏某患上精神分裂症的一个重要原因。然而,仍然有多个原因共同作用导致夏某患上精神分裂症,如部分科任教师不关注、父母期望值较高等。按照原因对结果产生的作用力大小来说,刘某的体罚行为这一原因的作用力要小于部分科任教师不关注、父母期望值较高等多个原因共同产生的作用力。为此,刘某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侵权责任。刘某的体罚行为是其履行职务行为造成的后果。市第三中学应当代替刘某对外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此,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市第三中学承担40%的侵权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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