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实践现状及对策研究

2021-12-08 01:17刘玉勉
陕西行政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创新驱动

刘玉勉

摘要:当前,我国各地关切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采取系列激励措施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及应用,为促进经济的平衡性、包容性、可持续性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持,但还存在规模大而不强、数量多而不优、侵权易发多发等问题,在地方实践中亟待研究解决。通过注重量质齐升价值定位、推进职能部门协同机制、完善政府公共政策体系、提升政府专业服务能力、加强知识产权环境建设等措施能够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实效。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创新驱动;量质齐升

中图分类号:F204文献标识码:ADOI:10.13411/j.cnki.sxsx.2021.04.005

Study on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Countermeasure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LIU Yu-mian

(Party School of Hefei Committee of C.P.C, Hefei 230001,China)

Abstract:At present, China is concerned about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adopting a series of incentives to encourage the cre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to provide important support for the promotion of balanced, inclusive and sustainable economic development. However, 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such as large-scale but not strong, large-scale but not excellent, frequent infringement and so on. We will constantly improve the effectivenes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by focusing on quality and value orientation, pushing forward the coordination mechanism of functional departments, improving the governments public policy system, enhancing the governments professional service capacity and strengthening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environment.

Key words: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nnovation-driven; quality improvement

黨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加速演进,科技成果转化周期逐步缩短,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更高要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激发创新创造活力、推动产业结构升级、营建良好营商环境、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发展,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分析

知识产权事业涉及创造、运用、保护、服务等多个方面。知识产权保护,是指为保护知识产品创造主体权利、有效配置智力资源,对知识产权的依法占有、使用、分配等而采取保障措施。知识产权保护是知识产权事业的重要环节,对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极具现实意义。我国各地关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出台系列政策文件和保障机制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为知识产权的转化、交易、应用提供坚实基础,为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提供有力保障,为促进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提供重要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扎扎实实的成效。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职能逐步优化

基于国家机构改革的背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行政职能整体建制划转到市场监管部门,地方实践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职能进一步整合优化。

第一,加速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的统一管理。从国际经验来看,世界大多数国家均对不同知识产权领域统一管理。我国原来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工作是分部门、分领域管理,优点在于分工较细、职责明确,但多样化模式也会导致管理成本过高、规范制度冲突、部门协同存在阻碍等问题。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依据该方案,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组建,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新组建的知识产权局将原来分头管理的专利、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统一归口管理。基于此,地方知识产权管理职能部门亦将保护专利、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管理职能进行统一规定,针对性解决原来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设置数量过多、难以协调的问题,为建立自上而下的统一组织和管理体系奠定基础。

第二,加快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效能。在统一管理基础上,知识产权管理职能部门进一步整合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等各方力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一方面,紧密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积极关注知识产权保护重点领域。如北京、上海、深圳等地的知识产权管理职能部门,均规定了推动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应急机制等职能,针对性解决实务中亟待解决的知识产权信息渠道、风险预警等实际问题。另一方面,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协同机制,提升综合管理实效。如建立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组织、指导和监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探索建立知识产权统一的执法体系,对知识产权的纠纷处理、涉外维权等提升综合执法效能。

第三,探索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优势特色。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实践中,我国各地依据自身特点,在管理职能上呈现出地方特色。如北京基于其科学技术基础性资源优势,规定了推动知识产权军民融合、建设知识产权社会信用体系等管理职能;上海以其相对成熟的知识产权保护实践基础,聚焦构建制度完备、体系健全、环境优越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高地目标;合肥凭借其长三角一体化的地理区位优势,打造地理标志产品展示交易中心等。各地契合当地实际需求,充分发挥地方特有优势,以实现对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

(二)知识产权保护实效取得长足发展

伴随行政管理职能的逐步优化,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成效日益凸显,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发展规模迅速发展,知识产权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

1. 专利方面。截至2020年底,我国发明专利有效量为305.8万件,实用新型专利有效量为694.8万件,外观设计专利有效量为218.7万件,专利有效量规模持续增大。值得关注的是,从2020年全球各项知识产权申请量排名来看,我国通过PCT申请国际专利居于全球第一位。

2. 商标及地理标志方面。截至2020年底,我国有效注册商标量3017.3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累计批准地理标志产品2391个,核准专用标志使用企业9479家,累计注册地理标志商标6085件。通过马德里体系申请国际商标的数量处于全球第三位。

3.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方面。2020年,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14375件,发证11727件。(见表1)

以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成效而言,我国知识产权拥有数量日益增长,规模不断扩大,这是高校院所、市场主体、行政机关等多元主体持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力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现实回馈。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思维方式发生改变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兴起于19世纪80年代,历经多年发展,WTO《知识产权协定》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国际贸易体制。为了适应国际经贸规则的要求,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快了与国际秩序接轨的进程。可以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和规范标准的建设初期主要是基于国际贸易秩序规则的要求。

在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全球竞争核心的趋势下,知识产权保护既是适应国际经贸规则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从实践来看,各地知识产权保护的思维方式已发生从“被动接受”到“主动保护”的转变。一是各地积极出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地方政策或规范性文件,从顶层设计上布局知识产权的系统化保护。二是各地不断加大创新和研发投入,积极兑现知识产权奖补项目,从激励机制上为知识产权保护注入强劲动力。三是各地持续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的服务体系,如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创建成立“知识产权发展联盟”、打造多方参与的互通互联平台等,为创新主体掌握知识产权保护动态提供多元化服务载体。知识产权保护思维的转变,对于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起到积极作用,形成的良好创新生态,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难点问题

“中国要强盛,要复兴,就一定要大力发展科学技术,努力成为世界主要科学中心和创新高地。”[1]现阶段知识产权保护稳步推进并取得积极成效,现实出我国科技创新蕴含的内在活力和巨大潜能。对标建设成为世界主要科学中心和创新高地,还需要厘清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中存在的规模大而不强、数量多而不优等难点问题。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选择相对单一

从前文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知识产权数量持续攀升,这是知识产权保护在规模上取得的切实成效。但需要关注到的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选择若是主要聚焦于数量提升,就会出现数量多而不优等问题,而规模增长不等同于高价值知识产权数量的增长。一方面,高价值知识产权占比有较大提升空间。尽管我国知识产权拥有量的优势,但我国战略新兴产业科技成果、核心领域知识产品、可转化专利技术等高价值知识产权领域在保护和运用上仍有较大提升空间。前文提及2020年我国专利授权数量,从总量而言具有一定优势,但需要客观认识到,发明专利授权在所有专利授权中占比最小。(见图1)发明专利相对于专利总量的占比是衡量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这一指标较低说明需要进一步强化高质量专利的研发与保护。另一方面,我国知识成果转化率有待提升。科技创新的最终落脚点是应用和服务,客观而言,我国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联系还不够紧密。虽然科技成果转化率较往年不断提升,但有效转化占比仍需提升,并且拥有核心技术专利的企业占比很低。高价值知识产权占比相对较小、知识成果转化率相对较低,一方面说明实践中高价值知识产权的供应端与市场需求端的对接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另一方面说明知识产品的供应端更偏重于数量提高,对于质量提升尚需进一步强化。从长远而言,知识产权保護的评价机制若是单纯侧重评估数量,会弱化自主创新的内在驱动力,最终反而增加创新成本。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机制仍需健全

基于原有知识产权相关职能部门的分头管理惯性,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布局与资源整合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制定不一致。如植物新品种保护我国农业部与林业局分别制定实施细则,相关新品种界定不尽相同,在知识产权保护实务中出现标准多样化问题。[2]二是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对接问题。如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涉及行政程序,有时亦会启动司法程序,并且司法程序中不仅限于民事审判程序,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对接机制的常态化、审判程序配置的效率性等均需进一步深化。三是多平台建设导致基础载体缺乏系统性布局问题。如各地搭建了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科技成果供给端与需求端对接平台、知识产权转化服务平台等多种载体,由于缺乏整体性布局,多个平台反而增加了需求主体的选择成本,还会因功能重叠导致重复建设、资源闲置等问题。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主动意识仍需提升

尽管知识产权保护的职能管理部门在思维方式上已发生从“被动接受”到“主动保护”的转变,但是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动意识还要强化。我国《公民知识产权意识调查报告》显示,近年来,“在公众尊重知识产权的行为规范的完善方面未收到明显成效”。一是对知识产权海外权益的保障关注不足。2019年,我国企业专利权人表明向境外提交申请(含PCT)意愿的占比不足六成,[3]企业在提升创新能力的同时,还需提高专利技术国际交易的预判能力,最大限度降低限制竞争行为对自身的影响。二是对商誉的保护力度有待提高。我国有效商标注册数量巨大,但是知名品牌占比相对较低,知名品牌是产品质量与信誉的体现,说明商标权利主体对商誉保护的主动意识不强,如虚假信息导致投资市场索赔等事件,对商誉形成的负面效应引起关注。三是知识产权持续维护力度有待提升。知识产权保护需要申请权利、维护权利、侵权救济等全链保护程序,但由于缺乏专业人员及相应机制,知识产权持续维护相对薄弱。四是对其他主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待提高。知识产权保护不仅需要权利主体自身提升保护意识,其他主体也应提升依法履行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意识。如关联企业之间,尤其是上下游企业之间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四)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执行尚需强化

为加快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国际基本规则的对接,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进行了持续性建设。法律法规方面,我国全面修订了《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律,并在《民法典》中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规范。中央政策方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助力创新创业的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性文件。地方政策方面,各地积极出台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政策。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制定对于发挥知识产权对创新创业活动的激励作用,促进创新创业要素合理流动和高效配置具有引导作用,但制度执行的成效尚需强化。如知识产权的收益分配规则对激发创新主体内生动力会产生较大影响,但知识产权利益分配机制的创新,还处于探索阶段。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制定优势,有待于进一步强化为运用优势与执行优势,使法规法规政策进一步实现其规范功能与社会功能。

三、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建议

从前期经验来看,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保护创新成果、激发创新热情、营建创新生态的作用是明显的,但仍需实务界和学术界全面客观看待、分析、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难点问题。结合现阶段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基础和客观需求,笔者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定位

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定位,是制定公共政策、出台具体举措时首先要考量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大保护力度、提升保护效率是关键,在实践中,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明确量质齐升的价值定位尤为重要。

第一,量质齐升的价值定位与我国顶层布局一致。当前,以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生物医药、量子科技等代表的科学技术创新与日俱增,完成从“中国制造”到“中国创造”的转变对于我国未来发展具有战略意义。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具有保护私权和维护社会福祉的两元价值目标及价值体系。[4]国务院于2015年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提出要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由此可见,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顶层制度设计与政府工作目标定位在于促进知识产权质量提升,提高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专利的拥有量,引导经济结构优化,提升综合竞争实力。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选择,需要从追求“短期效应”转变为“长远发展”,从追求“数据提升”转变为“量质齐升”,以正确的价值定位确保地方公共政策的有效运用,实现知识产权保护全系统与顶层设计布局一致。

第二,量质齐升的价值定位更为适应国际秩序规则。《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将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目的表述为:“包括发展的目的与技术目标,明确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实施,应有助于促进技术的革新、转让和传播,有助于社會和经济福祉的提高。”因此,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选择,从单纯追求数量扩张向量质并行的转换,不仅有利于知识产权有效保护与转化,也有利于与国际基本秩序保持一致,更好地适应国际贸易规则。

(二)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协同成效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业已形成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双重机制,在此基础上,可以进一步统筹职能部门的协同机制。

第一,构建知识产权大司法体制。[5]2019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正式挂牌办公。北京、上海、广州、海南分别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南京、杭州、武汉、成都等二十城市设有知识产权法庭。授权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法庭等,为实行知识产权案件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审判组织模式提供了基础性条件。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优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深化知识产权审判制度改革,是未来知识产权保护司法实践应深耕细作的重点。

第二,优化海关保护机制资源。海关在打击进出口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协同配合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治理、商标海外布局指导、参与全球知识保护等方面发展着专门保护作用。日本知识产权学家荒井寿光将海关监管人员与专利申请审查人员、法院专业法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者等并称为知识产权人才。[6]2020年我国海关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6.53万次,查处进出口侵权嫌疑货物6.19万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实效不断提升。在国际合作更为深入的背景下,通过探索完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配套措施、健全知识产权侵权的海关立体防控体系等措施,挖掘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潜在优势,进而形成海关保护与行政保护的合力机制。

第三,提升协同保护能力。推进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对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进行司法确权,赋予行政调解司法意义上的形式确定力与强制执行力,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效率;探索在京津冀地区、长三角地区、珠三角地区等区域,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协同机制等。

(三)系统布局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体系

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的公正政策体系,可以依据社会经济发展基础和自身特点因地制宜制定政策,同时还要关注公共政策的系统性,有效发挥公共政策的指引功能。

第一,以系统观念构建公共政策体系。公共政策是有机组成体系,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政策的实效,不能仅依托于单一的专门制度规定,要通过政策联动强化政策功能。换言之,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政策既要依托于知识产权创造、应用、服务等制度规则,形成知识产权完整政策体系;也要依托于产业政策、贸易政策等其他公共政策,实现不同领域政策内容的协调一致。以系统观念构建多层次多领域政策联动体系,以有效发挥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规范功能与社会功能。

第二,善于运用公共政策的激励措施。惩戒与激励措施对行为主体的行为选择具有引导作用,建议知识产权公共政策通过激励措施强化保护效能。如针对知识产权创造阶段的保障需求,公共政策可以激励机制鼓励专利申请前评估、及时申请专利、保证科研人员对其科技成果的收益权等,将激励措施有效转化为自主创新的外在驱动,以有效发挥公共政策的指引功能。

(四)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专业能力

知識产权保护具有专业性与复杂性,涉及权利申请、信息披露、价值评估、推广维护、权利救济等多个环节,须综合运用法律、管理、金融等多领域专业知识,持续完善保障体系,提升专业保护能力。

第一,构建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依托于各地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等现有载体,建立集专利、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信息和服务于一体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在公共服务平台中,纳入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等服务模块,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效率;对不涉及保密要求的知识产权信息资源等提供查询模块,提升公共服务的便捷性;设置重点产业的知识产权分析报告与发展趋势预测模块,推动重点产业创新发展;加强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建设,尤其关注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体系的建设。在统一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基础上,提供电子办理、邮寄送达等多元服务方式,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效率。

第二,积极培育发展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知识产权保护涉及知识成果价值评估、知识产权持续维护、知识产权侵权救济等专业领域,需要法律服务、经纪服务等多项专业服务。围绕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需求,支持发展专利申请、成果转移、科技咨询等专业服务机构。探索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建设标准与服务规范,促进专业服务机构向体系化、标准化方向发展,为权利主体提供专业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三,鼓励高校院所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的专业人才队伍。高校院所是创新主体的主力,在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对高水平知识产权服务的需求更为迫切。通过阶梯式人才队伍培养计划培育专门工作人员,承担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的专业性工作,以专业队伍的专业能力提升高校院所的知识产权质量效益,促进高校院所知识产权保护的规范化、专业化。同时,利用专业知识产权保护人才队伍资源,组织开展知识成果转化政策及产权保护培训,提升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五)营建知识产权保护的创新生态

知识产权文化是知识产权制度实施的深层次社会基础。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运行,要依托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市场和文化环境。实践中应调动全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开展形式多样的知识产权文化活动,为知识产权保护营建良好氛围。

第一,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工作。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的宣传,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知识进党校、进机关、进企业,普及和提高全民尤其是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推动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培养全社会知识产权权利观念和规则意识,社会主体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和规则达成共识、认同、内化,进而营建良性互动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第二,融合多元力量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本世纪初,韩国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战略工具,以系统化社会基础提升知识创造力和知识产权竞争力,从工业化国家转型为创新型国家。知识产权保护需要集中政府、企业、社会等多元主体力量,形成合力,并形成协调配合的体系,营建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整体氛围。

创新主体最直接最有价值的产出是知识产权,而知识产权价值的实现须以知识产权保护为保障。须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专业化与规范化,为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促进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建设保障。

参考文献:

[1]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科学院第十九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四次院士大会上的讲话[EB/OL].新华网,(2018-05-28)[2021-06-27].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leaders/2018-05/28/c_1122901308.htm.

[2]吴汉东.知识产权精要:制度创新与知识创新[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

[3]国家知识产权局.2019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R].2020.

[4]张广良.知识产权价值分析:以社会公众为视角的私权审视[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6):142-149.

[5]易继明:构建知识产权大司法体制[J].中外法学,2018(5):1260-1283.

[6]〔日〕荒井寿光.知识产权革命[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7.

[责任编辑、校对:党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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