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怡茗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环境犯罪,在我国刑法中,不是指具体罪名,而是指称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所包含的全部犯罪。最高法发布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显示,2019年,全国法院受理各类环境资源刑事一审案件39957件,审结36733件,收结案数同比上升50.9%、43.4%。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民事一审案件202671件,审结189120件;受理各类环境资源行政一审案件47588件,审结42078件。①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发布时间:2020-05-08可见,我国近年来资源破坏、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危害环境安全犯罪不仅严重威胁着民众的安全和社会秩序,更给我国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新冠肺炎疫情使“野生动物保护”重新进入人们的视野,全社会对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呼声日益强烈;严重污染和过度捕捞使湖泊、河流环境逐渐恶化,长江十年禁渔计划堪称保护长江的百年大计。我国环境安全的复杂现状不仅引起普通民众的强烈关注,还激发了学术研究的热潮,逐渐形成了危害环境安全犯罪的研究领域。
本研究以2010至2019年在中国知网发表的关于危害环境安全犯罪的相关论文为分析材料,以“主题=环境安全犯罪”或“主题=环境犯罪”为检索条件,文献类型为期刊,将检索范围设定在2010年至2019年,共检索到文献1429篇。笔者对征稿启事、期刊目录、通讯报道、书评等非学术文献进行了剔除,共获得有效文献973篇。本研究以CNKI期刊数据库为平台,借助CiteSpace5.6.R5可视化工具对相关论文的内容进行归纳分析,以知识图谱与表格矩阵的形式展现近十年危害环境安全犯罪的研究热点、动态轨迹与发展导向。
图1 2010-2019年危害环境安全犯罪研究发文量统计图
近年来,高速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之弦日益紧绷,在生态文明建设的大背景下,国家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也空前加大,特别是在刑事司法领域表现出对环境犯罪的零容忍态度,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精确打击,不断完善有关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措施,力求构筑生态环境的司法治理机制。[1]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第三百三十八条的修改——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将其改为“污染环境罪”,扩展了本罪的适用范围,加大了对于污染环境行为的处罚力度,也使得司法实践中,以污染环境罪为名追诉的案件大量增加;2015年新《环境保护法》与之前相比条文更加具体,制度更加严格,罚则更加明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环境污染案件解释》,用18个条文对相关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具体把握等问题做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我国危害环境安全犯罪的学术研究与社会对于环境安全的关注程度密切相关。除2010年至2012年论文发表数量略微有下降趋势,2013年至2018年,学界一直对于环境安全领域保持着较高的研究热情。2013年之所以能作为一个研究热度转折点,与2012年底召开中共十八大并且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密不可分。与此同时,2012年的“广西龙江镉污染事件”“启东事件”“江苏镇江水污染事件”,2013年的“中国史上最严重雾霾”“上海松江死猪事件”“青岛输油管泄漏爆炸事件”,2014年的“浙江特大跨省污染案”“腾格里沙漠排污”等重大环境安全事件持续刺痛着民众敏感的神经,此阶段我国学者对于“环境安全”的研究热度一直维持较高水平。此外,2015年1月1日,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接下来两年时间内环保领域研究热情也因此一直维持在较高水平。2018年“生态文明”写入宪法,同年论文发表数量也达到最高点。随着环境安全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的逐步完善,我国近两年的生态保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2019年研究热度有下降趋势。可见,重大环境安全事件以及相关领域立法动态都影响着我国危害环境安全犯罪学术研究,民众关注热点便是研究热点所在。
从图2可以看出,危害环境安全犯罪研究涉及到的学科主要集中在法学(占87.1%),也有少部分涉及公安(占4.25%)及环境(占2.67%)。危害环境安全犯罪的研究近九成都集中于法学领域,尤其是针对法律层面,例如现有法条研究、立法方向和完善法律等。涉及公安学科的文章大部分是以公安机关环境安全犯罪侦查、设立环境警察为主题。综上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对于危害环境安全犯罪的研究面狭窄,仍有较大可开发的研究空间。
图2 危害环境安全犯罪研究涉及的学科分布图
从发文量来看(如图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浙江农林大学、河北大学、山东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是主要的研究机构。危害环境安全犯罪研究主要集中在政法类、农林类、公安类高校,国内一流的综合大学在该领域发表的文章数量不多。
图3 发表危害环境安全犯罪论文数量排名前十的研究机构
为明确危害环境安全犯罪研究领域的机构合作状况,笔者利用Citespace软件,以发文机构为主要分析对象,分析得到环境安全犯罪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关系,共有节点239个,连线49条,网络密度为0.0017。节点分布较散,各节点之间连线极少,说明目前在危害环境安全犯罪研究领域,我国绝大部分科研机构并未形成较强的合作群体,各机构之间还缺乏较深入的合作和交流。
文献的关键词体现一篇文献的核心要点,所以通过对某一领域文献综合分析高频关键词可得知该领域研究的核心主题,为此,笔者运用CiteSpace软件对危害环境安全犯罪研究领域的973篇文献关键词进行分析,从整体把握该领域的研究主题和研究热点所在。
本文表1仅列出频次排名前10的高频关键词和高中心性关键词。其中,“环境犯罪”这一核心关键词出现的频次最高,其次为污染环境罪、环境刑法、污染环境犯罪和危险犯。表中高中心性主要测度节点的重要性,从表中可以看出“环境犯罪”的中心性最高,并且高中心性关键词与高频关键词基本保持一致,“环境犯罪”“污染环境犯罪”“污染环境罪”“环境刑法”“危险犯”多个关键词说明危害环境安全犯罪研究领域主要是围绕环境犯罪的法律问题,尤其是刑法学方面。
为了进一步深入分析危害环境安全犯罪领域的研究热点,本文使用Citespace软件对关键词共现图进行聚类分析,经过聚类后共产生10个聚类结果,其中聚类标签数字越小,聚类中包含的关键词越多。如图4所示,除聚类“非刑罚措施”相对较为独立以外,其它9个聚类呈现紧密联系的状态,主要内容为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刑事责任认定及犯罪打击和环境保护工作中行刑衔接问题。由图谱可知我国学者对于危害环境安全犯罪的研究领域相对集中,主要是以法律问题研究作为出发点,近十年我国危害环境安全犯罪的研究热点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环境犯罪中立法问题尤其是刑事立法的研究,包括“环境犯罪”“立法”“环境刑法”。针对危害环境安全犯罪问题,国内有很多学者对于我国环境刑法进行了不同角度的深层次研究。从环境刑法的产生来看,我国环境刑法起步较晚,刑法大规模介入环境犯罪的控制肇始于上世纪70年代。鉴于我国环境资源保护的迫切需要及国际社会刑事立法的趋势,我国1997年在刑法典中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专章节的形式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形成相对独立的环境刑法。[2]在环境刑法立法及完善层面,学者们对于环境刑法调控范围、行政从属性、环境危险犯、严格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倒置、立法价值定位及国外环境刑事立法的研究兴趣较为浓厚,通过借鉴国外环境犯罪立法完善的经验,探索我国的环境刑事立法完善新路径。此外,环境犯罪刑事政策、环境法益保护和新型环境犯罪等问题也引起了部分学者的关注。
二是集中于我国环境犯罪的罪名设置、法律适用、司法困境及环境监管失职等问题的研究,包括聚类模块“环境污染犯罪”“污染环境罪”。国内有不少学者的文章是以实证分析的方法来研究我国各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打击及司法适用问题,此类研究司法实证性较强,通常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
三是关于环境犯罪中的因果关系的研究。例如因果关系证明的路径研究、间接反证法和疫学证明法在因果关系认定的运用、国内外环境犯罪认定因果关系研究等。其中,大部分学者是以污染环境型犯罪为研究切入点,这与污染环境案件在我国环境犯罪中比较常见有关。环境犯罪因果关系与传统刑法因果关系相比呈现出诸多特殊性,我国在判定某些特殊环境犯罪因果关系时,传统理论或遇尴尬境地,如何将因果关系理论更好地应用于指导司法实践可能会是未来的一大研究热点。
四是关于环境犯罪中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的研究。聚类“环境保护”和聚类“生态环境”将关注重点转移到法益价值、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机制上,并且着重强调了行刑衔接在建立保护机制、提升打击犯罪效用中的重要作用。
五是关于环境安全犯罪中非刑罚措施的研究。该领域的研究主要关注于环境资源犯罪治理中的非刑罚措施及其适用问题,非刑罚措施既包括刑法规定的非刑罚处置措施,还包括可以引入到刑事司法程序中的民事补偿措施、行政处罚措施和各类诉讼手段等。一些学者认为非刑罚措施作为环境犯罪刑事责任的补充惩罚措施,可以为生态环境的修复和救济提供新方法,为化解环境犯罪风险提供新手段。
本文利用CiteSpace对2010至2019年该领域相关研究的关键词进行时区分析,得到危害环境安全犯罪研究关键词时区演进图谱(如图4)。
图4 危害环境安全犯罪研究的聚类图谱
2010年至2011年,“环境刑法”“污染环境罪”“危险犯”“严格责任”和“完善”等词汇表明该时期的研究主题紧紧围绕着刑事立法及完善问题,尤其是“污染环境罪”成为了该领域研究的重点罪名,这也与我国当时危害环境安全犯罪的特点有关。在我国刑法已经规定的环境犯罪中,污染环境罪在司法实践中占据了绝大多数,也是对我国环境影响最为严重的一类犯罪。虽然经过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修正后的污染环境罪较之以往的立法规定要完善很多,但其缺乏危险犯的立法规定依然不能很好地满足现实需求。
在研究初期,如何修正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更有力地保护生态环境是学者研究的关注焦点[3]。2012年出现的“衔接”词汇表明学者开始关注打击环境犯罪中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其中也包括“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问题。2013年开始,除了初期典型的污染环境犯罪外,学者开始全面关注环境资源犯罪,并且在风险社会的视角下研究生态法益和刑法规制问题。2014年,环境犯罪司法适用中的主体问题,尤其是单位犯罪进入了学者们的视线,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2013年最高法、最高检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之后,曾经的环境犯罪普遍追诉难问题得到了明显改善,但是环境污染中的单位犯罪追诉依旧处于困境之中。2016年之后,“恢复性司法”成为学者研究的热点话题,很多学者对于环境刑事案件中适用恢复性司法进行了探索和反思,因为恢复性司法与传统司法在原则和理念上有一定的冲突,因此如何加强对环境损害的救济,逐步完善环境恢复性司法的法律依据,成为了学者研究的重点内容。同时,环境刑法中设置“过失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的呼声日渐强烈,部分学者认为中国刑法立法不仅在环境法益观的贯彻上滞后于一些国外发达国家,并且在刑法明确性原则上也稍显落后。2017年开始,有学者开始关注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证明问题,尤其是污染型环境犯罪,学者们通过大量的实证研究和争议案件分析,旨在发现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客观问题。同期,被告人的严格责任问题也被广泛讨论,我国环境犯罪是否适合严格责任原则,学者有截然不同的观点。2018年,“公益诉讼”“环境警察”成为热点词汇,随着2017年7月《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和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我国正式确立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从以往的仅支持起诉变成了可以直接参与诉讼,真正实现了从“幕后”走到了“前台”,检察机关的检察权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扩张,此项制度对我国环境保护有重要意义[4]。与此同时,为改善我国环境执法难的问题,学者们一致认为,在我国设立环境警察是十分可行且必要的。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加强生态领域保护已经刻不容缓。图5显示,2019年危害环境安全犯罪的热点词汇“新时代”表明我国学者对于环境安全犯罪的研究视野转向新时代背景下我国环境犯罪治理。国内有部分学者认为,新时代下生态文明建设对环境刑法提出了新的要求,继续拘泥于传统私利的、以人类基本利益为中心的保护机制已经无法满足生态利益保护的价值诉求,需要根据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以“人类•生态中心主义”为核心,实现“环境资源法益”向“环境生态法益”的转变。[5]“惩治”“严重污染环境”两个热点词汇,从侧面印证了目前我国部分学者的观点——治理环境犯罪问题当用重典,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强势介入环境案件治理之中,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犯罪,但同时也要保持刑法的谦抑性,防止打击过度而治理不足,刑罚手段与非刑罚措施相结合才能更好地完成新时代下的环境治理任务。
图5 危害环境安全犯罪研究热点时区分布图
利用Citespace软件的Burstness进行突变词探索,可以描绘某个时间段内危害环境安全犯罪研究领域的新鲜词汇,从而反映出该研究领域的变化和新兴趋势。2010-2019年,危害环境安全犯罪领域的突变术语一共有19个(如图6),持续到2019年的突变词有6个,分别是“生态法益”“恢复性司法”“污染环境罪”“刑事司法”“生态环境犯罪”和“环境法益”,显示了我国学者研究危害环境安全犯罪的前沿动态。
我国学者对于危害环境安全犯罪的研究离不开对我国立法动态和环境安全热点问题的关注,笔者将近十年我国重大环境安全事件与立法工作按照时间顺序整理如下(如图7),并结合图6的突发性关键词网路图谱进行分析,以提供佐证。
图6 危害环境安全犯罪研究突发性关键词网络图谱
改革开放初期,人们闷头苦干发展经济,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较为欠缺,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付出了沉重的环境代价。随着民众环保意识的觉醒,“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观念逐渐成为主流,尤其是近十年来,我国对于生态环境保护愈发重视,这从立法方面便可见一斑。2010年至2019年十年间每年都有关于环境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出台或修改,涉及环境方方面面。十九大报告中的“千年大计”“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打赢蓝天保卫战”“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等一系列关键词,为建设美丽新中国指明方向、作出部署。与此同时,我国学者对于危害环境犯罪的研究热情不减,因此近十年来此领域发文数量保持着较为稳定的状态,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开始施行,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因此“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突变时间持续了三年(2010年-2012年),也侧面印证了学者研究重点与立法动态有关。学者们对于治理环境犯罪方法的观点经历了“非刑罚措施”“立法完善”“衔接”“恢复性司法”等一系列变迁。在2013年,学者重点关注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环境污染犯罪”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这些突现词的出现与同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2013年司法解释的出台与2014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激起了学者对于如何通过立法完善进行污染环境治理的学术研究热情。
此外,对于生态法益的思考也贯穿了近十年的学术研究进程之中。学者针对“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法益论”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法益观”展开了激烈的思想交锋,究竟哪种法益论更有利于维护环保秩序,学者们仍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突变时间长达四年的“恢复性司法”表现了我国学者对于惩治、预防环境犯罪的认识,正在实现由传统的报应性正义向恢复性正义的转变。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恢复性司法在环境刑事案件中的适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在实践中,恢复性司法仍然面临着定性混乱、标准不一、功能受限、实效存疑等适用困境。[6]目前,对于恢复性司法在打击环境安全犯罪中的适用问题,学者们依旧保持较高的研究热情。
我国学者对于危害环境安全犯罪的研究重点经历了“立法—刑事司法—行政执法—行刑衔接—立法完善”的变迁,同时也经历着对刑罚本质的反思和对正义理念的重构,逐渐打破传统观念,突出环境法益的独立价值,笔者认为未来危害环境犯罪安全的研究也将持续关注我国环境立法方面的缺陷和完善。
危害环境安全犯罪的研究在我国经历了数十年的发展,与食品和药品犯罪相比,环境犯罪的研究最为成熟和颇具规模,但目前我国对于危害环境安全犯罪的研究仍有较为明显的不足之处:
1.从前文的统计分析中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对于危害环境犯罪的研究仍停留在法律层面。不可否认的是,法律的制定是打击犯罪的依据和前提,但是在长达数十年的研究中,学者们的研究视野依旧在法律尤其是刑法的“圈子”中,这显然是不合时宜的。随着时代的发展,环境安全犯罪涉及到的问题越来越复杂,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环境犯罪问题,需要哲学、社会学、行政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环境科学、环境工程等学科融合贯通,形成合力,目前大部分学者选择从学理层面构筑、完善保护环境安全的法律屏障,虽然刑法是治理环境安全犯罪的法律基础,但靠单一学科进行研究是难以为继的。
2.目前学者研究视野狭窄的另一个方面在于所研究的犯罪类型过于狭窄。危害环境安全犯罪中的“环境”一词,笔者在本文一开始就指出,“环境”的含义应该是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但是目前我国大部分学者都将视野集中在“环境污染犯罪”,尤其是水污染、土壤污染、海洋污染和大气污染。我国刑法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所保护的水产资源、野生动物、矿产资源、林木资源等,都是关乎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环境资源,但是近十年的论文中并没有多少学者关注这些环境资源相关的犯罪问题,“人与自然是个生命共同体”,我们理应将研究视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
3.缺乏对政府、公众作为主体的综合打击治理的研究,也是目前我国危害环境安全犯罪研究领域的局限性之一。危害环境安全犯罪发生涉及诸多因素,犯罪原因更是多种多样,打击环境犯罪、维护共同家园本就是整个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动员整个社会力量。只有为数不多的学者对于综合治理措施进行了研究,笔者认为未来进一步明确政府责任、加强公众参与是环境犯罪治理的发展趋势,因此,在环境安全犯罪的研究领域,综合治理策略和协同机制等还有很大的研究空间。
危害环境安全犯罪的治理研究涉及学科非常复杂,但是我国科研机构之间还没有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可以说是“各自为战”。从环境犯罪日趋复杂多样的大背景来看,刑事法学、行政法学、检测技术、环境科学与工程等多学科的融合研究是未来的发展趋势,我国有很多一流高校设立环境科研机构,但是研究领域研究的内容与环境犯罪治理关系并不密切,这是令人遗憾的。
有学者认为,犯罪治理理念是决定和影响环境犯罪治理方式及其效果的重要因素,所以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理念的正确定位对于实现环境污染犯罪的有效治理、促进整个地球生态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7]笔者认为不仅是针对污染环境犯罪,治理理念对于治理任何环境犯罪都有重要意义,在人类环境治理的历史上,先后出现了人类中心主义①人类中心主义认为人是宇宙的中心和万物的主宰,按照人的偏好和价值观来衡量宇宙中所有的事物,人的利益是一切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和生态中心主义②生态中心主义不仅强调人的各种物质利益需求,同时也关注其他物种的生存权利,关注的是包括人类和其他环境因素整个生态系统的和谐发展。两种不同的环境治理理念,也有学者认为,环境犯罪刑事政策应避免“两极化”,摒弃生态中心主义与人类中心主义,兼顾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并行刑事政策是必由之路。[8]究竟采取何种科学而审慎的态度,如何辩证分析和理性决策,更好地适应当代社会发展变迁而采取相应的治理策略和范式,是学者们值得进一步研究和探讨的。
目前我国环境安全犯罪的研究内容过于偏重法律层面的研究,对于该种类型的犯罪研究层次很浅。现有的研究未能全面梳理我国当前危害环境安全犯罪的分布、种类和成因,犯罪人的动机和行为,犯罪的侦查、打击和预防措施。为数不多的学者对于“环境警察”的设立、职责和执法手段进行了研究,主要是集中于法律完善和执行方面,缺乏打击犯罪方法的深度研究。从上文可得知,近十年来危害环境安全犯罪的研究领域近九成是法学研究,公安领域仅占比不足百分之三,目前我国在打击食药环犯罪领域已经出现衔接不畅、取证主体资格难以确定等问题,笔者认为在犯罪取证、侦查反思、行刑衔接等涉及公安专业的领域还有很大的可研究空间。
现如今跨学科发展成为大势所趋,危害环境安全犯罪的复杂性要求在打击该类犯罪时也要进行多要素整合,曾经的学科壁垒、学术堡垒的封闭性现象应该逐步被打破,才能激发环境安全犯罪领域的学术创新性。各科研机构之间应该加强资源共享和学术合作,在法学研究趋于成熟的基础上,探索治理环境安全犯罪领域的新方法。例如,将环境安全犯罪涉及到的公安学、环境科学、检验检测学、经济学、农学、工学等学科的知识相结合,打破之前法学研究的固有思维,不再孤立地研究环境犯罪治理问题,实现专业知识和研究方法的互补。并且刑事侦查是治理此类犯罪的关键环节,笔者认为尤其应该加强公安相关领域对于危害环境安全犯罪的研究。
在当前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复杂化和跨区域发展情势下,国际间的环境犯罪很大程度上也会波及我国,国内的环境安全并不能仅靠我国孤立维持,加强国际合作是必然趋势。国内对于环境安全犯罪的研究非常有必要借鉴国外先进的学术成果,如在打击环境犯罪领域,可以在立足于本国国情的同时学习西方警察先进的侦查和协作经验,促进我国环境安全犯罪打击的现代转型,也可学习国外对于环境政策的制定、环境规范的调整以及环境侵害案件的具体处理方法。
目前国内有关犯罪的研究正逐渐重视犯罪预防理念,环境犯罪不同于其他传统犯罪,危害我国环境安全犯罪不仅要重视犯罪后的事后预防和修复损失,也要重视犯罪发生之前、犯罪发生之中的预防工作,仅使用传统的刑罚措施显然不足以起到威慑环境犯罪人、救济环境法益的效果。如何拓宽环境犯罪研究视角,如何减少环境犯罪条件、限制环境犯罪行为,更好地预防危害环境安全犯罪的发生,都将是该领域研究热点所在。
就环境犯罪领域的研究方法而言,当前危害环境安全犯罪领域的大部分实证研究局限于发现事实后的描述式研究[9],停留在数据统计与个案分析阶段,欠缺理论的依托,缺乏基于事实的深层次思辨分析与提炼。[10]学术的推进需要在理论层面的继续创新,对于新型危害环境安全犯罪,需要在原有传统理论的基础上进行批判继承,并且结合警务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危害环境安全犯罪进行更具有可操作性的理论研究。
经过多年的经济高速发展,我国在环境方面遗留的问题逐渐凸显。当下我国经济发展脚步放缓,发展模式出现新转向。中国环境资源犯罪治理的序幕已然开启,不少学者认为,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在经历“过分依赖行政关切、过于注重打击力度、片面追求打击”的初期治理后,今后应加大对于运动型治理模式的反思并尝试向常规性治理模式转变。[11]当前,我国环境资源犯罪现有治理模式主要表现为公检机关的专项治理,这种治理模式短期看起来卓有成效,但是却治标不治本。笔者认为未来对于危害环境安全犯罪的研究应着力于探寻治理新模式,从以往重打击治理向常规性治理模式转变,真正“将功夫下在平时”,在政党领导、政府负责、市场运作、社会协同、企业和公民参与、法治保障的框架下,将环境治理常态化、规范化、具体化、合作化,加强各部门合作,探索我国危害环境安全犯罪治理的长久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