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视域下环境争端解决法治路径论析

2021-11-30 15:24王立智赵钰菲
甘肃开放大学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视域争端环境保护

王立智,赵钰菲

(酒泉职业技术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甘肃 酒泉 735000)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也开始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一带一路”的提出更是表明我国从引进外资的战略转变为“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的战略,但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也给环境带来了重大负担。不仅对我国环境造成了破坏,还影响了“一带一路”政策下的其他国家,被指责为“掠夺性发展”,造成多起环境争端,若不能有效解决“一带一路”发展中产生的环境争端,不仅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我国的国际形象的提升,更不利于实现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长远发展,因此要在发展“一带一路”战略的过程中不断完善环境争端解决的法治路径,科学合理的解决环境争端,为实现“一带一路”战略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一、“一带一路”视域下环境争端解决之现实境遇

(一)自然环境的必要性

“一带一路”沿线地区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环境生态问题,就路上丝绸之路而言,丝绸之路经济带地处我国西部地区,地势变化较大,土地荒漠化严重,基础设施建设十分困难,需要对原有地形地貌进行改建与重构以建设庞大的交通网络,周边的生态环境势必会受到极大影响,处理不善会造成当地环境的破坏。海上丝绸之路的沿线环境虽不似路上丝绸之路环境那么恶劣,但由于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导致对资源的大量消耗,使得能源日益紧张,海洋资源也被越来越多地采集利用。随之而来的就是对海洋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和对海洋生物的大肆捕杀,有的国家甚至在海域内进行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研究,这些都对海上丝绸之路沿线海洋生态造成了严重破坏。此外,“一带一路”沿线部分国家政治局势相对动荡,对其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也无可避免地受到当地复杂的环境因素和政治因素的制约,没有充分进行环境评估的开发也极易导致周边自然环境受到破坏,造成国际环境争端。同时,现阶段工业开发中很多项目依旧会产生大量废气、废液和废渣,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由于相关技术限制,以及“一带一路”地区内部环境复杂,处理相关的环境废料、修复环境损害将会面临更多的挑战[1]。因此,在发展“一带一路”过程中完善国际环境争端解决的法治路径,对实现绿色“一带一路”有着重要意义。

(二)国际环境的急迫性

一方面,“一带一路”沿线部分国家政治局势动荡不安,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国家的行政能力相对低下,环境保护问题往往不会被当地政府重视,即使存在相应的法律法规也存在能否有效执行的问题。我国的企业在海外进行相关投资时,由于相关技术以及环境的限制,都可能加剧当地的环境破坏,加之跨国公司具有逐利性[2],在自身利益没有受到影响前,很难主动对当地进行耗时耗力的环境保护,因此比起在国内受到严格法律约束的环境,海外投资企业更容易在海外地区造成环境争端,并且相关争端的解决需要耗费大量物力人力,甚至会导致海外投资项目的停摆,对国家海外投资造成损失,减缓了“一带一路”战略的发展进度,影响我国与沿线各国的传统友谊[3]。另一方面,“民粹主义”和“逆全球化”盛行,先后出现英国脱欧、美国推行“孤立”等政策,各国也开始越来越关注环境问题,“一带一路”战略推进的过程中,环境争端不断。若不能有效解决环境问题,处理环境争端,将不利于各项经济政策的实行,因此完善环境争端解决的法治路径迫在眉睫。

(三)政策环境的要求

一方面,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我国现阶段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同时习总书记提出的“两山”理论也表明了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关系,既要发展经济,又要保护环境,但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目前仍然在靠牺牲环境来发展经济,尤其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使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之间的矛盾日渐激烈,环境争端时有发生,若处理不当,不利于我国经济的长远发展和“一带一路”沿线地区的长治久安。另一方面,中国政府大力倡导的“共建绿色丝绸之路”,有效解决了“一带一路”进程中的环境争端,将有利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之间增信释疑、凝聚共识,对于顺利推进“一带一路”战略,实现世界共识下的“一带一路”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二、“一带一路”视域下现有环境争端解决之法治障碍

(一)立法障碍:环境争端的综合性立法不足

从法治建设顶层设计角度而言,我国解决环境争端的综合性立法显著不足,难以适应“一带一路”发展战略之要求。虽然在国际投资中,为了促进海外企业的发展,我国已经与多个国家签订了投资协定,在投资协定中也不断加入环境保护的条款,但总体来说,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投资协定中的环境保护条款依然太少,而且这些条款也较为零散,不成体系化。具体而言,目前我国签订的对外投资协议中多数没有环境保护条款,仅在序言中存在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虽然可以对各方产生一定的约束,但其缺少有效的执行力。此外,对于投资协定中关于环境保护的实体条款来说,其在设立之初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障海外投资企业的权益。可以说,在发生环境争端时几乎无法可依。

(二)执法障碍:环境争端解决机制不健全

在“一带一路”战略推进中发生涉外环境纠纷时,主要有提起私法诉讼、非诉磋商、国际仲裁、国际公法这几种方式。国内私法诉讼解决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其主体仅限于跨国公司,且仅针对损害发生在东道国内对于赔偿环境损害的争议。对于国内法来说,关于环境的法律法规大多属于行政法,私法无法对国际环境争端产生有效的作用。同时各国私法发展程度参差不齐,必然导致相同的环境纠纷在不同国家会有不同的判决,国内私法诉讼无法得到较好的效果[4]。就非诉磋商机制而言,“一带一路”中充满各类投资行为,产生的各类国际环境争端也都与投资有关,因此非对抗性磋商机制中许多关于环境的条约无法完全适用。虽然对于一些国际金融机构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在“一带一路”中,其最主要的金融机构是亚投行,由于其没有独立的问责机制,因此非对抗性磋商机制对于“一带一路”中的国际环境争端的解决仅提出了一种设想,并不具有可行性。目前国际公法中对于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的规定多为原则性规定,在各式各样的案例中很难发挥作用,其对于环境损害的国际责任的草案也迟迟未能颁布[5]。所以,国际公法争端解决机制仅适用于重大国际环境争端的解决,没有普适性。在“一带一路”视域下,遇到最多的问题便是投资一方与投资所在地的环境公共利益产生的纠纷,国际投资仲裁解决是投资者与投资所在地国争端解决机制中最为重要的一种[6]。但如果使用仲裁的方法解决争端,会导致施害一方与东道国在仲裁中具有不平等地位,这样产生的仲裁结果缺乏公平性。最后,仲裁虽然能够通过解决民间争议的方式避免国家间的直接冲突,但其仲裁结果若不能被及时执行,依然容易产生国家间的矛盾。

(三)司法障碍:环境争端跨区取证困难

在“一带一路”发展的海外投资活动中,虽然也有国家间的信息沟通,但均以发展经济为主,互相之间沟通的信息也都比较宏观,尤其是对环境相关的问题,只是进行粗略的说明,无法为环境保护问题带来非常有效的帮助,且海外投资企业进行信息沟通时,经常无法及时对遵守东道国环保法规的情况以及自身环境保护制度运作情况进行说明,这不利于东道国及时掌握海外投资企业在本国遵守环保法规等情况[7]。同时由于在投资过程中,并不是始终保持沟通环境保护问题,这就导致了发生环境问题时存在信息沟通的滞后性,使得投资母国、东道国、投资企业三者之间存在信息不一致的情况,在发生环境争端时不利于各国之间证据的采集,无法及时有效作出有说服力和权威性的裁决,不利于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的交易信任,进而影响“一带一路”战略的长远发展。由于环境问题涉及两国甚至多国,受管辖权的限制,当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时发生环境纠纷时,我国司法机关很难在其中发挥实质性的作用。

三、完善“一带一路”视域下环境争端解决之法治路径

(一)立法路径:发挥主导作用加强环境争端解决综合性立法

由于“一带一路”沿路多为发展中国家,而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必须在国际环境争端的解决中发挥主导作用。由于我国法制建设起步与沿线国家相比较早,法律体系较为完备,因此在“一带一路”视域下环境争端解决规则的制定中,中国应当冲锋在前,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这对于我国在“一带一路”发展中的司法公信力和国际话语权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在对世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中做出自身的贡献,同时在“一带一路”战略推进的过程中得到更好的发展[8]。

(二)执法路径:建立多元化环境争端解决机制保障执法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建立包含诉讼、仲裁和调解在内的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以此来为我国在“一带一路”的发展中提供快速有效的环境争端解决方法,这种纠纷解决机制的实现将会使得更多沿线国家选择在中国通过私法诉讼来解决国际环境争端。将调解运用到“一带一路”的环境争端解决中,同时研究制定各类解决机制之间的衔接,更加科学有效地解决环境争端。对于“一带一路”建设中环境纠纷调解协议存在一定的执行难问题,为了使环境争端解决后,其调解协议能够被有效执行从而使受害一方获得及时有效的救助[9],在我国的司法确认程序中,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一带一路”建设中环境纠纷的调解协议纳入其中,扩大司法确认范围,以此有效解决调解协议的执行难问题。这不仅可以促进各国积极履行自身的社会和环境责任,更使“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对自身的利益进行平衡,促进世界走向绿色发展与生态文明。

(三)司法路径:应用现代科技手段完善环境争端信息取证制度

由于“一带一路”覆盖面积大、涉及国家多,为解决国际间的环境争端增大了难度,其中当事人距离往往十分遥远,使得举证变得异常困难,大大降低了解决环境争端的效率[10]。因此,应当建立统一的环境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充分利用现在先进的大数据技术,将“一带一路”各国各投资企业相关的环境信息进行精确、及时地采集,各国各企业也及时在线上更新环境保护信息和环境现状,方便东道国或其他投资方查看。同时还可以利用网络信息平台解决现有的效率低下的环境争端问题,使得当事人可以在网络大平台上及时采集信息进行相应诉讼,使得投资企业的环境信息变得透明,提高争端解决的公信力。这些新方式对于“一带一路”视域下现有环境争端的解决具有极高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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