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传亮
(1. 南京师范大学 教育与科学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7;2. 中国计量大学 光学与电子科技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马克思在包含“天才世界观”萌芽的文献——《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指出,“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因此,与唯物主义相反,唯心主义却把能动的方面抽象地发展了,当然唯心主义是不知道现实的、感性的活动本身的。”[1]马克思意在批判旧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无法真正地理解客观世界。旧唯物主义把客观世界作为纯粹的客体来看待,只是从简单直观的视角理解;唯心主义把客观世界作为人的精神的产物,只强调人的思维的能动性,把世界理解为思维创造的产物,二者都无法真正理解客观世界的本质。马克思强调从主体的实践来理解客观世界,既摆脱了旧唯物主义的简单直观,又规避了唯心主义的精神建构,从而超越了旧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
布迪厄深受马克思实践观点的影响,毫不隐晦地公开承认马克思的实践观点给他带来的深刻思想启迪[2]16,因而也在某种程度上承袭了马克思实践观点的基本精神,但布迪厄对“实践”[3]109的理解却区别于马克思的“实践”概念。布迪厄用“(习性)(资本)+场=实践”[4]169的公式来界定他的“实践”概念,并以其特有的“实践”概念为线索,贯穿起“行动者” “习性” “资本” “场域”等几个支撑其社会理论[5]的关键概念之间的有机连接,建构了以行动者为载体、以习性为前设、以资本为依托、以场域为空间、以实践感为逻辑的理论整体,形成了一种超越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两种传统社会研究模式之间二元对立且能够帮助人们真正理解社会的反思性社会理论——实践理论。
布迪厄将两种认识社会的方式——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之间的对立看作是人为地分裂而造成的对立,是最基本、也是最具破坏性的对立,二者对立的焦点在于对科学研究的对象和主体的看法不同。主观主义(社会现象学)认为社会由“表象和意志”构成,是社会行动者的决策、行动和认识建构出来的产物,具有能动性的行动者可以通过富有智慧的实践持续不断地建构他们的社会世界。主观主义认识方式的问题在于:过于强调社会行动者主观意识的建构作用,将社会作为社会行动者主观建构出来的产物,忽视了社会结构对行动者实践的制约作用。客观主义(社会物理学)将社会看作一种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存在的客观结构,生活于其中的人们的行为和观念均被客观结构决定。客观主义相信这种客观结构可以从外部得以把握,通过对结构的把握进而能够揭示生活于其中的人们所遵循的客观规律。客观主义认识方式的局限在于:理论家们将抽象的结构看作实体性的存在,把用于解释人们行动的结构模型取代了人们实践活动的真正原理,遮蔽了人们主观世界的建构作用,从而只能消极地认识实践。
基于对上述两种认识方式的分析,布迪厄指出,“若要超越两种认识方式之间的表面矛盾和整合两者的成果,就只有使科学实践服从于对‘认识主体’的认识,后者本质上是批判地认识对一切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理论认识之固有局限的批判认识。”[6]36布迪厄把这种理论固有局限的原因归结为社会科学家们“把逻辑的事物当作了事物的逻辑”的立场。在布迪厄看来,社会科学家站在一个外在角度观察他并不直接置身其中的世界时,他的立场中就会存在一种固有的唯智主义偏见,存在一种开拓有关绝对性和非相对性知识的理论野心,就会用一种观察者同其对象之间的理论认识关系取代在行动者和实践之间存在的实践关系。社会科学家的这种理论立场是导致其理论认识局限的根本原因。客观主义将“理论认识”看作是对独立于认识主体的客观对象的客观重现,而主观主义则将“理论认识”作为认识主体对各种对象的主观建构。二者的共同局限就在于对这种“理论认识”的偏爱,用“理论认识”代替行动者的“实践逻辑”,这种做法被布迪厄称为“学究谬误”。这种学究谬误的实质在于社会科学家们往往把在理论研究中所运用的理性(理论理性)作为行动者在实践活动中所遵循的理性(实践理性),认为行动者在实践活动中所运用的理性与他们在理论研究中所运用的理性相同。因而,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均无法对实践活动做出科学的解释。
在对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二者理论认识的共有局限性进行批判性反思并综合吸收二者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布迪厄揭示了客观主义或主观主义理论认识隐含涉及到的“实践理论”。布迪厄认为他的实践理论使一种对实践和实践认识方式的真正的科学认识成为可能,因此他倡导实践理论必须回到“实践”中来,必须探究行动者在实践中遵循的“实践逻辑”。“因为实践是实施结果和实施方法、历史实践的客观化产物和身体化产物、结构和习性的辩证所在。”[6]74根据“(习性)(资本)+场=实践”的公式,布迪厄的“实践”就是行动者在自身习性的潜在导引下,运用其所占有的资本在场域中开展的各类活动。
实践活动以人为载体,人是实践活动的实施者。在实践理论中,布迪厄没有否定人的存在,他把结构主义者倾向废除的“行动者”概念重新引入他的实践理论,并将行动者作为实践的载体,作为场域中的“习性”拥有者、资本的占有者、利益竞逐者。布迪厄认为,“因为只有存在着行动者,才有了行动,有了历史,有了各种结构的维续或转换。但行动者之所以是行动着的,有效力的,也只是因为它们并没有被化约为通常那种根据个体观念而理解的人;同时,这些行动者作为社会化了的有机体,被赋予了一整套性情倾向。”[7]20布迪厄利用“行动者”的概念力图达到一个理论上的特殊境地:既摆脱主体性哲学的阴影,又不至于抛弃作为主体的人;既克服结构哲学的束缚,又不忽略客观结构的作用,进而为阐释“习性”概念作了理论铺垫。“行动者”概念的策略性引入,是布迪厄超越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二元对立理论真诚的以一贯之。
行动者既不是完全自主的主体,也不是结构决定下的摆设。为了不陷入没有主体的结构主义或主体性哲学二者必选其一的暗淡局面,布迪厄在行动者属性的阐述上显得苦心孤诣。布迪厄认为,场域中的行动者是被各种社会因素构成为积极而有所作为的,且都拥有某种能够在场域中发挥作用的特殊禀赋,这种禀赋成为行动者入场的基本前提。但场域中的行动者区别于主体,行动者在实践中不是仅仅执行或服从一条规则,他们往往根据一套性情系统的导引行事。社会的行动者无论是在古代社会还是在我们现在的社会,都不是像钟表那样依照他们不理解的法律而被自动化地控制着的[2]10。在布迪厄看来,行动者不是那种根据个体观念而理解的人,而是社会化了的有机体,被赋予了一整套性情倾向。行动者的行动虽然不是被明确的目的指引,但他们的行动依然可以被引向某种目标,然而又不是有意识地被引向这些目标,或者说不是有意识地被这些目标决定。行动者既不完全被目标所决定,也不是随意地行动,但却做了最应该做的事情。因为行动者追随实践逻辑的直觉,进而能够以特定方式捕捉到世界内在的必然性,这种直觉和特定方式就是行动者“习性”的功能所在。
为了在理论上摆脱实证主义唯物论和理智主义唯心论的对立并试图弥合二者之间的理论鸿沟,布迪厄以“习性”来诠释“实践”,把“习性”看作一种以特殊逻辑建构和理解实践的态度倾向,作为一种实践理性的运作者,建构起行动者和实践之间的逻辑关联。“实践理论与实证主义唯物论相反,它提醒我们,认识的对象是构成的,而不是被动记录的;它也与理智主义唯心论相反,它告诉我们,这一构成的原则是有结构的和促结构化的行为倾向系统,即习性,该系统构成于实践活动,并总是趋向实践功能”[6]73。在布迪厄那里,人的实践行为既非像客观主义认为的那样由独立于人之外的客观结构所决定,也并非像主观主义认为的那样由人的主观意识所直接指引,而是由“习性”所引导的。
布迪厄认为,习性是“持久的、可转换的潜在行为倾向系统,是一些有结构的结构,倾向于作为促结构化的结构发挥作用,也就是说作为实践活动和表象的生成和组织原则起作用,而由其生成和组织的实践活动和表象活动能够客观地适应自身的意图,而不用设定有意识的目的和特地掌握达到这些目的所必须的程序,故这些实践和表象活动是客观地得到‘调节’并‘合乎规则’,而不是服从某些规则的结果,也正因为如此,它们是集体地协调一致,却又不是乐队指挥的组织作用的产物”[6]75。作为一套性情倾向系统或者说是潜在的行为倾向系统,习性是行动者无法去除的身心禀赋,是行动者实践活动的前结构;习性也是不断持续的系统,也是建构生成的系统,这套系统作为行动者生成实践活动需遵循的基本原则而存在,因而行动者的实践活动必然会受到习性的潜在规制。
在布迪厄看来,实践世界是在与作为认知和促动结构系统的习性的关系中形成的。习性作为行动者对外部刺激的回应机制而存在,能够在确定外部刺激的存在及意义后引导出不同策略的实践活动。“对于实践活动来说,刺激并不存在于它的客观性亦即有条件的和约定的诱发因素之中,它只有在遇到习惯于辨认出它的行为人时才能起作用。”[6]75就是说,外部刺激既不是完全通过客观条件或者社会结构决定的,也不完全是行动者主观意识理解建构出来的,而是通过行动者内在的习性进行感知、辨认和捕捉的,外部刺激与实践之间必须以习性为桥梁连接起来。习性在实践中的独特作用在于,它能够让行动者不需要有意识地为实践活动设定目的和达到这些目的的程序,就可以让这些实践活动得到调节并合乎规则从而适应行动者自身的意图。
2)学习过程同时包含两方面的建构:(1)对新信息的理解是通过运用已有经验,超越所提供的新信息而建构成的。(2)从记忆系统中所提取的信息本身,也要按具体情况进行建构,而不单是提取。
习性兼具持续性和开放性的特点。行动者在经验基础上获得的性情系统塑造了习性,习性一经生成便能够对行动者发生持续性的影响。“作为身体化的、成为自然的、也因此被遗忘的历史,习性是习性赖以产生的全部过去的有效在场。因此,它使实践活动相对独立于直接现时的外在决定因素。”[6]79习性是行动者过去经验的当下在场,习性从过去的历史经验中产生因而具有一定的保守性;在引导实践活动时习性还呈现出因其保守性而衍生的持续性;在面对外部因素影响时,习性还相对独立于直接现时的外部环境,因而还具有相对独立性。习性虽然具有保守性、持续性和相对独立性,但它并不是永恒不变的。习性不是行动者的固化习惯或者是被环境决定的僵化性情,习性可以在与社会结构互动中不断生成。习性具有开放性、可生成性,能够在情境中调整适应并自我建构创生,可以让行动者在排除主体明确目的意识的情况下调整自身状态以至适合场域的内在要求。习性“是深刻地存在于性情倾向系统中的、作为一种技艺存在的生成性能力”[7]165。可以说,习性能够自我调整、自动更新,从而使行动者应对难以预见的各种情景。
习性赋予了实践一种系统性和一种能跨越各种对立的内在通约性,因而被布迪厄用于克服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对立、实证主义唯物论和唯智主义唯心论的对立,进而成为布迪厄实践理论的根本性支点。“习性”是行动者实践活动的基本遵循,是行动者进入“场域”必然附身的精神气质和身心状态,是行动者运用资本、生成实践感的前置条件。
资本体现着社会世界内在结构的某种强制性,决定了实践成功的可能性。资本既是行动者参与场域竞争的凭借,又是参与场域竞争的武器,资本的形式、数量、内在结构及其在时间序列所能产生的持续效应规约着行动者的实践行为。“资本是一种社会关系,也就是一种社会能量,这种能量只是在它得以生产和再生产的场中存在和产生作用。”[4]188为了用“资本”解释实践行为,布迪厄批判了正统经济学将交换世界简化为商业交换而导致的将经济资本作为唯一的资本形式的错误,进而将经济行为从狭义的获取利益的行动转变为广义的获取回报的行动,把一切实践活动都作为自觉或不自觉地获取物质或象征收益最大化的经济活动来看待。任何以直接的或潜在的回报为目的的实践活动都是广义的经济行为,都是场域中的行动者用资本获取利益、用资本交换资本的实践活动。在布迪厄这里,“资本是积累的劳动,这种劳动在排他性的基础上被行动者或团体占有时,这种劳动就使得他们能够以具体化的或者活的劳动的形式占有社会资源。资本是一种铭写在客体或主体结构中的力量,它也是一条强调社会世界的内在规律性的原则”[2]189。布迪厄通过对广义经济行为和资本定义的阐释,将资本的所有形式都引入到社会世界之中,为理解行动者的“实践”提供了一种动力学机制的解释。
布迪厄将资本分为经济资本、文化资本、社会资本、象征资本四个形式。经济资本可以立即并且直接转换为金钱,是以财产权的形式被制度化的;文化资本以教育资格的形式被制度化;社会资本是以社会联系组成的[2]192。经济资本体现为金钱和物质财产,是直接的经济资源。文化资本体现为知识、文化产品及文凭,有“身体形式” “客观形式” “制度形式”三种类型。社会资本体现为行动者通过占有社会关系而获取财富和社会资源,是实际的或潜在的资源的集合体,个人或者团体能够同大家共同熟悉的、得到公认的体制化的社会关系网络积累起社会资本。“象征资本”被经济学家们称为“不被承认的资本”或“否定的资本”,但布迪厄却通过对“实践”属性的进一步阐释对“象征资本”予以承认和肯定。他将所有实践都作为以物质或象征性收益最大化为导向的实践来看待,这种实践“即便在显示无私的表象时也依然遵循经济计算,因为实践摆脱了狭义的利益计算的逻辑并转向了非物质和难以量化的范畴”[8]300。因此,不以物质利益为直接目的的实践却往往以获取象征资本为指向。“象征资本是一种权力形式:它不被看作是权力,而被当成一种有关承认、服从、忠诚的合法性要求”[9]。体现为声望、地位和其他类型的荣誉,它植根于资本的其他形式,其他资本又可以呈现为象征资本的形式,象征资本也同时可以成为其他资本的转化形式或隐藏形式。
资本的占有和转换,既是资本的本质体现,也是实践活动的必然要求。资本是积累的劳动,是行动者投入时间和心力而囤积起来的,具有衍生利润的能力、再生产的倾向和实现代际转换的内在要求。作为一种积累的劳动和结构性的力量,资本在场域中具有特殊的价值和效用,占有不同数量、不同形式的资本可以让行动者进入场域并能够在场域内具备特定的权力和影响,从而能够有资格在场内谋求特定的利润。然而,任何一种类型的资本都不能为行动者提供“赢者通吃”的保障,行动者只有进行资本的交换、传递、实现再生产才能让其占有的资本充分发挥价值和效用。在布迪厄看来,资本转换相对于资本积累而言更加便捷且转化的代价也更小,不同类型资本转换的目的在于通过转换来促进资本的再生产和社会地位的再生产。资本转换的特点在于“这些交换通常发生在社会生活场域或情境里,每个场域都拥有自己独特的无法与其他情境相互转换的游戏规则”[10]。布迪厄强调,经济资本是所有其他资本产生功效的根源,而其他资本又不能化约为经济资本,因为其他类型的资本在场域中产生了属于他们自身的特殊功效,但经济资本为资本间的转换奠定了根本性的基础。
场域中,行动者拥有大量的经济资本不等于拥有绝对的权力,任何一个行动者或阶层都无法单靠其占据的大量经济资本在场域中为所欲为,其合法性容易遭受质疑。为了更有效地获取利益,行动者往往想方设法把其实践活动背后的经济动机隐藏,让实践活动看起来不是赤裸裸地为了谋取利益。这种实践活动虽没有明显的经济目的,却也积累了一定的象征资本。象征资本能够通过展示其他资本的象征价值而为资本转换提供可能,其他资本都要以“象征资本”的形式呈现才能发挥资本的真正功效,否则资本转换便难以进行。当“我们通过知性范畴去把握这几种资本时, 这几种资本呈现的就是象征资本的形式”[2]166。各种资本体现为“象征资本”的过程,就是资本被承认和被认可的过程,这一过程的实质是资本“正当化”和“合法化”。
在布迪厄那里,社会科学真正的研究焦点既不是个体,也不是宏观社会,而是场域。场域既不是行动者之间的相互作用,也不是主体之间的相互联系,而是在社会世界中存在的一种客观关系,是行动者依照习性、运用资本进行实践活动的关系空间。
布迪厄提出,根据场域的概念来思考本质上就是从关系的角度进行思考,“一个场域可以被定义为在各种位置之间存在的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或一个构型。正是在这些位置的存在和它们强加于占据特定位置的行动者或机构之上的决定性因素之中,这些位置得到了客观的界定,其根据是这些位置在不同类型的权力(或资本)——占有这些权力就意味着把持了在这一场域中利害攸关的专门利润的得益权——的分配结构中实际的和潜在的处境,以及它们与其他位置之间的客观关系(支配关系、屈从关系、结构上的对应关系,等等)”。[7]134首先,场域是一个力量关系网络,是行动者社会地位组织化、结构化的一个客观关系网络,场域中存在各种隐而未发的力量和正在活动的力量。场域的外在决定因素无法直接作用于行动者,而是通过场域的中介才能作用于行动者,即:通过场域的特有形式和力量重新形塑以后才能对置身于该场域中的行动者产生影响。因而,场域在外在决定因素和行动者之间扮演了一个中介角色,外在决定因素通过场域形塑而成为某种力量,进场的行动者都被强加了这种力量,受到了该场域力量的制约。其次,场域是一个斗争空间,任何场域都存在支配者和被支配者,存在着控制、排斥等斗争。场域“都将自身体现为各种可能性——报酬、获益、利润乃至制裁的可能性——的结构,但也始终配合了某种程度的不确定性。……即使是在那些充满各种普遍规则和法规的领域,玩弄规则、寻求变通也是游戏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7]18场域不是按照预定程序完成具体目标的机器,其中充满斗争,这些斗争旨在维系或变革场域中的力量构型。第三,场域区别于系统,场域没有系统的共有功能、内在统合和自我调控等特征。系统强调统合、协调和模式,而场域强调差异、冲突和变化,场域是维系力量关系或旨在改变力量关系的地方,是充满变革和斗争的地方。
场域的运行既离不开资本,也离不开行动者;它始终处于动态的边界中,却无法逃离元资本的支配。(1)资本的推动。场域的运行需要依靠资本,资本也只有存在于场域之中才会发生作用,场域中资本产生的支配权力推动了场域的运行。在特定场域中,改变各种资本形式的分布和相对分量,也就相当于改变场域的结构。场域运行的动力存在于结构的形式之中,即:存在于各种彼此冲突的特殊力量之间的差距、序列、格局和不对称之中,这些特殊力量界定了场域中的特殊资本。“这种资本赋予了某种支配场域的权力,赋予了某种支配那些体现在物质或身体上的生产或再生产工具的权力,并赋予了某种支配那些确定场域日常运作的常规和规则、以及从中产生利润的权力”[7]139。作为各种力量所处不同地位之间客观关系的一个结构,场域既包含着力量又蕴藏着斗争,是力量和斗争维持或改变了场域中的客观关系。(2)行动者的入场。行动者因占有对场域发生效应的特殊禀赋(特有的资本形式)而具备了入场的资格,行动者不是被外力机械地推来扯去的“粒子”,正相反,他们是资本的承载者,作为场内的活跃力量而存在。而且,基于他们的习性和他们利用自身所有的资本数量和结构在场域中所占据的位置,“他们具有一种使他们积极踊跃地行事的倾向,其目的要么是竭力维持现有的资本分配格局,要么是起而颠覆它”。[7]149(3)动态的边界。分化的社会由一些相对自主的社会微观世界组成,这些社会微观世界就是客观关系的空间,是包含着逻辑和必然性的场域,场域中这种特定的逻辑和必然性不可化约到其他场域中。每个场域都是一个潜在的、敞开的、充满力量角逐和斗争的空间,其界限是一种动态的边界。用布迪厄的话说,“场域的界限位于场域效果停止作用的地方。”[7]138(4)原动力的来源。布迪厄采用了“元场域” “元资本”的概念来解释场域运行的原动力。国家可以被看作是种种斗争场域的聚合体,场域聚合体中斗争的关键指向是为了谋取一种能够制定和强加一套普遍适用的强制性准则的权力。因而,国家即“元场域”。在布迪厄那里,国家的建立带来了资本的集中化管辖过程,各种类型的场域与这种集中化管辖过程相伴而生并得以巩固形塑。这一过程产生了一种特殊的资本,即:元资本。元资本能够对其他不同类型的资本“特别是他们之间的兑换比率实施支配的权力,能够赋予支配不同种类的资本及其再生产的权力。”[7]156
在布迪厄那里,实践活动不是有意识的、理性计算的结果,而是由习性引导的实践感的产物。布迪厄反对社会科学家们把为理解实践而建构的模型当作实践的根由,批判他们把克服了时间效应的科学时间当作实践时间的谬误。“理论的谬误把实践图式转到事后建立的理论图解,把实践感转到一种由学者建构并可以解读的理论模型,因此忽略了产生正在形成的实践之时间实在性的东西。”[6]115实践完全内在于时间,与时间紧密连接,这不仅因为实践在时间中展开,还因为实践在策略上利用时间,特别是速度。场域中,由于受到时间紧迫、信息不对称等限制,行动者无法像社会科学家们那样进行全面系统的理性计算,面对刻不容缓的形势,行动者不可能对实践过程涉及到的所有环节、所有情形进行系统的分析和清晰的掌握,必须当机立断采取行动,这就使得行动者在实践过程中只能按照习性的指引,对身处的情境做出即时反应。他们的决定所依据的是某种非总体性的、即时性的、甚至是相互矛盾的评估,遵循的是一种模糊的逻辑,这种模糊的逻辑就是“实践感”。在这种模糊的实践感作用下,他们的实践活动完成于即时、转瞬之间。
布迪厄对实践过程之理解的独特性,就在于他突出地强调了“实践感”在实践过程中的独特作用,否定了以往的诸多思想家对理论/意识在实践过程中之作用的强调[12]。布迪厄认为,“实践感”是先于认知的,能够让行动者从现有状态中解读出场域所蕴藏的可能的状态。作为行动者之习得的娴熟,实践感在其实际运用时具有出自本能的无意识可靠性,能使行动者立刻对各种不确定情境和实际做法的模糊之处做出反应。然而,由习性生成的实践感所导引的实践活动并不像经过理性计算的实践活动,因为习性引导的实践活动并不遵从严格的逻辑性。布迪厄用一种近乎自相矛盾的口吻陈述道,“必须承认,实践有一种逻辑,一种不是逻辑的逻辑,这样才不至于过多地要求实践给出它所不能给出的逻辑,从而避免强行向实践索取某种连贯性,或者把一种牵强的连贯性强加给他”。[6]122依靠实践感的模糊逻辑,行动者在实践中生成了实践策略。该策略既不是建立在对客观条件有足够了解的基础上的,也不是在此基础上通过有意识地针对得到清晰地系统阐释的目标而产生的,但是它最终是客观地适合于环境的,遵从了规律性的,因而能够发挥出形塑实践活动的功能。
基于对传统理论二分法造成的二元对立关系和理论视野局限性的批判和反思,布迪厄构造起其独有的整体性实践理论以超越诸如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实证主义与理智主义、社会与个人、结构与能动、唯物论与唯心论等二元对立,并在上述二元对立的框架之外开拓出一条与众不同的第三条理论道路。布迪厄的合作者热拉尔·莫热认为,布迪厄的实践理论“既是一个延续,也是一个断裂”[8]1,因为他在诸如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个人与社会、心理结构与社会结构、历史和结构等社会学的一系列经典对立关系中发现了第三个立场。
布迪厄实践理论中的“习性”“资本”“场域”等概念的确可以为我们分析和解释社会运行提供很好的概念工具,且其中任何一个概念都具有某种解释力和穿透力。但通过前文的解读我们也应该看到,布迪厄的 “习性”“资本”“场域”等概念经由“实践”贯穿整合进入到实践理论整体之中并在实践理论整体之中被准确界定,在与其他概念的密切关联中被界定,而不是孤立地被界定。离开存于其中的实践理论整体,上述任意单一概念都将因脱离整体语境而产生内涵的变异。而这一点,恰恰是理解布迪厄实践理论时容易忽视却又不得不坚持的理论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