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金明 袁 亮 杨起全 赵菁奇
(1.安徽理工大学 能源资源经济战略咨询研究所,安徽 淮南232001;2. 清华大学 科教政策研究中心,北京100084;3.中共安徽省委党校,安徽 合肥 230022)
区域共建国家实验室是在我国组建国家实验室优化创新生态体系和实施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探讨区域共建国家实验室的基本理念和组织形式,以及运行机制等问题,对于我国科学组建国家实验室和促进区域创新一体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区域共建国家实验室是指一个区域内不同地区特别是行政上没有隶属关系的不同地区的地方政府、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和中央政府一起共同建设国家实验室。自20世纪80-90年代组建第一批国家实验室,以及进入21世纪又重新开始探索国家实验室之后,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把重新组建国家实验室作为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战略决策明确下来,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强化战略科技力量”[1]。国家实验室的定位是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研究领域是交叉综合性的。国家实验室要尽可能汇聚多方的力量调动各方积极性才能完成使命。所以现在国家组建国家实验室的方针实际上是鼓励共建的。比如青岛海洋科学与技术国家实验室,就是由科技部和山东省、青岛市共同建设,并且整合了中国海洋大学、中科院海洋研究所等各方科技资源而形成的。
区域一体化特别是区域创新一体化发展战略是国家实验室建设的主要推动力量。以长三角区域为例,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2018年11月上升为国家战略,它的一个重要内涵是区域创新一体化。就在长三角一体化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之际,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一市三省签署《长三角地区加快构建区域创新共同体战略合作协议》,共同推进“一个聚力、三个联动、一个接轨”[2]。“一个聚力”是指聚力服务国家战略,合力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其中就有共建国家实验室的意思。另外在一市三省发布的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国家发展规划中,上海市明确提出要与安徽合肥共建国家量子信息科学实验室。也有院士呼吁长三角共同争创国家实验室,“这个实验室既不姓沪也不姓浙、苏、皖”[3]。由此可见,至少在长三角,区域创新一体化战略正和国家重新组建国家实验室的战略决策一起推动形成了区域共建国家实验室这一创新领域的重要趋势。
区域共建国家实验室的建设理念概括为“共投、共治、共享”三个方面。
“共投”是共建的首要条件,是指各方共同投资组建国家实验室。这里的各方主要指代表国家各部委和区域内不同地区特别是行政互不隶属地区的地方政府和研究院所、高校以及企业等创新主体。区域共建国家实验室也要调动区域内科研院所和高校等创新主体的积极性,特别是要通过设计合理的制度调动区域内企业的积极性,鼓励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等创新主体一起出资。
“共治”是共建的主要内容,是指所有成员共同治理国家实验室。共同治理首先是共建成员的一种权利。共建实验室的成员特别是出资了的成员有权利通过某种方式参与实验室的治理来保障股权收益。另外,共同治理也是保证实验室良性发展的一种有效管理方式。“共投”保证了共建国家实验室汇聚各方的财力,而“共治”则保证共建国家实验室能一直汇聚各方的智力。另外,共同治理区域共建国家实验室也有利于促进区域创新一体化。区域内不同地区的创新主体在共同治理国家实验室的过程中能加深交流,促进融合。而且,不同性质的成员参与实验室共同治理的方式可以是不一样的,可以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让不同的成员选择合适的方式参与治理,充分发挥所有成员的积极作用。
“共享”是共建的利益保障,是指所有成员都能分享共建国家实验室带来的收益。共建国家实验室带来的主要是社会效益,但也会产生如知识产权这样的专享权益。无论是社会效益还是专享权益,共建的成员都应当能够分享。没有这种利益保障,共建就没有动力。所以为了共享利益,区域共建国家实验室一般要在没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不同地区设立不同的实验室单元(有专家称之为“一体多元”的结构),从而使没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不同地区能够分享国家实验室带来的社会效益,否则有的地方政府就没有共建的积极性。另外还要进行恰当的制度设计,使企业能够分享到专享权益,否则企业的积极性也难以调动。
为了落实区域共建国家实验室“共投、共治、共享”的基本理念,进行科学的制度设计是必要的。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制度在于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两个方面。以下将探讨区域共建国家实验室可能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
就整个机构来说,区域共建国家实验室最适宜采用独立的法人组织形式。可以是事业单位法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但不宜采用非法人的组织形式。主要是因为共建国家实验室涉及多方投资主体,尤其是区域共建国家实验室投资主体涉及行政上没有隶属关系的地方政府,还包括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等创新主体。不同的投资主体之间利益关系复杂,不采用法人的形式难以有效组织起来。缺乏法人的治理结构,区域共建国家实验室也难以有效地运转起来。所以区域共建国家实验室整体应该是一个独立的法人。
为了实现利益共享,区域共建国家实验室在没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不同地区设立不同的实验室单元,这些不同的实验室单元之间,应该采取什么样的组织关系呢?可以有两种,一种是类似于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关系,另一种是类似于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
(1)“总部+分部”的内部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形式下区域共建国家实验室内部不同单元之间的关系类似于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关系。区域共建国家实验室的一个明显特点是在区域内不同地区,特别是没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不同地区要布置实验室单元。分布在不同地区的实验室单元采取什么样的组织关系就非常重要。“总部+分部”的关系是最值得考虑的一种。采用这种组织关系前提是要确定共建国家实验室的总部放在哪个地区?确定总部之后,分布在其他地区的实验室单元就是分部。比如共建国家实验室的总部放在上海,在合肥、杭州、南京等地设立分部,或者总部在合肥,在上海等地设立分部。采用“总部+分部”的内部组织形式,最大的优势在于权力集中于总部,总部有权配置包括分部在内的整个实验室的人财物等资源,从而使得整个实验室更加统一高效。但劣势在于采用这种组织形式,共建实验室带来的收益有集中于总部所在地的趋势,因此难以调动总部之外其他地区的积极性。总部所在地之外的地区可能把共建实验室的分部当作外来机构而不是本地机构来对待。
(2)“母体+子体”的内部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形式下,区域共建国家实验室内部不同单元之间的关系类似于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采用这种组织关系,一般是把实验室主要集中于某个地区最重要的主体单元作为母体,而把分布在其他地区的相对次要的单元作为子体。“母体+子体”的组织关系和“总部+分部”的组织关系的最大不同是,在“总部+分部”关系中,总部是独立的法人,而分部则不具备法人资格;而在“母体+子体”关系中,母体和子体都是独立的法人。也就是说,在“母体+子体”的组织关系中,子体和母体是相互独立的,只是通过投资关系,母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和控制子体。因此,采用“母体+子体”关系的实验室没有采用“总部+分部”关系的实验室那样统一高效,但是其优势在于更容易调动实验室子体所在地区的积极性。采用“母体+子体”关系的区域共建国家实验室分布在不同地区的实验室单元都是独立法人,可以相互独立建设,实验室带来的收益也基本上是独立的,所以实验室子体所在地区建设实验室的热情肯定会更高。因此“母体+子体”这种内部组织形式区域共建国家实验室也是应当考虑的。
(1)开放机制。指区域共建国家实验室成功组建后依然对新成员保持开放,在全国范围内特别是在区域范围内,只要有符合条件的单位都可以考虑作为新成员吸纳进来。这样做是保持共建国家实验室长效运行的有力机制,实验室能够不断吸收新生力量。同时这样做的另一个很大好处是它给区域内没有布置上国家实验室单元的地区和城市以希望,它们仍有机会加入共建国家实验室的行列,因而有利于调动这些地方的积极性。相反,如果国家实验室组建之后便对外封闭起来,不再吸纳新的成员,这势必会打压许多地方建设国家实验室的积极性。
(2)人才共享机制。国家实验室是汇聚人才的高地,区域共建国家实验室势必会吸引区域内顶尖的优秀人才。人才尤其是高端人才本就是稀缺资源,这样势必会加剧目前区域内人才分布不均衡的局面,限制相对落后地区的发展。所以区域共建国家实验室需要实行人才共享机制,促进整个区域创新能力均衡发展。区域共建国家实验室实行人才共享机制主要要做到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实验室单元在整个区域范围内布局面要广,这样区域内人才分布更加均衡;第二,共建国家实验室要鼓励人才在不同实验室单元之间进行交流,这样就能实现有限的人才在区域范围内共享。
区域共建国家实验室已经成为国家优化创新体系和区域创新一体化发展的一项重要趋势。“共投、共治、共享”是区域共建国家实验室的基本理念。落实这个基本理念,区域共建国家实验室整个机构是独立的法人,内部可能采取的组织形式包括“总部+分部”的组织形式和“母体+子体”的组织形式。区域共建国家实验室可能实行的重要运行机制包括开放机制和人才共享机制。当然,区域共建国家实验室要真正落地,还需要解决一些问题,本文以长三角区域为例作探讨。
首先,长三角一市三省需要摸清家底,本区域哪些领域具有竞争国家实验室的实力?制订清单,排顺序,分成梯队,确定牵头的地区和辅助的地区,制定全区域共同争取国家实验室的计划;其次,一市三省达成共识,无论哪个地区申请下来,国家实验室都对其他地区保持开放,优先在本区域其他符合条件的地区布置新的实验室单元,促进国家实验室区域共建共享;最后,布置在本地区的国家实验室单元,无论是总部或母体还是分部或子体,都视作本地机构,享受本地政策,从而使区域共建国家实验室的人才能够在不同实验室单元之间自由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