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雪青
(河南国家粮食储备库,郑州 450003)
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和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政府关于粮食流通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会议精神要求,紧紧围绕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食品安全考核和粮食流通重点工作主线,紧跟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和质量安全监管形势新变化新要求,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监管责任,提升监管效力,坚决守住管好粮仓,维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促进粮食流通市场秩序健康发展。以确保粮食安全为核心,根据“粮安工程”要求,按照“稳定生产、搞活流通、充实储备、加强监管、完善政策”的粮食安全方针,坚持政府规划、部门协作、市场运作,充分发挥粮食流通产业在服务粮农增收、稳定粮食供应、满足粮食消费需求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富有活力、顺畅有序、保障有力的粮食流通产业体系,提高粮食流通产业化水平,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提供坚实的粮食安全保障。发展目标是粮食加工业总产值增长率保持每年5%以上;培育一批日生产能力100 t以上的大型粮食生产企业;创建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重点支持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粮食市场主体多元并存、良性竞争、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建设农副产品综合交易中心,打造集粮油交易市场、物流配送中心、仓储加工中心为一体的农商产业交易市场。以行业龙头引领粮食产业大流通,粮食流通各环节联系更紧密,粮食储备和应急体系不断完善,粮食质量监管能力不断增强,粮食流通产业化水平明显提高。
按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统一部署,科学制定检查方案,将检查工作和“一规定两守则”的宣传贯彻相结合,逐级传导、层层压实责任,做到“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并优化检查方法,压实检查责任,摸清底数,掌握实情,采取针对性措施,全力消除风险隐患,守住“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的监管底线[1]。
在总结参考春、秋季粮油库存安全检查经验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粮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和指导粮食储备企业加强内部监督,落实内部管控制度和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政策性粮食库存监管工作联席协调机制,落实好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推动粮食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机制的有效落实,抓好对政策性粮食库存的日常监管工作。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6〕12号)精神和地方对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要求,督促和指导粮食企业严格执行政策性粮食销售的有关规定,依法治理“出库难”,严肃查处掺杂使假、拖延阻扰出库、额外收取出库费用,以及挂拍标的质量清单与实际不符等违规行为。加强对定向销售和其他形式销售的政策性粮食出库监管,确保用粮企业按规定用途消化处理粮食。
突出问题导向,做好针对性监管,重点开展粮食质量安全、“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以及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等情况的检查,严肃查处“打白条”“转圈粮”、压级压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好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严防区域性“卖粮难”。坚决打击扰乱粮食收购市场的行为,做好政策性用粮、加工转化用粮和市场供应粮食质量的监管,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秩序[2]。强化粮食收购经营者责任落实。指导监督企业建立质量档案和经营台账,落实粮油出入库检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防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组织开展粮食收购资格核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出入库和库存质量检验制度,积极探索建立质量追溯制度。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扰乱粮食流通市场秩序,以及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等行为。
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升投诉举报处理能力和水平。严格落实12325 热线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受理违法违规问题举报,做好案件接受、分办转办、组织调查、向举报人反馈调查结果、违规问题处置、结案、提交调查报告等工作,发挥好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作用。
推进粮食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向县、区基层延伸,实现规模以上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全覆盖,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完善诚信等级评价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依法将相关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行粮食企业信用联合惩戒,加大成果运用,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营造粮食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氛围。
继续完善双随机“一单、两库、一细则”,根据监管工作需要,设定不同粮食性质、品种等特定条件,采取定向抽查和摇号、机选等方式,从名录库中随机选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做到检查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究和监管全覆盖[3]。
结合“智慧粮食”工程建设,借助粮食流通执法督查信息综合监管平台,实现监管方式从传统人工到信息化“技防”手段的转变。运用现场执法记录仪推进执法督查全程记录工作,一案一档记入《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工作日志》电子档案,对接省级粮食流通执法督查信息综合监管平台端口,实现执法督查留痕化、可视化、可溯化和信息化。
调整充实库存检查专业人才库和涉粮案件核查应急队伍,成立重大涉粮案件审委会,增强案件查处的公信力。加强与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的协同配合,建立健全重大案件线索向纪检、司法机关移送移交机制,有效打击涉粮违法犯罪活动。
实行严格标准、分级负责、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以创促建、分类指导,开展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发挥好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推动粮食流通执法试点工作开展,组织开展执法督查培训、案例分析及案卷评查,推进执法督查重心向县区下移,提升粮食流通执法督查成效。
探索建立企业自检和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互为补充的质检制度,推进粮食检验机构为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粮食物流园区、电子交易平台、“中国好粮油”、订单农业等单位提供代质检服务。加强烘干、储存和检验监测能力建设,为农民提供粮食烘干储存服务,防止发霉变质受损。加强对市场化收购粮食质量安全的监测监管,提升质量安全监管主动性。加强政策性成品粮油监测监管,加强“放心粮油”、军供粮油、应急保障、成品粮储备、“中国好粮油”等供应网络质量安全监测监管,强化隐患排查和风险防范,确保供应网络质量安全。
要把保障粮食质量安全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的底线。认真做好年度库存粮食质量检查、储备粮油质量安全监测、粮食重金属含量专项监测和新收获粮食质量调查、品质测报及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强化监测预警和收获粮食信息发布。探索建立重金属等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推进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合理化利用,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储备企业大力推进“四合一”绿色生态储粮新技术,保障粮食品质和储存安全。
充分发挥平台效能,采样过程实行实时地理定位、视频验证等新技术,提高样品和监测数据采集效率和质量,提升粮油质量安全风险自动预警能力,严防、严管、严控粮食质量安全风险。切实落实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污染粮食治理各项措施,通过监测关口前移,提前掌握污染粮食状况,建立超标粮食分类档案,做好污染粮食加工转化跟踪监管和情况通报工作。
加强检验人员专业技能培训,重点加强对粮食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的培训,促进各级粮食质检机构及承储企业化验室的能力提升[4]。各单位要积极派员参加国家、省、市组织开展的各类粮食质量安全培训与考核,也可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做到重点突出、内容明确、注重实效。
大力推动粮食企业品牌、主食厨房工程建设,支持粮食企业开展“三品一标”认证,支持骨干龙头企业建设“好粮油”质量追溯体系,积极发挥企业在品牌创建、品牌营销中的主体作用。
着力培育市场竞争力强、生产经营量大、辐射带动面广的重点粮食企业,作为服务政府调控、稳定粮食市场的骨干力量。支持具有比较优势的骨干粮食企业以资本运营和优势品牌为纽带,整合优化行业资源,组建集粮食储存、加工、物流、科研等为一体的大型粮食企业集团。支持粮食企业创建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不断提高品牌竞争力。支持粮食企业在做强主业的基础上发展多元化经营。国有粮食企业要通过完善机制、整合资源、优化管理、引进人才等多种方式,实现做大做强做优。引导和规范多元化粮食企业健康发展。在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及国家规定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外商投资粮食行业。
支持粮食企业与粮食产区深化产销合作,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发展订单生产,巩固和拓宽粮食购销渠道,增加粮源供给,保障市场粮食供应。加快完善区域性粮食批发市场,推动重点粮食市场设施和服务升级,建立结构合理、功能齐全、辐射力强的多层次粮食市场体系。加快“北粮南运”散粮物流节点建设,推广散粮装卸新设备和新技术,推进粮食流通“四散化”(散装、散运、散卸、散存)工程。改善粮食储运条件,基本消除“危仓老库”存粮。鼓励和引导粮食企业推进农超对接,发展连锁店、配送中心以及电子商务,研发和应用粮食物联网,参与粮食交易信息平台、物流中心建设。
根据“粮安工程”要求,进一步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全面落实本级粮食储备规模,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确保粮食储备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加快粮食应急体系和成品粮储备体系建设,完善粮食应急加工、供应、运输网络。建立健全粮食市场形势监测预警体系,及时掌握和分析粮食流通情况,科学引导粮食流通。
加强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加大粮食质量监管力度,确保粮食质量安全。以“机构成网络、监管无盲区、监测全覆盖”为目标,逐步形成布局合理、梯次配置的粮食质量监测体系,构建粮食质量监测网络。完善粮食流通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建立粮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和黑名单制度,加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粮食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积极推动粮食企业从单一经营向生产、加工、运输、储存联合发展转变,粮食产品结构从单一型向多元化转变,加快粮食流通产业转型升级。支持粮食企业加强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研发,开展粮食加工、信息化监控、低温储藏、物流平台等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加强对粮食加工副产品的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和产品附加值。充分发挥主食产业发展潜力,建立健全多元化、多层次、适应居民消费新要求的现代化主食产业体系,培育一批优质米、面制主食加工示范企业。在重要粮食物流节点和粮食消费集中区域,科学布局建设集粮食储存、加工、物流等于一体的粮食产业集聚区,提高粮食经济集约化、规模化发展水平[5]。
要结合财力情况及粮食流通产业发展需要,积极支持粮食物流仓储设施、市场监测体系、质量检测体系和应急保障体系建设。鼓励粮食企业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安排的各类专项扶持资金,推进粮食企业不断做强做大。
要认真落实中央和省涉及粮食流通的各项税费政策,切实减轻粮食企业负担,降低粮食流通成本。粮食批发市场用电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优惠政策;在已按要求简化用水价格分类的地区执行非居民用水价格,在尚未简化分类的地区按照工商业用水价格中的较低标准执行。
进一步发挥政策性金融的服务作用,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和促进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农业发展银行要保证政策性粮食信贷资金及时足额供应,积极提供粮食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贷款,并给予利率优惠。对成长性好、竞争力强、资信度高的粮食企业,由农业发展银行核定一定授信额度并逐年增加。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中长期贷款,可根据项目建设期,给予一定宽限期和利率优惠。各级粮食部门每年向同级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推荐重点、优质粮食产业项目,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由金融机构实行优先贷款并可给予优惠利率。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粮食企业,按有关规定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并发放贷款,由企业所在地市、县级财政部门视本地财力情况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鼓励符合产业政策、产品竞争力强、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粮食企业通过在境内外上市、发行债券或票据直接融资。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用地加强统筹规划,引导粮库、粮食批发市场、粮食应急网点等粮食安全保障项目做好选址工作。对政府投资用于保障粮食安全的各类不动产,未经上一级政府粮食部门同意,不得征收、征用或以其他形式改变用途。对因历史遗留问题未明确产权的粮库、粮店、军粮供应网点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要尽快予以确权。鼓励各地以土地作价入股、土地租赁等形式支持粮食批发市场建设。在“三旧”改造过程中,土地资源开发和利用规划要保障粮食安全需要;政府投资用于粮食安全保障的不动产增值收益,全部用于粮食安全保障工作。
我国经济学家刘劲哲指出:要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提高粮食流通效率,降低粮食流通成本。各交通执法站点、服务窗口要积极为粮食运输车辆提供通行便利。对持有粮食部门发放的粮食运输专用通行证的货运车辆,放宽进入中心城区时间和车型限制。
要认真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要求,加快培养具有战略眼光、经营管理水平高、热心粮食事业的新型粮食企业人才。对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符合条件的小微型粮食企业,由各地视财力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社会保险等相关补贴。粮食企业要结合实际需要,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采取多种形式培养业务骨干,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对粮食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要按规定为其解决户口、医疗、社保和子女入学等问题。
要把推进粮食流通产业发展作为民生基础工程、幸福保障工程、筑梦托底工程来抓,建立粮食流通产业发展工作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粮食流通产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政府要根据本意见抓紧出台相应措施,大力促进当地粮食流通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