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的产品损害证明责任分配

2021-12-05 07:58
关键词:销售者操作员生产者

王 雯

(中国民航大学 法学院,天津300300)

低成本、高性能无人机的出现,促使了无人机操作员数量的激增和各行各业的发展,物流业用其进行配送、农业用其进行植保,娱乐传媒业用其进行拍摄,政府用其进行技术侦查等。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商业化的可行性,无人机的市场占有量还会持续增长,但是目前我国无人机飞行空域的不确定、无人机操作员操作水平的参差不齐,无人机技术的操作复杂以及无人机行业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是导致无人机在飞行过程中发生碰撞、坠毁以及飞失的重要因素。

互联网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我们想要的商品都可以通过网络下单进行购买,而无人机跟手机、电脑等高科技产品一样,消费者只需在网上选择想要购买的机型然后点击付款即可,并不强制要求消费者掌握无人机操作技术,我们也无法判断购买的无人机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尽管在消费者购买无人机时,销售商同时会将无人机产品使用手册放在产品中同时邮寄给消费者,但是并没有强制性要求无人机操作员完全掌握无人机飞行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无人机用户,尤其是个人娱乐用户对于无人机技术的掌握不是特别的娴熟,因此,如果无人机操作员无法完全操作无人机的飞行或无法准确预估无人机在飞行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危险或发生的故障,那么在无人机飞行时,若发生问题,无人机操作员将无法避免或降低无人机带来的危险。

由于无人机行业属新兴行业,我国对于无人机的法律规制体系并不是十分的完善。我国关于无人机运行的规定主要零星规定在《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规章)、《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征求意见稿)》(规章)、《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标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标准)、《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标准)、《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标准)中,但是其中对于无人机飞行的具体空域、无人机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或侵权行为时的责任分配都没有进行明确的约定。

通过对无人机在现实生活中发生坠毁/飞失相关案例的分析,有助于明确无人机坠毁后的责任承担主体并且进行合理分配,进而促使无人机操作人员提高操作技术、无人机生产厂商提高生产标准以及促进我国无人机行业法律法规的完善。

一、无人机坠毁后的责任分配模糊

无人机凭借着便携性、易操作性以及成本低的特点被无人机爱好者青睐,但是因无人机产品自身可能存在质量问题或无人机操作员在操作无人机时未尽到安全谨慎的注意义务从而导致无人机在飞行中坠毁的案例频发。如何判断是由何种原因导致无人机发生坠毁以及如何确定无人机消费者、无人机操作员、无人机生产者以及无人机销售者的具体责任标准则是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困境。

1.无人机产品质量是否存在缺陷的举证证明责任不明

在产品缺陷侵权案件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是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产品缺陷的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直接影响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认定,也事关判决结果。但是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对规范的解释还是具体案件的适用上,对于产品质量是否存在缺陷的举证证明责任并没有明确的分配。

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同原因造成无人机失控飞丢或坠毁有不同的责任分配,在蔡某诉深圳市飞拍科技有限公司一案①参见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8 浙0782 民初20196 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虽然无人机操作员未能举证证明其飞丢无人机系无人机生产厂商过错造成,但也不能排除无人机操作员将无人机飞丢的结果与无人机自身续航时间之间是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的,因此最后判定无人机生产厂商承担20%的责任;在肖某诉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一案②参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 民终2796 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结合无人机操作员的试飞环境及无人机生产厂商的数据分析报告以及双方的陈述等认为无人机坠落的最大可能性是因为无人机与周围的障碍物发生碰撞导致无人机失控发生坠落。鉴于无人机操作员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操作符合用户手册要求,且亦无证据证明涉案飞行器存在质量问题的相关证据,故法院对于无人机操作员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在董某诉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③参见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8 民终2503 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无人机操作员购买的飞行器确系大疆公司的产品,大疆公司虽提供了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但不能证明无人机操作员飞行器失控丢失系其自身操作不当所致,从无人机操作员丢失飞行器当日即告知大疆公司、发送飞行记录以及大疆公司同意五折价惠无人机操作员飞行器的行为可以看出,大疆公司对其飞行器丢失并无异议,无人机操作员主张大疆公司赔偿飞行器的价值,事实清楚,予以支持。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无人机产品质量合格与否的证明责任没有明确的约定,主要有以下三种责任分配方式:①由无人机操作员承担证明其购买的无人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②由无人机操作员和无人机生产厂商共同承担证明无人机产品质量合格与否的举证责任即法官裁量型分配证明责任;③由无人机生产厂商承担证明其生产的无人机产品质量合格的举证责任。

因此,若对无人机发生损毁时的证明责任不予以明确规定,那么同样的事实在不同的法院就会有不同的裁判结果,这样有违法律的公平正义性。

2.无人机操作员应当尽到的安全谨慎义务不明

根据《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将无人机系统驾驶员实施分类管理:①无需执照管理,由无人机系统驾驶员自行负责;②获得驾驶员执照并由局方实施管理。其中无需执照管理,由无人机系统驾驶员自行负责的无人机主要是在如下区域内飞行或符合相关无人机重量的规定:一是在室内运行的无人机;二是I、II 类无人机④I 类无人机指的是空机重量大于0kg 小于等于0.25kg,II 类无人机指的是空机重量大于0.25kg 小于等于4kg,起飞全重大于1.5kg 小于等于7kg。(如运行需要,驾驶员可在无人机云交换系统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应包括驾驶员真实身份信息、所使用的无人机型号,并通过在线法规测试);三是在人烟稀少,空旷的区域进行试验的无人机。

在无人机技术被大众广泛知晓并运用的今天,多数购买无人机的操作人员并没有严格遵守并执行《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的规定,甚至对无人机生产厂商向其发放的用户手册不仔细阅读,对于无人机在飞行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事项,尤其是无人机的飞行空域,飞行环境等飞行条件也只是粗略地看看,并没有铭记于心,他们只是初步了解无人机的使用方法,以致于他们在没有考察或没有充分考察飞行条件是否适合无人机运行的情况下就操作无人机,最后造成了无人机坠毁或伤害到地面第三人的结果。

3.无人机产品缺乏统一的技术质量标准

无人机作为航空产业中的新型产品,存在着技术门槛低、技术标准欠缺、缺乏适当的准入制度等问题,由此导致无人机在生产质量上缺乏控制,增加了安全隐患。[1]根据中国产业信息网发布的《2019年上半年国内注册无人机达33.9 万驾,较去年猛增6 万驾,民用无人机竞争转向工业级》中指出:截至2018年,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实名登记无人机27.2万架,民航局颁发无人机驾驶执照4.3 万本,4049 家企业取得经营许可证,社会资本投资热度持续上升。[2]但是截至目前,我国的无人机产品没有统一的技术质量标准,国内尚未形成权威的研发、制造体系,国内从事无人机制造和销售的企业都是依据自己的标准进行生产,质量参差不齐,难以保证无人机产品的性能和适航性。无人机产品质量标准作为无人机产品的技术依据,在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相关无人机管理机构、中国无人机产业创新联盟以及工信部一直致力于促进无人机产业发展、技术标准和法规建设。2018年,工信部印发的《无人机制造企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了无人机制造企业的成立条件,并对无人机的产品要求及质量控制进行了粗略的规定,但是没有对无人机产品质量进行统一的规定,也没有规定无人机制造企业在违反规定情况下应当承担的责任。

民航飞机必须具有产品型号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适航证等多个证书,才可以获得批准上天飞行。但是我国对于无人机飞行没有明确的标准,目前国内研制生产无人机的企业有上千家,有上千种无人机型号,每家企业采用的型号标准都不一样。因此,应当对无人机市场加强监管,明确无人机企业的生产技术标准从而设置无人机企业的准入门槛从而把握好无人机的生产关,对各种型号的无人机进行分类管理,尤其是对大型无人机进行型号审定,进行生产许可,开展适航审定。

二、无人机坠毁后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

国内外关于证明责任分配持有不同的观点,英美法系学者认为,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因案而异,应当由法官综合考量案件的各种相关因素之后再确定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确定具体事实的证明责任;大陆法系学者,尤其以德日国家学者为代表认为,尽管很难确定证明责任的承担主体,但是明确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对于法官审理案件是必要的前提。德国罗森贝克学者提出的 “规范说” 主张各当事人对有利于自己的规范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但具体分配时要根据实体法规范结构之间的相互关系把握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则。[3]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证明责任分配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普遍采用德国罗森贝克学者提出的 “规范说” 。

在明确无人机产品的消费者、实际操作人员、无人机生产者以及无人机销售者承担的证明责任之前,应当明确各主体应当履行的义务。例如,无人机的生产者以及销售者在制造或销售无人机时应当尽到如下义务:①无人机产品自身质量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②尽到足够的提醒警示义务即应当为每架无人机配备一份用户手册,告知无人机操作员在使用无人机应当注意的事项;③审查无人机经销商的经销资质并确保将无人机销售给具有相应资质或具备操作能力的消费者[4];无人机的消费者或操作员在操作无人机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用户手册的规定、确保无人机飞行时应当符合基本飞行条件且不得将无人机出借或赠与给不具备操作能力的人员使用。

1.无人机产品的消费者、实际操作人员、生产者以及销售者应当合理分担无人机产品缺陷的证明责任

我国目前尚未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无人机产品责任进行约束,在解决司法实践中无人机产品质量责任问题时,只能参考《产品质量法》《产品责任法》以及《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由于其提供的产品具有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方面的损害而应当向受害者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5]由此可见,产品责任有以下构成要件:一是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缺陷;二是受害者因使用存在质量缺陷的产品受到财产或人身损害。显而易见,产品缺陷的证明责任分配对案件结果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产品责任侵权的特殊性在于产品的设计过程、生产过程以及警示方面都具有复杂性和较高的技术指标,因此产品缺陷的证明责任的分配将关系到案件结果。在产品质量的判断方面,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前提是产品是否符合产品的安全标准以及行业质量标准,因此通常可以认定其存在产品缺陷。但是如果产品本身符合相关标准,但是存在着危及他人人身或财产的不合理危险性时,仍可被认定为缺陷产品。但是判断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险是需要借助科学技术的。若原告证明产品存在缺陷,被告可以应用的防御手段包括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或损害是因原告不当使用造成的。无论是主张权利的原告还是处在防御地位的被告,他们承担产品缺陷证明责任既有优势也有劣势,对于主张权利的原告而言,他们对产品的构造,生产过程以及相关技术并不了解,因此他们无法准确判断产品缺陷。但是他们清楚地知道自己是如何使用产品,以及产品是何时在使用过程中自身发生问题的;对于处在防御地位的被告即产品的生产者以及销售者而言,他们对于产品的质量标准、生产流程以及产品技术要求十分熟悉,生产者的生产技术直接决定了产品质量的高低,但是若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也并不完全取决于产品自身质量的高低,产品使用者的使用方式同样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若产品使用者违反生产者的产品使用说明即无人机操作员在操作前不对无人机的飞行区域、飞行环境、风力等飞行条件进行观察或者没有保证无人机自身具有电量充足、机身完整等良好的飞行前状态,一意孤行地操作无人机从而导致无人机坠落或击伤他人(物),那么产品自身损毁的责任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就显得不公平了。但如果此时需要生产者或销售者证明产品损毁是因产品的使用者使用不当造成就十分困难。

经济分析法学的代表人物卡拉布雷西在分析产品缺陷责任的责任分配时,设定的范式为: “谁有能力以更高的成本为代价来避免产品责任事故,谁就应该为事故负责任,所以,营业者完全有能力通过提高产品价格,为产品造成的损失进行保险,因此,营业者应该为自己造成的损失买单。但是,在确定侵权行为的责任分配时,必须考虑该侵权行为的社会实用价值。”[6]卡拉布雷西从收益和成本衡量的分配正义角度出发,认为生产者和销售者作为产品责任中强势的一方在没有规避产品事故发生的情况下应当对消费者及他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笔者认为将产品责任单纯地分配给生产者及销售者承担是不合理的。但若将产品缺陷的证明责任分配给生产者及销售者,有益于推动其提高生产工艺、改进产品缺陷、提高产品质量,进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也存在因此伤害到生产者及销售者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风险,隐含着刺激生产者及销售者追求过度保险,从而抑制生产力的发展,影响社会效率的忧虑。[7]51

2.生产者及销售者负有证明无人机产品符合相关技术质量标准及不存在不合理危险性的证明责任

从无人机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一系列案件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由于无人机行业欠缺相关的质量标准及技术标准,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较为依赖生产者及销售者出具的检测报告以及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这样对于无人机消费者而言显失公平。

正因为无人机生产者掌握了无人机的产品构造、产品用材、产品性能以及研发技术,因此要求其对无人机产品符合质量标准以及不存在不合理危险性承担证明责任,若其无法证明则需向无人机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无人机销售者作为从销售无人机行为中直接获取利益的一方,其必然要求对其销售的无人机是否存在质量瑕疵或缺陷承担证明责任,原因有二:一是无人机销售者相较于无人机生产者,便于为受害者主张权利,降低受害者的维权成本;二是无人机销售者以及无人机生产者对缺陷无人机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的不是真正连带赔偿责任,可以促进无人机销售者将无人机生产者拉入诉讼程序中,与其共同承担无人机是否存在质量瑕疵或缺陷的证明责任。[8]

在国家及无人机行业制定并出台相关的质量标准之前,无人机生产者应当将企业自身制定的无人机生产标准附在无人机产品的用户手册当中并对无人机操作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当尽到的安全谨慎义务进行明显的提示说明,从而督促无人机消费者认真履行自身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若消费者购买的无人机产品因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时,无人机产品的质量标准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参考依据,法院可采取同型号无人机产品作为样品判断其是否存在缺陷。

但是,即使无人机的生产者及销售者证明其销售的无人机产品符合产品标准也并不能排除产品存在缺陷的怀疑,其还应对无人机不存在不合理危险性承担证明责任。当事人要证明产品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除了依靠法官司法认知经验原则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事实推定外,可以依靠的重要证据方法就是鉴定意见。[7]52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借助民航领域尤其是无人机研究领域的专家针对发生质量争议的无人机产品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从而证明发生质量争议的无人机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性。除此之外,我们还应当考虑的一种特殊情况就是,若发生质量争议的无人机产品发生灭失,则无人机消费者面临着举证不能的困境,此时需要无人机生产者及消费者负担诉讼协力义务即提供具有实质相似性的产品作为鉴定材料。

3.无人机操作员应当证明其使用无人机时尽到了安全谨慎的注意义务

无人机操作员作为实际操作无人机的人员,完全掌握无人机发生故障时的情况,如果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操作无人机时是严格按照无人机生产者提供的用户手册进行操作并尽到了安全谨慎的注意义务的,那么即使无人机生产者及销售者证明其向无人机消费者销售的无人机产品符合质量标准且不存在不合理危险的,也可以判定由无人机生产者及销售者承担责任,促使其提高无人机产品的生产水平及产品质量。那么,无人机操作员应当如何证明其尽到了安全谨慎的注意义务呢?第一,无人机操作员应当充分证明其是按照用户手册的说明进行无人机操作的,一方面其在操作无人机飞行前对无人机状态进行了充分检查从而确认其满足飞行要求,另一方面对购买的无人机使用方法已经完全了解并可以正常操作;第二,应当充分证明其是在充分考察了无人机的飞行环境、风力影响等飞行条件下对无人机进行操作的,例如,其是在适合无人机飞行的飞行区域内进行操作的;第三,应当在法律法规的允许飞行范围内进行操作,不得在国家以及地方政府禁止飞行的区域内进行操作。因为无人机操作员的个人利益相较于航空器上乘客安全、稳定的航空运行秩序以及国家安全利益而言,后者尤为重要。若无人机操作员在操作无人机时未尽到安全谨慎的注意义务,则其应当按照自身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过明确分配无人机产品损毁的证明责任,不仅可以促进无人机行业尽快制定一套明确且严格的无人机产品质量标准,提高无人机产品质量,尽量避免因无人机产品自身质量问题引发的无人机自身坠毁或侵犯他人权利的事件的发生;同时可以规范无人机操作人员的操作行为,使无人机操作人员在操作无人机时应当履行充分的安全谨慎义务,进而保证无人机消费者、无人机操作人员、无人机生产者以及无人机销售者的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同时可以保障航空器上乘客以及机组安全、航空运行秩序以及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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