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虎
(云南民族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4)
人权问题至关重要。长久以来,人权被视为资产阶级的专利[1]。“人权宣言”直接宣示资产阶级“人权观”的形成[2]。马克思对此进行批判性的阐述,以期将人权还原为一种理应被超越的权利。马克思不否定、不反对人权,并且其人权理论内涵极为丰富。马克思认为,人权是历史的、社会的而非天赋的、空洞的,是有阶级的而非超阶级的,是相对的、具体的而非绝对的、抽象的,是变化的而非永恒的,是普遍的、全面的而非狭隘的、单向的,是发展的而非静止的[3]。马克思指出,在人权方面,同资产阶级相比较,无产阶级更善于利用人权并为之斗争[4]。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将来的一段时间里,可以说人权斗争不仅是意识形态领域中的焦点之一,成为某些资产阶级国家“人权外交”之工具,而且也是建党百年来中国共产党人极其关注的问题,成为新时代中国面对及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是确保中共十九届五中全会所提出的“2035年远景目标”(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的关键。建党百年来,从人权角度讲,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就是一部中国共产党人带领中华儿女为争取人权、实现人权的奋斗史,是马克思“人权观”在中国实践的历史。建党百年来,中国共产党人始终重视人民的人权尊重及保障事业发展,将其视为促进中国革命、改革及建设各项事业发展的出发点及落脚点,见证了中国共产党的成长、成熟,即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经过百年艰苦奋斗、艰辛探索,使中华民族实现了从“站起来”到“富起来”直至“强起来”的伟大转变[5],使中华儿女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新征程。可以说,百年来,中国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过程,本质上就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不断推动人权事业发展的进程。
关于“人权”(Menschenrechte),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首次对其进行了系统、全面的剖析[6]。他首先对人权之概论进行了界定,认为“与公民权(droits ducitoyen)不同的人权(droits de l` homme)乃市民社会成员之权利”,换言之,无非是“同其他人并同共同体分离开来的人的权利”,是“利己之人所体现出来的人之权利”[6]。接着,马克思依据法国1793年宪法精神,对人权的内涵及其平等、自由、财产及安全等具体内容进行了深刻剖析,认为“在这些权利中,人绝非类存在物”[6]。一方面人权之性质与类生活不同,并且与其相悖,毕竟“类生活自身表征为无数个体之外部框架”,而人权特属于市民社会领域——“任何人权都不存在超出利己之人”,换言之,“既不存在超出封闭于自身及其私利的个体,也不存在超出封闭于私人任意行为而脱离共同体之个体”[6]。另一方面,一个令人困惑不解的事实便是:公民(citoyen)被宣布为利己之人(homme)的奴仆;作为社会存在物的人,其所处领域发生了“此—彼”显著变化,被降到那种领域(人作为单个存在物所处领域)之下;并非身为公民(citoyen)之人,而是身为市民社会成员(bourgeois)之人,被视为真正的人,即本来意义上的人。对此,马克思认为这是一种目的与手段相互颠倒的“本末倒置”关系:手段好像成为了目的;目的好像成为了手段。以此可见,人权概念在《论犹太人问题》一文中将政治解放之局限性毫无保留地表征出来。
关于“人的权利”(Menschlichen Titel),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对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7]。《〈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一文与《论犹太人问题》一文都发表在《德法年鉴》上,二文都注重超越政治解放,都注重实现人的解放。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指出,确立此岸世界之真理便是历史之任务。这至少具有三层含义。其一,体现为历史规律的含义。马克思指出:“历史只有经历诸多阶段才能将过去陈旧的、腐朽的形态埋入坟墓。”[7]其二,体现为对历史法学派的辛辣地讽刺之含义。马克思指出:“他们(历史法学派)为了证明今日之卑鄙行为的合法性,便搬出了昨日之卑鄙行为。”[7]其三,体现为“德国制度低于历史水平”的含义。马克思指出:“德国人在其思想中、哲学中经历了自身未来的历史。”[7]显然这种“历史”(可称为当代的历史)是与德国哲学保持同时代、高于德国现实制度的一种现实,它表征着“政治解放”。
从国外研究现状看,多数学者认为,马克思强调对人权及其要求的否定,因而几乎没有对马克思“人权观”的专门研究。强调马克思对人权批判思想的多数研究,大都渗透在其对马克思思想体系研究中。科斯塔斯·杜兹纳在《人权的终结》中对马克思的人权批判性思想进行了分析,他认为马克思主义强调对人权及其要求的无情否定[7]。而马克思根本不否认人权,而是认为人权同轰轰烈烈的政治解放一样,未能履行其历史使命。作为西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之一的布洛赫首次提出“人权理念与其实践相悖”的观点,强调凭借永恒之人性来反对统治、对抗压迫,最终建立一个“人人昂首做人”的美好新社会。杜兹纳强调在思考人权、人权要求等问题时,应将马克思的人权批判理论作为出发点。在这点上,Joseph Wronka(美国学者)采纳了杜兹纳的观点,认为美国“人权”思想的形成是与马克思的人权思想是分不开的。
从国内研究现状看,学界关于马克思的人权理论的研究进展较快,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其一,石云霞、徐文泽及孙国华等学者认为资本主义社会制度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截然不同造成了截然不同的两种人权观,故此,要坚持马克思的批判思维,对资本主义人权本质进行揭露,驳斥美国等西方国家对他国人权现状的歪曲、侮辱及污蔑,指出美国等西方国家人权的虚幻现实,澄清他国对中国人权现状的误解,以推进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8]。其二,王艳、刘素娟等学者对作为批判形态的马克思的人权思想进行了深入分析,注重从“人类解放”的视角,对资本主义人权进行否定,他们认为马克思“自由王国”(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思想就是一种“新人权”,即强调社会发展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相统一的人权观,在中国实践中则表现为扬弃“以物为本”价值取向的“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9]。其三,徐俊忠、杨晓平、付子堂等学者,从历史的视野,肯定了值得借鉴的西方人权的进步性,剖析了西方人权的局限性、虚伪性,他们认为和政治解放类似,人权也存在两面性——积极性表现于对封建社会的专制权力、等级特权的打击和消亡;而其局限性表现于只有达到人权所需的全部条件才能真实地享有人权[10]。
综上,国内外专家学者以上的成果和论述,一定程度上为从整体上把握新时代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提供了一定借鉴,但也存在某些不足及有待拓展之处。国外学者尚未直接提出、论证“马克思人权观”的概念,但是他们从不同方面肯定了马克思人权批判思想与西方资本主义人权思想的“一致性”,认为从终极诉求及价值目标看,马克思的人权思想是对西方传统人权的合理内核的继承、发展与超越。显然,马克思的人权批判思想已成为国外学界研究的热点课题。国内学者同样也没有直接提出“马克思人权观”的概念,但是他们对马克思的人权批判思想持肯定态度、注重现实关怀。需要强调的是,人权在当下己成为备受国家政治和意识形态领域关注的热点话题。美国政府通过其每年发表的《国别人权报告》,任意指责、干涉、侮辱他国人权,而对本国人权却只字不提,长期以来世界两百多个国家的人权受到美国的歪曲、污蔑。近年来,美国罔顾事实,颠倒黑白,肆意抹黑中国,通过所谓“2020年维吾尔人权政策法案”等“涉疆法案”,通过“涉港报告”“涉港法案”等,蓄意诋毁中国人权状况,对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政府多年治疆政策恶毒攻击,粗暴干涉中国内政。对此,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政府进行了有力驳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主和人权是人类共同追求,世界上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人权发展道路,要充分尊重各国人民自主选择本国发展道路的权利。“人权保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为使世界人民更加客观、深入了解中国人权状况,本论文从整体的角度,采取“史”与“论”相结合的办法,全面剖析了建党百年来,尤其是新中国成立七十多年来,中华儿女以马克思的人权观为指导,坚持国情第一、生存第一,倡导发展至上、持久永续之原则,倡导国权至上、多样共存之原则,最终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科学理论,中国人民的伟大实践证明这一理论是正确的、合理的、科学的,是马克思“人权观”在中国的成功实践及发展。
建党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历届中央领导集体都致力于解决国家各种社会问题和矛盾,在反帝、反封建以及反对官僚资本主义的艰难斗争中,在带领中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改革及建设过程中,自觉担负起领导人民争取、实现、尊重及保障人权的重任。经过百年的艰辛探索,中国共产党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和深刻的教训,最终形成了正确的认识和科学的判断。建党百年来,尤其是新中国成立七十多年来,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唯一的执政党,始终坚持从人民根本利益出发,以尊重、保护人权作为治国理政之根本目标及基本原则。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1919年—1949年),中国共产党面临的重大问题是如何在落后状态下的中国进行民主革命。为此,从中国共产党成立到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整个时期(1921年7月至1949年10月),中国共产党对中国发展中的社会问题及各种矛盾,尤其是人权发展问题,进行了艰辛探索。
马克思指出,人权是历史地产生的,并非天赋的。人权有两种形式:其一,个人人权,其主体是个人[11]。其二,集体人权,其主体是民族、国家等。新民主主义革命30年期间,中国人民曾遭受着国外帝国主义的入侵,也曾遭受国内封建主义的剥削、压迫,可以说中国人民身上压着“三座大山”(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及官僚资本主义),来自国内外的双重压迫使得中国人民贫困潦倒,因此,此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根本任务就是要将中国人民从苦难中解救出来,并与人民一道为实现民族独立与人民当家作主而奋斗。此时期,中国共产党将“民族自决权”和“人民当家作主权”作为自身追求,其成果(“双重权利”)集中体现于中国人民民主革命的长期斗争实践中。
1840年鸦片战争后,帝国主义对中国的侵略逐步深入,国内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对中国人民的剥削、压迫逐渐加强,在中外反动势力的勾结下,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处于落后挨打的悲惨命运中。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即“若不知其里尽,而毛无所恃耶?”当中国领土受到瓜分、国权受到威胁时,中国人民的基本人权(包括生存权)就无法获得保障。故此,行使国家主权和独立以及争取民族自决的斗争已成为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在人权领域的基本主张。也就是说,中国共产党要带领中国人民为反帝反封而斗争,为实现民族独立与人民解放而斗争,为争取民族自决权而斗争。这伟大使命历史地落到了伟大而光荣的中国共产党人身上。中国共产党创建初期和国民革命时期(大革命时期,亦称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伴随着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早期传播以及工农运动在中国的逐步深入,伟大而光荣的中国共产党人号召、带领中国广大工农劳苦民众团结起来,携手共进,坚持为争取“民族自决权”而斗争,为捍卫“基本人权”而斗争。土地革命时期(也称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伟大而光荣的中国共产党号召、带领中国广大民众,深入开展“武装斗争”,积极创立“革命根据地”,坚决反对“国民党恐怖统治”,以期创建“工农民主政府”,进而保障中国“人权”。抗日战争14年期间,马克思人权观在中国逐步发展,并且实现了在理论层面上与在实践层面上的有机结合。抗战爆发后,以毛泽东同志为首的党中央,号召、带领中国广大民众为争取民族独立之目标而战,为争取民权自由、实现民生幸福之目标而斗。为争取早日实现这三大目标,中共中央出台各项政策、方针及文件,尤其是在其报告中,号召全国工农武装起来,积极投入到“抗日”前线,争取抗日之胜利,进而实现中国的独立统一。在14年的艰苦抗战中,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各抗日根据地,立足国情、放远全球,极其重视中国人权保护工作。14年来,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制定与实施了关于中国人权的维护及保障的系列法令、政策,在各抗日根据地,建立、建成了争取、捍卫及保障中国人权的模范区。1945年日本无条件投降,中国取得了抗日战争的彻底胜利,此时,建立一个更独立、更民主、更富强以及更文明的国家,已经成为了中国共产党和全国人民的最大愿望及追求。显然,在解放区,中国共产党和全国人民一道为追求“尊重及保护人权”而进行的各种努力,成为中国人民争取人权、维护人权的希望所在,是中国人民民主革命取得胜利的关键。
各民族有权决定自己的命运,马克思恩格斯对于民族自决的主张是要争取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及自由解放——它不等于民族分离。在此基础上,他们对“民族自决权”(1)需要强调的是,“对于多民族国家来说,民族自决权的主体则指一定领土范围内多民族构成的整体。在多民族国家中,少数民族享有与同一国家内其他民族平等的权利,但一般意义上的少数民族不是民族自决权的主体,个人也不能因为属于某一民族而随意主张所谓的自决权。”详见,中国人权研究会,《什么是民族自决权(人权知识百题问答)》,发表于《人民日报》(2005年05月18日第9版)。国际法原则明确规定民族自决权不得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持肯定态度,认为“一切民族有完全的自决权”,换言之,他们强调一切被压迫民族都有“这种权利”,即摆脱来自一切压迫民族的压迫、剥削而实现政治独立的“自主权”——自己决定自己命运[12]。列宁在《我们纲领中的民族问题》及《民族问题提纲》等文中提出了以反对民族压迫和殖民统治为核心内容的民族自决思想,并把它同殖民地与附属国人民争取解放联系起来。19世纪帝国主义列强发动对华战争,使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马克思恩格斯谴责任何侵略行为,将中国人民作为一个整体,把其反抗斗争视为“东方的曙光”。中国各民族是共命运的一个整体,在中国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各民族自决权利体现在各民族反帝反殖民反民族压迫,争取全民族独立的共同斗争中。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华民族经过艰苦斗争,最终取得了胜利,真正实现了各民族人民的生存发展权。显然,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自决权是反对民族压迫的斗争手段。中国共产党继承、发展了这一“民族自决权”思想。在以毛泽东同志为首的党中央正确领导下,中国共产党不断发展、逐步成熟,我国真正实现了各民族的平等,更加注重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建立了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使得中国少数民族同胞的人权保障在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中得到实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革命的胜利,实现和捍卫了真正完全的国家独立,为中国各族人民人权的发展创造了必不可少的条件,在此基础上,中国共产党结合中国国情,更加注重中国人权事业。在马列主义经典作家人权思想指导下,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一方面,一切不愿做奴隶的中华儿女,团结一致,推翻了“三座大山”,争取到了中华民族的“自决权”;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团结、领导各民族同胞,为实现“民族团结”及“国家统一”之目标而不懈努力,从而保障了中国人民的人权,尤其是维护了中国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形成了中华民族大家庭。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近三十年期间,马克思“人权观”开始在中国实践,并起得了一定成效。以毛泽东同志为首的中国共产党人,带领中国人民在此期间(民主革命时期)为保障、促进中国人权而进行的各种实践,在助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同时,一定程度上切实捍卫了中国“民族自决权”和“人民当家作主权”,也为今后中国人权建设事业发展夯实了基础、提供了经验。此时期,中国共产党人与全国人民一道,浴血奋斗、内保人权、外争国权,新中国成立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开创了“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的中国人权新事业,从而将马克思“人权观”在中国的实践往前推进。
1949年新中国成立,中国人民的面貌焕然一新,可以说,这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伟大转折点,中国人权的实现和保障从此迎来了相对稳定的国内外环境。新中国七十多年至今,中国共产党作为唯一的、合法的、正确的执政党,始终将“尊重和保护人权”作为治国理政之目的及使命,坚持国情第一、人民至上之原则,一路走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思想及理论,这显然是中国人权史上的重要分水岭,为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抹上浓墨重彩的一笔,当然这也是人类人权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将人类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之终极目标推进了一步。
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主要表现在人民大众与封建主义、国民党残余势力及封建主义之间的矛盾。基于这一矛盾的认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生人民政权,带领全国人民,在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环境中,共同奋斗,实现从“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转变,从制度层面上及法律层面上切实捍卫了“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经过“三反”运动(即在党政机关开展“反贪污、反官僚主义以及反浪费”等运动),经过“五反”运动(即在私营工商业者中开展“反行贿、反盗骗国家财产、反偷税漏税、反偷工减料以及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等运动),经过“土地改革”运动及抗美援朝运动,经过“三大改造”(即对农业、手工业与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中国人民之命运发生了新变化,中国社会主义社会取得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人权事业发展亦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
中国共产党的“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性质从来没有发生过任何改变。中国共产党人始终强调要坚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力求从中国共产党方针政策层面上,力求从国家根本制度层面上,坚决尊重和保护中国人权。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积极总结历史经验,明确提出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方向——一方面,将中国人权的充分实现作为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崇高目标之一;另一方面,将尊重、保护人权作为治国理政之根本目标和重要任务,纳入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的行动纲领及其改革发展中。
1978年中国改革开放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政府继续将“尊重和保护人权”作为治国理政的根本准则。在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正确指引下,先进的中国共产党人与全国人民一道,坚持国情第一、人民至上之原则,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解放、发展生产力,将中国社会主义人权建设事业的物质基础提升至新高度、新水平,从而为全人类人权事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1989年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后,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继承和发扬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及邓小平等马克思主义者的思想,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并与各族同胞一道,克服发展中遇到的种种困难,不断开拓创新,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建设道路越走越宽。此时期,江泽民同志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即中国共产党不仅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而且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还要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一重要思想,是对新形势下建党理论、建党学说的重大发展,也是对新形势下中国人权理论及其建设的重大贡献。
2002年中共十六大后,以胡锦涛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正确分析了国内外错综复杂的社会环境及各种挑战,认真总结了以往经验,提出“科学发展观”重大战略,强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科学发展观”重大战略思想的指引下,中国共产党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尊重和保障中国人权,促进中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发展;同时,坚持“以人为本”,注重解放、发展生产力,切实提高人民大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切实保障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及生态等方面的建设权益,实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整体发展与中国人权发展的高度统一,谱写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发展新篇章。总之,此时期,以胡锦涛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继续坚持国情第一、人民至上之原则,注重全面协调,注重统筹兼顾,注重可持续发展,使其成为中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发展的价值理念及行为准则。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实现,需要坚实的物质硬实力,也需要思想文化软实力。“方向决定道路,道路决定命运”,可以说,道路选择正确与否决定着一个国家、民族及政党的兴衰。中国近代以来,尤其是建党百年来,中国共产党人始终带领中华儿女,在内忧外患的客观条件下,披荆斩棘,探索出一条符合国情、顺应民意的正确人权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道路。中共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新时代”,相应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发展也迈进了这个“新时代”。中共十八大至今,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中国社会主义人权问题极为重视。以习近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始终和人民大众一起,坚决推进经济体制及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五大发展理念”及“四个全面”重大战略,将发展权作为中国人民的首要人权,强调“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坚持互利、互鉴原则,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从而推动了中国社会主义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进入新时代,在中国共产党的带领下,中国在脱贫减贫、教育卫生、司法政治、社会保障等诸多领域取得了巨大成就。可以说,在这个新时代,中国已成为全球最为重视“尊重和保护人权”的主要国家之一,显然,中国在参与推动全球人权事业发展方面所作出的贡献是有目共睹的,是不容忽视的,中国已成为推进全球人权事业发展的中坚力量。
建党百年来,尤其是新中国七十多年至今,中国共产党人始终与人民大众站在一起,坚持国情第一、人民至上之原则,在实践马克思人权观的过程中赢得了人民大众的信任、理解及支持,经过百年的艰辛探索、不懈奋斗,取得了社会主义革命、改革及建设的一个又一个胜利,最终走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道路”,为全人类人权事业的发展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力量。
人权保障只有更好,没有最好。当下,当代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离不开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以及习近平等马克思主义者的人权思想的指导与践行。建党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在践行马克思“人权观”的百年历史进程中,积累了诸多历史经验,其中最根本的经验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决走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人权发展道路。
本文所强调的时代化,指的是将马克思“人权观”同中国历史,尤其是建党百年的各历史时期的特征及要求有机结合起来,紧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革命、改革及建设之时代脉搏并反映其时代精神,正确回答各时代课题,回顾过去、立足现在及放远将来,适应各时代需要,高瞻远瞩,引领时代潮流。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人权是历史的,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以及同一社会形态中不同的社会历史发展阶段,人权的内涵及其表现形式是不同的。这得到了列宁及历届中共领导集体的肯定。建党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始终站在时代前列,充当引领社会进步的“火车头”,科学认识、正确把握中国社会主义革命、改革及建设各时期特征,看清全球经济、政治及社会发展的总趋势,坚持从中国客观实际出发,制定、实施符合人民大众愿望及其根本利益的人权发展任务及其根本目标,使中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不断蓬勃发展,呈现出“与时俱进”的向上、向善发展态势。
从某种意义上说,主权是一种“集体人权”。人权是依靠主权的保障而得以实现,换言之,主权是人权得以实现之前提。1840年鸦片战争后,帝国主义对中国的侵略逐步深入,国内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对中国人民的剥削、压迫逐渐加强,在中外反动势力的勾结下,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处于落后挨打的悲惨命运中。为扭转近代中国民族危亡、主权沦丧的被动局面和悲惨命运,全体中华儿女同仇敌忾,为实现中国主权之独立而斗争,为争取民族自决权及基本人权而斗争。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面临的首要任务便是战争创伤的医治与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以马列主义作为思想指南,领导全国人民,立足国情,为探索中国道路而不懈努力,建立了独立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人民的生存权。
1978年改革开放后,“和平与发展”成为了时代主题,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作为思想指南,注重理论与实际的结合,带领中国人民走出了一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现代化建设新路。这条道路的发展是与时俱进、自我变革与自我完善的,它是人民的选择、历史的选择。1982年邓小平创造性地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命题,开启了中国道路的新时代——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这条道路强调注重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性,强调要消灭贫困,解放、发展社会生产力,以实现、满足人民大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从而维护和保障了中国人民的主权。
1987年党的“十三大”至2002年党的“十六大”期间,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继续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及邓小平理论作为思想指南,坚持、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提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一思想强调,要坚持国情第一、发展至上之原则,要不断进行体制改革、制度创新,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而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包括人权事业)的发展步伐。
2002年党的“十六大”至2012年党的“十八大”期间,以胡锦涛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四代中央领导集体,继续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思想指南,带领人民群众全面建设、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出了“科学发展观”重大战略思想。这一思想强调要把握时代新变化以及时代主题(和平、发展、合作),立足中国国情,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让人民群众享受到更多的改革成果。
2012年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继续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之重要思想作为思想指南,提出了“四个全面”“五大发展理念”以及“人类命运共同体”等战略,形成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一思想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形成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全面发展的新局面,开启了中国人权事业建设新时代。
建党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始终重视对人权的尊重、保护及发展工作。从总体而言,在百年艰辛探索中,中国共产党做到了坚持将“马克思人权观”之普遍性与中国具体实际紧密结合起来,解放、发展社会生产力,推动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加强人权法治保障,推进了中国人民各项权利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了中国人民大众的生存权、发展权,最终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道路”。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1919年—1949年),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从当时社会历史条件出发,通过法律、制度的建设来保障中国人民人权。中国共产党在领导社会主义革命、改革及建设各个时期,制定和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以及《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等宪法性纲领性文件,从法律、制度层面上保障了人民权利。尤其是在14年抗日战争期间,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各抗日根据地普遍制定、颁布和实施了捍卫主权、保障人权的系列施政纲领及条例,切实维护和保障了政权、人权、财权。
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成为了国家的主人,这是自中国历史上首次实现的人权解放,自此以后,中国社会主义人权保障事业逐步向制度化、合法化方向发展。新中国七十多年至今,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不断彰显,中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不断发展。宪法是规定、决定着国家权利、人民权利的行使,是人民幸福生活的保证。建党百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立足中国国情,从中国人民根本利益出发,先后颁布实施了五部宪法(1982年宪法、1993年宪法、1999年宪法、2004年宪法、2018年宪法)。宪法规定要 “依法治国”,要 “尊重、保障人权”,其实质就是要从根本上保障中国人民人权。根据宪法,中国共产党签署了维护中国公民权利的国际公约,制定了保障中国公民权利的法律,从制度上捍卫了中国人权的实现和发展。进入新时代,伴随着“四个全面”战略之“全面依法治国”的贯彻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发展也随之进入了新时代,即迈入了“依法保障、稳步发展”的健康发展轨道。
百年来,中国人权事业之所以能不断发展,是因为有了制度的保障。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建立了新中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尊重人权、维护人权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特征。百年来,尤其是新中国七十多年来,中国共产党立足于将中国人权保障事业贯穿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各个领域。尊重、保障人权已经成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一条重要原则。
马克思主义强调要始终注重实践的科学与革命的统一。实践性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特征之一。在实践中,各国人权发展的形式、内容受该国社会发展水平及其文化传统影响。建党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在承认“马克思人权观”中的人权普遍性原则的同时,始终坚持国情第一、人民至上之原则,在百年实践中走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道路。
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强调,所有人类生存及所有历史发展之首要前提在于人类必须活着。换言之,人类只有生存下来才能创造历史。但是要想生存下来,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生活资料、生产资料。建党百年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革命、改革及建设实践中,经过百年艰苦磨炼,中国共产党逐渐准确、科学把握了中国问题、中国矛盾的根本所在,实现了国家独立、民族解放,整体上捍卫了中国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
建党百年来,中国受各种社会思潮的影响。虽然这些思潮与中国的社会意识形态不一致,但其都涉及人权问题。相较于西方自由主义的人权观及三民主义的人权观,尽管中国共产党的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形成较晚,但其生命力极强,最终获得了压倒性的优势,推动着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这种生命力是马克思主义在适应社会变革时产生的,它源于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在中国的实践。
建党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在人口众多、经济文化发展较落后的中国,从分析、解决中国社会制度问题入手,不怕苦、不怕累,在为中国人权事业奋斗的百年历程中,逐步解决了中国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这一根本性问题,切实有效改善、保障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中国人民实现了从“站起来”到“富起来”至“强起来”的根本转变。百年实践反复证明,中国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是影响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最大问题,保障和促进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存和发展权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基于以上认识,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向世人宣示:人类首要人权是生存权,是发展权,倘若它们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那么人类其他一切权利便是空中楼阁。这正是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革命、改革及建设百年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真知。
建党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追求、实现、尊重及维护人权”的百年历史,指引着中国人民不断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建设向前推进。一路走来,中国共产党从挫折中成长,从失败中奋起,从胜利中跃起,对马克思“人权观”的认识更加具体、更加生动,形成了满足人民意愿、适合中国国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道路。
建党百年来,以尊重和保护人权为主要内容的中国共产党的人权思想,并非口号,而是践行中国共产党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使命的伟大事业。不管是在“革命战争”时期,还是在“和平发展”新时代,无论是新民主主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各个根据地的局部实践,还是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至今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为尊重、保护人权而进行的艰辛努力,都集中说明了这个道理——只有矢志不渝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能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
建党百年来,中国共产党继承了马克思“人权观”中科学理论,将尊重人权、保护人权作为中国社会发展的前提条件,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创立了适合中国国情、适应中国革命形势、满足人民愿望的人权保障理论,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之原则,制定、实施了尊重、保护中国人权的诸多条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与制度,切实推进了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新民主主义革命近30年期间,中国共产党将争取中国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以及捍卫国家独立权作为主要使命和根本任务。这显然是马克思、恩格斯及列宁人权思想与中国社会具体实践紧密结合的产物。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走自己的路”——社会主义道路,中国人民的“民族自决权”及“人民当家作主权利”得到了根本性的维护。新中国七十多年至今,中国共产党作为唯一的执政党,坚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方针,坚决实行“四个民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最大限度地保证人民自身各种权利、自由及利益,真正做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
总之,建党百年来,中国共产党之所以强调要解放、发展生产力,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因为要从根本上解决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发展权问题;之所以强调要加强中国民主建设、法制建设,是因为要从根本上保障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权利;之所以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因为要从根本上确保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能充分享有生存权、发展权、精神文化权、民主政治权及民族平等权。以此可见,中国共产党始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和发展的坚强领导核心。建党百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取得的举世瞩目的成就,归根结底是中国共产党坚强领导的必然结果。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人权才能取得巨大成就。这是时代的选择,是历史的选择,也是人民的选择。
人权是人类永恒的话题。马克思主义的人权理论注重将保护人权作为实现、维护人类利益的前提条件[13]。建党百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创设了适合中国国情、适应中国革命形势以及满足人民意愿的中国人权保障理论。从建党百年的历史来看,只要是从基本国情出发,就能正确认识和判断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形成对尊重、保障人权的科学、合理认识,反之就会出现失误甚至是错误。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先决条件就是要对中国国情有个全面的认识。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对当时社会的现实情况进行了科学分析,强调要解放、发展生产力,完成了“一化三改造”任务,最终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1957年反右派斗争开始后,由于我们片面强调和夸大了阶级斗争,未能充分了解中国的基本情况,缺乏对“什么是社会主义以及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的科学认识,从而导致了阶级斗争扩大化,阻碍了党和国家事业的快速发展。1978年改革开放后,中国共产党重新审视了中国基本国情,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科学回答了困扰社会主义发展的重大理论问题——“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坚持发展”,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中国基本国情为基础,切实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首要位置,在推动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方面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上,坚持“四个全面”重大战略,依法保证全体中华儿女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
人民群众是人权之主体。建党百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群众进行的社会主义革命、改革及建设的根本目的,就是让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有人权。中共十九大报告强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共建共享理念下,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全面依法治国是保障中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发展的重要途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保障事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切实尊重宪法,有效实施相关法律法规,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才能实现,党和国家事业才能顺利发展。
建党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始终致力于“尊重、保护人权”,将改革、发展及稳定作为解决中国问题的关键,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发展,现已完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第一个百年目标”,正在为全面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第二个百年目标”而不懈努力。一路走来,为实现全体中华儿女享有更加充分的人权,中国共产党进行了百年的艰苦探索及奋斗,致力于中国人权保障事业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新中国七十多年至今,尤其是进入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以其伟大而科学的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与实践,使得国家更加强盛,人民更加富裕起来。建党百年的历史昭示我们:尊重、保护人权的实质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保障人民群众各项权益;就是要坚持以人民利益为本,并将其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中心任务,真正实现社会改革发展成果由全体人民共同享有。
建党百年来,中华民族历经苦难发展至今,中国人权保障事业已发生了巨大变化,取得了可喜成就。回顾中国社会主义人权保障事业的百年发展历程,其成就的取得始终与全球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紧密相关、一脉相连。百年来,中国的人权发展之路在曲折中前进,但终究是开放包容的。一路走来,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在平等尊重人权的基础上,面向世界,积极通过与他国对话沟通方式,以达成全球人权发展共识,共同推动全球人权事业向上、向善发展。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更是致力于全球人权保障事业的建设及发展,从全人类根本利益出发,提出解决全球人权保障问题的中国方案——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人权事业发展成果的共赢共享[14]。
在推动全球人权保障事业发展中,中国共产党充分尊重《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始终坚持“以合作促发展,以发展促人权”的原则,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领域的工作,在国际人权法律文书的制定中贡献中国力量和中国智慧,为促进国际人权事业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在多元化的今天,尤其是在新冠肺炎等突发公共事件蔓延全球的当下,经济危机、恐怖主义以及生态危机在世界某些地方频发,使得当前全球多数国家面临发展危机,而此时的中国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的领导下,积极应对各种危机,战胜了新冠肺炎,使得国内经济得以恢复并持续增长,正是得益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中国作为全球的一份子,非常愿意为全球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建党百年来,中国累计对外提供援款上千亿元人民币,为全球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中国始终坚持互利互鉴,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体现了中国在全球人权问题上的原则立场,得到了世界大多数国家和人民的高度认同。需要强调的是,建党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关于生存权、发展权等人类基本权利的提出,是中国对当代全球人权保障事业建设发展的重大贡献。
建党百年来,马克思“人权观”在中国的实践表明:中国历史和中国人民选择了马克思主义、选择了中国共产党、选择了社会主义道路。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诞生起,就自觉负担起团结、带领中国人民争取、实现、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历史重任。百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中国已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人权理论。百年历史昭示未来: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保障事业前进的根本保证;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保障事业发展的不二法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发展的鲜明特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中国对全球人权保障事业建设和发展的中国方案。对中国共产党为人权奋斗百年的最好纪念,就是在当下及将来,始终不渝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发展道路,健全、完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体系,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不断推向前进,坚持国情第一、人民至上之原则,实现更高层次的、更广泛的人权,同时与世界各国一道,为缔造一个更加公正、更加合理、更加和平,更加繁荣及美丽的世界,贡献中国力量和中国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