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 雪,刘 梦,陈章若,赵丽敏
(河北金融学院 河北 保定 071000)
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土地是关键要素,与农业、农村、农民有着紧密的利益关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健全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随着经济持续发展,农村土地种植模式不集中,已无法满足时代发展的需要,农村土地信托成为发展的重要趋势。因此,针对农村土地流转信托模式相关问题展开分析与论述,以此促进农村土地流转信托模式更好地发展。
中国是人口大国,但耕地面积不足,地少人多阻碍了农业的良好发展,水资源缺乏致使农业发展出现先天不足的问题。农业有关部门调查数据表明,中国粮食产量出现下滑的趋势,主要是受自然灾害、耕地面积少、农业生产结构缺乏合理性、土地处在休耕状态等因素的影响。
农业生产出现了新形势,想要有效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就要有效解决耕地面积不足的问题,合理调整农业生产结构,提高农业产量与质量,降低粮食进口的依赖性,增加国内的粮食产量。中国农产品供给存在一些不良情况,即农产品无法满足人民的需求,需要大量进口。因此国家提出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使农业结构与人民需求要维持一致性,确保农产品供给的有效性。
随着城镇化速度加快,城市发展对劳动人员的需求量持续增加,农村很多青壮年进城务工,从而造成农业剩余劳动力不足,现有农业劳动力老龄化情况严重,在某种程度上严重阻碍了农业发展。如果没有进行科学有效的调整,该情况必然会持续恶化,农户收益会更加不稳定,无法实现持续增产与增收;农业生产成本不断增加,农药与农作物种子等价格均会持续上调,成本提高则效益被压缩,农户可以得到的利润降低,从而严重打击到农户生产的积极性。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国际粮食价格低于国内粮食价格,从而构成了价格上的冲击。农户财产收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农户财产收益一般涵盖土地流转,从中获得租金与红利,还可以通过抵押土地和转让得到经济收益。现阶段,土地流转制约成为农户获得经济收益的阻碍,农户财产收入减少,对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极为不利。因此,中国在目前发展阶段必须要注意“三农”问题,采取合适的土地流转制度,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增加农户收入,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
土地流转信托实际上就是把土地经营权当成农户的财产,对财产加以转移,继而实现土地流转的方式。其中,农户是投入信用的委托方,政府是受信于人的受托方,包揽土地的第三方单位就是受益方[1]。
信托制度是476—1492 年由英国发展起来的,被很多学者认为是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其发展有着悠久的历史,在国外发展得十分成熟。西方国家在土地流转信托上作了积极探索与实践,累积了丰富的经验,理论与实际操作模式均越来越成熟。与国外有所差异的是,由于中国家庭联产承包制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优势显著,促进了农业快速发展,中国土地流转信托发展时间较晚。
目前,社会经济发展提高了农业成本,导致收益持续下降,继而出现很多农村剩余劳动力,这部分劳动力转移到了第三产业与第二产业,充分显示出家庭联产承包制的不足与缺陷。中国经济不发达地区土地荒漠化较严重,大量土地资源得不到合理利用,造成资源浪费,威胁到中国粮食安全。在土地分散模式阻碍中国农业发展的情况下,土地流转信托制度在中国出现并得到很好的发展。
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是有效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之一。农业、农村、农民是牵涉民生的重要问题,而土地流转信托模式发展与解决“三农”问题吻合。中国乡村发展方向出现了变化,转变为城乡统一的思路,乡村从围绕城市化与工业化发展变成了依托自身发展的方式。
现阶段,中国农村土地流转整体规模不大。按照有关调查可知,仅有1/3 的农户与1/10 的耕地参加了土地流转,且大多是农户自发流转行为,使得土地流转区域受限,严重阻碍了农业经济大规模发展[2]。
农村土地流转信托模式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坚持集体所有权以及土地承包权不改变的基础上,根据自愿与依法的基本原则,以受托方接受承包者的委托,经过一定的程序,把土地承包方具备的土地使用权在某一时间内委托给受托方,交由受托方经营管理以及运用。
与现在的农村土地流转模式相比,土地流转信托模式具有显著的特点与优势。第一,可以促使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承包权完全分离。第二,信托模式是委托方和受托方将效率作为基本原则,严格按照法律开展的市场选择性行为,打破了过去土地使用权流转受限的问题,能够进行跨行政区的土地流转,对发展区域经济以及有效调节农业生产结构十分有益,同时可以促使合作经济组织的产生,对招商引资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等均是百利而无一害。第三,以专业的土地流转信托机构以及中介服务构成规范化与标准化的管理形式,使用科学有效的土地经营管理方式,提高土地流转效率与安全,推动农村土地进行大规模的流转。第四,经过有关法律约束下的信托契约设置,确定信托当事人义务,保护农户经营权与经济利益不受侵害,可以维持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
3.1.1 提高了多方收益
实施土地流转信托模式旨在促使农户增加经济收益与实现农业现代化。农村土地流转信托操作过程中,承包者把土地经营使用权当成信托财产委托给信托机构,交由机构承担经营管理工作。在信托合同续存时间内,农户按照法律享有合同规定信托利益,按照意愿可以把利益受益权依据法律加以转让或终止。信托合同续存时间到期后,承包者需要收回对土地经营的使用权。农户权益通过信托模式可以获得有效保障。通过土地流转信托模式开展承包地流转,土地承包者将完全或部分脱离土地约束,从而在进城务工或从事别的生产性活动得到薪酬的同时,还可以得到土地流转的租金等。家庭承包户开展土地流转以后,从事别的服务与生产活动的机会成本较小。农村土地流转信托是提高农户收益的最佳方式之一[3]。
3.1.2 促进了农业生产结构的有效调整
执行农村土地信托,在制度以及法律方面确保了土地流入者对土地的使用权,土地经过流转后的风险小,增加了经营者投资的信心,在不改变土地耕地背景的情况下,改变过去作物单一和经营不集中等问题,促使农业结构升级优化,全面发展农业现代化,构建健全的产业链。
经过实践可以发现,土地流转信托益于解决规模化经营及农业结构升级问题,同时可以促进农业集中经营,促使劳动生产效率得到有效提升。
农村土地流转信托模式是在维持家庭联产承包制不发生改变的情况下进行的。土地流转信托作为流转的一种形式,尤其是信托作为财产使用新模式在国内推行的基础并不扎实,在农村尚未构成一定的群众基础,故而土地流转信托模式在国内处在试行时期。目前,对农村土地流转信托的现实情况可以从获得的效果与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加以分析。根据土地流转方式看,涵盖了转包与租赁等。
在国内土地流转过程中,转包和租赁在土地流转中有一定的支配地位。土地流转停滞于初级阶段,土地流转信托及其股份制等市场化的流转方式占比不高,农村金融发展落后,农民对市场化及资本化运行模式了解较少[4]。
农村土地流转信托模式是新时代发展中的主要模式之一,各地政府对其有很大的期望,因此在承包单位生产和经营环节中,政府要对其提供合适的帮助。例如,一些土地流转项目栽种乔木与花卉,这部分乔木的作用是绿化城市。
有关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运用国有资金构建的绿化项目需要经过公开招标方式等,明确具有资质的绿化养护单位执行专业养护管理。在公开招标时,各地政府要给承包单位提供帮助,进而有益于承包单位经营土地。
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政府发挥中介作用,政府信用为担保展开土地流转工作。对大部分农户而言,把自己所承包的土地流转出去是对政府极大的信任。因此,在彼此订立协议并做好土地流转工作后,政府还要持续对土地的实际用途与承包单位的资金流转等方面加以实时监督和控制,避免出现损失[5]。
在农村土地流转信托模式实施过程中,构建专业的信托监管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这一监管机构需要全面吸收社会各界人士,确保信托监管机构具有权威性,同时保持独立性。信托监管机构不仅对信托机构土地经营各种行为定期监督与查看,还应在市场准入与财务情况等方面对其加以全面的监督和管理。作为受托方的信托机构需要不定期给监管部门整理归纳土地实际经营情况,接受信托监管部门的严格检查。对信托监管机构加以监督的过程中,需要引进资信评估机制,强化对信托机构的监督与管理[6]。
土地流转信托模式执行过程中,必须健全土地流转信托法律。土地流转信托作为中国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方式之一,现阶段尚未有相关法律规章或政策对其加以明确表述,要明确土地信托的合法性,同时在法律指导下严格规范与完善。
在法律地位上明确土地流转信托,才可以给农村土地信托执行与推行提供保障,从而进一步显示其作为新流转模式的优势。在推广土地流转信托模式方面,要严格遵从合法与自愿的基本原则,合理利用信托模式的优势。其中,合法性是指土地承包期限以内,不违背法律规章制度,通过合法程序执行土地流转信托;自愿性是指有无经过信托模式加以土地流转全部听从农户的内心意愿,而无需受到任何强制性因素所影响。
在乡村振兴战略推进过程中,需要全面发挥农村土地流转信托模式的重要作用,充分了解土地信托以及农村土地流转信托模式的优势和现实情况,使用合适的对策,确保土地流转信托稳定发展,确保农户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获得良好的经济收益,激发其土地流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与此同时,经过规模化经营,激发土地流转市场的活力,为推动农村可持续发展奠定扎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