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电子商务联合声明谈判:核心议题、分歧与对策

2021-12-13 08:59王慧敏牛国良
北方经贸 2021年11期
关键词:议题模板跨境

王慧敏,牛国良

(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北京 100102)

2017 年,在WTO 第十一届部长级会议上,71 个成员国发表电子商务联合声明,为未来WTO 开启与贸易有关的电子商务问题谈判启动了“探索性”工作。经过一年多的磋商讨论,2019 年76 个WTO 成员国签署了电子商务联合声明,确认启动电子商务谈判,寻求在WTO 现有协定和框架基础上建立高标准的电子商务多边规则。但由于各谈判方的数字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规制侧重方向的不同等导致各方利益分歧,寻求利益共同点必定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因而,谈判可能需要数年完成。本文聚焦于梳理谈判各方主要分歧点,分析分歧产生的原因,以及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更好地参与谈判提出建议。

一、WTO 电子商务谈判的主要议题

自谈判启动,各谈判方就谈判范围这个问题存在分歧。一部分谈判方支持扩大谈判议题涵盖范围,希望谈判成果能够推进电子商务国内规制环境的改善(例如线上的互信、安全、竞争和消费者保护等),改善跨境贸易环境(例如跨境数据流动、禁止本地化要求等)以及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例如商业机密、源代码等)。但还有一部分谈判方只在希望一个更小的议题范围内进行谈判,甚至有的谈判方只希望聚焦在互联网赋能的货物贸易领域。

2020 年12 月,各谈判方提交的提案合并后形成的谈判文本,谈判文本确定了接下来的谈判议题范围(详见下表1)。

表1 电子商务联合声明谈判议题范围

二、各方在核心议题谈判中的博弈

(一)市场准入壁垒

市场准入的核心议题就是市场开放和准入以及相关的网络开放、技术和标准对接等非关税壁垒问题。在这一谈判议题上,发达经济体关注的焦点是电信和计算机服务的开放承诺,从而构建一个可预测、有利于数字贸易发展的商业环境。而非发达经济体更渴望实现市场开放政策的灵活性和包容性,允许发展中国家自由选择市场开放程度或设定开放时间表,以及扩大与电子商务直接相关的货物和服务贸易规模。

在市场准入壁垒方面,发展中国家为保护国家安全和国内产业,通常会采取建立财政限制、数据限制、贸易限制等壁垒措施;而发达经济体为了抢占市场和获取贸易收益,反对各种形式的市场准入壁垒,力推数字贸易自由化。

(二)跨境数据流动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成为核心的战略资源。那些提供搜索引擎服务、社交网络服务及网络内容服务的企业的业务模式,高度依赖数据收集、数据挖掘、数据分析和数据处理等业务活动。发达国家凭借全球数据资源可以实现数字产业快速发展,间接带动各个产业发展并带来巨大经济收益。因此,发达国家多倾向于在提案中强调数据跨境自由流动的重要性,主张成员国不应该禁止、限制、歧视性地管理个人和企业跨境数据传输,不应强制企业在司法管辖区内建设或使用特定的数字基础设施。但美国与欧盟、日本、加拿大等经济体在数据跨境流动议题上的立场也存在差异,欧盟、日本等认为,为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可以采取限制跨境数据流动的措施;而美国则没有提出个人隐私保护主张,并认为欧盟的个人隐私保护主张有可能导致跨境数据流动受阻。而发展中国家的提案中基本没有提及跨境数据流动。例如,我国认为数据问题过于敏感和复杂,需要更进一步的探索性讨论,所以没有提出跨境数据流动等相关规则主张。

(三)知识产权保护

数字经济的本质是创新,而知识产权制度通过保护和激励创新,促进新知识、新技术的生产创造和传播扩散,因而,知识产权保护是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设计中,技术领先者与后发者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领先者希望对新知识的独占权得到保障,而后发者希望更好地享有利用已有知识和技术进行创新的权利,在电子商务谈判中,就表现为美、欧等发达经济体主张较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而发展中国家提出公共安全监管和保护等例外情况。

其中,争论最多的焦点问题是源代码、专有算法和商业秘密的保护。数字产品和服务中源代码、专有算法和商业秘密凝聚了最有价值的创意、知识和技术,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在该项议题上,发达经济体普遍主张各国不应将分享或转让技术、源代码、专有算法、商业秘密作为市场准入的条件,否则可能导致企业关键技术外流,加大数字贸易商业模式的风险,阻碍数字贸易的发展。而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对源代码非强制本地化持反对意见,并指出获取软件源代码和算法是公共安全监管和保护的需要,且源代码非强制本地化的保密政策会导致程序重复和浪费,提高了知识成本和信息成本。

(四)税收

电子商务/数字贸易涉及关税和国内税收两方面问题。关税的争议主要是对电子传输是否继续延长甚或永久免关税。国内税主要是围绕数字服务税征收而出现的争议。税收政策直接影响到电子商务/数字贸易的收益分配,税收问题的规制协调必然成为各成员方在谈判中的关注焦点。

1998 年,WTO 部长级会议通过《全球电子商务宣言》,明确延续对电子传输免征关税的实践,此后每两年对该承诺进行讨论和延期,在很长时间内对电子传输的免关税及延期并没有引起关注或争议。美、欧、日本等经济体认为如果免征电子传输关税作为贸易规则确定下来,可以为企业和消费者创造一个确定的、可预见的贸易环境,避免市场扭曲和贸易转移。但近年来印度尼西亚、印度、南非等国对此质疑,认为电子传输免关税已经严重侵蚀了发展中国家的关税财政收入,乃至影响到发展中国家数字经济的长远发展。

因经济活动的数字化、网络化,一个企业即使在一国没有实体存在仍可以深度参与其经济,这必然对传统税收制度的地区特征构成挑战,造成国家间税收利益的冲突,而欧美之间有关数字服务税的争议正是数字贸易对传统税收制度挑战的一种体现。美国的亚马逊、脸书、谷歌等科技巨头公司几乎垄断了欧盟主要数字市场,但这些企业通过转移定价等方式将利润向低税洼地转移、实现纳税成本最小化,造成欧盟国家税收利益损失。英、法、奥地利、意大利等国认为征收数字服务税可以维护本国税收权益,有效监管数字贸易公司依法合理纳税,推动数字经济时代的税制改革,纷纷计划开征数字服务税。然而,美国坚决反对数字服务税,因为数字服务税极大地加重了亚马逊、脸书、谷歌等巨头企业的税收负担。

各经济体在税收问题上的立场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主张电子传输关税和数字服务税都应免征,中国也倾向这种方案;第二类是欧盟、加拿大、新西兰等为代表的经济体主张免征电子传输关税但征收数字服务税。第三类是以印度、南非、印度尼西亚等发展中国家为代表的经济体主张既征收电子传输关税,也征收数字服务税。

三、对我国参与电子商务/ 数字贸易规则谈判的对策建议

我国是多边贸易体系的坚定支持者和维护者,一直在WTO 框架下推进电子商务谈判。我国在跨境电子商务领域的先行优势使我国成为全球数字经济变革的中心之一,这也为我国积极参与电子商务规则谈判、掌握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提供了良好契机。但是,我国参与规则谈判也面临挑战,我国的数字贸易立法与监管体系还很不完善,落后于实践的发展。在此背景下,为了更深入地参与WTO 电子商务谈判,推动符合我国发展的数字贸易条款,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快、加深对电子商务规则议题的研究

我国对跨境电子商务/ 数字贸易的研究起步晚,目前的研究内容还主要局限于数字贸易的内涵、美欧日等发达经济体的数字贸易规则的内容及其分歧等,缺乏将技术问题、经济问题与规则问题结合起来的综合性研究,这导致我国在WTO 框架下的谈判中很难对具体规则进行深入讨论和谈判。如果想在跨境电子商务/数字贸易谈判中深入参与规则制定,发出“中国声音”,提出“中国方案”,当前的首要工作就是从技术、经济、规则等角度全方位地研究跨境电子商务/数字贸易的理论和规则,不仅要研究哪些技术正在或将要影响国际贸易的内容、模式,而且要关注国际贸易模式、业态以及结构的变化,更要结合技术规律分析贸易规则对贸易模式、业态以及全球价值链分工、利益分配的影响乃至可能带来的风险。为此,我国应组建一支跨学科、跨领域的专家队伍,不仅要有法律、贸易领域的专家,还要有从事数字经济研究的专家,以及数字科技专家和产业界的代表。这支专家队伍要深入调研我国跨境电商/数字贸易企业发展现状,在贸易活动中遇到的规则壁垒和制度障碍,以及企业对规则的具体诉求。唯有通过这样的深入研究,我国才能在WTO 电子商务谈判中更好地应对各国的分歧,提出有利于推进我国以及广大发展中国家跨境电子商务/数字贸易稳健发展的贸易规则。

(二)打造电子商务/ 数字贸易规则“中国模板”

凭借在跨境电子商务/数字贸易领域先行发展的优势以及理论研究领域的领先地位,美欧日等在WTO 跨境电子商务规则谈判中具有极强的话语权,意图使规则的制定符合其企业在全球扩张的经济利益需要。尤其是美国,通过主导多个区域贸易协定谈判,扩大了数字贸易规则“美式模板”在全球的影响力,给我国和其他新兴经济体参与WTO 电子商务谈判造成极大压力。对此,我国必须正确分析国内外电子商务/数字贸易发展的现状和趋势,主动适应数字贸易规则发展变化,加快构建我国的数字贸易规则模板。商务部应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制定模板设计工作的具体工作计划和工作路径,推动各规则模块有序构建。同时,我国要深度参与WTO电子商务规则谈判,在我国参与的区域贸易协定中也更多地加入数字贸易规则谈判内容,扩大我国的规则主张在国际上的影响力,提升国际话语权。

(三)凝聚共识,争取多数发展中国家对“中国模板”的认同

发展中国家目前在WTO 电子商务谈判中发出的声音微弱而分散,难以形成谈判中的合力,但发展中国家处于数字贸易发展的相似阶段,有很多相近的规则主张和诉求,所以,我国应该注意凝聚发展中国家共识,扩大同一规则主张的成员国阵营,不仅能扩大“中国模板”的影响力,也能推动制定令大多数发展中成员受益的贸易规则。为此,应该建立发展中国家对话和磋商机制,通过充分沟通商讨,挖掘发展中国家对规则的共性诉求,寻找并扩大规则共识,然后与发展中国家共同提交联合提案,落实这些规则共识。

同样重要的是要注重创造“中国模板”生态,扩大“中国模板”的输出平台。我国可以通过签订有电子商务/数字贸易条款的区域贸易协定以扩大“中国模板”向外输出的平台,通过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结成数字贸易联盟,在联盟内就电子商务/数字贸易规则问题多提倡议,打造“中国模板”良好的生态环境。

(四)化解与发达国家间的分歧,探寻互利共赢的模式

针对我国与欧美分歧较大的条款,需要全面分析、评估我国现有的法规与欧美主张之间的分歧背后所体现的矛盾和问题,对这些矛盾和问题中有可能会损害我国核心利益的,我们要坚守底线,例如,美国主张的“数据传输自由”,我国必须要坚持“政府重要数据、商业运行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敏感数据”的云存储数据转存至国内服务器平台;而对于矛盾较为缓和的议题,我们要积极寻求可以达成一致的平衡点。例如,美国主张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在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中不能豁免连带责任,我国可以通过明确互联网服务商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中的责任规范,即“互联网服务商不仅就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采取‘通知—删除’的方式”,同时“互联网服务商还应主动审查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并就侵权行为采取必要措施,否则需就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化解与美国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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