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琦旗,刘志宏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近年来,多起未成年人遭遇性侵害案件的发生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上海新城控股前董事长王某某涉嫌猥亵女童案”成为此类案件争议的爆发点,引发了学者和公众的讨论。然而,该案只是频发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其中一例,实际上,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一直是学者们关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这首先体现在侦查取证环节。由于性侵案件地点的隐蔽性及被害人的延迟告发,使得此类案件的证据采集和固定存在困难。根据相关案件的文献收集,案发地点有学校、卧室、宾馆等,其中在学校和卧室的占比超过一半。延迟报案造成关键证物被破坏,且犯罪嫌疑人往往利用此特点为自己辩解,对自己的罪行矢口否认[1]。被告人的口供和被害人的证词无法具有同一性,导致追诉难度加大。这类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不能对直接证据的采集提过高的要求,因此以科学的询问方式和规范的审查过程取得可信的被害人陈述就成为了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
证据意义上的被害人陈述,是指被害人就其亲身感知的案件事实以言辞的方式做出客观的描述,一般包括对被害事实、犯罪经过、犯罪场所与环境、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等与犯罪有关的事实的陈述[2]。证据的证明力又称证明价值、证明作用,是指某一证据以其自身证明某一事实是否存在的能力[3]。证据证明力大小取决于证据的真实性,即证据客观存在,不是人为伪造、变造且内含信息真实可靠。
证据是案件审判的核心。长期以来,我国的刑事诉讼活动一直奉行的是“侦查中心主义”,即以公安机关搜集的证据作为指控和定罪量刑的依据。但随着我国法治的不断进步和完善,“侦查中心主义”模式的弊端越发明显,存在证据审查不到位、重实体轻程序等重大问题,并造成了例如佘祥林案、聂树斌案等广为人知的冤假错案。为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有效遏制以往在刑事诉讼中“侦查中心主义”的弊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并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①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自此,“以审判为中心”正式纳入我国司法改革的框架之内。“以侦查为中心”到“以审判为中心”的转变,意味着对公安机关的取证和检察机关的证据审查提出了比以往更高的要求。以审判为中心是目前刑事诉讼活动中对刑事诉讼证据进行审查的宗旨[4]。这表明侦查机关的取证与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等诉讼活动必须向庭审靠拢,以审判中的证据为中心。
未成年被害人陈述作为法定证据之一,其证据价值是值得肯定的。但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它在司法实践中的证明力却值得商榷。虽然在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过程中,犯罪人会在被害人体内或贴身衣物上留下DNA证据,被害人也会因激烈反抗而在身上留下被暴力侵犯的痕迹,但由于被害人的羞耻心和犯罪人的威胁、恐吓,导致案件时隔数月甚至数年才被发现。未成年人缺乏留存物证的意识,再加上案发时没有目击证人,缺乏证实被害人陈述的实物证据和其他证人证言。因此在性侵未成年人这类具有特殊性和隐蔽性的案件中,被害人的证词很有可能是唯一可以获得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但其证明力却难以达到让司法人员形成内心确信的程度。相较于成年人,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不成熟,认知能力、理解能力和表达能力较弱,他们对事物的认知往往以自我为中心,而且容易将其他无关事件与回忆事件相混淆,因此在对事件经过进行陈述时带有较强的主观性。同时,许多被害人在案发时年龄较小,对性行为没有概念,在接受询问时容易受到询问人员暗示信息的影响,或因为内心紧张、恐惧而扭曲事实。这些因素都会导致被害人陈述证明力的下降,因此仅凭被害人的陈述根本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和单独认定犯罪事实的目的,从而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无犯罪事实。
真实、有效的被害人陈述在侦破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造成未成年被害人陈述证明力不足的原因除了司法改革对证据提出的新要求和未成年人自身的局限外,公安机关没有采用科学的询问方法和程序,也很大程度上对陈述的质量和可靠性产生了不良影响。在询问被害人的过程中,会涉及到感知、记忆、表达等方面的心理活动。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虽然在讯问和询问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但缺少心理学的专业知识,加上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都有其特殊性,导致询问的效果并不理想。
未成年被害人的陈述除了受到年龄、认知、表达能力等内部因素影响外,取证方式也是影响被害人陈述可信性的因素。科学的取证方式是保证陈述质量的前提。侦查人员在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询问时存在以下几点不足:
1.询问前的准备工作不足
一般情况下,侦查人员并不会在询问前与被害人或其父母进行沟通,建立良好的关系,充分了解被害人的性格特点,也不会刻意制定询问计划,设计询问问题及把握询问方向,而是就案件的相关问题直接进行提问。对于未成年被害人来说,侦查人员与自己的熟悉程度、接受询问时的情绪状态、侦查人员对自己的回答的反应等因素均会影响到陈述的质量。由于缺乏询问前的准备工作,就很可能导致下列情况的发生:问题简单,被害人的回答也很简单,得到的有效信息非常有限;用语过于成人化,被害人理解不了问题的含义;被害人情绪紧张,记忆出现混乱,提供的证言中含有大量的虚假成分;问题缺乏逻辑性与连贯性,扰乱被害人对于目标事件的回忆;问题中带有暗示性的字眼,诱导被害人的回答。询问前准备工作的不足,使民警不能与被害人进行深入而有效的沟通,对询问中出现的突发情况也不能进行灵活处理。
2.缺少专业的询问人员与科学的询问技术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有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具有一定办案经验的人员办理①参见公安部2012年12月13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三百零八条。。虽然公安部做出了相关规定,但难以落实。询问工作实际上仍由负责侦办案件的民警负责。大部分民警都是按照师傅传授的方法与自己以往在办案过程中总结的经验进行询问。他们侦破过大量的案件,具备专业的询问素养,但并不掌握专业的心理学相关知识与询问技术。刘志宏、陈浩、曹卓在详尽陈述技术的基础上,编制出了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儿童证人询问技术②儿童证人询问技术是在详尽陈述技术的基础上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的相应条款设计的,主要包括策略培训、策略回顾和正式询问三个环节。儿童证人是指有能力依法向司法机关提供案件相关情况的,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并在实验中与警察常规询问程序③警察常规询问程序是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具体要求,结合公安民警案件侦查中的个人经验,在问卷调查的基础上形成的。警察常规询问程序只有一个固定的询问笔录的格式,具体问什么内容、怎么问没有一致的结论。这种方法源于民警的工作经验。进行了比较。实验表明,儿童证人询问技术比警察常规询问程序能获得更完整、准确的信息报告,即准确信息量更多,错误信息量更少[5]。这说明询问技术的采用会对未成年人的陈述产生积极的影响。
3.反复询问降低陈述可信性并造成二次伤害
受到未成年被害人的认知、记忆、表达能力以及公安民警询问前准备工作的不足、缺乏专业的心理学知识及询问技术等内外因素的影响,仅靠一次询问难以还原案件的真相。公安民警为了补充和确认细节信息,往往需要对某些问题反复提问。但对于未成年人尤其是年龄较小的儿童,对某一问题进行反复提问会让他们产生一定的心理压力,并对之前的回答有所怀疑,甚至给出相反的结论。因为在他们的意识里,如果一个问题重复被提及了好几次,那么说明之前给出的答案一定是错误的。同时,让被害人反复回忆之前的创伤经历会对他们的心理产生不可逆的伤害。无论是从保证证言质量的角度还是保护被害人的角度,都应以一次询问和取证为最佳。
为了更好的解决司法实践中取证不科学、保护和救助性侵案未成年被害人等难题,“一站式”取证模式应运而生。即通过建设专业的取证场所、在案件侦办过程中让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确立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询问机制等措施规范取证过程。在提升被害人陈述证明力的同时,最大限度的做到一次取证、全面取证,保护未成年被害人不受二次伤害。虽然此模式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仍然无法彻底解决由记忆的复杂性和科学的询问技术的缺乏而带来的被害人陈述证明力不足的难题。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性而引起的询问和证言审查难题具有普遍性。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国外的心理学家研究出了适用此类案件的心理学技术。陈述有效性评价(Statement Validity Assessment,SVA)是Steller和Köhnken在 瑞典和德国的心理学专家研究的基础上汇编的一套评价陈述真实性的程序,它在德国已经被发展成为在性侵案中决定儿童证人①根据联合国1989年11月20日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儿童指18岁以下的青少年,与我国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的年龄范围相一致。从国外心理学家进行的陈述有效性评价的实证研究来看,被试的年龄范围为3-17岁。证言的可信度的技术。这项技术的实质在于规范证言的提取和审查过程,提高证言的证明力。
陈述有效性评价是遵循了儿童对于事件记忆的编码、储存和提取的原理设计而成的。它由结构化访谈、标准基础内容分析(criteriabased content analysis,CBCA)、有效性检查列表三个部分组成。
结构化访谈并不是一种具体的询问技术,而是指使用适当的询问方式使证人记忆在提取的过程中不受污染,保证证言质量可靠和稳定的关键环节。
儿童证人早期记忆的研究(1900-1914)主要是针对司法系统中儿童记忆的实用性研究,提出了多种儿童受暗示程度的影响因素;中期研究(1924-1963)发现,儿童自身的认知发展不成熟,其自身不断发展的各种机制很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20世纪70年代末,司法心理学家们着力研究儿童受暗示程度的潜在机制,主要是错误的事件后信息②证人在见证了某个事件后所接触到的关于该事件的各种信息就是事件后信息。对儿童关于原始记忆的影响[6]。
心理学家Loftus提出了“错误信息效应”的概念来反映错误的事件后信息对儿童证人产生的不利影响。即一些错误的事件后信息会以一种潜移默化的方式传递给儿童证人,当事人虽然没有意识到,但是他们关于原始事件的记忆已经被错误的信息干扰而削弱。Loftus的“错误信息效应”最早是来源于“记忆削弱”。该假说认为事件后误导信息很有可能改变或者替代儿童证人关于原始事件的回忆,也有可能与原始事件相混合,致使儿童证人难以区分原始事件和误导信息[7]。
与记忆削弱密切相关的的是“记忆痕迹”概念,是指主体在对事件进行记忆时,大脑会对从原始事件中获取的信息进行编码,实施一系列的模式识别与解释分析,这些活动的记录就形成了记忆痕迹。支持记忆痕迹理论的心理学家认为,弱记忆痕迹决定了它本身很容易发生松散和解体,暗示信息很容易侵入进来[8]。Goodman的研究结果表明,如果儿童关于事件记忆的痕迹足够强,那就能很好的抵御外界的错误信息,提供更为准确可靠的证言[9]。
而心理学家Belli等人则认为,出现“错误信息效应”的原因有可能是因为记忆主体不能分清不同的记忆源[10]。对记忆信息来源分辨的混乱也会导致“错误信息效应”。心理学家Ceci和他的同事让3-6岁的儿童想象一些从未在他们身上发生过的事件,例如从自行车上摔下来并在腿上缝了一针,以及乘坐热气球。主试就被试想象的事件每周进行一次访谈。在第十一次访谈的时候,59%的三四岁儿童和51%的五六岁儿童认为他们实际上已经乘坐过热气球了,31%的三四岁儿童和28%的五六岁儿童认为自己曾经从自行车上摔下来并在腿上缝了一针[11]。
一些心理学家认为,对儿童证人进行询问时的环境及询问者的询问方式也会对证人的证词产生影响。Moston的实验发现,重复询问会降低被试答案的正确率。他认为是因为儿童认为他们需要进行第二轮的询问是因为第一轮的答案不正确或不被接受[12]; Ceci等人的研究发现,当儿童面对的访谈对象是儿童而不是成人时,他们的受暗示程度降到很低,这反映了儿童在面临成人访谈者时努力想要遵从成人权威的想法,询问者会对询问对象产生影响,并且儿童有迎合成年人的倾向[13]。
用科学的方法获得真实完整的证言从来就不是容易的事。结构化访谈的目的在于遵循相应的记忆原理,在询问过程中准确、有效的提取目标事件的相关信息的同时,最大程度的避免对证人记忆的污染,降低对证人的二次伤害。
标准基础内容分析建立在心理学家乌都·安乔吉所做的一个假设:来自于真实经验记忆的陈述与基于创造或幻想的陈述,在内容和质量上是不同的。
标准基础内容分析的目的在于帮助侦查人员区分证人的记忆是来源于真实经历还是自身的想象和杜撰。Bartlett早期的错误记忆实验揭示人们对知觉对象的观念或图示会渗入人们对该对象的记忆。这一现象引起了Johnson及其同事的关注,他们意识到,以往的研究只关注对外部事件的记忆,然而来源于自身的想象和思考的内容也会产生记忆痕迹,那么先前来自真实经验的记忆与自我思考的记忆是否会发生混 淆?1977年,Johnson、Taylor、Raye展 开实验研究,探讨了被试在实验室情境下清晰分离记忆中的真实经验与想象加工内容的能力。这项研究可以说是对记忆来源检测的最初雏形[14]。1981年,Johnson、Raye发表了研究报告,提出个体对亲历事件的记忆和想象事件的记忆有着不同的特征。亲身经历的事件的记忆需要知觉加工,因此个体在对亲身经历的事件进行回忆和陈述时会包含许多知觉与背景方面的信息,记忆的内容通常是清晰和生动的,而基于幻想或想象事件的记忆则来源于人们内在认知操作的心理过程,陈述的内容也往往含糊、不具体[15]。
标准基础内容分析是将人的记忆归入不同来源的过程。通过将19项标准与结构化访谈得到的证人陈述的内容(一般是笔录)进行逐一比对,判断19种标准是否出现,并对出现的标准进行计分(通常采用3分量表,标准没出现记为0分,出现了记为1分,明显出现记为2分,最后将分数叠加,出现的标准越多,分数越高表明可信度越高),以此判断证人陈述的内容是否符合亲身经历的事件的特征,从而将证人的陈述归为真实或虚假。标准基础内容分析的19项标准如下:
表1 标准基础内容分析评价标准[16]142
要对证人陈述的真实性得出明确的结论,仅仅靠结构化的访谈和标准基础内容分析是不够的。一方面,捏造的陈述的内容也有可能包含许多详细的细节,并在标准基础内容分析测试中拿到了很高的分数。例如被害人或者证人在陈述之前曾被指导过如何进行表达,或者在接受询问之前就已经准备的很充分。情况也有可能恰好相反,被害人或证人因为记忆的缺失或受到错误的事件后信息的误导而导致陈述缺乏细节。
另一方面,标准基础内容分析并不属于标准化的测试,因为它没有参照常模(即高于或低于某一数值就可得出结论),无法给测试提供心理学的平均值,因此单纯依靠标准基础内容分析的分数无法准确解释评估的结果。
为了检验结构化访谈中是否有其他人的行为对被害人或证人的记忆造成了污染,并使标准基础内容分析的测评结果更为严谨、可信,有效性检查列表应运而生。
测评者通过系统的解释有效性检查列表中的每一项,检测询问者的言语和行为是否影响了被询问者的陈述以及被询问者的陈述内容和表现是否符合记忆的基本原理。如果对列表中的所有问题的回答都是否定的,说明结构化访谈与标准基础内容分析的结果是令人信服的。而对列表中每项标准的肯定回答都是对结构化访谈与标准基础内容分析恰当性的疑问。有效性检查列表的11项标准如下:
表2 有效性检查列表[16]150
陈述有效性评价能在多大程度上正确区分真话和假话,一直是司法心理学家们关心的问题。Espiln及其同事的现场研究对每份陈述都进行了完美的分类,达到了100%的准确率;Landry和Brigham只获得了55%的准确率。其他实验的准确率介于这两者之间,范围从65%-90%[16]166。不同的心理学家得到了不同的准确率,但是均高于50%的偶然概率。关于陈述有效性评价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国外,是否适用于我国还未可知,但至少在侦查阶段可以尝试。
尽管不同的学者得到了不同的准确率,但是所有的研究都支持了安乔吉的假设——标准基础内容分析的19项标准在真实的陈述中比在虚假的陈述中更经常出现。这为陈述有效性评价在提高我国性侵案未成年被害人陈述证明力的应用研究奠定了基础。然而,这项技术想要真正应用于我国仍需要漫长的过程,因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实践和探索:
1.优化人员配置
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作为与未成年被害人有着直接接触的询问主体,在固定证据、增加被害人陈述的证明力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无论是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的特殊性,还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背景下规定的证据证明力标准,都要求公安机关改变以往的询问策略,询问人员专业素质的提升无疑是其中最关键的因素。因而优化询问人员的配置,建立专业的询问队伍势在必行。只有询问主体具备专业的心理学知识,掌握与被害人的沟通技巧,才能在固定关键证据的同时减小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伤害。
公安机关内部应设置专职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民警,其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女民警,并借助公安院校或其他普通高校的专业力量对他们进行相应的心理学知识和询问技术的培训与考核。只有通过考核的民警才能参与对未成年人的询问工作。公安机关还应与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心理学专家开展合作。在询问开始前,民警与心理学专家根据被害人的状况制定相应的询问策略和方案;在询问过程中由心理学专家担任工作顾问,通过单向玻璃或监控对民警和被害人的言语、情绪和行为进行观察和评估,并让民警佩戴耳机,当发现民警出现不当言语和行为,或是在询问陷入瓶颈时及时利用无线电设备予以提示或调整询问策略,以确保取得理想的询问效果。
2.选择合适的询问场所
不同的环境会对未成年人的心理产生不同的影响,进而影响到陈述的质量。办案场所陌生、严肃的环境会让未成年人感到不安和恐惧,不利于他们的回忆和陈述。温馨、熟悉的环境不仅能消除未成年被害人心中的担忧和疑虑,也便于侦查人员拉近与被害人的关系并开展询问。
因此,应选择在未成年被害人熟悉的地方进行询问,例如学校或家中。在询问过程中应在被害人难以发现的位置安置摄像头,对询问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以便心理学专家及时了解询问情况。如果被害人熟悉的场所不适合询问,可以到公安机关进行询问。公安机关应设立专业的询问场所,并根据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进行装修和布置。例如空间采用温馨、柔和的装修风格,在室内摆放玩偶、沙盘、卡通人物画像等未成年人熟悉和喜爱的物品,努力营造轻松、愉悦的交流氛围。公安机关在设立专业的询问场所的同时也应注意场所外部环境的隐蔽和安静,避免嘈杂的环境影响被害人的情绪和注意力。
如果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设立专业的询问场所,再考虑到办案场所进行询问。但在询问开始前也应进行相应的准备,将办案场所对被害人回忆和陈述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1.借鉴前人经验,推动结构化访谈的实证研究
用结构化访谈获得可靠的证言是进行陈述有效性评价的第一步,目的在于用科学的询问方法准确、有效的提取未成年被害人关于回忆事件的相关细节,在固定关键证据的同时,最大程度的避免对证人记忆的污染,降低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目前,有实证研究支持的适用于未成年人的询问技术主要有认知询问技术、详尽陈述技术、解剖玩偶辅助技术和绘画辅助询问技术。
如何对性侵案未成年被害人进行询问,是目前我国司法心理学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但关于这方面的实证研究主要集中于国外。国内部分学者在国外心理学家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进行了实证研究,并产出了研究成果,但是对于询问技术的研究,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
无论是在日常的公安工作还是陈述有效性评价的研究中,对询问技术的探索与应用都是关键环节。一项询问技术是否能够成为实战领域的实用技术,除了遵循记忆的原理外,还在于其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研究者应该在借鉴国外学者研究成果的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探索出适合应用于我国未成年被害人的询问技术,为提高性侵案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的证明力提供技术支持。同时,办案民警也需要及时学习与掌握询问技术。只有得到一线实战人员的认可,询问技术的研究才能够不断完善与推进。
2.结合实战需要,落实标准基础内容分析的应用
标准基础内容分析是验证事实而非识别谎言的工具。未成年被害人遭受性侵的案件常常以缺乏证据为特点,此时被害人的陈述很有可能是唯一可以获得的有价值的证据。标准基础内容分析的目的在于把结构化访谈得到的陈述内容进行审查,进而判断被害人的回忆是来自于亲身经历还是自身的想象或杜撰,帮助侦查人员明确方向或缩小侦查范围。
目前,关于标准基础内容分析的实证研究主要集中于国外,且都是在研究人员严格控制的实验情境下进行的,并不能真正反映司法实践中的情况。通过CNKI的检索可知,我国学者对于标准基础内容分析的研究仅限于理论探讨,并没有进行实证检验。标准基础内容分析所包含的标准较多,不经过专业培训难以掌握。且在不同的案件中,一些标准在判断真实性方面更有意义,专业人员更熟知不同情况下不同标准的权重,非专业人员却难以掌握,在操作的过程中难免产生误判。加上标准基础内容分析并不属于标准化的测试,如何通过测评的结果准确判断陈述的真实与虚假也是亟需解决的难题。
一项技术能否真正成为应用领域的实用技术,其关键在于使用者能否把握它的内涵和实质并作出准确的判断。因此,如何进行现场研究制定出相应的培训课程和评分规则,使其更容易被一线的民警掌握和运用,是对标准基础内容分析进行实证研究的方向和重点。
3.实现精准评价,开展有效性检查列表的研究
陈述有效性评价是规范证言的提取和审查,提高证言可信性的过程。有效性检查列表是陈述有效性评价中必不可少的程序,它的存在为结构化访谈和标准基础内容分析结果的检验提供了技术支持。
但是目前,还没有进行过对有效性检查列表效力的研究。因为要确定列表中的11项标准是否都影响了证人的叙述是非常难的,并且也不能排除列表以外的其他因素对证人产生了影响[17]。实验室中进行的陈述有效性评价的研究不需要用有效性检查列表进行检测,因为被试陈述的内容和询问过程都是由主试精心安排和掌控的。这也意味着我国的学者需要在现场研究中测试有效性检查列表的效力。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有效性检查列表是否能真正检测出结构化访谈与标准基础内容分析中存在的错误和疏漏影响到了未成年被害人的陈述?如若不能,又该如何进行研究与调整?这都是以后的研究中需要考虑的问题。
陈述有效性评价最终能否得以应用,不仅取决于它是否具有灵活性和易于被学习者掌握,还受制于它是否具有科学性和严谨性以及被法律所认可和接纳。缺少了有效性检查列表的陈述有效性评价是不科学、不严谨的,其最终的结局只能是得不到法律的认可而逐渐被研究者所放弃。严谨、可靠的陈述有效性评价的结论应是该技术研究终极追求。
4.促进成果转化,实现陈述有效性评价的本土化
在西方国家,通过司法心理学家们的不懈努力,陈述有效性评价已经具有可操作性。但现有的研究并没有涉及文化差异对评估结果的影响。因为陈述有效性评价的研究几乎都在欧美国家进行,被试也多为欧洲人与美国白人,他们的陈述表达风格可能与其他文化和种族的人的表达风格有所不同[16]191。
因此,想要实现陈述有效性评价的顺利转化并进入我国的司法程序,需要转化条件和转化技术的支持。陈述有效性评价的转化条件,是指学习者经过培训掌握这门技术的可能性;陈述有效性评价的转化技术,是指研究人员是否能通过学术研究,使这门技术变得灵活便捷、易于操作。如果陈述有效性评价难以被一线的侦查人员掌握,或操作起来十分麻烦,其最终结局必然是被公安机关淘汰。
陈述有效性评价为我国性侵案未成年被害人陈述证明力不足的难题提供了新的解决路径,但目前关于转化条件和转化技术方面的研究几乎是空白。实现陈述有效性评价的本土化,使之适应我国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侦查需要与司法改革的证据要求,既是我们开展研究的出发点,也是最终归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