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技术在民航防疫中的应用问题及法律应对

2021-12-05 07:58王樱琦
关键词:测温个人信息旅客

李 彤,王樱琦,邵 荃

(1.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江苏南京211106;2.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民航学院,江苏 南京211106)

在疫情防控的长期斗争中,民航领域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民用航空运输中的一些固有特征加大了疫情传播的风险,机场人员流动性较大、往来目的地多元化,飞机航行中空间密闭、座位间距小等特征均增加了病毒传播的风险,需要高效的非接触式防控手段保驾护航。人工智能技术在民航防疫中可以满足相关技术要求,但需要注意该项技术应用中的一些法律问题尚待理清,需对该技术应用时的权利依据、应用边界和应用标准进行确认,以使其在法律框架内发挥良好的疫情防控效能。

一、人工智能技术在民航防疫中的现实应用

与传统技术相比,人工智能技术的优势明显,可以学习且可被再训练,而不需要修改程序。它有一套神经网络技术,只需要通过大量数据训练它,它就能改进网络模型,让识别率提高至99%以上。[1]在疫情来势汹汹之际,人工智能技术在民航机场的应用提升了疫情防控的效果,尤其对快速筛查体温异常者、及时锁定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者助力甚多。

1.AI 热成像测温技术

人工智能技术与现有技术的结合能够更好地满足疫情防控的需要,其中以人脸识别热成像测温技术为典型代表。该技术的应用可达成两个基本目标。

第一,快速精确测温。电子红外热成像筛查技术是对体温进行快速筛查的通用技术,有明确的国家标准。依托该项技术的测温仪器和相关系统已得到了广泛应用。在民航机场和国家口岸这类人流量较大的公共空间,适用的测温仪器和相关系统应满足测温速度快、可多人同时测量、环境自适应能力强的要求。依据相关研究,红外成像快速测温系统能够有效完成上述任务目标。[2]不仅如此,红外成像快速测温系统不需要近距离接触被测对象,可以通过远距离扫描头部皮肤实现检测要求,这一性能避免了二次传染的风险,是上佳的测温方式。

第二,快速识别发热人员信息。以计算机为技术应用媒介,并依托现有的个人信息库,人工智能技术通过内部算法的不断升级已能达到良好的识别效果。在民航测温领域所使用的该项技术,主要借助对人员面部关键信息的抓取,相关图像的处理,并对照已有数据信息,达成快速匹配目标人物的效用。

2.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实现对旅客行踪信息的快速确认

新冠病毒的特点之一是存在潜伏期和无症状感染者,这导致某些病毒携带旅客在具备传播风险情况下,因不具备发病特征而能顺利通过AI 识别测温系统。这些感染者在离开机场或乘坐飞机长途旅行后,可能会出现发病症状,甚至成为确诊病例,此时需要追溯旅客的行踪轨迹,为寻找密切接触者提供信息依据。

智能摄像头和智能地勤机器人都可达成类似的适用目标。在机场和民用航空器的智能摄像头联合进行人员轨迹追踪,可获取旅客的人脸信息和移动情况。智能地勤机器人也能与机场各处的摄像头进行联动,快速抓取人脸信息,助力行踪信息的精准追溯和对密切接触者的确认。

二、数据共享的趋向:人工智能技术在民航防疫应用中的权利依据

人工智能技术对各类数据的处理权,与数据权利和数据共享的问题密切相关。强调个人的数据权利会限缩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空间,而扩展数据共享的范围,又可能导致个人信息的侵权风险。 “法律系由于社会生活之结果而成立之状态。”[3]法律需要回应社会现实,以期达成双方利益的动态平衡。

从社会的发展状态看,数据共享是大势所趋。 “在大数据时代,数据的开发与再次利用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数据共享,数据共享成了大数据公司重要的盈利模式,没有数据共享,将难以对数据进行二次开发,数据也难以成为财产,数据产业也难以发展。”[4]由此对各类数据的处理权应在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中得到基本保障, “私权领域的数据权利保护仅在公权领域获得了极小的胜利,‘数据共享’才是未来发展的主要趋势。”[5]

从法律规定看,人工智能技术在民航疫情防控中的应用存在合法的权利依据。AI 热成像测温技术涉及对相关人员的体温采集和对人脸信息的识别。在公共场所,基于疫情防控这一公共利益的要求,人工智能技术可以对体温和人脸信息进行必要的处理。

第一,体温信息的处理权。AI 热成像测温技术中涉及对旅客健康信息中的体温信息的采集和处理。旅客无论是否有中国国籍都有义务接受体温检测。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32 条的规定,机场及相关国境口岸有及时发现病人的义务。通过测温方式来锁定潜在的病人是成本最小的管控方式。进入民航运输领域的旅客也有义务接受测温,无权强闯测温区域或以服用降温药等方式逃避体温检查,如以不法手段掩盖发烧的事实,并造成疫情扩散的严重后果还可能就此承担刑事责任。

依据《国际卫生条例》第23 条的规定,在缔约国认为个人可能成为传播疾病来源时有权了解旅行者的目的地,了解其旅行路线,检查健康文件;和(或)进行实现公共卫生目标的侵扰性最小的非创伤性医学检查。用红外热成像系统的测温系统不直接接触被测温者,明显不属于创伤性的医学检查,由此外国旅客在疫情期间也负有接受该系统测量体温的义务。

第二,人脸信息的处理权。对人脸信息的处理权与法律界定的相关民事权益的边界有关。人脸信息的处理权涉及肖像权的保护边界。《民法典》对肖像权的保护规则进行了完善,强调肖像权是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并规定了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使用、制作、公开肖像。上述规定明确界定了保护肖像权的法定框架,在这个框架内采集和处理肖像信息一般应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任何的权利如果没有限制必将导致滥用,对肖像权进行合理限制也是应有之意。《民法典》第1020 条规定,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可以不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这表明自然人所享有的肖像权受到法律保护,但也存在权利行使的边界,包括义务履行和公共利益的需要。由此可见,自然人享有肖像权,但接受测温是合法义务,对肖像信息的处理符合疫情防控这一公共利益目标。

人脸信息的处理权涉及生物识别信息的保护边界。生物识别信息属于个人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的保护规则是获取个人信息,需要以保护信息安全为前提条件,不得非法处理个人信息。《民法典》第1034 条将生物识别信息作为个人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第1036 条规定,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合理使用个人信息不构成侵权。由此可见,出于疫情防控这一公共利益的要求,人工智能技术对人脸信息这一生物信息识别的处理权是有合法依据的。

三、私权保护的需要:人工智能技术在民航防疫应用中对个人信息的处理边界

人工智能技术和庞大数据库的强强联合,提升了对个人信息识别的速度和精度。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对庞大数量的个人信息的处理可以找到合法的权限依据,但也不能忽略对个人的民事权益的保护。 “法律秩序关注的是,人类不必像哨兵那样两眼不停地四处巡视,而是要能使他们经常无忧无虑地仰望星空和放眼繁茂的草木,举目所及乃实在的必然和美好,不间断的自我保存的呼救声至少有一段时间沉寂,以使良心的轻语终归能为人们所闻。”[6]在保护公共利益的要求下,私权可以适当让渡,但不可无节制地被消耗。 “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7]既承认权利,又划定边界,正体现了此种中道的权衡。

1.在民航防疫中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

在民航防疫中,注意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势在必行。第一,民航领域出于航空安全和疫情防控的要求,对个人信息的采集和应用范围更广,包括人脸、指纹等生物信息都被纳入收集范围,并与数据库进行对接,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快速识别。第二,民航领域对个人信息的采集和识别具有强制性。鉴于飞机是现有移动速度最快的交通工具,期望快速到达目的地的长途旅客几乎没有选择权,一旦选择该种交通工具,必须允许应用于民航领域的人工智能技术对相关个人信息的处理。第三,人工智能技术在民航领域的应用主体是机场或民航企业,属于商业主体, “商家的‘经济人自利倾向’往往会导致数据收集发生功能潜变,即收集数据的最初目的被无声地、难以察觉地扩大到包括用户未知情和非自愿的范围。”[8]商业主体对个人信息的采集和处理难以剥离商业目的,这使相关信息的使用目的呈现复杂化倾向,有可能会偏离疫情防控的基本目标,存在对个人信息的滥用可能,个人信息安全可能存在着风险隐患。

2.人工智能技术在民航防疫中处理个人信息的边界

人工智能技术识别精度的提高离不开对大量数据的处理。 “人工智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提出了新挑战。身处大数据时代,大数据记载了我们过去发生的一切和现在发生的一切,并能准确地预测我们的未来。”[9]欧盟在《一般数据条例》中确定了数据最小化原则,除非各成员国立法授权,对生物特征数据、健康数据的处理应被禁止。[10]在人工智能技术利用个人信息进行深度学习的过程中,需要平衡个人信息保护的客观需要,因此在民航防疫中,人工智能技术对个人信息的处理应以法定框架为限定边界。

第一,信息范围的限定。人工智能技术可处理的个人信息范围应以疫情防控和航空安全的目的为必要边界。可处理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人脸信息、指纹、电话号码、住址、行踪信息、健康信息。基于信息采集必要性原则,虹膜等其他生物信息不应纳入可处理范围。同时,应注意剥离私密信息,比如同行者的个人信息也可纳入处理范围,但出行目的、同行原因和相互关系不应纳入处理范围。另外,对体温信息之外的健康信息处理需要谨慎,比如鉴于高空飞行中的特殊机舱环境和对保障旅客航行安全的目的考虑,航空公司会要求旅客提供某些疾病和身体状况的诊断书,但这些健康信息不是疫情防控所必需的,属于个人隐私范畴,不应纳入疫情上报的信息范围。

第二,适用场域的限定。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处理信息应在民航领域的公共区域进行,一般包括机场的主要出入口、行李区、安检区、登机区和民用航空器中。因疫情防控需掌握行踪轨迹确定密切接触者,相关信息的采集和处理也可在机场的消费场所进行。不得在卫生间的门口和内部设置信息处理装置,即便有密切接触者的可能性,但这属于私密场所,不符合个人信息处理时的基本要求。

第三,采集方法的限定。应在机场主要出入口设置告知牌,明确告知旅客,需要采集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具体类别和使用方法,并向旅客说明相关信息的采集处理目的是疫情防控和民航安全的需要。同时应向旅客告知存储和处理相关信息的部门和联系方式,这有利于旅客在发现相关信息出现错误时,有渠道向相关部门反馈。

四、风险社会的应对:人工智能技术在民航防疫应用中的标准化

科技的发展在给人们生活带来实质便利的同时,也在不知不觉中将人类社会带入了风险社会的时代。各类新型技术层出不穷,迭代速度极快,人们沉迷于新技术的红利往往对其背后尚未放大的风险因素视而不见。 “当我们从法律和科学的意义上来根据风险界定的总的标准去衡量各种风险时,我们会发现有些仅具有很小影响的、不会构成多大事故和灾难的风险还够不上风险界定的总的标准,还算不上确切意义上的风险,对这一类风险我们通常是从法律和科学层面上忽略其存在。”[11]但这种做法是极其危险的,不受控制的新技术为人类社会带来深度负面影响的例子已屡见不鲜。在人工智能技术的规制方面,风险社会理论能让我们在未雨绸缪的规则设定上保持必要的警醒。标准化是消弭技术应用风险的一种有效手段。

人工智能技术的特点使其在民航疫情防控中具有突出优势。鉴于人工智能技术对民航疫情防控的重要性,为了提升应用效果,避免技术应用中触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具体应用需进行标准化管控,力求从技术指标、人员配置和信息处理等三个方面实现标准化的规制目标。

1.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效果的标准化

结合民航防疫中的特殊要求,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效果的标准化界定应从如下方面着手:

第一,人工智能技术的测试标准应与国际接轨。在民航领域疫情防控中所应用的人工智能技术应达到现行最高的测试标准。如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IST)曾发布人脸识别算法测试(FRVT),该测试的发布目的是测试人脸识别技术的精度,尤其是在面部摄像环境不佳的状态下确定相关技术的识别能力。①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https://pages.nist.gov/frvt/html/frvt_quality.html,2020年6月1日访问。结合人脸识别技术的发展水平,并考虑到疫情防控是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事项,在民航防疫领域所使用的人脸识别技术应符合高标准的要求,设定的技术指标应反映现阶段国内外的最高研发水平。

第二,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效果的测评环节应引入竞争机制。目前从事人工智能技术开发的企业数量较多,可引入一定的竞争机制,以达到优中选优的目标。对人工智能技术相关产品的采购应由机场设备采购部门负责,可考虑采用招投标方式,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主导招投标环节,以保证最优产品进入采购清单。

第三,在人工智能技术测评中应着重关注如下两个要点:①人工智能技术需具备较强的抗干扰能力,能够有效应对背景干扰和脸部遮挡等特殊情况。旅客在疫情防控期,大多会配套口罩,部分面部特征会被遮挡。另外人脸识别需要在公共区域进行,会受到背景因素的干扰。上述情况对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②人工智能技术需具备较快的信息处理速度。民航领域是旅客吞吐量较大的交通领域,旅客人数逐年增长。现阶段出于疫情防控的需要,进行了旅行限制,旅客总量有所减少。如2020年3月,国内和国际航线的旅客运输量为1514.6 万人,同比减少53.9%。②中国民用航空局:http://www.caac.gov.cn/XXGK/XXGK/TJSJ/202005/P020200520373795001941.pdf,2020年6月1日访问。但总体来看,旅客的吞吐量仍保持在千万这一较大数量级上。面对如此巨大的人群信息,人工智能技术的处理速度需要达到较高标准。这有利于减少人员聚集,避免在排队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密切接触。

2.维护和操控人工智能技术的人员配置的标准化

操控和维护人工智能技术的相关人员应符合基本的资质标准,这一标准的设定既要有利于人工智能技术发挥正常的应用效果,也要避免该项技术的应用给旅客的民事权益造成损害。

第一,人工智能技术须有工程技术人员的随时维护。人工智能技术的特点之一是,可通过深度学习和完善算法来逐步提升适用效果,因此需要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随时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调控。

第二,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不能完全自动化,需有操控人员的及时复核和监控。人工智能技术尚处于弱人工智能阶段,尚无自我意识,还未取得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法律上的人应具有理性人的基本特点。 “没有理性的东西只具有一种相对的价值,只能作为手段,因此叫做物;理性不仅指人类认识可感知世界的事物及其规律性的能力,而且也包括人类识别道德要求并根据道德要求处世行事的能力。”[12]从理性人的意义上看,人工智能技术的有效应用离不开人力的辅助,需要相关人员进行适时监控。针对需要进行重点监控的旅客,应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效果进行来自操控人员的二次复核,以保证识别结果的准确度。

第三,人工智能技术的操控人员应具备基本的法律常识和保密资质。应对操控人工智能技术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法律培训,使其了解人工智能技术可应用的场域和可处理的信息类别。人工智能技术的操控人员应明确相关法律边界,不得对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得到的识别信息进行录像翻拍,也不得通过微信、微博等媒介私自发布和传播信息。

3.人工智能技术所涉识别信息处理流程的标准化管控

个人信息可从机场、民用航空器中所设置的前端设备或从各大航空企业所开发的旅客健康申报系统中被采集,并通过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形成对防疫工作有重要价值的识别信息。这些识别信息与传染病患的个人情况有关,包括但不限于人脸信息、姓名、性别、体温、家庭住址、行踪轨迹等信息。鉴于识别信息中可能涉及不宜公开的私密信息内容,为了保证旅客应享有的民事权益不受损害,对这一识别信息的后续处理环节应确定标准化的管控流程。

识别信息在一般情况下属于个人信息,可依据《民法典》中有关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规则加以保护。疫情防控中所涉及的识别信息,承载了疫情数据,与国家公共卫生安全息息相关。因此可以比照《保密法》中的规定来设定较高的保护标准。识别信息中不涉及个人隐私的部分,出于国家疫情防控的需要,可以由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公开,据此可依据《信息公开条例》和《传染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设定标准。

第一,识别信息的存储和传输应遵循加密的技术标准。根据《保密法》第24 条的规定,有关单位应当避免在非经防护的情况下,进行涉密信息系统和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的信息交换。由此推演,人工智能技术与个人信息库的对接也应在加密的网络环境中进行。人工智能技术与大数据的配合,使短时间内获得精确的识别结果成为可能。但这种对接是以网络为基本媒介,加大了信息泄露的风险。因此对疾控部门上报识别信息时应采用必要的网络加密技术。如通过电子邮箱等方式传输,电子邮箱的密码和账户应由专人控制。在每次打开电子邮箱前,均应要求相关人员注意检查页面是否正常,有无错误登陆等情况。机场和航空企业在相关常规网络工作会议中,应避免提及识别信息的具体情况,以免造成不当泄露。如无必要使用网络,应尽量避免通过网络传输数据。存储和传输识别信息的设备应与上网设备分开。

第二,识别信息的存储和传输应确立专人专管的常规标准。根据《保密法》第16 条的规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比照秘密信息限定人员知悉范围的一般规则,机场或航空企业内部应由专人或者设置专门机构负责识别信息的储存和传输,降低一般人员接触识别信息的可能性。

第三,识别信息的传输应符合及时标准。《传染病防治法》第32 条规定,机场如发现相关传染病病人,应立刻向相关行政部门进行通报。《信息公开条例》第17 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据此机场或航空企业无权自行发布经人工智能技术处理的、与疫情相关的识别信息,而需向有关行政部门及时上报。对 “及时” 的具体界定,应根据信息核对整理所需的必要时间和信息传输的方式来综合确定。

第四,对识别信息的不当处理应确立惩戒标准。机场和航空企业应确立疫情信息泄露的内部追责制度,并同时加强对相关负责人员的保密教育。从正面引导和反面惩治两个维度有效规制识别信息的储存和传输环节。

五、结语

人工智能技术代表了未来科技的发展方向,在民航领域的应用前景广阔。在民航防疫领域,人工智能技术凭借精准度高、免接触、速度快等技术特征,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应注意人工智能技术涉及对个人信息的采集和处理,如果应用不当,容易导致个人民事权益受损。为了疫情防控这一公共利益的需要,个人权利可以适当退守,但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民事权益,不能轻易让渡,否则将违背《民法典》所确立的以人为本的理念。基于上述原则,首先,可以确认人工智能技术在民航防疫中的应用有合法的权利依据,如对体温信息和人脸信息享有处理权。其次,需要关注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边界,在与疫情防控无关的私密领域不能对个人信息进行过度采集和处理。再次,应针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环节确立标准化的管控模式,从提升人工智能技术测评标准入手,保证有较强抗干扰性能和处理速度最快的人工智能产品进入民航疫情管控领域。针对维护和操控人工智能技术的人员配置和识别信息后续处理环节,结合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设定标准化的管控模式,从而保证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既能回应个人民事权益的保护需要,也能在疫情防控领域发挥最大的技术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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