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俊怡
(中山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广东 广州 510275)
“党的百年历史,也是我们党不断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断防范被瓦解、被腐化的危险的历史。”[1]探索百年大党永葆生机活力,不改先进本色的奥秘,“党的纪律建设”毫无疑问占据重要位置。党的十九大将党的纪律建设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更加凸显纪律建设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重要地位。从根本上来讲,党的纪律是党创制的,各级党组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其本身就是党内制度的核心。因此,抓好党的纪律建设,关键是抓好党的纪律制度建设。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始终高举马克思主义旗帜,将纪律建设融入党的建设,融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之中,是党革命、建设、改革、发展一系列历史政治实践的生动缩影。迈步新时代,梳理中国共产党严明党内纪律历程中制度建构的历史逻辑,汲取历史经验与智慧,对新时代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从社会本质出发,人是社会关系的存在物。人在劳动实践中逐渐塑造出关乎任何个体存在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最初以血缘和辈分为基础形成的共同体代际传递,后有赖于社会交往空间的拓展和生产技术的现代化而不断变革。作为历史重要维度出场的多样共同体在与自然和异质组织相抗衡、斗争的过程中,不断推进人类社会形态向更高阶段更迭,相继产生了国家、政府、政党等社会组织,这无疑开启了人类文明的道路。作为社会关系的一个方面,也作为人类文明的结晶,纪律是“现实的人”基于生存和生产的需要,为了维护不同社会组织稳定所缔结出来的约定、规则或制度,是与共同体共生共长的人类意识表达物。
纪律的形态归根结底是由社会组织和生产关系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的。正如列宁所言:“在没有农奴制的纪律就不能经营经济的时期,唯一的纪律是棍棒;在资本家统治的时期,起纪律作用的是饥饿。”[2]467资本逻辑下的纪律,是建立在工厂制度上用来束缚无产阶级的枷锁。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中,恩格斯揭露资产阶级为工人阶级量身制定的一系列“游戏规则”,批驳他们所谓的“严格的纪律”使工人成为机器单纯的附属品,在层层监视下像奴隶一样干活,质问道:“如果一种社会制度没有这样可耻的暴虐统治就不能存在,这算一种什么社会制度呢?”[3]466资本主义所有制决定了这种使个体“精神”与“肉体”相异化的“游戏规则”是统治和压迫的幻化物,内在要求被统治阶级绝对服从。在与资产阶级“饥饿纪律”作斗争的运动中,无产阶级组织性的纪律诞生了,他们“不仅有纪律而且为一个愿望、一个意志所鼓舞,用最大限度的冷静和镇定把斗争一直进行到再反抗下去已经没有任何意义的时候”[3]546。
肇始于18世纪中后期的产业革命加快了传统组织的瓦解和现代组织的建构,到了十九世纪三四十年代,资产阶级政党各自建立了全国性组织和领导机构,基本形成现代性政党制度。自此,资产阶级开始运用其所掌握的国家机器全面镇压无产阶级的斗争运动,马克思恩格斯强调无产阶级“要粉碎资产阶级的统治,除了成立工会和罢工,还需要采取更多的行动”[4],包括以更高形态的组织形式,也就是无产阶级政党展开斗争。作为新兴现代性政治组织,无产阶级政党是工业革命的产物,依据其所遵循的理论和革命目标的不同,严格区分为无产阶级革命政党(共产党)和一般性无产阶级政党。前者是无产阶级真正的领导党,“他们没有任何同整个无产阶级的利益不同的利益”[5]。与后者不同的是,无产阶级革命政党是以彻底的马克思主义者组织起来的政治组织,坚持以建构共产主义社会制度为最终目标的革命纲领,是在火与热中锻造出来的马克思主义革命政党。如果说,初始形态的工人阶级纪律由于工人的自相竞争和资产阶级的打压,无法具备完备的纪律形态,那么进阶形态的无产阶级革命政党纪律则必须追求纪律的最高形态,这是由无产阶级及其革命政党的历史使命和依旧存在的自我瓦解“风险源”决定的。
无产阶级承担着解放全人类的历史使命,只有斩断阶级压迫及与此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枷锁才能解放全人类,最终解放自己。多么具有深邃世界历史意义的伟大使命,却难以抵挡来自内部各种思潮和宗派的攻击和资本的全面粉粹、绥靖和同化策略。从内部来看,无产阶级革命政党在思想和组织上不断遭受到各种党派攻击与分裂。从外部来看,资产阶级无法容忍无产阶级革命政党对其政治统治造成的威胁。他们想方设法破坏工人阶级组织,在工人阶级中培养自己的“代言人”,披上伪装外套打入无产阶级内部,使部分工人的思想与现实出现“断裂”,以致于理想约束力难以维持,造成政党组织分裂和思想混乱。
面对上述情况,马克思恩格斯开出一剂药方——“靠纪律,只有靠纪律”[6]286。这虽是恩格斯在《布莱顿和温伯耳登》一文中引用麦克默多上校的话语,但却从本质上明确了无产阶级革命政党纪律出场的历史意义。在此文中,恩格斯借用他人之语表达了对“纪律”的理解:“我说的纪律,是指成了习惯的团结一致,即旨在实现一定目的的那种精神和肉体的结合——这种精神和肉体的结合使一切作为一个整体来行动。”[6]286“精神和肉体的结合”无论是出于对党员个体的权利与义务双重向度的考量,还是出于对政党的领导能力、发展能力、组织能力等能力的追求,都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建设及其制度设计界明了价值指向和应然效度。如何在纪律建设中实现“精神和肉体的结合”,最终达到整体自觉的团结状态,即“习惯了的团结一致”,成为马克思主义革命政党建设的一大课题。
马克思恩格斯对无产阶级革命政党纪律建设及其制度安排的思考和把握充分体现在他们主导的革命运动中。首先,以党的章程为党内纪律的最高原则和依据,明确党内纪律基本内容。1847年,马克思恩格斯为第一个以科学社会主义为指导思想的国际无产阶级政党——共产主义者同盟拟定了《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从一开始就以党的章程形式对党的生活纪律、工作纪律、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做出明确规定。再次,首次将代表大会作为党内最高权利机关。在《共产主义同盟章程》中明确:“代表大会是全盟的立法机关”[7]575,有权修改章程。明确代表大会权利的同时保证了党章程和条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最后,强调组织成员一律平等,规定党组织领导人的权利均由民主选举赋予。马克思恩格斯将“所有盟员都一律平等”[7]572写入《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他们为第一国际起草的《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总体精神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8]。强调无产阶级政党“严格统一的纪律”并不与民主平等相悖离,相反是彰显党内民主平等,保障党员权利与义务统一的纪律。
列宁把无产阶级政党纪律的探索从单纯的政党体系范畴拓展到国家体系,将“铁的纪律”作为建设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强大武器。在当时的俄国,“铁的纪律”从很大意义上保障了国民经济的恢复和社会主义各项工作的开展。尤其是在苏维埃政权建立后,列宁针对俄共(布)党内存在的纪律松懈问题提出具体的制度策略,以党内纪律带领整个国家纪律的重塑。这更为深邃的战略考量在于,在一个民族国家内取得政权的无产阶级政党如何实现党内纪律的制度安排与党和国家不同阶段的使命和目标的相辅相成。这是列宁领导下的俄国共产党(布尔什维克)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的治党治国智慧,也为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纪律建设提供了可贵的经验借鉴。质言之,以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为基础、以“精神和肉体的结合”为内在本质的无产阶级政党纪律,既是马克思主义革命政党纪律的最高形态,也是人类社会纪律形态发展的最高阶段,即“从社会主义革命开始起,纪律应该建立在崭新的基础上,这种纪律就是信任工人和贫苦农民的组织性的纪律,是同志的纪律,是对人非常尊重的纪律,是在斗争中发挥独创性和主动性的纪律”[2]467。
时空是一种物质属性,是运动物质的存在方式,而时空之所以能够成为我们俯瞰人类历史发展长河的重要维度,缘于随人的实践活动衍生而来的社会时空的繁杂交错与缠绕博弈。立足人类实践活动,列宁深刻指出十月革命的经验“按最狭义来说”是具有世界意义的,其中一条基本经验就是“无产阶级实现无条件的集中和极严格的纪律,是战胜资产阶级的基本条件之一”[9]。不同历史条件下,无产阶级革命政党建立纪律的方式不尽相同,但其实现条件具有一般共性,概括为理想信念、群众力量、领导制度。(1)列宁曾经指出无产阶级革命政党建立纪律的条件,即一是靠无产阶级先锋队的觉悟和它对革命的忠诚,是靠它的坚韧不拔、自我牺牲和英雄气概。第二,是靠它善于同最广大的劳动群众,首先是同无产阶级劳动群众,但同样也同非无产阶级劳动群众联系、接近,甚至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同他们打成一片。第三,是靠这个先锋队所实行的政治领导正确,靠它的政治战略和策略正确,而最广大的群众根据切身经验也确信其正确。参见列宁:《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出版,2012年版,第136页。这“三大条件”之间紧密联系,是无产阶级革命政党建立强有力纪律的源头活水。领导制度的正确与否直接关乎党是否能坚持理想信念和汇聚群众力量,是“三大条件”之中的“最大变量”。由此,正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马克思主义革命政党纪律的规律性认识,指导我国在与本国实际情况相结合中不断实现“中国化”,这无疑是打破地理空间障碍,在现实存在的时间意义上实现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赓续和实践佐证。
以此为匙,提供给我们的方法论是:从总体性规律出发,在“西方—东方”空间转换和本国的时间变迁中立足政党特性把握马克思主义政党建立纪律的“政治战略和策略”(现代国家表现为制度)的演变历程,成为考察党的纪律建设,让“最大变量”成为“最大增量”的重要视角。
1921年7月在上海法租界望志路106号召开的中共一大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诞生。此次大会制定的第一个纲领明确了党的理想信念,确立了无产阶级专政和建立组织严密、纪律严明无产阶级政党的基本原则,其在当时起到了临时党章的作用。尽管这个纲领并没有指明党在现阶段的基本任务,但在党的纪律建设史上起到了确立共同思想基础的重要作用。自此,中国共产党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伟大旗帜,以“严律”为底色,在斗争中锻造使命型政党。
党的纪律制度规定充分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建党初期党严明党内纪律制度探索的一大特色。党的二大通过了党历史上的首部党章,并通过决议案决定加入共产国际,这意味着中国共产党自成立时起接受并坚持马列主义建党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党章第四章首次就党的纪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产生的中央委员会;“下级机关须完全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10]167;党员不经中央特许,“不得加入一切政治的党派”[10]167,“不得为任何资本阶级的国家之政务官”[10]167;“党一切会议均取决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10]167等纪律规定都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首要原则,并随着党的不断发展得以完善。
在探索与中国实际情况相符合的革命道路中,党对纪律建设的制度考量逐渐呈现中国化的特点。八七会议之后,为保存革命力量,毛泽东率领参加秋收起义的工农革命军从城市转向农村,创建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在江西永新县三湾村进行了著名的“三湾改编”,正式确立了党委制这一根本制度,以党纪确立军纪。同时,为了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良好的形象,针对具体的群众工作,毛泽东以“听党指挥,服务人民”为核心提出“三大纪律,六项注意”的行军纪律制度。随着革命斗争的不断推进,毛泽东将其扩展为“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成为淬炼人民军队、保持政治底色的基本纪律规定。在土地革命风暴逐渐席卷全国,星星之火燎原之时,党内“左”倾教条主义严重影响了革命形势的发展,王明等人照搬照抄共产国际指示,滥用党的纪律,破坏民主集中制,党内民主氛围荡然无存。1938年,毛泽东在六届六中全会首次明确民主集中制“四个服从”原则,并围绕党内法规对党的高级干部的政治纪律、工作纪律等作出严格规定。党的七大将“四个服从”原则写入党章,并对监察机关产生的办法、任务、职权、领导体制都作明确的规定,开始走上独立自主探索纪律建设的道路。为助力解放战争胜利,党中央重新恢复党委制,围绕中央局和分局定期向中央作综合报告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并不断强化补充以保证路线与行动的一致。我们发现,民主革命期间党的纪律的制度理论和实践缺乏连续性的规划和统筹,是以摸索试错的逻辑向前推进,与我国探索革命道路的形势基本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地位和根本任务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党的纪律建设也实现了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摸索期到社会主义建设探索期的跨越式变迁。
建国初期,我们党的纪律制度探索首先从恢复纪律检查制度开始。1949年,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作出《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从检查中央直属各部门及党组党干党员违纪行为、受理审查并决定以上对象违纪的处分或取消处分和加强党内纪律教育三个方面规定了中央及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任务与职权[11]。1950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在全党全军开展整风运动的指示》,与此相适应,党的纪律检查制度与整党运动高度融合。结合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中共中央在第二次全国纪律检查工作干部会议上制定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处理控告、申诉案件的若干规定》和《中央关于处分党的组织及党员的批准权限和手续的规定(草案)》党内法规,首次以程序性规定明确了党在执行纪律过程中的标准和界限,完善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初构的纪律检查制度。
正值党的过渡时期总路线的酝酿和提出,1955年党决定“成立党的中央的和地方各级的监察委员会,代替中央的和地方各级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12]329,赋予了中央和各级监察委员会除“检查和处理一切党员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12]329之外,监督和报告党组织、党员干部遵纪守法情况等职权,相比原来的中央和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职权更大、地位更高、权威更强。1956年,党的八大通过的党章专设“党的监察机关”一章,明确规定中央及各级监察委员会产生程序、任务及上下级监察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成为党中央加强对党员特别是党的高级干部监督的重要举措。
然而,从1957年党开展整风运动开始,由于党的决策失误,党的纪律及制度建设遭遇挫折。“文化大革命”期间,党的纪律监察机构陷于瘫痪,党的九大、十大党章也取消了许多有关党的纪律的规定。尽管如此,我们仍然不能否认建国初期党对纪律制度建设进行了积极有效探索;不能否认这一阶段获得的正反两方面经验都是党的宝贵财富,是值得我们深刻反思和总结的。总体来说,由于政治环境的复杂和不稳定,党在建国初期的纪律制度设计与统筹更多成为了党围绕党内整风化解某些特定的、紧迫的现实问题和处理突出矛盾的功能性手段,缺乏对制度内部的规范建构和外部联动效度的重视与提升,呈现出“激发—反应”的建构逻辑。
基于对以前教训的总结和反思,邓小平明确强调“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13],党的建设也迎来了制度建党的全新历程。作为党的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实质内容,党在纪律领域的制度改革不断实现科学化、系统化和规范化,在扎实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初步完成了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纪律制度体系的塑造,在此意义上可谓实现了质的飞跃。
质的飞跃离不开量的积累。1978之后,党对纪律制度纠偏和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恢复和重建党的纪律检查制度。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党中央围绕“维护党规党法,切实搞好党风”[14]的根本任务重新选举产生了新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具体纪律规范上,颁布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坚决纠正新形势下出现的不正之风的通知》(1984)、《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1990)等规定、通知。令人瞩目的是,在1982年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中,明确了纪律检查工作的“双重领导”体制,即“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15],是改革和规范纪律检查体制与党风廉政制度的有益举措。(2)以党章为核心、以政治纪律制度牵头党内法规建设。1980年,党中央制定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从12个方面明确规定了党组、党员在政治生活中的行为规范,以政治纪律为核心界明党内政治生活中的是非界限,在当时发挥着党内最高法规的效力。1990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首次使用对“党内法规”进行定义。在制度理念上,除了纪律属性外,党内法规更多地凸显了一种具备现代法治规则要素的行为规范[16]。同时,明确了法规起草、法规审核、备案审查等各项工作的具体程序,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全面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之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逐渐步入正轨。新旧体制转换和经济体制改革对党的纪律的制度性逻辑产生了强烈的外部刺激,这要求党对加强党的建设和改善党的领导作出全面部署。(1)民主集中制建设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十四届四中全会把党的建设上升到新的“伟大的工程”的高度,明确指出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这就要求建立健全与民主集中制的相配套的各项具体制度,在纪律制度方面着重体现在“以完备制度保障党内民主”[17]。1994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与1988年和1990年颁发的《关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暂行办法》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党内法规一起更加全面系统地健全了地方党组织、基层党组织选举制度。此外,2004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与1994年试行条例相比,更加详细具体地规定了党员八项权利,从制度上保障了民主科学决策的开展,有利于焕发党内生机活力。(2)不断推进党政监督体制及制度改革。在经济体制改革的生产要素市场转向的同时,产生了一些新的腐败问题。1993年,为凝聚反腐败力量,党中央做出中央纪委与监察部合署办公的重要决定,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督两项职能的体制[18]。同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围绕“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提出了“五条规定”,颁布了如《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2010)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党内法规,反腐倡廉党内法规整体框架初见端倪。在新世纪新阶段,党中央颁布实施《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2005)、《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2008),从教育、制度、监督等6个方面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3)初显纪律制度体系的法治思维与方式,以制度保障党纪国法的协调衔接。改革开放以来,党纪与国法关系的重要性尤为凸显。十六大提出党的执政能力要“善于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19]39,党章中增加“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46的重要内容。在此思想指导下,党不断把体系化的党内法规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把反腐败纳入法制轨道,让权力的运行受到制度和法律的规范。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1997)、《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2003)、《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2007)等规范党组党员的制度规范,与国家法律制度规范一起共构中国特色法治体系。
追溯历史线索,我们发现改革开放到党的十八大之前的这段时期党的纪律建设,是对市场开放条件下“怎样严明党内纪律”的时代回答。从历史逻辑来看,这一阶段党对纪律建设的制度设计是以“摸着石头过河”的逻辑向前推进的,与我国改革开放的战略思维是一致的。以十七大提出“党的建设总体布局”与“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为标志,党对纪律制度的内部规范与外部联动效用的自觉认识,指引中国共产党迈向新未来。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开启了党内纪律建设制度统筹与创新的“战略跃升期”。定位“战略”,是党根据其在国家—社会关系中所处的位置、在历时性政治实践中积累的经验教训、在(领导国家进行的)横向政治力量博弈中形成的视野格局来主动谋定的[20]。从党的建设来看,党中央从“四个伟大”“四个全面”的高度定位和部署党的建设,以新的政治逻辑统筹党的纪律建设: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布局,以政治建设为统领与其他部分共同作用,以此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强调正风肃纪相结合、作风建设与纪律建设相结合,强调“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强化制度在整个党的建设(包括纪律建设)中的根本性与保障性作用。具体地,关于十八大以来党内纪律建设的制度统筹与创新,可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把握。
第一,“立破并举”推进党的纪律制度体系化,融入政党与国家治理战略布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要强调的是扎紧党规党纪的笼子”[21]。党内纪律制度笼子的打造首先从清理法规入手。以《中共中央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为起点,确立每5年一次的清理制度,实现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化。《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2013)正式颁布,首次以党内“立法法”为党内法规的起草至实施程序提供明确的条文依据。围绕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把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把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三者统一于国家治理现代化之中。同时,2013和2018年党中央首次以“五年规划”针对四大板块推进党内法规体系化,标志着党依规治党的思路更加成熟,进入了一个以规则为主导的崭新历史阶段[22]。这也是党内纪律建设制度化的全新历程。
第二,制度铁腕横扫“四风”问题,强调作风建设抓长抓细抓常。针对党内“四风”顽疾的存在,2012年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了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从调查研究、会风、文风、外交等8个方面对中央政治局同志作出规定[23]1。八项规定的原则和精神不仅仅只针对中央政治局同志,实际上是党以上率下推进作风建设的“一个切入口和动员令”[24]71,是全党同志必须遵循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针对“四风”问题的顽固性特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抓常、抓细、抓长,持续努力、久久为功”[25]。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细则》,根据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深化八项规定,让反对“四风”成为全党同志的行为习惯和思想自觉。
第三,以政治制度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确保从严治党落细落小落实。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基础性工程,党中央强调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一方面,党中央颁布《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2016),从政治纪律、政治素养、政治思想的高度与时俱进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具有根本性党内法规效力。另一方面,党中央落脚党支部,不断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评议制度、“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制度、“三会一课”制度、“两学一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学习教育制度等党内民主生活制度,确保广大党员经受严格的党内生活锻炼,拉紧基层党组织纪律“红线”。
第四,以战略性制度推进反腐倡廉,标本兼治与惩防结合联动发功。十八大之后,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24]17在“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26]的战略部署下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制度体系,例如在责任追究制度方面明确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强调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当然,“反腐倡廉的核心是制约和监督权力”[24]124,反腐败,事前预防与事后惩治同样重要。党中央修订并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6),围绕党内监督制度建构体系,强调必须以监督执纪问责为保障,用好巡视这一重要“制度利剑”。关于问责制度,《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9)落实“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23]344主体责任,为纪律检查“两个责任”落实提供有效制度保障。
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制度逻辑整体上超越了单纯问题导向的政党纪律发展的广涵维度,已然扩展至浸润政党建设与国家治理的全局性战略规划。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史新坐标到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治本之策”的自觉认识、从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战略到“纪律强党”“制度治党”治理形态的全新探索、从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到纪律建设制度统筹的准确定位、从注重制度刚性约束到刚性约束与柔性内化并重的纪律建设道路探索,都充分体现出了中国共产党逐渐从执政适应跃升为领导自觉。
只有站在时代的制高点,才能把握历史运动的本质性规律,才能从方法论意义上明晰党的纪律建设制度嬗变的“道”与“法”。所谓“道”指的是党内纪律建设制度锤炼的基本原则与规律,虽是无形但影响深远,即为“不变”之本体,而“法”则是在基本规律指导下发挥出党内纪律制度作用的基本方法,是有形而具体的,视为“变”之外体。道是通过法来体现的,而法又必须遵循道。
党内纪律建设制度锤炼之“道”即制度嬗变过程中的“不变”的恒量因素,揭示了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与规律。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制度跃迁与完善的过程中,党的领导是纪律建设制度的根本准则与核心要义。“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27]可以说,中国共产党纪律建设制度的发展历史亦是党的领导不断走向完善的演进史。历史充分验证,民主集中制是正确处理党的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上级组织与下级组织、党的整体与党员个人、党中央和各级组织与党群关系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是完善党的领导与党内纪律制度创设的根本遵循。1992年党的十四大党章明确:“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28]这充分说明党的一切组织和全体党员都应当按照这个根本原则办事,那么无论是内容规范还是程序规制,党的纪律制度都必须蕴含和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走群众路线。在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历程中,随着党的执政地位与执政环境的变化,党的纪律建设制度也实现了相应的嬗变,党的领导决定着纪律建设制度的本质属性。因此,新时代进行党的纪律建设制度的战略设计必须坚持以党的领导为导向与旨归,这是纪律制度建设的首要之“道”。
党的纪律的制度建设不断走向成熟并彰显出巨大生命力的原因,就在于它始终与党的建设相结合。党内纪律的具体制度安排始终围绕党建布局展开。党建布局是中国共产党对党的建设若干基本要素及其内在关联的认识与实践,不同的历史阶段党建布局的调整和变化直接影响到了党的纪律建设的建规立制[29]。从建党初期处于以思想建设为首位的党建布局中的纪律建设,到建国初期与作风建设深度融合的发展路径,再到改革开放以来作为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内容和规制上逐渐成熟的围绕时代主题展开的纪律建设。历史证明,党的纪律建设是与党建布局同频共振的,其制度创设同样是与其他基本要素相互交织、共同作用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提出以政治建设为统领的新时代党建布局,纪律建设在其中处于根本保证的重要地位,与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等其他内容共同统一于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之中。这就要求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的制度安排必须内嵌于新的党建布局之中,深融于全面从严治党之中,继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的蓬勃发展。
“于法周延”与“于事有效”是衡量好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根本标准。“于法周延”是制度逻辑上的要求,要求逻辑周延和自洽[30]。新时代要求党内纪律制度体系不断彰显科学性,实现制度内部的逻辑周延,进而推动制度整体发功发力。
党内纪律制度体系的科学性主要体现在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体系的不断成熟。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2016)相关规定,党内法规的名称主要包括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和细则7种类型。除此之外,必须明确,一些未成文的党内规矩也包含在其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规矩主要包括四个层次:党章、党的纪律、国家法律、传统惯例,完善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内容,形成党纪律的基本规范。
依据时代发展不断清理旧法规,建立新法规,确保制度体系内部的有机衔接和整体协调,这是党内纪律建设的一大经验,也是党内纪律制度体系科学性彰显的重要方面。从2013年开始,党中央首次对一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对新中国成立至2012年6月间的23 000多件中央文件进行了全面筛查,彻底摸清各类法规制度的家底,为进一步健全党内纪律体系打下良好基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不仅要“破”而且得“立”。党内纪律制度体系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支撑和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出台或修订的党内法规超50部,从出台《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提出党员和领导干部应当践行的标准,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划出全体党员须遵守的“六大纪律”底线;从出台《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营造选人用人的良好政治生态,到制定出台《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范和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党规党纪的笼子越扎越紧,党的纪律生命线越筑越牢[31]。以此方法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相互衔接,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相互促进。总之,党内纪律制度体系的完善是一项长期任务,如何既保证制度的操作性和实效性,又体现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仍然是我们所面临的永恒课题。
“于事有效”是制度实践上的要求,是制度生命力之所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狠抓制度执行,扎牢制度篱笆,真正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24]127聚焦党内纪律制度,新时代要求党内纪律制度体系彰显科学性的同时,更加要求制度执行力在实践中的体现。
重视对权力的监督和责任的落实是我们党长期形成的优良传统,也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鲜明特征。历史充分证明,党内纪律的执行牵涉多方责任主体,党委(党组)、纪委、党的基层组织、党员都有明确的监督责任。从1949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到1955年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从1982年纪律检查工作党委纪委“双重领导”体制确定,到1993年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从修订出台《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6)明确监督主体、内容和责任,到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定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开启国家监督体制改革新阶段。因此,以党委(党组)为主体责任,以纪委为专责机关,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同时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担负日常监督及互相监督的职责,才能强化监督合力,建构起统一高效的监督体系,保证纪律的严格执行。此外,动员千次,不如执纪问责一次。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出台和修订标志着问责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但在实践中仍然需要注意问责力度持续加大与问责不力的问题并存、问责领域的拓展和问责在个别领域集中的现象并存等问题。这就要求我们不断深化巡视制度改革,利用好巡视这把“利剑”,把政治巡视、政治监督作为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制度执行力要靠理想信念的引领,提升制度执行力离不开党员制度意识的强化。理想信念是全党同志的根之所在、脉之所依、魂之所系,失去了根、脉、魂,就一定会出大问题。我们落实严律治党管党的根本要求,必须从此问题入手下硬功夫、苦功夫,始终牢牢抓住坚定理想信念这一根本支柱,融合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与固本培元、凝魂聚气的生命力工程。新形势下,中国共产党正面临一场前所未有的伟大斗争,只有坚定理想信念,时刻牢记纪律的人才能自觉遵守党的法规制度。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充分发挥学习教育在纪律建设中的动力作用,先后开展“三严三实”“两学一做”专题教育,建立了“三会一课”“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制度,推动党内教育成为党内民主生活制度的重要方面。2021年2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强调党史学习对党员提升自身思想、知识、能力的重要意义。提升党内纪律的制度执行力实际就是提升每位党员的“看家本领”,一系列学习教育活动的开展不但能引导党员牢固树立纪律意识,而且有助于“总结运用党在不同历史时期成功应对风险挑战的丰富经验,做好较长时间应对外部环境变化的思想准备和工作准备,不断增强斗争意识、丰富斗争经验、提升斗争本领,不断提高治国理政能力和水平”[1]。毋庸置疑,对于全党而言,最富有感召力的党内纪律风尚的塑造不能仅依靠外在党内法规制度的约束力和威慑力来推动,同时也需要内化先进党内纪律文化的学习教育活动的积极引导,以蕴含纪律意识的理想信念培育全党同志对党内纪律制度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穿越历史的沧桑巨变,回望中国共产党建党的百年辉煌历程,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党的纪律是党的生命线,是伴随中国共产党不断发展壮大的永恒课题。在新时代,面对这场前所未有伟大斗争潜藏的诸多“不确定”和“四大考验”“四大危险”存在的现实问题,我们更能确定的是全面从严治党要靠纪律严,更能确定的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离不开党内纪律建设这一牢固基石。这要求我们驰而不息抓住纪律建设不放松、打好管党治党的组合拳,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纪律建设与党建布局协同共进,不断提高党的领导能力和执政能力。历史告诉我们,团结是战胜一切困难的强大力量,纪律是保障党内团结一心,共克艰难的根本保障,是党强大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力量源泉。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只有不断以制度为抓手加强党内纪律建设,才能保证党的先进与纯洁底色永恒不改,才能赢得伟大斗争的全面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