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规范和文化认知:新制度主义视阈下美丽乡村环境治理现状及对策
——以A村为例

2021-12-17 23:46谢阳薇
山西农经 2021年21期
关键词:环境治理规制主义

□谢阳薇

(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 上海 200241)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致力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改善城乡生态环境质量,努力实现脱贫攻坚,取得了重要成果。党的十九大指出,新时期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而环境治理和质量提升也是人民美好期待的重要内容之一。党的十九大提出,希望到2035 年,中国生态环境得到根本好转,美丽中国的目标能够基本实现,而到21 世纪中叶,中国将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根据国家建设的重要方针精神,持续做好环境治理,对于打赢城乡环境治理攻坚战、不断改善城乡环境特别是乡村环境质量、构建美丽乡村、助力乡村振兴等具有重要意义。

乡村环境治理是建设美丽乡村和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主题。在中国人口不断增加和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之下,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困境与国家对美丽乡村建设要求之间的矛盾和张力日益凸显。为了了解社会转型时期美丽乡村建设现状及存在的困境,深入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A 村开展了美丽乡村建设环境治理调研。

1 A 村概况

选择A 村作为田野调查的地点,源于A 村具有较为显著的代表性。A 村位于江西省赣县区石芫乡西南部,东临沙洲村,南接江口镇,西临茅店镇,北接山背村。全村地广物博,有产业发展优势。全村有20 个村民小组,10 个自然村庄;村干部5 人,支委委员5 人,党员38 人;人口497 户、2 261 人(2020 年底公安户籍人口数),建档立卡贫困户99 户、367 人;山地面积1 330.67 hm2,耕地面积44.33 hm2。

A 村已通过发展黄桃、油茶、蔬菜、乡村旅游等产业,在2019 年实现整村脱贫。A 村是一个典型的依托自身资源优势并借力国家政策扶持实现脱贫的中小型村落,是中国实现脱贫攻坚乡村的代表。

2 美丽乡村环境治理的新制度主义理论框架

美丽乡村环境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环节。文章拟借用社会学新制度主义组作为理论框架,从制度的规制性、规范性和文化认知性角度,对美丽乡村环境治理进行理论模型构建。社会学新制度主义创始人罗恩和迈耶开创性地将新制度理论引入组织社会学的研究[1],二者始终将制度认为是文化性的规则复合体,并强调制度环境中的变迁对组织形式和机构的重要影响。

随着新制度主义的不断延伸和发展,以斯科特为代表的新制度主义学派先后将规制性(regulative)、规范性(normative)和文化—认知性(cultural-cognitive)三大要素视为制度的核心要素。斯科特认为,这三大要素或制度层面相互依赖、相互强化,形成了一个强有力的社会框架,这个社会框架也体现了这三大要素和结构所发挥的强大力量。

以法律、法令和规则为代表的规制性因素,是新制度主义学派普遍强调的规制性力量。斯科特也强调了规制性因素所带来的制度制约、规制和调节。规制的过程不仅包括规制的确定和调整,还包括奖励和惩罚,其目的都是为了影响组织的行动。具有规制性的因素,既包括由国家权力部门所制定和实施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高度正式化的制度,也包括社会习俗、约定惯习等分散的、非正式的规制性机制。

规范性要素是以斯科特为代表的新制度主义学派认为影响制度的第二大制度要素,这一层面的制度要素以“道德性”制约为主导,强调共同的信仰、价值观是影响组织行动和秩序的重要原因和基础。行动者的首要任务不是选择任何行动以符合自己的最大利益,而是在给定的情境中以及在给定的决策下,如何行事才是适当的行为。与违背规制性要素的法律规范所引起的内疚情感有所不同,违背规范性要素的规范引起的情感主要是基于道德情感要素所引起的羞耻感,遵守道德属性的规范体现的情感是骄傲和荣誉感。斯科特等新制度主义理论学派认为,如何判断规范性制度具有存在或处于支配地位的指标,包括专业协会、同行业工会等规范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机构来进行评判和衡量。具有道德指向性的制度规范性因素会影响组织及其行动者行动的合法性构建,是被广为接受的社会事实的内容之一。

文化—认知性层面的制度因素是社会学和组织研究新制度主义最突出的特征。新制度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如斯科特、迈耶、迪玛奇奥、鲍威尔等社会学者,都对文化—认知层面的制度因素所产生的合法性影响达成共识,认为制度的文化—认知要素建构了人们关于社会本质的共同理解,并且创造了构成性意义的认知框架。对于文化—认知因素的重视,体现了新制度主义学派重视人类主观能动性的认知维度。对任何组织现象及其行动者行为的认识,都不能只考虑行动的客观条件,还必须考虑行动者对行动的主观理解。新制度主义理论学派强调的文化视角,侧重研究的是文化的“语义符号”层面的意义,认为文化不仅是主观的信念,更是被个体行动者视为客观外在的符号系统。在以斯科特为代表的新制度主义学派看来,其之所以强调文化—认知制度要素的重要建构作用,是因为符号性的过程即是对社会现实进行建构的过程,是界定组织及其个体行动者行动的性质和属性。文化系统存在不同的层次,包括文化的共同信仰与框架、建构场域的逻辑、意识形态等,这些文化层次并非互相独立的,而是相互作用、相互融合的。文化—认知性要素的情感维度,极可能是认可、接受、信任等积极情感,也可能是迷失、困惑和不接受等消极情感,这些情感因素往往是与主流文化认知因素相比较而产生的不同的情感反映。

新制度主义学派最大的理论优势便是提供了一套可以操作的概念体系,一套完整的研究假设和命题,以及在中观层面上对问题进行深层次研究的理论和分析框架。随着新制度主义不断演进和发展,诸多学者将新制度主义的理论进行广泛应用。

谢志岿和曹景钧(2014)[2]用新制度主义的分析框架研究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低制度化治理与非正式制度的现象,认为这种制度失衡导致地方政府大量运用各种组织性非正式规则制度实现其利益,影响了治理的制度化和绩效。组织的非正式制度提供了不同于已有理论的一个新的解释视角,也为新制度主义关于非正式制度及其作用的讨论提供了新的经验事实和理论发现。

张振(2021)[3]从新制度主义理论框架下制度的规制性、规范性和文化—认知性3 个维度,对“红色业委会”的运作和发展进行了剖析,认为在中国社会治理的制度情境下,基层党组织通过规制性维度的规则设计和奖励惩罚机制、规范性维度的组织嵌入与人员选择机制、文化—认知性维度的党建精神融入和党员典型示范机制,将业主组织纳入政党主导的体制框架中。

高飞(2019)[4]运用新制度主义的理论框架,研究了精准扶贫的失准现象,认为精准扶贫这一制度变迁先后经历制度扩散和制度落实两个阶段,在制度扩散过程中面临强制性同构、规范性同构与精准扶贫形式化,以及观念—认知限定与精准扶贫主体失位两种合法性困境,需要运用新制度主义相关理论提出相应的举措和策略。

宋全成和孙敬华(2021)[5]从新制度主义理论框架的分析视角,研究了现阶段中国社会组织参与居家照护服务的诸多合法性问题。在规制合法性方面,政府缺少清晰、明确的政策和激励措施;在规范合法性上,“他者”对社会组织参与居家照护服务的角色期待与实践存在偏差,社会组织缺乏主体意识;在文化—认知合法性层面,社会组织参与居家照护服务的老龄社会文化尚未形成。针对3 个维度的问题,应从制定明晰的社会组织参与居家照护政策、构建社会组织参与居家照护的社区治理共同体、培育社会组织参与居家照护的老龄社会文化3 个方面,提升社会组织参与居家照护服务供给的合法性。

姚荣(2020)[6]从新制度主义的理论框架视角,对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存在的困境进行研究和分析,发现规制性因素下强制性政策规定的广泛存在和以“诱导式监督”为核心的新型监管体制确立,使得高校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表现出“身份依附”与“资源依赖”双重属性。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的制度化,需要通过规制性、规范性以及文化—认知等类型制度要素的重构,破除政府管制逻辑的束缚,促进高等教育法治逻辑合法性建构。

黄绍辉和崔义中(2010)[7]从新制度主义理论框架的视角,分析了农村社会制度保障变迁的制度逻辑,认为非正式制度的增量变迁最终会从结构上影响正式制度的安排,在不远的将来,政府、非营利组织、农会等相互支持、相互配合,消除城乡二元社会壁垒及其他制约因素,最终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

以上运用新制度主义理论框架对于不同领域的组织和运作进行的研究和分析,一方面着力于研究组织受新制度主义合法性机制的影响,另一方面阐释了新制度主义三维要素对于不同的组织及其结构和运作所发挥的影响和作用各不相同。

基于社会学新制度主义理论在多科学领域具有重要的解释力度,利用社会学新制度主义的分析视角,构建一种全新的理论分析模型,研究美丽乡村环境治理的现状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3 美丽乡村建设中环境治理现状分析

3.1 取得成效

近些年,A 村在环境治理方面作出一些努力,在基本建设、居住环境、卫生环境、绿色治理、原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是基本建设得到完善。“要想富,先修路”依然是A 村领导干部和村民一致认同的脱贫方针。在A村村委会和村民们的努力下,A 村到其所在乡镇的道路,由原来坑坑洼洼、泥泞不堪的土路变成了新修平坦的水泥路,整个道路整洁一新。

二是居住环境特别是房屋建设有所改良。实现脱贫攻坚之后,村民收入有所增长,也开始有“心力”考虑居住环境改善和破旧房屋返修,对原有的一些破旧房屋特别是危房加大了拆迁力度。

三是卫生情况有所改善。随着基础设施建设、居住环境逐步改良,A 村村民卫生意识显著提升。村委会带领村民进行“厕所革命”,将一些屋外简易搭建的茅坑变成了室内整洁卫生的冲水马桶,难闻的氨气和污水的排放得到了有效治理,卫生条件和卫生状况明显改进。

四是“绿色治理”得到推广。A 村依山傍水,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长期以来,A 村村民一直对山林、河流的保护较为重视。A 村植被覆盖率达到90%以上,河流水质总体保持较好,绿色治理持续推进且不断得到深化。

五是保持原生态有所进步。村民们脱贫攻坚的主要途径是促进果业、新兴农业的商业化销售,几乎没有重工业的引进,靠自然经济发展为主,村里没有工业的污染,原生态状况保持良好,空气、水质的质量都处于上乘。

3.2 存在问题

A 村在环境治理取得成效的同时,也存在垃圾处理不到位、卫生习惯有待提升、居住环境需进一步清洁、家畜养殖有待进一步规范等问题。

一是垃圾随意丢弃的问题仍需解决。近些年拆迁力度很大,不少房屋拆迁后,木梁、土坯、石块还有一些村民丢弃的垃圾散落在地上,天晴时尘土飞扬,下雨天则泥泞难行,夏天还有蚊虫和苍蝇滋生的情况,造成恶劣的环境影响,影响A 村生态环境和美丽乡村建设。

二是卫生习惯和村民素质有待提升。生活垃圾没有集中分类,客观上造成了垃圾资源的浪费。部分村民对于生活垃圾清理缺乏规范意识,对村委会设置的垃圾桶视而不见,既影响了整洁美观,也造成了垃圾桶资源的浪费。公共空间垃圾无人清扫,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三是村民居住环境仍需清洁到位。虽然村民居住环境有所改善、个人卫生习惯有所提升,但长期烧柴火做饭的生活习惯导致村民房屋四周依然堆满柴火和各种杂物,且长时间搁置无人清理,造成屋前杂乱无章的“风景”。

四是家畜养殖有待规范管理。家畜养殖是村民脱贫致富的重要途径之一,每户家畜养殖都有一定的规模,但尚未实现产业化、规模化管理。不少村民在自家饲养鸡鸭鹅等禽类,随意在住所附近搭建牲畜棚,家畜粪便没有统一或者有效的处理方式,造成居住环境凌乱、家畜养殖管理较为混乱的不良状况,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生态环境,阻碍了美丽乡村治理步伐。

4 美丽乡村治理困境的解释机制

结合前文分析可知,A 村在美丽乡村治理方面作出一些努力,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美丽乡村治理和乡村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匹配的张力、问题和困境。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新制度主义理论的框架之下,主要从制度规制性因素、制度规范性因素和文化认知因素3 个方面进行解释。

一是制度规制性因素的影响。美丽乡村治理作为一项制度,得到了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法规规章等法律政策文件的支持和保障。例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示范区指标(试行)〉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将乡村环境治理、美丽乡村建设作为重要建设内容,以国家权威的方式保障乡村环境治理的推进和落实。宏观的制度规制性因素给乡村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一定的制度保障,但由于制度内容相对宽泛,具体落实举措相对缺乏,对于微观的乡村治理缺乏具体指导和措施落地,无法对美丽乡村环境建设起到实质性、直接性、具体化的指导和影响。国家对于美丽乡村治理的激励措施和奖励举措相对缺乏,难以对制度推行起到合适的激励作用。

二是制度规范性因素的制约。制度规范性因素的影响,更多体现了一种道德支配,强调对行动者身份和行为的期待和定位。在推进美丽乡村环境治理的过程中,国家和地方对于美丽乡村环境治理的目标和定位较为理想化,与实际的制度实施存在一定的偏差。换言之,国家和社会对于乡村环境治理的期待相对理想化,美丽乡村的具体实践和社会公众特别是作为美丽乡村建设者的村民的期待和实践依然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中国还未形成系统完整的乡村环境治理普遍现象,还未凸显美丽乡村建设的特色优势,暂时无法以点带面地完成对乡村环境治理的系统性影响。中国脱贫攻坚工作基本完成,但仍然面临着乡村振兴的落实和推进,如何更快实现乡村经济快速增长、提高村民经济收入是村干部和村民首要考虑的问题,而美丽乡村建设排在经济发展次位。

三是文化认知因素发挥的关键作用。理解或解释任何行动,不仅必须考虑行动的客观条件,还要考虑行动者对行动的主观理解。在社会学新制度主义的分析框架之下,规制性、规范性因素对制度的运作和变迁发挥了重要的强制和约束作用,但最关键的还是制度的文化认知因素,或者说是个体的主观能动性所形成的共同意义框架所带来的重要“思维软件”影响。在制度的文化认知因素方面,村民自身素质不高,小农思想依然存在,一些村民思考问题首先从自身利益出发,从自己的“一亩三分地”考虑。不少村民认为环境问题是村委会的事、政府的事,和个人无关。受传统习惯和落后观念的影响以及缺乏宣传教育,村民公共卫生意识和环保意识普遍比较差,与城镇居民有一定的差距。有的村民外出务工,杂物堆放后家里无人清理。村委会在环境治理方面采取的措施不够,其主要精力放在如何发展当地产业和实现贫困户脱贫上,对环境治理有一些措施,但整体性的规划和整治措施缺失,没有专门人员或者部门负责这部分工作。

5 美丽乡村环境治理的对策建议和现实路径

加强环境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要靠政府、村干部、村民共同努力,坚持综合、多元、依法治理的原则,实现农村环境卫生整治的常态化、制度化。

5.1 加强对村民的环境保护教育和宣传

环境保护应该从小抓起。要对在村里读书的孩子进行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让孩子从小养成环境保护的意识。对于成年人,应以家庭为单位,宣传环境保护政策,宣扬环境保护对生活质量的切实影响、美丽乡村建设及打好“蓝天保卫战”重要性。环境保护宣传除了树立正面典型外,还要进行负面典型报道,配合奖惩考核机制,让村民从思想认识上改变环境保护事不关己的错误认识。

5.2 以政府支持为主导,切实加大农村环保财政投入

没有资金来源则环保无从谈起。目前,村中多是老弱病残,从村民筹措资金开展环境治理杯水车薪,村委会收入来源主要是乡政府财政拨款。因此,解决该村环境保护资金不足的问题,只能是向上级政府申请。可以合理利用扶贫资金,做好拆迁安置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及时清理拆迁后荒置的木梁、土坯、石块以及村民丢弃的垃圾等。

5.3 完善乡村环境治理机制

一是完善考核机制。对于村干部而言,做好还是没做好环境整治工作一个样,无法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要制定有效的奖惩措施,加大对村干部的奖惩,将工作成效和收入挂钩。要对表现好村民进行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对于屡教不改的村民树立负面典型,依法依规进行相应处罚。

二是建立循环生产、清洁生产的产业机制。比如家禽和房屋混合的模式对于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同时家禽粪便处理不当造成环境污染。可以把家禽饲养和农作物种植规整到一起,适当远离居住地,将家禽粪便就近给农作物施肥,使得粪便变废为宝,发展绿色农业。

5.4 利用相关政策做好环境治理组织工作

环境治理需要有人去宣传、去教育、去开展工作,需要把人动员起来。

一是需要充实环境保护人员。要做好环境治理,就需要一个专门的部门对接此事。人手不够时可以对外招聘村官,招募村里志愿者或者有偿服务者。

二是通过对贫困户的帮扶,开展环境整治工作。帮扶资金不能用于“施舍”,而是劳有所得。通过脱贫资金帮扶,组织一批贫困村民进行垃圾清理和宣传工作,加大环境治理工作力度,有效提高贫困户对环境保护的认识。

6 结束语

农村生态环境情况影响着农村经济发展和脱贫攻坚成效。加强农村环境治理,完善美丽乡村建设,是实现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夯实脱贫攻坚成效、助力乡村振兴的有力举措。不同农村由于其所处内外部环境各不相同,所取得的成效、呈现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也不相同。对于美丽乡村环境治理的道路探索,需要切实了解相关村落的具体情况,详细分析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对策,从而为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提升国家综合实力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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