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治丁酉科场案背后的朝局纷争

2021-11-30 15:24
甘肃开放大学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考官江南

何 涛

(东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吉林 长春 130000)

顺治十四年(1657)丁酉科乡试,作为科考重地的顺天、江南同发科场大案,河南、山东、山西三省乡试考官的违规现象也被接连披露。笔者以顺天、江南两地乡试舞弊案作为考察的重点,孟森先生在《明清史论著集刊正续编》,《科场案》一章中,对顺天、江南、河南科场案件中的细节问题逐一做了考证,因此,关于科场案的具体过程也就不再赘述了。此次行文的主要目的在于,力图从宏观的角度,把科场案放在当时的朝局中进行考量。为此,本文将从“科场案背后的权力倾轧”“顺治帝的处理方式及其原因”“科场案对清朝士人心态的影响”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科场案背后的权力倾轧

北闱科场案的发端,据《实录》记载,“先是刑科右给事中任克溥参奏,乡会大典,慎选考官,无非欲矢公矢慎,登进真才。北闱榜放后,途谣巷议,啧有烦言。臣闻中式举人陆其贤,用银三千两,同科臣陆贻吉,送考官李振邺,张我朴,贿买得中。北闱之弊,不止一事。此辈弁髦国法,亵视名器,通同贿卖,愍不畏死。伏乞皇上大集群臣,公同会讯。则奸弊出而国法伸矣”[1]。《丁酉北闱大狱纪略》(以下简称《纪略》)中则提到了“南北党”的问题,“讵知溥受山左诸大老意旨,久衔考官,又为孙珀龄所咻,不无垂涎于分考,分考不应,早已欲甘心诸人,奈南党诸老,各遂所私,极力禁散,故溥尚尔观望”[2]。顺治朝汉官团体可大致分为“南党”“北党”两个阵营,“南党”“北党”不能简单地通过官员的籍贯来断定,按照郑克晟先生的解释,“政治和经济利益”才是区分的根本因素,“明代亡于党争的恶果,岂止于‘甲申之变’!明代的南北党争不仅波及南明诸政权,即使在以满洲贵族为主的清朝政权中,也是影响极大而经常为满族统治者所利用。”[3]明代的南北党争,其实质是江南地主集团与北方地主集团的争斗,并蔓延到了清初,演变成清初汉官团体内部的南北之争。入关之初,出于稳定政权的需要,多尔衮对明朝官吏多加延揽,一些具有影响力的故明官吏,多尔衮亲自手书征召,如冯铨于顺治元年(1648)五月入阁拜相,任内弘文院大学士。朝廷还允许他们引荐贤才,如王鳌永推荐故明大学士谢升入阁。此外,还有李若琳,孙之獬均为北方地主集团代表人物,受到清廷的重用。以内院大学士一职为例,查阅《清代职官年表》,从顺治元年(1644)到顺治七年(1650),内院大学士几乎被满洲亲贵和北党汉臣集团人士所把持[4]。南党元老陈名夏于顺治五年(1648)六月才升任吏部尚书,在尚书任上,陈名夏着力推荐南党人士,与北党相抵梧,“在吏部时,权归满人,稍执论,亦不能展布。其力所得,曰我任之,其力所不能得,曰吾意无少私也。其事类如此,语人辄露微指,如植花木曰向南者终佳,所推毂南人甚众,取忌于北。安邱刘正宗同在吏部,名夏以词林后进凌其上,益贾怨相同。”[5]多尔衮摄政时期,南北汉臣之间的嫌隙就已显露,此时的北党完全压制了南党,顺治帝亲政之后,北党人士因在政治上趋附多尔衮遭到清算,以冯铨为首北党官员被“致仕降革”。同时,为预防满洲勋贵的政治控制,顺治帝有意培植南党汉臣,南党元首陈名夏于顺治八年(1651)七月由吏部尚书迁至内翰林弘文院大学士,另一位重要人物陈之遴,也于顺治九年(1652)二月入阁,南党力量崛起。刘刚《顺治朝东北贰臣流人和方外流人研究——以陈之遴和苗君稷为个案的考察》一文中,以陈之遴的宦海沉浮为主线,将汉官集团内部南北党力量消长的脉络梳理的较为清晰。文章认为,顺治九年(1652)的“黄膘李三案”,十年(1653)“任珍案”成为南北党力量对比的分水岭,南党官员在政治上的圆滑态度,令顺治帝大为不满,陈之遴因“黄膘李三案”被逐出内院,调至户部尚书,“任珍案”中,陈名夏、陈之遴俱被“削宫衔二级,罚俸一年”。顺治十年(1653),顺治帝重新将冯铨召回,并起用成克巩、高尔俨,刘正宗北方籍官员入内院,南北党呈现出均衡的态势。论文还援引《海宁县志》,讲到陈之遴于顺治十二年(1655)二月重获大学士一职后,致力于消除南北党之间的差异,引荐了许多北方籍官员[6]116。但南北党之间的成见已深,结合自己屡次被满洲官员及北党汉臣弹劾的经历,陈之遴在顺治十三年(1656)三月的回奏中,说出“南北各亲其亲,各友其友”[7]的颓唐之辞,招致顺治帝的厌恶,被流放盛京。回到这次顺天科场案,任克溥的奏疏,揭开了这桩舞弊大案的冰山一角。顺治帝随即命满汉重臣联合彻查此案,其中汉臣之首为大学士兼吏部尚书王永吉。案件的转折点在于,王永吉通过诱供李振邺的仆人冯元,拿到了李振邺手书的25人关节名单,许多京城大员的子弟都在这张关节名单里。王永吉籍贯江苏高邮,在“任珍案”中,与陈名夏、陈之遴持相同政见,可视为南党成员。顺治十年(1653)以后,南党官员逐渐失去了顺治帝的信任,顺治十一年(1654)三月,宁完我奏劾陈名夏,陈名夏被处死,顺治十三年(1656)二月,陈之遴因左副都御史魏裔介劾奏,被流放至盛京,直到科场案发的顺治十四年(1657),在内院中任大学士职务中的南党成员,只剩下王永吉、金之俊二人,并且排名靠后(《清代职官年表》上记录,顺治十四年,内院大学士排名,金之俊排在第7,而王永吉则排在第11位),南党在朝中的力量已彻底被北党压制。而此次丁酉科顺天乡试,考官,考生虽多为南方籍,他们结纳的对象,却多为北党官员,在那张关节名单中,北党张天植、孙珀龄的子弟均赫然在列。故王永吉试图通过取悦满州权贵,攻讦北党大员,这符合顺治朝党争的一贯做法,可视为南党在政治上的一次反击。

丁酉江南科场案,肇始于阴应节的参奏,“江南主考方犹等、弊窦多端。榜发后,士子忿其不公,哭文庙,殴帘官,物议沸腾。其彰著者,如取中之方章钺,系少詹事方拱乾第五子,悬成、亨咸、膏茂之弟,与犹联宗有素,乃乘机滋弊,冒滥贤书。请皇上立赐提究严讯,以正国宪、重大典”[8]。阴应节在奏疏中一口咬定主考官方犹与少詹事方拱乾是“同宗”,其奏疏上达的时间在11月末,然而方拱乾并未马上回奏,在方上疏之前,刑科右给事中朱绍凤弹劾河南主考官黄鈊,副主考丁澎,“进呈试录,四书三篇皆由己作,不用闱墨,有违定例。”[9]885顺治帝的批复为,“黄鈊,著革职。严拏察究,丁澎、亦著革职察议。”[9]885科场告诘之风更炽,一天后,方拱乾的奏疏才到御前,“臣籍江南,与主考方犹,从未同宗。故臣子章钺不在回避之例。有丁亥、己丑、甲午、三科齿录可据”[10]。方拱乾以《题名录》作为自己申辩的依据。但处在这样的时间段已对他十分不利,而揭发此次科场舞弊的三名言官,任克溥、阴应节、朱绍凤于顺治十三年(1656)十月,由顺治帝亲试,由知县拣选入京,任克溥、朱绍凤升补为吏科给事中,阴应节为工科给事中。这三人都为新朝进士,蒙圣意拔擢,干禄之心强烈,也容易被人教唆指使。关于此次江南科场案件的幕后指使,学界说法不一,有观点认为阴应节的参奏是在北党元老刘正宗的授意下进行的,方拱乾与刘正宗因南明“太子案”结怨。然而,左都御史魏裔介在弹劾刘正宗的诸多条款中,就有“正宗莫逆之友,为张缙彦,方拱乾,缙彦外贬,拱乾流徙,正宗之友如此,正宗为何如人耶。”[11]似乎二人交情深厚,方拱乾、刘正宗都为崇祯元年进士,有着“同年”之谊。周乔木通过查证刘正宗的《逋斋集》,发现二人诗文往来密切,刘正宗对方拱乾并非情意虚假。进一步考证方拱乾父子流放期间所作诗文,又多次语及刘正宗,结合方氏《家谱》,刘正宗似为科场案件的幕后推手。然而,通过《实录》及《方孝标文集》所展示的汉族大学士的实际权限进行分析,整个顺治朝,满臣权重,汉臣权轻的现象从未改变,“正宗当国”事实上也是不存在的,刘正宗本人是在顺治帝的授意下,才指使阴应节上奏弹劾[12]。虽然刘正宗是在顺治帝的授意下,支使言官上疏,但是,王永吉企图借助科场案打击北党元老,北党不可能不会有所察觉,北党亦可通过科场案,清算南党残余势力,打击广大江南籍考生,彻底巩固北方籍官员在朝廷中的地位。为此,不能否认刘正宗本人的主观意图,根据《北游录》中的记载,刘正宗与南党人士积怨已久,虽然“正宗当国”的情况不存在,但其在顺治十四年(1657)内院中的排名,在金之俊,王永吉之前,对朝局是有一定影响力的,方拱乾在流放期间所作的诗文中屡次语及刘正宗,也佐证了他在科场案中至少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江南科场案,亦可视为北党汉臣对南党汉臣在政治上的清算,随着陈名夏被处死,陈之遴被流放,王永吉借科场案反击的失败,南党衰落的局势已无可避免。

二、顺治帝的处理方式及其原因

北闱科场案中,考官的关节舞弊行为,证据确凿。而江南科场案至少从目前的文献资料上来讲,并无直接证据证实方犹、钱开宗等考官存在关节舞弊行为,阴应节在奏疏中一口咬定主考官方犹与少詹事方拱乾是“同宗”,也属捕风捉影之举。北闱大狱关节名单上涉案的其他人员,翌年4月,由顺治帝亲自审理,处理的结果,《纪略》上讲:“王树德等俱供作弊情实,本当依拟正法。但多犯一时处死,于心不忍,俱从宽免死各责四十板,流徙尚阳堡,余依议。”两名主考曹本荣、宋之绳先是被降五级留用,顺治十五年(1658)九月,二人又恢复职级。因北闱科场案牵涉朝廷权贵,事关朝局,顺治帝投鼠忌器,整个案件不了了之,而在江南科场案中,顺治帝的处置更为严酷。两名主考被处斩,妻子家产被籍没入关,18名同考中,17人被处绞,妻子家产籍没入官,一名同考已亡故,妻子家产亦被籍没。被指控作弊的7名士子,还有“曳百而出”的吴兆骞,“俱著责四十板”,父母、兄弟、妻子被流放到更为偏远的宁古塔。从案件的最终结果上看,南方籍士子受到的打击更为严重,“北闱所株累者多为南士,而南闱之荼毒则又倍蓰于北闱”[13]347,而北闱大狱遭处罚的官员士子及被牵连的家属统计起来也将近二百人,在清代所有的科场案件中也是不多见的。在河南科场案中,考官的违规行为按常例应为降调,顺治帝却将主考黄鈊、丁澎,“流徙尚阳堡”,山西考试官匡兰馨、唐赓尧仅因“批语不列衔名”,被顺治帝降三级调用。探究顺治帝前后迥异、严酷的处理方式,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考虑。

(一)整肃科场风气以及纠正士习的现实需要

晚明以降,伴随着政府管理的低效及商品经济的发展,基层社会的士子呈现出“逢政府必反”的乖戾之气。在顺治朝官员的章奏及皇帝的诏旨中,屡有提及士习问题,“至于士习日趋浮薄,内而司成,外而督学,宜力行古道,严斥浇风。其士子中果有真才实学者礼部考核,即准擢用”[14]。按照朝廷规制,考生只能在原籍应试,否则会被视为“冒籍”,若取得贡、监生的身份,考生就可以在顺天府应试了,于是,国子监生成了时人趋之若鹜的头衔。《纪略》中提到:“于是陰躁者走北如骛,各入成均,若倾江南而去之矣。”因有朝中势力为依托,这些贡监生似乎都对这次乡试志在必得,江南考生夤缘钻营,以求取贡、监生的出身,正是这种不良习气的集中体现。

躁急的士习玷污了科场风气,更为伦理纲常所不容。因此,对举子的接连复试,并以“两持刀之护军夹之”,让士子切实感受到专制皇权的威严,对于整饬士风,具有一定积极意义。科场舞弊在明代就已经很严重了,“割卷”、“冒籍”、卖题,甚至在分房阅卷的过程中私下调换等行为时有发生,但在当时都没有掀起大规模的科场案。清初,朝廷就已着力于防弊制度的建设。顺治十五年(1658)四月,会试结束不久,顺治帝即令礼部针对这几年的科场舞弊案中所反映出的问题,更定了《科场条例》,其中包括,“解卷迟延”“磨勘试卷,字句可疑”“文体不正”“用墨笔、蓝笔添改字句”“取中卷内二三场,同考官蓝笔不全点阅”“程文用诸生原墨,稍加裁定,各考官轻率改作者”“墨卷错落,及违式,应贴不贴者”[15]等诸多条款,希望考官和考生都以此为戒,显示出根除积弊的决心。对试卷进行磨勘覈实的做法,明万历四十七年(1619)就提出并付诸实施,“至于折号填榜除照则例外,其磨勘中式朱墨卷宜于揭晓后,即令监试官与提调官公同磨勘,无弊则已,如有违式等弊。提调官呈堂会同该科覆阅”[16]。顺治朝在科举防弊制度的建设上,主要体现在“复试”方面,而科场案所反映的在考官选任、分经阅卷等方面的弊病,朝廷并未做针对性的改良。并且,“程文用诸生原墨,稍加裁定,各考官轻率改作者,降三级”,新科举子撰写制义,出现稍许违规在所难免,这就需要考官润饰字句,然而,“稍加裁定”与“轻率改作”,其界限又很模糊,而矫枉过正的结果,便是“科场试录遂无朱墨真卷,揭晓之日,发现违式,皆知照本人换卷,终科举时代皆然。”[13]363防弊法令的施行,反而滋生了新的弊端,因此,顺治朝的防弊制度建设还属于草创阶段,仍有许多不完善之处。

(二)对官员结党积习的痛革以及维持南北党力量的平衡

汉臣结党,素来为顺治帝所厌恶,“朕惟制科取士,课吏荐贤,皆属朝廷公典。原非臣子可借以罔上行私,市恩报德之地……荐举各官,俱照衙门体统相称。一切读阅卷考试等项,俱不许仍袭师生之号,即乡会主考同考,务要会集一堂,较阅试卷,公同商订,惟才是求。不许立分房名色,如扬榜后,有仍前认作师生者,一并重处不贷。尔部即通行严饬内外各衙门务令恪遵,永绝朋党之根,以昭朕激劝群工,共还荡平至意。”[17]顺治帝主观认为,荐举、科考取录中所形成的“师生”关系,是朋党之根。北闱大狱中,考官、士子与朝中权贵关联密切,顺治帝有所顾忌。但在江南科场案中,顺治帝不惜将2名主考、18名同考全部处死,对举子连续复试,并以“两持刀之护军夹之”,在河南科场案中,主考被革职流放,山西科场案,考官仅因“批语不列衔名”,被降三级调用。顺治帝一方面鼓励科举取士①,同时又通过科场案对士阶层执行高压政策,实乃刚柔并济、宽严相称的驭下之术,其最终目的,在于让广大新科举人摒弃“师生”意识,强化自己“天子门生”的思想观念,加强朝廷对士阶层的提控力度。这样的做法也影响到了后世,“同年”也被时人所忌讳。康熙三十八年(1699)己卯科顺天乡试案,康熙五十年(1711)辛卯科江南乡试案,均有“同年”被牵连治罪。“康熙丁丑状元李蟠,以科场事流徙,榜眼严虞惇,以子弟中式降调,探花姜宸英,亦以科场事牵涉,卒于请室,王新城以为鼎甲之衰,无如此科。”[18]对于朝臣的结党现象,顺治帝不时加以告诫并惩处,陈名夏、陈之遴均因为结党问题而招致厄运。顺治帝对丁酉科场案的严酷处置,以往学界归结为打压江南文化世家的现实需要。然而,刘刚提到了南北党势力平衡的问题,虽然南党的衰落已成定局,但顺治帝有意减缓南党汉臣的衰减态势。陈名夏案发后,北党汉臣欲对南党汉臣彻底清算,妄图将陈之遴也一举拿下,为此,顺治帝专门下谕旨制止这一现象,“谕都察院科道等官。朕览近日言官纠参章疏都牵连陈名夏,或曰名夏亲戚,或曰名夏党与,似此纷纭,举朝几无善类矣,尔等言官,既有真见,何不言于名夏未发觉之前,乃因其已经正法,辄吹求无已,成何政体,殊非朕虚怀纳谏之意,以后论人论事,只许指实直言,不许再借陈名夏亲戚党与进奏,如有违犯者,定行重治,必不轻恕。”[19]此次北闱大狱,王永吉受到牵连,然而顺治帝并未将他处死或革职流放,只是将他降调为“太常寺少卿”,一年后的顺治十五年(1658)十月,王永吉升任都察院左副都御史。在江南科场案中,阴应节上奏之后,顺治帝虽逮捕了方章钺,但对其父方拱乾、兄长方悬成、方亨咸及其他家人并未羁押。其中,方悬成于顺治十五年(1658)九月,充任《通鉴全书》的纂修官[20],方亨咸还于顺治十五年(1658)十月,由刑部郎中外任至陕西道监察御史[21]。同年十一月,顺治帝突然将方拱乾及其家人逮捕、抄家。顺治帝前后态度的转变,既有对东南反清势力的忧虑,也包含对汉官集团结党营私、因循苟且作风的厌恶。对于顺治帝而言,维持南北党人势力的平衡,不仅出于稳固皇权的考虑,同时也是他本人的情感需求。刘刚在其论文中注意到了顺治帝与近侍内监的亲近关系,科场案发的年份是顺治十四年(1657),而此时“中央权力的分布图上内监力量已经异军突起,这股新兴势力大有后来居上之势”[6]51。从“吴良辅案”的处置上可以获悉,顺治帝对宦官势力的宠信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与之形成鲜明反差的是他对南北党汉臣的态度,北党汉臣虽然在科场案的权力争斗中大获全胜,却依然不被顺治帝信任。顺治十七年(1660)五月,顺治帝在大学士具疏引罪的奏疏中批复到,“即成克巩、刘正宗,办事更久,亦祇奉行朕意,原未特有重托,是亦朕之过失,今后朕专加倚任。”[22]然不久,魏裔介体察上意,弹劾刘正宗,顺治帝说刘正宗“素性暴戾褊浅。负气。多矜”将其革职。刘正宗的命运与陈名夏、陈之遴几乎如出一辙,成为顺治帝权力平衡的牺牲品。

三、科场案对士人心态的影响

丁酉科场案的发生以及处置,无形中加剧了广大士子、官员造谣构陷的恶习。“自丁酉以后,科举不得志之士,动辄造作蜚语,遂兴大狱。”[13]363康熙三十八年(1699)顺天乡试案,康熙五十年(1711)江南乡试案,均有无辜之人被造谣中伤,牵扯其中。揭发此次科场情蔽的任克溥、阴应节、朱绍凤事后都得到了升任,其中阴应节在顺治十七年(1660)京官考核中,因“发江南科场奸弊,仍著留任”。参劾李蟠、姜宸英的江南道御史鹿祐,被康熙帝褒奖,“题参可嘉”,后累官至河南巡抚。虽然顺治朝制定了对科场诬告之人的惩治条例,“科场关节,出名告发,授受有据者,著照丁酉科南北两闱例重处。如系诬告,反坐,尔部即严行申饬。”[23]然朝廷对造谣构陷之人从未有过实质性的惩处,这对士人的心态产生了很大的消极影响。

不仅如此,官员结党营私现象也并未得到根除。事实上,“座师”与门生,“同年”之间,并不意味着就要结成朋党,那些初入仕途的官员,更易与举荐他的官员结成朋党。晚明时的沈德符就曾讲到,为博取直名,官员参奏自己“座师”的现象并不鲜见,但极少有人敢参劾跟自己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举主。“数十年来,特重荐师,待以异礼,几出乡会座师之上。盖房考座师,日后升沉不可问,而荐主西台烜赫,且可藉以为援,势使然也。以故近世建言诸公,参劾会试大座师者屡见,则大座师已登揆席,次亦要地,可借以博直声,而参荐主者无一人焉”[24]。康熙朝,官员的结党行为在“保举”制度中显露出来,并愈演愈烈,康熙帝就曾指斥这种现象,“观九卿凡保举人员,非系师友,即属亲戚,是皆汉人相沿恶习”[25]。康熙四十三年(1704)朝廷下令,过去那种专门针对正途出身州县官的“行取”法,不在由督抚举荐,代之以吏部论俸,“保题行取知县时,不能无情托之弊。且知县等,虽居官甚好,若有钱粮盗案,不便行取。钱粮盗案之有无,皆注在部册可查。嗣后督抚保题之例,著令停止……嗣后行取知县,不用保举,每省限定额数,照部册较俸行取,从之”[26]。官僚政治的大环境,极易诱发官员的结党行为,因此,顺治帝的三令五申、科场案的严刑峻法,都不能从根本上消弭官员的结党行为,伴随着政治氛围的缓解,朋党问题再次显现,这与顺治帝的初衷也是相违背的。

注释:

①根据杜家骥先生的统计,顺治朝总计录取8科,取中进士3100名,平均每年172名,为康、雍,乾三朝年平均录取数为80名的两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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