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小川,刘江斌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83)
与西方社会问题的反应机制不同,我国社会问题并不是以利益集团和社会运动的形态来表现的,而是通过个案性和临时性的恶性犯罪来突出反映的[1],其中以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最为典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突破了“冤有头债有主”式的针对性报复,往往对无丝毫防御能力的无辜群众实施手段残忍的犯罪,某种意义上说“社会的矛盾”孕育了“个体的悲剧”,而“个体的悲剧”又造成了“社会的灾难”。因此,有效防控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已刻不容缓。而有效防控的前提和基础在于厘清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形成机理,从而切断个体行为极端化的转化路径。
奥地利心理学家阿尔弗雷德·阿德勒提出“如果我们看到一种表现或病症,而无法认出它背后的意义时,要了解它的最好方法,就是先将它依外形分解成简单的动作。”[2]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目的是宣泄因失意而滋生的仇恨愤懑情绪,获得社会的瞩目,让自己得以从宣泄愤怒中获得满足。因此,这种行为的出发点是一种失意感,即主观失意的极端化发泄。接下来的问题是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行为主体是处于何种环境之中,以及他在什么情况下才觉得失意;另外他是否采取正当的方式来改变外在条件,并克服其具有的失意感。我们很难简单地批驳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人心理的扭曲,因为他们在失意之前往往是经济和生活上的弱势群体,由于社会偏见且得不到救助而产生强烈的失意感。分析发现,客观弱势催生了主观失意,主观失意最终导致极端行为,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形成机理包括“弱势群体失意化”“失意群体极端”两个阶段,其发展过程如图1所示。本文尝试通过2000年1月—2020年7月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典型案件的实证分析与相关理论的逻辑推演来验证该形成机理。
图1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形成机理图
样本数据是研究的基础,样本是否具有代表性与广泛性直接关系到形成机理推演的偏差。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例的收集无外乎是判决文书、新闻报道与文献检索三种方法,每种方法各有优劣,基于对样本代表性与广泛性的考虑,我们采取文献梳理为主,新闻报道与判决文书辅助补充案例的方法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例样本进行收集,主要原因基于以下两点:
第一,以判决文书为主线收集不符合样本代表性要求。符合样本代表性,首先要满足的就是收集的案例是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例,而非普通恶性刑事案件或群体性事件。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是个颇具中国特色的表述①西方没有与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完全对应的概念,与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相关的研究主要裹挟在独狼式恐怖袭击(Lonewolf Terror Attacks)研究中。西方有关独狼式恐怖主义的著述相对较多,例如,普罗米修斯出版社的《独狼式恐怖主义:迫在眉睫的威胁》和Routledge出版社的《独狼和恐怖主义的细胞》。类似于生物学上的应激反应,受到独狼式恐怖主义犯罪危害最严重的国家相关理论和实践也最为先进。美国自9·11事件后针对恐怖主义活动颁布了一系列立法,然而针对美国的独狼式恐怖袭击不降反升;截至2018年7月英国在十七个月内已经第六次遭受独狼式恐怖袭击,长期遭受独狼式恐怖袭击危害的英国自20世纪90年代起就开始相应研究,亦以此为主题出版了大量著作和论文。总体来说,西方虽然没有针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作出开宗明义的研究,但是有关独狼式恐怖袭击的研究范式、范围界定及规制策略等方面的大量开拓性的研究,对于我国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参考价值。,严格说来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在我国刑法中并无“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这一罪名,司法实践中多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等结案。因此,通过判决文书很难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进行筛选。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裁判文书网在2013年7月1日才正式开通,只有2013年之后的判决信息才能通过裁判文书网进行查询,同时由于个人极端暴力案件性质特殊,裁判文书网对于个人极端暴力案件的判决书大部分以“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为由不进行公开,导致大部分案例无法获取。另外,由于判决书所关注的更多是具有刑法评价意义而非犯罪学研究所需的事实,这可能会导致研究在结果上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和欠科学性[3]。因此,本文没有采用判决文书为主线的案例收集方法。
第二,以新闻报道为主线收集不符合样本广泛性要求。舆情的传播符合生命周期规律,从生成到衰落一般分为酝酿、爆发、波动和衰退四个阶段[4]。在爆发期,信息的传播是一种白噪声传播,其路径类似于疫情的传播,呈现爆炸式的扩散。[5]媒体作为个人极端暴力信息的传播媒介,实质上已经充当了极端暴力思想和手段的传播载体,使个人极端暴力信息像疫情一样向外扩散传染从而导致同类型犯罪在某一时间段内接连发生。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舆情将进入波动和衰退期,关于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新闻报道会逐渐淡出人们视野,甚至在网络媒体中灭失。许多在当年引起极大反响的典型案件样本,10年后也可能查无所据。因此,以新闻报道为主线收集案例样本会极大限缩案例范围,影响样本的广泛性。而学术文献和官网记录是对案例最好的保留,其作用类似于“史料”。但由于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本身不是法律术语而是犯罪学中的专有名词,导致“裁判文书网”“中国法院网”等官网无法对“极端暴力犯罪”直接进行检索。因此,通过CNKI对该学术名词进行检索是较为科学的方法。
鉴于目前学术界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表述并不统一,有学者将其称为“个体报复社会型犯罪[6]”,亦有学者表述为“个体恐怖犯罪[7]”。“个体报复社会型犯罪”仅仅侧重于犯罪人报复社会的主观动机;而“个体恐怖犯罪”倾向于犯罪的政治目的以及危害国家安全和政权稳定的特征。因此采用“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能更为准确地概括此类犯罪的特性,有助于揭示其同一般性暴力犯罪、报复犯罪及恐怖犯罪的区别[8]。虽然采用了“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这一定义,但为了案例数据的全面收集,以期更为准确地刻画“行为主体”的基本图像,并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形成机理推演奠定实证基础,我们以“个人极端暴力”“报复社会型犯罪”以及“个体恐怖犯罪”为关键词在中国知网进行检索,共检索出文献123篇,时间全都在2000年以后。其中,有关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文献62篇,发表时间横跨2008年—2020年;有关报复社会型犯罪的文献19篇,发表时间横跨2011年—2018年;有关个体恐怖犯罪的文献32篇,发表时间横跨2004年—2018年,这也反映出2000年以来,学界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关注逐步上升的趋势。针对123篇文献中案例进行分析筛选,去除了文献中群体性事件的案例(出现在“报复社会型犯罪”文献中)、政治意图极强的恐怖主义犯罪案例(出现在“个体恐怖犯罪”文献中)以及部分资料严重缺失的案例,共整合出2000年—2020年典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101例①本文根据101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建立了包括发案经过、犯罪人特征、受害人特征等详细信息的案例数据库。全文实证分析与逻辑推演都以该数据库信息为基础,由于数据库信息庞大,暂无法以附录形式添加于文章末尾。。同时基于对样本数据完善的考虑,一方面通过中国法院网、百度百科、新闻报道等与案件有关的统计资料、历史资料以及学界观点相互补充、相互解释和相互印证,另一方面以案件、犯罪人和被害人为单位进行归类汇总,以变量群得出结论,从而力求更加准确地展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为主体的基本图像,进而为形成机理的推演奠定基础。
弱势群体的出现是社会结构层次分化的结果。美国社会学家彼得·布劳认为,社会分化是社会成员所处的“社会位置”在横向上增加异质性、在纵向上增加不平等的过程。因此,“社会分层是在社会分工的基础上,依据社会关系不同层面上的同一性而形成的社会层次机构。”[9]由此可知,构成一个社会阶层的因素不只是社会关系中某一方面的同一性,而是诸多因素的共同形成的同一性,作为社会结构中某一层次的群体是诸多方面因素融合而成的特定群体集合[10]12。基于此,对犯罪人性别、年龄、文化水平、工作状况、作案动机、心理特征等信息的收集,通过事实描述的方法来刻画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人的基本图像,以此论证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人的“弱势性”与“失意性”特征,同时通过理论分析的方法寻找弱势群体与失意群体演化的成因,以为形成机理的分析奠定基础。
马克思主义社会学认为,最基本的、具有决定性的经济利益差别是其他一切社会差别的基础,决定着其他一切社会差别。[11]如何正确认识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为主体,实质上是如何剖析其背后政治经济动因的问题,某一特定社会现象总是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的特殊反映。因此,不同的社会因政治经济状况不同会产生不同的社会差别群体。有学者在归纳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人特征时,将其概括为社会、政治和经济地位不高,缺乏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实现的成就感;[2]4也有学者将其概括为“三低三少”,即“经济收入低、权力地位低、社会声望低,人际交往少、流动机会少、疏导渠道少”。[3]2案例分析发现,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人在经济和生活方面呈现明显的贫困和低层次性。根据统计数据除去14个工作不详的案例,剩余87个案例中犯罪人无业的有35例,打工的25例,务农的7例,其他工作的9例,经济良好的有11例,其中其他工作是指从事废品收购、摩的司机等个体行业。由此可知,在所有案例中低收入人群占比达到了87%,主要表现为无业、打工、丧失劳动力等工作状况,即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人几乎就是一些工作不稳定、经济压力大的贫困人群,在遭遇变故时他们既无单位依靠,也无家庭经济支持,完全处于真空无支持状态。
一般认为,经济和生活的弱势是由社会底层弱势群体的劳动权、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的结果,而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背后深刻的政治经济学动因是劳动力价格低廉。基本权利能否得到保障直接取决于劳动力价格波动,由于劳动力短缺,造成劳动力价码的提升,这变相地会赋予工人更高的权利。[12]美国历史上由于劳动力短缺致使大量的移民涌入,而新移民的涌入导致劳动力价格被拉低,进而冲击原有劳动力结构,导致老移民与新移民冲突,这是美国种族问题的最原始的形态。[13]中国历史上虽没有大规模的国外移民潮,但庞大的人口基数所创造的人口红利不仅实现了充足的劳动力供给,也变相压低了劳动力价格,低廉的劳动力价格背后充斥着庞大的社会弱势群体。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弱势群体在社会转型中付出了更多的成本,承受着来自经济、社会、心理等方面更大的压力[10]120。近年来,我国人口学家对户籍和居住证的研究表明,加强对流动人口权利的保障,促进其融入城市是减少流动人口犯罪的根本。从案例库数据来看,虽然只有14%个人极端暴力案件是非当地作案,但86%的当地作案人口并非户籍地作案,绝大多数都是在工作地或居住地因生活或经济困境而又找不到救助渠道,对生活无望而产生厌世心理。因此,防范个人极端暴力案件首先要减少庞大的社会弱势群体,而减少社会弱势群体的关键则是该群体劳动权、受教育权等权利的实现。
失范理论最早由法国学者埃米尔·涂尔干提出,指社会处于一种规范含混、缺乏或规范变化多端,以致不能为社会成员提供指导的规范系统瓦解状态。[14]当前学界对社会失范的研究主要从宏观场域背景与微观行动主体两个视角切入。宏观来看,失范是秩序的紊乱,而秩序是规范体系的外显化,只有当规范体系规定了社会秩序的基本形式与生成方式,特定秩序才能顺利生成。因此从宏观来看,社会失范在现实场域呈现的是社会秩序的紊乱,即社会失序现象,其背后根源正是涂尔干所阐述的规范体系的混乱。微观主体来看,失范指社会成员的失范行为,即主体行为的越轨化。由此可知,所谓社会失范宏观指规范本身的失范,微观指规范对象的失范,由于规范体系为社会成员规定了相互关系与行为准则,个体是按照规范体系的指引进行社会活动的。[15]因此,宏观规范的失范与微观主体的越轨并不是独立存在的,二者相互承接又互为因果。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同时正在探索由高速发展向高质量发展的转型道路。新的社会转型势不可挡,而社会转型与社会失范的相互依存是学界的普遍共识,即当新的社会结构与行为方式在社会中悄然生成而旧的结构体系仍然存在时,不同的规范与价值体系会相互涵盖甚至发生冲突,进而使社会成员无所适从。这种因规范价值混乱导致的失范在经济与矛盾纠纷领域尤其突出。在经济领域,“一切向钱看”的价值理念逐渐成为一种亚文化左右人们的行为方式,而付出、奉献等传统价值体系在逐渐衰弱。这导致人们处于一种矛盾的价值体系之中,一方面在人际交往中羞于谈钱,另一方面内心又极度渴望。这让原本就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陷入矛盾之中,他们既怀念旧有的社会规范曾经产生的效应,而又不能脱离新的社会规范所倡导的价值理念,进而导致了思想和行为的紊乱,[16]转变为社会失意群体。山东潍坊校园血案中,涉及拆迁的共有七户,王永来因是前村民组长,被以“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为由定为第一家拆迁对象。一方面王永来身为组长在旧有的价值体系中想要模范带头,但另一方面在以金钱至上价值体系中他又想为自己的房屋争取更多的拆迁款项,最终因恐惧焦虑而选择实施极端暴力行为。①选自案例库第67号案例,王永来系山东潍坊人,因房屋拆迁问题多次拨通市长热线与法律热线寻求帮助。曾密切接触王永来的村民介绍,村里涉及拆迁的共有7户,而王永来曾是村民组长,被以“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为由定为第一家拆迁对象。种种迹象显示,在事发前,王永来表现出强烈的恐惧与不安。在矛盾纠纷领域,“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逐渐成为“弱者的武器”,促使弱势群体向失意方向转化。正如宫志刚教授所言“当人们不能从遵守规则中受益,而违背规则的人却不断受益时,人们便会对自身价值和社会本身产生怀疑,打破规则也将会成为常态。”[17]此种情景下,原本只是客观弱势的群体会进一步对社会与正义产生怀疑,而经济的压力又迫使其心理承受力变得脆弱,最终导致其缺乏安全感,对前途悲观,转化为社会失意群体。
水流外溢取决于其上最短的一块木板,风险最容易在承受力最为薄弱的环节爆发。心理防线是社会失意群体最为薄弱的“地带”。根据心理学归因理论,人们往往把成功归因于自身的努力,而把失败归咎于挫折、不公等外部因素,同时当人们遭遇挫折而失败时又往往会产生攻击报复的倾向。[18]因此,失意群体极端化的转化往往伴随着挫折与社会不公,具体表现为利益诉求渠道阻塞、对公权力产生信任危机和犯罪情景化共鸣。
由上文可知,社会失范导致弱势群体“失意”,这种情况下,当这些“社会失意群体”不能从遵守规则中受益时,规则对他们就没有了意义;相反一些违背规则的人却不断收益,这就为人们提供了畸形的价值导向,促使他们不惜选择违背规则来追求利益最大化,最终导致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产生。因此,当社会失意群体遭遇各种挫折和打击后,试图通过各种制度化的渠道申诉,当总解决不了问题时,便会对制度绝望。[19]在自己认为“走投无路”后,迁怒制度,报复社会。从案例数据可以发现,2000年—2020年间行政机关是主要作案地点之一,其中以法院、警局等公权力机关人员为报复对象案件占到所有案件的11%,大部分都是对法院判决和警察处理不满得不到救助而走向极端。如“5·10云南巧家爆炸案”,邓德勇因拆迁问题多次到拆迁部门要求划地修建住房无果,遂产生用爆炸的方式报复拆迁工作人员的念头①选自案例第54号案例 因被告人邓德勇的住房属于拆迁范围,但由于其住房未办理建房证,不符合当地政府划地安置修建住房的政策,在多次到拆迁部门要求划地修建住房得不到满足后,遂产生用爆炸的方式报复拆迁工作人员的念头。;又如“上海杨佳袭警案”,杨佳因对警方盘查和处理不满而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多次向公安机关投诉,最终因要求未得到满足起意行凶报复②选自案例第84号案例 曾骑无证自行车遭受警察盘问,因对公安民警的盘查不满,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多次向公安机关投诉。在所提要求未被公安机关接受后,又提出补偿人民币一万元。杨因投诉要求未获满足,遂起意行凶报复。。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利益诉求渠道阻塞,对行政机关的信任危机也是引发个人极端暴力案件的重要原因,而且二者往往相互关联。社会失意群体作为社会支持的对象,理应受到更多来自物质、服务、资源等多方面的支持,但实践中却总是因其不稳定性和弱势特征遭到结构和制度性排斥而处于群体的边缘、社会的角落。社会失意群体在法理上的合法性与实践中被排斥的冲突,是当前该群体对公权力产生信任危机的根本原因。
通过分析发现,部分针对行政机关进行报复的犯罪人,在作案前并没有通过任何制度化渠道去申诉,而是由于对公权力机关缺乏信任直接选择通过极端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强烈不满”。如“梧州法官遭泼硫酸案”,法院判决陈宏生败诉时,其当庭表示服判没有提出上诉或申诉,但被执行人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长洲区人民法院决定,在执行人员强制执行时陈宏生却突然向工作人员泼洒硫酸③选自案例库第64号案例 执法人员进入被执行人的房屋外围,发现被执行人紧锁房门。为避免矛盾激化,执法人员没有强行破锁入屋。此时犯罪人坐在该房三楼阳台的围栏上,扬言要跳楼,并谩骂执法人员,以此阻挠执行。廖克东院长和执行局局长吴志斌等人就站在屋外小院子对廖凤娟耐心劝说,要她下楼开门协商,主动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正在这时,躲在二楼的另一名犯罪人突然使用洗脸盆盛的硫酸连续两次向楼下的执法干警泼洒,致使六名干警不同程度被烧伤,其中,廖克东院长烧伤面积达50%,吴志斌局长烧伤面积达15%,均为Ⅲ度烧伤并伤及头部、眼睛,伤势严重。。又如“11·4洛阳暴力袭警事件”,邓振智对无照驾驶闯红灯被暂扣车辆现场表示无异议,但到第二天却伺机报复交警①选自案例库第31号案例 邓某供述:2015年11月3日17时许,他回家后回想起三轮摩托车被暂扣的事很生气,喝了三四两白酒睡去。4日6时许,起床后预谋报复。早上7时许,其持刀赶到龙门大道与开元大道交叉口西北角守候,看到刘辉上岗后,便实施了报复。。对公权力的不信任导致犯罪人自认为求助无门,这一扭曲的认识阻塞了其通过合法途径寻求救济的渠道,进而导致其用极端暴力的形式来寻求自己所谓的“正义”。
极具模仿性和感染力是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最为显著的特点,根据数据发现,83%的犯罪动机为报复泄愤和厌世,这些具有相同态度倾向的社会失意群体通过新闻报道其他暴力犯罪而产生共鸣,使得报复动机得以强化,最终形塑成自己的极端暴力观。根据案例数据显示,2000年—2020年共发生校园极端暴力案件25起,其中2004年、2010年和2018年形成三个高峰,2006年颁布《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后我国极端校园暴力案件从2004年的高峰降至2006年的低谷,2010年全国接连发生校园极端暴力案件加上媒体不加分析的披露,导致该类案件传染性增强,2个月内向全国迅速扩散,之后我国开展“护校安全”活动使校园极端暴力案件逐渐下降,但2018年由于各地对校园安全政策措施贯彻执行不到位,考核力度严重不足,校园暴力又形成峰值。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不仅与群体极化的演进路径十分相似,而且都存在报复泛化的特征。群体极化遵循着“情绪唤起-人群聚集-极化场域形成-行为极化”的演进路径[20]。与此路径相似,有关极端暴力犯罪的不当报道被社会失意群体接受以后首先会在其内心形成消极的定义,并刺激其内心的怨恨情绪。但之后失意群体并没有通过人群聚集来形成极化场域,而是结合自身所处地理环境选取最为方便制造声势的地点实施极端行为以吸引社会关注,博取他人同情。分析发现,86%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系当地作案,而且这些犯罪并非“冤有头债有主”式的针对性打击,而是泛化的情感宣泄。他们要么目标模糊不清,要么虽有明确目标却把打击范围人为扩大。根据案例数据显示,101个案例中针对性报复案件仅有20例,而牵扯无关人员的泛化型报复案例高达60例,其余21例是信息不详的案例。也就是说除去未知情况,泛化型报复与针对型比值为3:1,很多人仅仅是因为与犯罪人同乘一辆公交车或同时出现在一条公路上等偶然随机性因素而成为被害对象。
近年来,我国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研究一直困于事实描述与理论解释的语境之中。诚然,事实描述可以让我们刻画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人的基本图像,即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人是年龄介于30—50之间的中年男性、收入不高、经济和心理压力较大、性格内向或暴躁,且都有报复泄愤的想法,当其遭遇不幸时往往通过爆炸、驾车撞人、放火等极其残忍手段对社会不特定群体实施报复的失意群体;理论分析可以让我们发现“低劳动力价格”“社会失范”、受到挫折与遭遇不公是导致行为人实施极端暴力犯罪的成因。但这种研究范式始终是“静态的”“表象的”,而形成机理是一个动态的转化过程。静态的图像刻画及成因分析与动态的形成机理之间的矛盾直接导致了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解释体系无力化与研究表象化。上文在假定形成机理时通过阿德勒的动作分解法,倒推出个人极端暴力由“失意”之感引发,而“失意”之感由“弱势”转化而来。基于此,下文将通过逻辑推演,从弱势群体开始正序推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动态转化过程,进一步阐明形成机理的内在逻辑。
经济生活方面的贫困和低层次性是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人最为明显的特征,也是演化的开始。这些概括本质上都是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人客观特征的概括,而经济弱势实质上是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界定,目前针对“社会弱势群体”学界有诸多不同看法,形成了四种流派论述,分别为:低收入群体论、贫困群体论、民政对象论与竞争弱者论。深入研究可以发现,无论是哪种论述都由一个共同的角度切入,即生活和经济的弱势是“社会弱势群体”的本质特征。但“弱势”只是个人极端暴力的开始,却并非最终走向个人极端暴力,因为弱势群体是一种普遍现象。由于社会差别(即社会不平等)是结构分化的直接根源,在任何一个阶级社会都存在社会差别,因而都存在着社会弱势群体。在奴隶社会,奴隶是该社会结构的弱势群体;在封建社会,农民是社会弱势群体;在资本主义社会,无产阶级是该社会的弱势群体;社会主义社会虽然消灭了剥削制度,但由于社会分配和机会的非均等差别,造就了以贫困为特征的弱势群体。[10]1-2因此,弱势群体是一种客观存在,不以人的意志和社会制度为转移。并且弱势是一个相对概念,是与强势相对应的存在。从实践来看现实生活中很多弱势群体是积极向上的,并没有实施极端暴力行为。案例分析发现,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人总是同时具备“弱势”与“失意”的双重特征,也就是说并非“弱势群体”在实施极端暴力犯罪,而是由其实现“弱势群体失意化转化过程之后,才成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风险主体。因此,弱势群体是个人极端暴力的逻辑起点。
如何从静态的犯罪人特征推演出动态的形成机理是本文论述的重点,也是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研究的难点,其关键在于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人客观弱势与主观失意的解构。不得不承认,通过案例分析会发现,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人总是同时具备“客观弱势”与“主观失意”的双重特征,当我们仅仅把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人这种身份特征当成一种现象或是图像去刻画时,“客观弱势”与“主观失意”往往是融为一体,这也是当下学界通过大量实证研究所总结出的犯罪人特征,反而使其困在图像刻画与成因分析不能自拔的原因。当我们试图去解读这一“杂糅”的犯罪人特征时,就不得不通过“人是主体性与客体性统一体”的理论来进行阐释,但问题就在于这一解读仍然是静态的,而无法看出“失意”由“弱势”转化这一动态过程。由此可知,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形成机理并不是因为其本身的复杂性而难以推演,更主要的是形成机理的动态性与静态性的图像刻画矛盾,导致“弱势”与“失意”两种特征性群体杂糅,进而促使“弱势群体失意化”过程湮灭。
由上文分析可知,弱势群体本身可以是“失意的”也可以是“积极乐观的”,甚至可以是“中性的”,这本身就是“人是主体性与客体性统一体”的体现。但“失意”是一种病态的心理反常现象,由“弱势”向“失意”的转化是可以通过理论进行解释的病态化过程,本文称其为“弱势群体失意化”。如“广西石健廷故意杀人案”,摩的司机石健廷作为典型的社会弱势群体,其原本乐于助人,平时很乐于让村里孩子们搭顺风车。但由于儿子成年在家打游戏,女儿初中毕业就不再读高中,生活的不顺与周围村民的对比让石健廷经历失意化过程,最终选择报复社会后自杀①选自案例库36号案例 “可能家庭压力也比较大。”谢大姐说,石健廷的儿子18、9岁,初中没有毕业就回家了,出去打工几个月就回家了,在家里玩电脑。女儿初中毕业后,石健廷又不允许女儿外出打工,最近才到镇里的一个小工厂打工。石健廷虽然修起了房子,但家里根本没有装修,地上还是铺的水泥地,“看到周围村民盖起的楼房,他可能有些不平衡。”。又如“2·15汉中新集杀人案”张扣扣对其母亲被伤害致死心怀怨恨,加之工作、生活长期不如意,心理逐渐失衡。2018年春节前,张扣扣发现仇人回家过年,产生报复杀人之念。虽然理论上讲,失意群体原本可以是强势的,也就是说强势群体本身也可以向失意方向转化,但本文通过实证研究发现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例中,符合统计学意义样本代表性要求的是“弱势群体失意化”过程,“强势群体失意化”并非没有,因为根据案例数据可知,101例案件中11例发生于经济良好的犯罪人,但这只是小概率事件,不符合统计学意义样本代表性要求。
当下学界对于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理论解释集中于两大方向,一种是通过“社会失范理论”与“挫折—攻击理论”从社会、家庭和个人三个层面对个体实施极端暴力犯罪进行剖析,认为社会失范与家庭不幸导致个体遭遇挫折时爆发出了极端的思想和行为[16]。该观点本质是对“弱势群体失意化”与“失意群体极端化”两个过程的理论阐释,但遗漏了“社会失意群体”这一关键环节,导致两过程独立存在无法形成完整的逻辑链条以解释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形成机理。另一种是通过社会排斥[21]和社会偏见理论[22]进行解释,认为个人由于受到社会排斥和偏见引发情感畸变最终促使行为极化。但这种理论本质上是对失意群体实施个人极端暴力形成机制的简化,是“弱势群体失意化”与“失意群体极端化”过程的含混糅合。其主要缺陷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混淆了弱势群体与失意群体的概念。由前文分析可知,弱势群体是失意群体的原始形态,也是失意群体的客观特征,由于社会结构的分层,弱势群体的出现不可避免,但弱势群体与失意群体是两个不同的群体,社会失范会促使弱势向失意转化。其次,模糊了极端行为的形成机理。极端行为的形成机理本质是一个由“客观弱势”到“主观失意”再由“主观失意”发展为“客观极端行为”的过程,即“客观—主观—客观”逻辑演进路径,而不能简单地归结为社会排斥与社会偏见。进一步拆分可以发现,两过程实际是通过“社会失范理论”“归因理论”与“挫折—攻击理论”的推演而形成的完整逻辑链条。底层群体劳动力价格低廉加剧了社会结构的分层,滋生了庞大的社会弱势群体。但弱势是演化的开始却并非最终走向极端暴力,因为客观弱势的群体在主观上可以是积极向上,弱势群体向失意群体的转化源于社会失范。社会失范使制度规范与价值体系含混,不能为弱势群体提供指引,而使其陷入矛盾冲突之中,进而向失意群体转化。需要注意的是,失意群体是关键环节,却亦非最终走向。失意群体往往在遭遇挫折时会引发攻击性行为而走向极端暴力,这一过程实际是“挫折—攻击”理论的呈现。同时还有一个我们极容易遗漏的细节,“挫折—攻击”理论适用的前提是行为主体能够感受到自身遭遇的挫折与不公,即社会失意群体经历不幸时,内心会有一个归因的过程,将自身不幸归因于遭遇的挫折与不公,最终引发攻击性行为,而这一过程实际是“归因理论”与“挫折-攻击”理论的承接,其完整演进逻辑图如图所示:
图2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逻辑演进图
有效预防社会失意群体实施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实质上是正确认识社会失意群体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形成机理问题。这一问题是研究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基础问题。社会失意群体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形成机理,指作为行为主体的社会失意群体历经“弱势群体失意化”“失意群体极端化”两个阶段,由“客观弱势”发展为“主观失意”,再由“主观失意”演变为“极端暴力”。基于该形成机理,在“社会失意群体”的上游减少“社会弱势群体”的存量,在一定程度上会减缓“社会失意群体”的增长,直到我国社会转型平稳过渡、形成新的秩序格局,“社会失意群体”基数将会大幅下降并维持于某一点的动态平衡之中。而此前的关键任务是基于社会失意群体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形成机理,充盈社会支持、重塑社会信任,规范新闻报道、畅通诉求通道——防止社会失意群体向极端化发展,这也是下一步要着力研究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