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艳,傅佳庆
(西安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陕西 西安710054)
乡村治理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基础性地位,推进乡村治理体系的完善是国家治理体系和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乡村治理能力显著提升,治理效能明显增强。但是,村民自治虚化、治理意识淡薄、多元共治进程缓慢等问题的存在,制约着乡村治理效能的进一步提升。马克思以实践为基础、以现实的个人为出发点所阐述的人民主体思想,强调了人民作为历史主体、实践主体和价值主体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表达了人民自主性与受动性相协调的辩证统一观点、人民能动性和创造性相联动的发展动力观点以及人民个体性与群体性相统一的合力观点。这些观点为突破当前的乡村治理困境提供了基本逻辑与路径指导。
马克思人民主体思想将实践的观点引入社会历史领域,强调现实的人在社会历史和实践中的重要作用,重点阐述了人民是历史主体、人民是实践主体和人民是价值主体的主要内容。
1. 人民是历史主体
在黑暗的中世纪,宗教神学长期遮蔽和束缚着人的思想,宗教意志成为人行为选择的主要依据和推动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马克思突破了神学思想的束缚,指明“宗教本身是没有内容的,它的根源不是在天上,而是在人间。”[1]是“人创造了宗教,而不是宗教创造了人。”[2]3从而揭露了宗教的真正来源。黑格尔认为历史是绝对精神的发展史,他将物质实体的产生看作是人的自我意识进行精神劳动的结果。而马克思认为,历史上取得的一切成果并不是某种主观精神的实现活动,“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3]67“历史的发展不是自我意识,宇宙精神、或者某个形而上学怪影的某种抽象行为,而是纯粹物质的可以通过经验确定的事实。”[3]89从而将研究视角从主观世界转换到客观世界。同时,马克思反对将帝王、英雄等历史人物或杰出人物看做是创造历史的主体,他认为这种客观唯心主义历史观,片面地夸大了历史人物或杰出人物在创造历史中的作用,而忽略了隐藏于其后的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马克思认为历史上的每一次变革,只有动员起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其中才能取得胜利,肯定了人民群众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主体地位。他强调“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也“正是人,现实的、活生生的人在创造这一切,拥有这一切并为之战斗。”[2]295人民群众在这一过程中以自身的物质精神需求为目标,不断创造着历史,成为历史的“剧作者”和“剧中人”。但是,不同于“无政府主义”,马克思认为“人们不能自由选择自己的生产力,这是他们的全部历史的基础,因为任何生产力都是一种既得的力量,是以往的活动的产物。”[4]人民的自主活动并不是无节制的,而是在既定的时代背景下,受自然条件和社会因素的制约,人民创造历史的活动处在自主性与受动性的协调之中。
2. 人民是实践主体
马克思认为实践是人的存在方式,他强调“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是自然界对人来说的生成过程。”[2]546作为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资料的生产也只有通过人的实践才能够获得,指出人在社会实践过程中居于主体地位。马克思批判了费尔巴哈把人看作是直观的、被动的反映世界的认识主体,而没有看到人的主观能动性与创造性的特点。他指出“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当做感性人的活动,当做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观方面去理解。”[3]而那种“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种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 ”[2]501从而与费尔巴哈的机械唯物主义相区分,明确了人以自身的实践活动在客观世界中发挥能动性和创造性作用的观点。
在马克思的观点中,人是社会实践的主体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人在实践中不断加深对客体的认识,通过改造客体创造出人类社会本身,彰显出人在实践中的能动性、创造性特征。马克思强调人通过自身能动的实践,将人类社会从自然界中分离出来,并且在进行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与自然、与他人之间的关系,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这种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即经济基础)成为上层建筑的决定因素,进而使整个人类社会在两者的矛盾运动中得到发展。二是人在实践的过程中反证自身的主体地位。人的实践与动物的本能活动相区别,人总是按照一定尺度、带有一定目的性进行符合自身需求的创造性活动。人不仅仅要满足动物的本能需求,更具有高层次的精神需要。这种“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恰恰是人的类特性。”[2]162也“正是在改造对象世界的过程中,人才真正地证明自己是有意识的类存在物。”[5]58而这种能动性和创造性的彰显,才真正将人的主体地位加以确证。
3. 人民是价值主体
马克思人民价值主体思想不仅表现为将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谋利益作为理论与实践的出发点与落脚点,也表现为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一切变化与每一个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相关性。马克思指出“每一次斗争的结局都是整个社会受到革命改造或者斗争的各阶级同归于尽。”[6]31过去一切阶级与阶级之间的斗争,无论是新的阶级战胜旧的阶级还是新的阶级被扼杀在摇篮中,其最终的结果在宏观上改变着社会历史进程,而在微观上冲击着新旧两个阶级的生产生活状况。马克思认为“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3]272人们通过劳动的方式满足自身的利益需求,但在生产力发展的不同阶段,人民的利益实现程度存在较大的差异。在人的依赖性社会,人过度依附于自然,社会生产仅仅是为了满足自身生存以及种的延续,社会长期处于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社会关系之中,人民的主体地位较低,自身利益不能得到充分的实现。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社会历史开始进入物的依赖性社会。在这个阶段,社会生产力普遍提高,但是伴随着社会分工的出现,人的劳动呈现出机械化、碎片化的特点,人的主体性在“异化劳动”中受到压抑的同时,人民从事生产实践的目的也被压抑在满足自身基本生活需要的动物需求层面。在这种“虚假共同体”下,人的劳动成为满足资本家利益的一种手段,同时不断重复着这种生产关系的再生产。
马克思深刻批判资本主义长期压抑人的主体地位的生产方式,主张恢复与调动人的主体性。而马克思认为恢复人的主体地位采取的主要手段就是进行革命,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冲破现存世界的束缚,将实现人的彻底解放和人的利益最大化作为奋斗目标。马克思指出,“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3]283“无产者在这个革命中失去的只是锁链。他们获得的将是整个世界。”[2]60革命只是一种手段,而解放全人类始终是马克思追求的最终目标。“虚假的共同体”转向“真正的共同体”,人的主体性得以调动,人的利益才能得到充分的满足。在这个共同体中,个人的命运总是和共同体的发展紧密相连,“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2]571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6]53因而,只有在个体性与群体性相统一的条件下,个体的充分发展才能在共同体中得以实现,同时,在个体自由全面发展的基础上才会形成强大合力反作用于共同体。
1. 人民自主性与受动性相协调的辩证统一观点与乡村治理体系的整体性相契合
马克思人民历史主体思想强调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活动总是在自主性与受动性协调的状态下进行,两者是辩证统一的整体。马克思从“现实的个人”出发,将人民群众视为历史的创造者与推动力量。“现实的个人”的主体即人民群众,总是被置于一定的生产力水平、政治制度、道德约束等社会条件下进行自主性的活动。在这种自主性与受动性的协调中,不断推动社会历史向前发展。这与现代乡村治理体系中具有的整体性特征在内在逻辑上具有一定的契合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提出,乡村治理要以自治增活力、以法治强保障、以德治扬正气,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善治之路。其中自治是乡村治理体系的核心,广大村民通过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行使其广泛参与民主选举与决策、进行民主管理与监督等权利,强调坚持人民主体的基本原则,发挥人民群众在乡村治理中的自主性活力。而“‘三治合一’的最终目标是在法治和德治的框架下实现有效的村民自治”[7],即乡村自治需要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划定村民的权利边界、明晰责任义务,使其成为保证农民自治有序性的硬约束,而法治与德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德治作为法治的补充,为不断完善乡村自治提供内在动力,成为提升乡村治理生态纯洁性的软约束,两者同乡村自治构成乡村治理体系的“一体两翼”,在以自治为核心,自治、法治、德治的融合中推动乡村治理效能提升。[8]由此可见,马克思历史主体思想下的自主性与受动性相协调的辩证统一观点,为以自治为中心,三治相融合的现代乡村治理体系整体性的构建提供了逻辑支撑。
2. 人民能动性与创造性相联动的发展动力观点与乡村治理动力的内生性相契合
马克思实践主体思想下的发展动力观点认为,人的能动性和创造性是推动社会发展的主要动力因素,人通过自身实践活动发挥出改造客观世界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同时,人可以按照自身需求进行合目的性与规律性的构造,在推动社会发展的同时,不断增强自身的主体性。这与乡村治理中要注重增强农民的主人翁意识、培养农民的能动性与创造性、激发治理内生动力存在着一定的逻辑契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农村要发展,根本要依靠亿万农民。充分发挥亿万农民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激发农村发展活力。”[9]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就是重视农民作为实践主体的内生能动作用。只有重视广大农民的力量,让其广泛参与到乡村治理中来,充分发挥其能动性与创造性,才能更好地提升治理效能。这不仅源于广大农民对于乡村治理中的“治什么”“如何治”有着重要的话语权,也源于广大农民拥有扎根于农村的、适用于推进乡村治理的民间智慧,更源于乡村治理最终要取得怎样的效果需要符合农民的意愿。而农民治理意识和治理能力的培养将有助于激发其能动性和创造性,同时为构建符合自身特点的乡村治理方案提供适宜理念与基本方式,最终农民能够按照自身需要进行合规律性、合目的性的乡村治理。由此可见,马克思人民实践主体思想下的人民能动性与创造性相联动的发展动力观点,为乡村治理中注重内生动力的激发提供了理论依据。
3. 人民个体性与群体性相统一的合力观点与乡村治理主体的协同性相契合
马克思人民价值主体思想下的合力观点认为,人民主体地位的真正确立需要依赖于个体性与群体性相统一的合力,人的活动总是致力于满足自身的利益追求,而实现人的利益最大化目标需要以自由自觉的活动为依托,以实现个体的充分发展,并且这种自由自觉只有在共同体中才能够得到彰显。在这个共同体中,每个人自由自觉的活动是在相互联结、相互促进的过程中保证实施的,最终达到个体性与群体性相统一的状态,使其强大的合力作用于共同体的同时,进一步推动人自身价值的实现。这与乡村治理中治理主体间需加强协同并充分发挥各治理主体优势相契合。乡村治理强调发展多元主体共治模式、构建多元主体共治社会,而协同共治的动力就在于多元主体之间能够达成互动协作并且张弛有度,即这种多元乡村治理主体的共治模式,必须建立在各主体间相互协调与相互配合的基础上,才能发挥出强大的合力。同时,在共治共建共享理念统领下强调各参与主体比较优势的发挥,在乡村事务和乡村建设中, 谁有优势就由谁主导推进, 其他要素协同参与。也就是说,各治理主体在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和特点,既摆脱各自分裂的相互孤立状态,又实现治理主体个体的充分发展,各治理主体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发挥出强大的治理合力和良好的治理效能。[10]可见,马克思价值主体思想下个体性与群体性相统一的合力观点,为乡村治理中强调多元主体有效协同提供了基本遵循。
马克思人民主体思想强调人民作为历史主体、实践主体和价值主体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表达了人民自主性与受动性相协调的辩证统一观点、人民能动性和创造性相联动的发展动力观点以及人民个体性与群体性相统一的合力观点。在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需要强化马克思人民主体思想的实践,激发乡村治理的内生动力,发挥农民的能动性与创造性,坚持把保障和改善农村民生、促进农村和谐稳定作为根本目的,完善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构建多元共治的乡村治理格局,促进乡村社会充满活力、和谐有序,不断增强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1. 坚持激发村民参与治理的主体意识与提升治理能力相联动
增强乡村治理的内生动力、发挥村民的能动性与创造性是实现乡村有效治理的基本保证。当前要以激发村民主体意识,提高村民治理能力为基础,引导农民广泛参与到治理之中,为乡村治理不断注入新动能。激发村民的主体意识方面,一要注重凝聚村民文化认同感的力量,充分挖掘村庄涌现过的英雄人物故事、新时代致富榜样故事和优秀传统文化基因,以演绎、诵读、宣讲等方式实现共情效应,增强村民的主体意识。二要注重村民思想观念的教育引导,开展村民说事、民情恳谈等各类协商活动,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党建微信群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拓宽民意交流渠道,帮助村民跨越原有被动性、服从性的思维局限,引导农民形成对自身主体地位的认知,培养农民主动参与、自立合作、敢于创新的品质,增强主人翁意识。三要注重村庄共同体意识的培养,通过发展乡村集体经济,加强公共设施建设,构建起村民利益关联机制,激发出村民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升村民治理能力方面,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普及,以公众号推送、政策宣讲团解读、入户答疑等多样化的方式,广泛宣传与农民生活相关的婚姻家庭、继承、相邻权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公司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增强农民对法律法规的了解,提升其懂法用法能力。二要强化国家富农强农政策的宣讲,依托职教中心、农广校、职业学校、乡镇成教中心,定期开展农业职业素养、农业政策法规知识讲座,提升农民的政策理解和贯彻能力。三要推动信息教育,加大信息技术和网络技能的培训,教会农民使用和掌握检索网络信息资源的方法和操作技巧,促进农民信息化能力的提升。
2. 坚持村民自治的自主性与德治法治的受动性相协调
首先,在自治中发挥好村民的自主性。一要处理好政府权力下放的“最初一公里”问题,改变乡村治理理念方面的价值偏差,变“代替农民选择”为“鼓励农民选择”,实现乡村治理由“制”向“治”的转变,引导农民广泛参与到乡村治理之中,成为表达自身利益诉求与真实意愿的自觉主体,使村民自治富有弹性和活力。二要解决好村民权利落实的“最后一公里”问题,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基层监督制度,规范村级权力运行,发挥好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作用,另一方面要实施村级事务阳光工程,使农民充分行使好对党务、村务、财务的知情权与监督权。三要为村民参与乡村治理搭建相关平台,拓宽参与渠道,推动农民进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协同发展。[11]其次,在强化法治与德治中体现受动性。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法治的保障作用不可或缺,在推进乡村法治中,一要强化村民的法治意识,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法律咨询服务平台,通过网络媒介宣传、集中讲习等方式普及法律知识。二要加快培养服务农村的法律专业队伍,做好基层法律工作者队伍、农村调解员队伍和法律志愿者队伍建设,鼓励扎根农村进行法律宣传。三要建好村级法律服务咨询中心,依托村委会,推进村级法律服务咨询中心建设,为村集体和村民义务提供法律服务、政策咨询和矛盾纠纷调处的平台。人无德不立,国无德不兴。在推动乡村法治的同时,需要注重发挥好德治的作用,深入挖掘乡村熟人社会蕴含的道德规范,强化道德教化作用,引导农民向上向善、孝老爱亲、重义守信。一要发挥好村规民约的约束作用,加强“善行义举”和“道德模范”评比,开展文明乡镇、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引导农民向善向好,培育人人知善行善的良好乡风。二要推动新乡贤评理和矛盾纠纷文明调解,鼓励德高望重、公道正派的新乡贤,参与村民矛盾纠纷调解,发挥新乡贤在化解民间纠纷、促进乡村社会和谐中的重要作用。
3. 坚持增强多元治理主体的有效协同与发挥各治理主体的比较优势相统一
增强乡村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协同性是形成治理合力、提高治理效能的基础前提。“从宏观、中观和微观层面看, 可以把乡村治理主体划分为三个层次, 即以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村党委会、村民代表会等为主的国家层面, 以农村中涌现的各类民间组织为代表的社会层面, 以大多数农民及乡贤精英为代表的个人层面。”[12]促进国家、社会、个人等乡村治理主体的有效协同方面,一要整合多元治理主体资源,扭转原有乡村治理中自上而下的行政化管理惯性,肯定民间社会组织的重要作用,赋予民间组织及个人群体相应的治理权力,在各治理主体之间形成平等的协作关系。二要明确各治理主体的责任与权力界限,建立垂直分工与水平分工相结合的分工体系,促进治理资源合理优化配置。三要鼓励多元主体之间良性互动、友好协商,形成多元主体共商共治共建共享的治理机制。在多元治理主体有效协同的同时,充分发挥各治理主体的比较优势,保证治理合力的最大化。一是乡镇政府要发挥好整合乡村社会资源的优势,合理运用行政资源、市场资源、社会资源, 构建乡村治理资源的多元供给机制,推动政府、市场、社会协调治理。二是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要明晰权责,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积极配合乡镇政府,宣传落实好国家惠农兴农政策,搭建起国家政策下达与村民民意上传的桥梁。三是充分利用社会组织的非政府性和自治性优势,以公共事务有效治理为目标,推进治理主体之间有效沟通,发挥好民间社会组织在畅通乡镇政府与村民沟通交流的作用。四是发挥新乡贤等乡村精英价值观念先进、生产经验丰富、社会资源广泛的鲜明优势,推动乡村乡风文明、产业发展、治理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