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 建
(河南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项城 466200)
小康社会人们对畜牧业产品的要求更高。新时代要进一步提升现代畜牧业发展的规模化、标准化和科学化水平,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激发农牧民群众发展生产的积极性,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畜牧业发展。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贯彻党中央方略、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政府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紧紧抓住稳定释放的红利,不断创新融资机制和管理模式,建立政府、银行、保险及畜牧业经营者合作共赢和风险共担机制,促进资源要素整合和畜牧业转型升级,实现农牧民持续稳定增收。总体目标是紧紧围绕“户户都种饲草料”“小畜换大畜、土种换良种”“千头、万头牛养殖合作社”“本土畜牧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目标,建立“政府引导、保险保证、银行支持”的运行机制,推动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农信机构提供循环授信额度,重点支持新增饲草料地种植、畜牧业龙头企业、养殖合作社及辖区农牧民良种养殖发展。近期目标是县(市)至少支持1 家“千头牛”养殖合作社,扶持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重点扶持畜牧业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发展,建设多个具有一定规模和辐射作用的万头牛场,鼓励发展具有一定规模的“托牛所”,推动畜牧业高质量发展[1]。
由银行、保险机构根据当前畜牧业发展需求,结合现有政策量身打造可操作、可推广的适用金融产品。在产品定价上,遵循保本微利原则,原则上鼓励和支持银行机构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或适当下浮。在贷款约期上,原则上不低于3年,鼓励和支持银行机构根据畜牧业生产周期及市场供需变化情况适当延长贷款约期。在担保方式上,采取抵押、保证担保和保单质押+政府补贴等相结合的风险共担模式,鼓励和支持银行机构以客户综合授信方式发放贷款。在贷款额度上,根据客户信用状况、履约能力、规模技术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兼顾政策性适当放宽额度。在保险支撑上,保险产品承保范围、期限等与贷款产品相匹配,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适度降低畜牧业保险费率[2]。在业务操作上,金融机构尽可能简化手续,优化流程,切实提高融资服务的可得性和便利度。
畜牧业种养殖贷款、保险业务的受理调查、审查审批、支付发放工作由银行机构和保险公司独立完成,银行机构和保险公司对放贷投保具有最终决定权。
由畜牧部门、承办银行和保险机构负责,在上年度11 月底前联合制定品种改良项目准入清单和次年实施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由畜牧部门、承办银行和保险公司等机构,对拟申报贷款保险的农牧户、合作社、企业进行审核。有贷款需求且符合准入要求的畜牧业经营者,直接向经办银行、保险机构提出融资申请,按要求提供相关申请资料。
由经办银行业机构负责,及时对贷款申请开展尽职调查及风险评价,并与畜牧兽医局、保险公司联合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启动正常贷款审查审批流程。
保险公司按照担保条件,对拟合作对象进行调查和评审,对符合承保条件的按照约定收取保险费用[3]。
银行机构及时进行放贷,原则上从贷款受理到发放支付完毕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建立财政、金融、畜牧、法院、公安、银行、保险等部门的会商机制,每月沟通交流相关情况,不断健全完善措施办法,及时研究解决问题。
承办银行和保险公司对贷款实施全过程进行风险管理,银保双方在借款人申请受理、贷前调查、分析决策、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损失追偿等各环节,要做到积极配合、信息共享。
银行机构将贷款发放及欠款信息、借款人失信行为定期向财政、人行等部门通报,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奖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执行。
养殖保险赔付率达到150%或对应贷款逾期率达到5%,相关金融机构应暂停继续办理,由专项领导小组或办公室协调金融机构进行专项调查和处理。
发生逾期贷款时,不良贷款由银行机构及时进行催收;对恶意逃费金融债务行为的借款人,由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开辟“绿色通道”,缩短依法收贷时间提高结案效率,确保各项风险贷款的清收[4]。
主要指银行贷款贴息、保险费补贴、贷款损失风险补偿金和财政奖励。
5.1.1 畜牧业种养殖贷款财政贴息
针对新增饲草料种植贷款贴息3 年,由财政全额贴息。针对畜牧业龙头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还贷期第一年按贷款利息发生额的50%比例贴息,第二年按贷款利息发生额的30%比例贴息。针对专业种养殖合作社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贷款约期内前三年每年按贷款利息发生额的70%比例贴息。针对改良能繁母牛(奶牛)、种公牛贷款贴息3 年。其中:畜牧业龙头企业及养殖合作社种公牛贷款每年按贷款利息发生额的70%比例贴息,农牧民种公牛贷款第一年和第二年由财政全额贴息,第三年由财政按贷款利息发生额的50%比例贴息。以上贴息范围为正常约期内的贷款,逾期贷款产生的利息、罚息等不享受财政补贴政策。
5.1.2 贷款风险补偿金
比照扶贫小额贷款风险补偿模式设立畜牧业种养殖贷款风险补偿金,由各县(市)根据畜牧业种养殖贷款规模及贷款需求确定出资额度,每个县(市)每年安排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可根据发展规模适时增加。农牧民畜牧业种养殖贷款额度按照风险补偿金额度同比例放大10 倍。农牧民改良能繁母牛(奶牛)及种公牛贷款发生的坏账损失,经财政部门审核认定启动风险补偿,在扣除保险赔偿后,按照县级人民政府80%、承贷金融机构承担20%的比例及时拨付款项。
5.1.3 种养殖保险费补贴
新增饲草料种植保险,按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饲草料种植保险费率为7%,饲草料保险费由中央、省、市(县)及经营者各按照40%、25%、15%、20%比例承担。
养殖保险方面,按照《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16〕123 号)规定执行,龙头企业、养殖合作社养殖保险费率为5%,农牧民(即定点散养)养殖保险费率为7%。改良能繁母牛(奶牛)保险费用由中央、省、市(县)、养殖户各按照50%、30%、10%、10%比例承担;种公牛保险费用由地、县、养殖户各按照30%、50%、20%比例承担。保险费遇有保险政策变化,同步进行调整。
对支持的畜牧业种养殖贷款对承办金融机构实行新增贷款财政奖励政策,对承办银行、保险机构分别按照新增贷款额的1.5‰、0.5‰进行奖励,所需奖励资金列入本级地方财政预算。
由财政部门在实施畜牧业种养殖贷款的银行机构设立专户,每年年初财政部门根据畜牧部门、保险公司及银行机构联合制定的畜牧业种养殖发展计划,制定畜牧业种养殖财政贴补奖专项资金预算,并按照预算金额的50%预拨至实施畜牧业种养殖贷款的银行专户,年底核算汇总后再拨付差额资金款项。财政贴息资金要采取“借款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利息,银行贴息申报,财政审核拨付银行,银行后续贴息划转借款人账户”的方式,年度中间发生的坏账损失,银行机构在履行相应审核程序后,可由专户直接扣划款项[5]。
针对畜牧业种养殖贷款风险,探索建立经营者、银行、保险、地方财政共同分担机制。风险分担机制按照过错方多承担责任的原则建立,在均无过错且有损失的情况下(如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按照共同分担的机制承担风险。保险公司在畜牧业种养殖贷款承保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贷款逾期利息、罚息由经营者承担,因冒名、顶名、垒户、借新还旧及违规放贷形成的风险,由银行机构自行承担。银行机构收回已赔付的畜牧业种养殖贷款,按照各方相应的赔偿额度及时返还。
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金融支持畜牧业上水平工作领导小组。
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畜牧业融资的全流程监测分析工作,畅通信息沟通交流机制,确保贷款投向明确、操作流程简化、资金运用有效、风险防控有力,切实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畜牧业金融相关政策法规、专业知识、成功典型和经验做法,努力营造有利于畜牧业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