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正日益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近代以来随着知识和技术积累到一定程度,科技发展开始以指数增长的方式快速增长,深度科技化的人类社会即将到来。基因工程、纳米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等前沿科技迅猛发展在给人类带来巨大福祉的同时,不断突破着人类的伦理底线和法律边界,科技发展可能将超过人类社会的理解和承受能力,接近“科技奇点”。科学技术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深刻影响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与国家的前途命运。如何保障科技有序、协调、高速发展,如何应对科技发展带来的社会伦理和法制问题,让科技造福人类生活,已经成为人类社会发展面临的共同问题。“科技善用”需要人类社会对前途命运的深刻思考,需要伦理与法律的约束,需要政府治理的现代化支撑。
在生命科学领域,基因编辑、脑机交互、生物治疗等前沿技术都对现存的伦理和法律体系产生巨大挑战。2018年,南方科技大学某学者,宣布一对基因编辑婴儿在中国诞生,通过编辑掉CCR5基因,她们出生后即能抵抗艾滋病病毒HIV。然而,由于技术没有经过充分研究论证,该基因编辑不但不一定能使个体获得对HIV的抵抗力,反而可能会产生引发免疫系统、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功能紊乱和癌症高发的风险。广东省“基因编辑婴儿事件”调查组调查显示,该工作系“蓄意逃避监管,私自组织有关人员,实施国家明令禁止的以生殖为目的的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活动”。人兽胚胎嵌合技术则从另一维度引起对社会伦理的冲击。该技术可以为人类组织再生、器官移植提供一种新的技术路线。然而,人兽胚胎嵌合后的个体是“人”还是“兽”?他是否有人权并受法律约束?将他们作为治疗供体符合伦理和法律规定吗?这些问题都是技术往前发展必须思考和解决的。
在信息技术领域,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区块链等技术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伦理和法律冲击。比如人工智能技术,基于深度学习技术的AI是“黑箱算法”,人类并不清楚了解训练后的AI的具体决策逻辑,其决策是否符合人类伦理和法律。利用AI技术自动驾驶的汽车出现交通事故,很难对责任人进行界定和追究,是算法开发商,还是使用者本人。再比如大数据分析技术,大数据分析带来信息分析全面便捷的同时,同时也带来个人隐私信息泄露的风险,基于大数据分析对顾客进行恶意“杀熟”成为了一种销售手段;在西方的选举中,已经大量利用大数据分析和社交网络手段,进行选民倾向的诱导。人脸识别技术在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存在侵犯用户个人隐私的问题。而由于支付、安检等现代信息系统许多是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用户隐私的泄露还会带来巨大的安全风险。此外,互联网与区块链技术也对金融领域造成了巨大冲击,以“比特币”为代表的P2P形式虚拟加密数字货币,不但造成了监管困难和金融动荡,还冲击了目前支撑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主权货币”体系。
科技发展需要社会伦理和法律的约束与保障。2018年,电影《我不是药神》引起社会轰动,电影揭示了癌症患者和癌症用药中的科技、经济、伦理、法律和政府治理问题。一个抗癌药物的研发、获批、定价和流通,涉及到制药企业的投入和回报、专利保护和药物销售相关的法律法规、医患关系、家庭伦理、政府治理等社会法制的方方面面,任何一个法律和伦理障碍都会制约癌症治疗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同样是癌症治疗,生物治疗技术已经成为未来癌症治疗技术发展的大势所趋。然而,由于生物治疗技术的法规和伦理体系不完善,生物治疗技术发展步履维艰。正规的研究转化受到法律的限制,而一些企业和医疗机构则钻法律的空子,将尚未成熟的技术应用于癌症治疗。2016年,因不正当使用生物治疗技术导致病人死亡的“魏则西事件”,导致中国生物治疗技术临床转化停滞了3年之久。信息科技领域同样存在法律法规滞后导致的新技术发展受限的问题。比如基于云计算、大数据分析的“城市大脑”技术,可以为城市的交通、医疗、教育、文化生活注入新的服务和治理手段,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基于相关技术的“健康码”为战胜疫情提供了新的技术手段。然而,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滞后,个人隐私泄露风险大、个人数据确权难、部门协作不顺畅等问题,“城市大脑”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依旧存在诸多困难。
中央政府深切关注科技化与社会法制间的互相影响。2019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组建方案》。会议将促进科技与社会伦理法制和谐发展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会议指出科技伦理是科技活动必须遵守的价值准则,关系到科技对人类社会的影响。要组建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加强统筹规范和指导协调,推动构建覆盖全面、导向明确、规范有序、协调一致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要抓紧完善制度规范,健全治理机制,强化伦理监管,细化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审查规则,规范各类科学研究活动。在深度科技化的人类社会来临之际,加强科技与社会伦理与法制间的协调发展,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呼声,关系到人类社会与国家的前途命运。
科技发展不能失控,社会法制不应僵化。科技发展失控除了带来工业污染、气候变暖、新型传染病流行、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等问题,更会导致社会伦理和法制体系的奔溃动荡。保障科技有序可控发展,妥善应对科技发展带来的社会伦理和法制问题,是让科技造福人类生活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另一方面,社会伦理和法制也不是僵化不变的。现有人类社会伦理和法制体系,是由过去数千年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多种因素融合演进而成,科技发展一直是其中的重要变量且权重越来越大。社会伦理与法制本质上是人类社会认知、利益和规范的“公约数”,当一个新的科学技术发展确能造福全人类的时候,相应的伦理和法律也就要做出调整。日心说、解剖学、进化论、试管婴儿等科学技术的发展,都曾在当时引起过社会思想的冲突。以简单粗暴手段阻挡可造福人类的科学技术发展,裁判并烧死“布鲁诺”这样的事件不应再重演。社会法制要和科技发展与时俱进。
科技发展需要社会伦理评估与法制建设先行。长期以来,人类社会应对科技发展导致的社会伦理和法律问题,常常采用滞后模式,在科技发展导致伦理和法律问题出现后再进行讨论和应对。滞后模式在科技发展缓慢时有其合理性,但也导致许多重大科技创新前缺少足够的社会伦理讨论和法制规范,造成比较大问题后再进行补救和治理。进入深度科技化时代后,科技发展的深度、广度和速度都呈现指数级增长,滞后模式容易造成的社会影响和损害急剧扩大,科技发展需要社会伦理评估与法制建设先行。要构建能快速应对科技发展的社会伦理和法制体系,在科技创新之初就有周密的社会法制影响评估,将可能产生的问题放入科技创新的设计中。重大科技创新前,要先思考和评估新技术及可能演化的结果是否符合伦理,是否会冲击现有的法律体系,是否需要及时对现有的社会法制框架做出修订和补充。通过社会伦理评估与法制建设先行,促进科学技术规范发展,建立政府、企业、科学家、用户、公众等在不同层面监管的机制,基于全社会的利益相关者寻求社会伦理与法制的“公约数”。
重点关注生命健康、信息技术等新兴科技领域的社会法制问题。奥地利著名物理学家薛定谔认为,生命的本质是信息,生命健康、信息技术等领域的科技發展涉及了对生命本质的认知和操控,对人类社会伦理底线、法律边界的影响最为巨大。需要重点研究这些新兴技术领域对社会法制的影响。针对相关新技术制定伦理规范和法律准则,对相关技术的研究应用进行引导和规范。善立良法才能善用科技。要重点围绕基因编辑、生物治疗、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自动驾驶等领域,加快推进相关立法工作。由于这些科技领域往往涉及多个交叉学科,要搭建包含生命科学、信息科学、法律、哲学等不同领域专家的平台,让不同领域的专家,以及政府、媒体和公众共同参与相关的讨论和立法工作。加强生命健康和信息技术领域科技创新的主体、用户、管理者、相关利益者的伦理和法律教育,加强科技伦理和法律的宣传普及,确保这些新兴科技领域的科技发展受到行政司法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和保障。
(徐铭恩,民革浙江省委会副主委,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授、博导,浙江省医学信息与生物三维打印重点实验室主任/责编 刘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