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的现代转换:宗族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反思与转型

2021-11-30 13:37隋玉龙
关键词:宗族

□隋玉龙

[内容提要]随着乡村治理现代化的不断推进,如何利用乡村内生性实践权威实现乡村治理的转型升级成为学界探讨的热点话题。宗族不仅是传统乡村社会基于血缘和地缘关系形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更是在各个历史时期与基层政权良性互动的民间管理力量。通过对宗族制度的历史回顾与现代反思,从“通过制度化建设明确宗族参与公共事务的正式地位”“增强宗族认同与情感归属”“培育宗族中的‘新乡贤’”“构建跨宗族层级的乡村安全共同体”四个实践路径,实现宗族从“传统走向现代”的结构转型,填补基层自治中的“管理空白”,平衡宗族组织与基层政权之间的关系,引导宗族成为村社善治的重要补充。

在中国古代社会,宗族组织不仅在维护乡村秩序、道德教化族众、调节邻里纠纷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更是维持乡里制度和保甲、乡约等治安组织的社会基础。在新时代,从千百年“乡土中国”中传承下来的宗族制度依然具有重要的作用,其强大的动员能力既可以调动村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性,也可以利用自身的影响力激活村民政治表达的热情。现如今,学界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宗族阻碍了乡土社会的现代化转型与技术治理的深入推进,建议革除宗族的存在。然而,这种观点过分关注宗族的外在影响而忽略了内在作用,这实际上否认了宗族组织蕴含的管理功能、道德功能与情感功能,遮蔽了作为亲属制度意义上的宗族文化内涵。事实已经证明,“单中心”的国家治理或者完全的村民自治并不利于村庄善治的实现,真正的村社善治在于国家治理与村庄自治的有机衔接与高效配合,而宗族组织正是实现基层自治与国家治理“同构效应”[1]的中介性弹性空间。换言之,现代国家基层政权制度建设与农村自治传统之间始终存在着一定的张力,乡村治理的现代化实践就是要实现二者之间的平衡关系,让行政与自治在高效协作与适度博弈中实现宗族的现代化改造与地方性适应,避免宗族滑向“劣治”的一端。传统不等于落后,宗族也不是腐朽与古板的代名词,一直奉行“宗法与礼法同构”“宗制适应国制”的宗族制度,不仅主动与中央的治理精神保持高度一致,还可以因地制宜地利用地方性知识来解决乡村内部矛盾,并对公共政策进行适应性调整以符合广大村民的现实需求。宗族关系网络所附着的社会资源和共同情感意识,也是再生产乡村社会资本、重构社会生活共同体的基础性资源。随着社会的变迁,宗族也必须进行适应性变革,正如钱杭所说,“对于现阶段任何一个社会性群体来说,都必须主动适应它们处身其中的那个社会环境,如果一个群体的思想观念与行为背离或开始背离了现阶段所确定的可以接受的认识和实践,那么这个群体就将确定无疑地面临衰亡的问题”[2]。因此,要充分挖掘宗族传统中有利于维持社会秩序的积极因子,对宗族制度进行结构转型以满足现代化治理的要求,实现宗族从“传统走向现代”的功能更新和体系变革。

一、宗族制度:历史沿革与现代反思

宗族制度最早来源于父系家长制的氏族社会,人们出于生存的需要聚集在一起,以血缘与婚姻关系为组合方式,形成了具有严密等级的家长式的“公社共同体”,这便是宗族的最初样态。进入阶级社会后,统治阶级为了保护其私有财产而建立起来了宗法制度,西周的宗法制度是由家族制度与土地财产贵族所有制结合形成的,家族宗法结构成为国家的基本组织形式,成为“家国同构”样态的开端。在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变革潮流的冲击下,宗法制政治统治在秦汉之际逐渐让位于官僚制政治统治,宗法组织逐渐脱离国家政权和国家权力分配[3],但是,宗法制度的部分基本原则,例如嫡长子继承制、贵族世袭爵位、父权家长制等被保留下来,并以宗族组织、宗族关系为载体沉入社会基层。自此,皇权依靠士族、世族等各种宗族形式来实现对基层社会的间接管理。明清时期,宗族组织在调处基层社会矛盾方面具有突出作用,清代宗族调处在形成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具体的调解程序、调解原则,并以和息议约合同形式留存下来,具有很强的约束效力。例如在华北乡村社会,州县官吏多将民事诉讼案件转交宗族调解,宗族组织也将调节族内族间纠纷作为自己的基本职能,实现政府管理与宗族自治的双向互动。

新中国成立后,在国家计划经济时期,单位组织管理、人民公社、统购统销等制度将所有社会成员都固化在一定的社会位置上,实现了对社会的超强整合。集体合作社式的生产方式冲击了以血缘关系为组织方式的宗族体系,宗族被认为是国家权力的对立面而遭到沉重打击,祠堂、祠塾、族田被划归公社所有,族规族谱也被损毁破坏。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瓦解了“全能主义”的人民公社,市场机制逐渐取代国家行政命令,乡村社会秩序模式由国家权力为核心向市场机制为核心逐渐变迁[4]。与此同时,国家基层政权收缩后留下的“功能空白”被宗族组织或豪强势力所占领,在这一时期,宗族虽然承担了维护乡村秩序的社会结构功能,然而,失去规则约束的宗族组织也开始肆意入侵乡村公共权力体系,主要表现在干涉乡村选举、拉帮结派控制集体事务、家族圈子以公谋私等,一定程度上扭曲了乡村自治体系。十七大以来,“大学生村官”“驻村书记”“包村干部”等制度重新将国家力量嵌入到乡村权力体系中,基层行政建设与党组织建设也不断加强,尤其是十九大以来的扫黑除恶斗争,沉重打击了部分蜕化为灰黑势力的宗族组织和豪强家族,为重建新时代的乡村社会秩序奠定了良好基础。

自现代启蒙运动以来,一种以西方理念为主流的话语解释体系不自觉地渗入乡村的现代化建设中,它否定了传统乡村价值理念的地位与合理性,认为传统宗族制度是“土性”“愚昧”的代名词,乡村发展陷入了主体性迷失的困境,连村民都不认同自己的集体文化,成为全心专注于个人家庭发展的“公共话语缺失”群体。“五四运动”“破四旧”“文化大革命”更是全方位撼动了传统文化的根基[5],宗族制度因而成为腐朽与落后的代表。然而,纵观历史不同时期,宗族制度始终没有彻底离开乡村社会的变迁历程,一直发挥着维护乡村社会秩序、道德教化民众、调节邻里纠纷的正面功能。宗族之所以是一种适应社会变迁能力很强的社会组织,本质上是由于蕴含其中的家族文化和伦理关系早已深入到中国人的骨髓里,是人们关于“集体”“情感”“家族”“血缘”等关键词的具象载体。宗族制度本来包含着乡村社会千百年来持续健全着的习惯、道德与关系,嵌入宗族制度中的家族意识与道德伦理观念是不会消亡也不能消亡的,“家族兴旺和宗族势众的强族意识与合作行为在民间仍得到推崇”[6],正如费孝通所说,“活生生的生活中有许多是从过去传下来的 ,但这些传下来的东西之所以传下来就因为他们能满足当前人们的生活需要”[7]。任何脱离中国乡土社会实际的“拿来主义”策略,都会产生西方理论移植本土的“食洋不化”与“水土不服”,所以,现在需要做的是从传承千年的“乡土中国”中寻找根深蒂固的自治文化,将传统宗族的制度优势整合到现代乡村治理体系中,释放宗族组织的长久累积的积极势能。正如肖唐镖所说,“从现代社会承认多元认同的基础出发,传统宗族在现代化潮流中仍有其生命力,对于现代社会仍有其重要价值,或者说宗族在现代化进程中能够实现‘传统的现代转换’”[8]。

二、传统的势能:宗族的组织优势与体系效能

(一)联结国家管理意志,共同维护基层秩序

在传统时期,无论是作为基层行政末梢的乡官制、轮差制、职役制等乡里制度,还是保甲、乡约、家族、会馆等社会治安组织,都无法绕过宗族的影响。以乡里制度为例,传统的乡里制度根源于宗族组织,宗族的发展为乡里制度的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9]例如,《汉书》中记载,在秦汉的乡里系统中,“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徼徼循禁贼盗”[10],有秩、啬夫和游徼等乡官虽由地方官府委派,却兼具官民双重身份,基本都是地方宗族中的杰出精英。历朝历代的乡里制度不仅不能完全割断与宗族家庭的脐带关联,而且其中还有着较强的宗族家庭意识[11],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一部乡里制度的发展嬗变史也是一部宗族家庭对乡里制度的影响史[12]。面对地缘广阔与零散分布的乡村,如果将国家权力渗透到每一个村庄,就必然要设置庞大而又成本昂贵的官僚体系,并且会遭遇地方体中家族势力的排外性抵触和挑战,无法实现精细化控制与官府权威管理的兼容。韦伯在分析中国乡村社会的时候指出,乡村社会所拥有的自主性与世袭君主之间始终存在这一种抗衡的紧张关系,乡村社会依靠宗族所建立起来的凝聚力,在持续抵制着世袭君主权力的入侵。[13]因此,“皇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的传统治理逻辑形成了“家国一体”的统治框架,国家政权依托宗族势力的民间权威,将其培养成“皇权的代言人”,为对方提供政治或经济上的便利与优势,实现国家对乡村的间接控制。宗法封建性的宗族组织与乡里等基层行政组织并非平行并列的关系,而是彼此纠缠、混为一体,“保甲为经,宗族为纬”[14],族长、家长或宗长等宗族领导常常也是乡村基层行政机构的头目,他们内生于乡土社会,对本地事务相当了解,可以帮助外来的地方官员顺利管理乡村。宗族在与政府的持续交流中达成相互默契,以族权支撑政权,用政权强化族权,在纵向上与行政官僚体系保持一致,成为封建专制统治的社会基础。宗法结构连通了国家、社会与家族,在宗族中形成了服从政治管理、认同公共权力的价值取向,虽然历史上王朝兴衰不断,但民间对公共权力的尊重和认同的价值取向却没有受到太大的冲击。[15]因此,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实际上是从宗族的血缘逻辑上延展而来的,“把法治作为论理间之事,讲情义而不讲权力,用礼教以代法律,把阶级国家融摄在伦理社会之中”[16],每个行政组织或社会组织的成员都拥有宗族的烙印,政府为宗族提供权威支持;宗族则协助地方官员管理民众,共同实现社会稳定的目标。

(二)黏合村民分散的话语权利

现代化工具理性制造的风险灾害,逆向倒推人们必须重拾价值理性,才能重获共同体的情感支持。面对分散化、低组织化的乡村社会,当代宗族组织是“对正式制度断档时段产生的制度真空与体制内组织收缩后形成的组织真空”而相应复苏的[17],也就是说,宗族组织的复兴是现代社会转型的必然结果,是现代人对风险交织和人际关系裂解背景下对重归血缘、地缘共同体的渴望与想象。在持久稳健的互动交往过程中,宗族成员凝聚出共同体意识,发展出一套集体式的话语表达体系,反映着共同的利益诉求和现实需要。

随着城乡融合战略的稳步推进,国家正在采取项目制等资源输入方式实现城市要素反哺农村,然而,基层政府与资本力量正在联盟,形成一种排斥广大乡村民众的“利益分离结构”,贺雪峰认为,“如若不采取有力措施,这一结盟的全新结构将吸取大部分自上而下输入农村的资源,并不断侵蚀乡村社会的公共利益”[18]。与地方政府和村干部相比,乡村民众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个体化的村民很难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政治参与,一般被地方政府、基层行政组织和工商资本形成的“利益分离结构”剥夺了农民表达利益诉求的权利。相对于农民个体,宗族组织的话语表达更能引起制度框架内政治组织的重视,一方面由于宗族组织具有较为强大的社会资源与经济实力,另一方面,宗族长老的道德威望可以联合分散的农户,从而获得广大村民的支持,代表族众甚至乡村民众向政府反映基层状况和利益诉求。

当下,乡村民众政治参与度低、利益表达无序、协商机制欠缺等问题突出,面对利益冲突时常常采取威胁社会稳定的抗争运动来引起上级政府重视,并给其他乡村造成负面的示范效应,严重阻碍了乡村社会的和谐发展,而问题的关键在于缺乏将农民分散化的个体利益与话语权利黏合起来的集体表达机制。基层自治组织在乡村的发展尚未成熟,没有得到广大民众的认可,而宗族组织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塑出了天然的合法性基础,可以联结各个村民分散的话语权利和利益诉求,形成统一的“表达形象”。同时,族规族矩的规范约束功能可以限制成员在法律的框架内合理反映问题,进行理性的利益表达,防止农民采取激情式的维权抗争运动来宣泄情绪或释放怨恨。

(三)强化乡村民众的情感联系

基层社会结构虽然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呈现出许多新特征,但基于血缘和地缘关系的家族与村落的复合型共同体形态仍然保持着[19],乡村民众时刻都与宗族保持着生活上和情感上的联系。在“传统走向现代”的转型社会中,原有的血缘、地缘等社会交往媒介被现代化力量不断牵引,货币、权力与地位逐渐成为新式交往工具,工具性交换关系压制着情感性交换关系,城市社会的原子化、冷漠化与疏离化不断蔓延至村庄场域。随着村庄流动性增强,外出经商和外出打工的村民不断增多,然而,城市在吸纳农村劳动力为其建设和服务的同时,却对农民保持着社会性排斥和认同边界,社会保障制度不到位、资源分配的弱势、情感的冷漠,让“处在现代社会中的农民,面对加速变迁的社会,乏力感成为普遍的心态,精神上漂泊不定,找不到泊位”[20],成为被城市边缘化的弱势群体,即郑杭生所说的“城墙内的城外人”[21]。农民的社会关系节点与集体记忆仍然保留在村庄,宗族的凝聚力可以有效补充地缘分离导致的情感空白,既可以满足农民对自身历史感和归属感的深刻追求,又可以形塑跨地域的情感联系,即使是外出或定居在城市的村民,也可以始终在宗族内找到自己的精神寄托和身份归属,为他们提供了一种心理上的慰藉和群体的自我认同。宗族可以通过形塑集体记忆、血缘情感、共同价值、共享传说等情感纽带适应社会的变迁,重塑现代社会的团结机制与共同体意识。

三、传统走向现代:宗族在现代乡村治理中的功能重塑

在农村的一系列改革中,农村的社会关系和权力结构得到重塑,个体农民的自主性增强,然而,乡村民众的组织化程度也不断降低,失去了自组织化与他组织化的依托,这就产生出“农民个体的主体性地位的保障”与“宗族势力的自扩张性”之间的关系矛盾。如何在保持农民个体自由的基础上,将其整合到组织化的宗族架构中,同时又能有效防止宗族侵占公民权利、操纵基层选举、弱化小宗参与、排斥公共权力、族间内斗互损等自利性问题,是平衡宗族与基层政权关系的关键。宗族对社会的影响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从行政—宗族关系来看受到以下三个因素的制约:宗族内部的自我约束机制、宗教与基层政权的协作程度、宗族参与乡村事务的制度化建设水平。布莱克指出,“在任何社会中都不存在纯粹的现代性和纯粹的传统性,相反,现代化进程是传统的制度和价值观念在功能上对现代化的要求不断适应的过程。”[22]因此,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大背景下,要对宗族组织进行现代化改造和适应性重塑,使之与基层政权形成良性互动,发挥其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村庄安全、动员乡村民众的正向功能,抑制其封建专制与阶级压迫的惯性,帮助宗族组织实现现代化的转型升级,是完善乡村治理体系的重要举措。

(一)通过制度化建设明确宗族参与公共事务的正式地位

随着市场化的冲击和城市文化的渗入,乡村不再是封闭的地方性空间,而是具有流动性和开放性的、处于传统与现代之间的未完全转型的社会样态。自清代以来,官治与民治互相支撑的“第三领域”在调控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低成本、高效率”的积极作用,然而,随着村庄开放程度的不断增加,在当下的治理情境中,依赖于官民合作治理的第三领域被现代化力量不断牵引,公私关系的长期混合运作不仅削弱了正式组织的权威,也模糊了乡村内生实践权威的功能界限,维系乡村社会自治的“权力文化网络”逐步被损蚀。以调解邻里纠纷为例,村民不仅排斥村干部、民警等正式权威的介入,认为他们不了解事实,是对方“走了后门、托了关系”,“来一起合伙欺负自己的”;同时也对宗族长老的调解表示出不信任感,觉得他们的调解结果缺乏正式效力,是没有被合法化和制度确立的“人治”产物,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呈现出“双重失灵”,也就是说,“民间为主、官方为辅”的“简约治理”[23]在调控社会关系与维持公共秩序上的治理成本不断升高。因此,必须拓展宗族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制度化渠道,重塑宗族制度权威。第一,通过法律法规明确宗族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的范畴与权限,赋予宗族调解民间纠纷、维护治安秩序、组织防范力量的合法性地位和制度通道,在法治的框架内借助内生性宗族权威解决复杂的村庄内部矛盾。第二,基层政府要摒弃建“宗族封建论”“宗族抬头论”“宗族威胁论”等片面认识,对传统宗族制度进行理性的再认识,主动将国家正式制度与乡村基层非正式制度对接,引导宗族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合,破除愚昧的封建内容,例如“宗族代际伦理从后辈无条件尊敬、服从族中长辈向代际平等转变”“‘忠君’转变为对社会主义国家的拥护和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大政方针的道德规范的提倡”[24]。同时,为宗族组织的发展营造一种宽松的政治法律环境,创新族规祖训、祭祖活动、修编家谱、修建祠堂的形式,充分挖掘宗族文化中有利于乡村治理的积极因子,创造出符合转型社会治理需要的新型宗族样态。第三,对于政府反复介入而效果甚微的民间纠纷,应在民警或司法工作人员“国家在场”的前提下,引入宗族长辈和宗族精英参与调解,将宗族权威内嵌于正式的行政权威之中,明确其“协助情理”而非“主导法理”的公共地位,不能延续正式权威与非正式权威“边界模糊的嵌入关系”,防止外部权威与内部权威相互嵌和的传统治理基座在开放环境下的合法性损蚀。比如传统社会中宗族组织会把家法族规送请官府审批等方式来彰显“宗族制度从本质上与封建国法是一致的,二者相互表里、相辅相成、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封建统治秩序”[25],现代乡村治理也可以用正式制度支持非正式的内生权威,从传统伦理道德和现代法治原则两方面促进矛盾的深层次化解,破解现阶段纠纷调解中碎片化、反复性和低效率的治理困境。

(二)增强宗族认同与情感归属

宗族的复兴首先是一种文化形态的复兴,其本质是“家文化”的现代延续。在城市社会人际关系日渐疏离化、原子化的当下,人们以祖宗意志为纽带,在祭祀仪式、香火与牌位前找到属于自己的家族精神寄托,与其他族众形成密切的情感联系,找到了自己的情感归属与身份认同,进行形塑出宗族成员间团结协作的“扶助精神”。周大鸣指出,“宗族复兴会为族内互助合作提供坚实的保障 ,积累更多的关系网络资源,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促进乡村经济的发展”[26]。首先,地方政府要支持修缮祠堂、修订族谱、祭祀祖先等宗族活动,利用多种仪式增强族众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利用族礼强化宗族的道德控制功能,并借助多种仪式活动塑造不同时空场域中有利于家族联谊的“关系性空间”。此外,可以推动制定类似明代山东德平葛氏家族《家礼摘要》的宗族文化笔记,将集体的文化记忆传承下去,重构以家族情感为纽带的乡村人际联结形式和交往关系。其次,通过多个宗族牵头,联合举办乡村民俗活动和传统节日,如大型祭祖活动、百家宴、农事庆典等,挖掘古代礼节民俗中蕴含的优秀精神基因,并结合当代乡村生活进行系统诠释。此外,还可以结合传统宗族文化建立村庄文化展馆或文化公园,重温各个家族的发展历史与生活轨迹,让年轻一代的宗族成员深刻了解家族的精神传承,以及本家和其他家族之间的密切联系,形塑以宗族情感为纽带的乡村内聚结构。最后,在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宗族组织联结分散的农户,将小片的土地联结成族田式的集体土地,打造规模化的土地经营模式,按照土地出让比例和劳动贡献定期分享土地收益,从而将富余的劳动力转移到乡村新型产业中,既避免“过密化”造成土地边际收益的递减,也可以通过经济利益强化族众的情感交往,在日常的生产劳动中增加情感互动的频次和幅度,为乡村公共事务的集体参与奠定良好的关系基础。

(三)培育宗族中的“新乡贤”

不同于以道德长老为代表的传统乡贤,“新乡贤”早已突破了村落社区的狭隘地域限制,无论是以乡镇企业家、致富老板为代表的经济能人,还是以大学生为主的知识分子,乡村的体制内(外)精英都是村庄中或大或小宗族中的成员,被整合到一个个家族体系中。即使是已经定居在城市的外出村民(从法律上脱离了地方村庄),依然与故土保持着高密度的社会联系,他们出于对社会评价的主观满足需要或公共舆论的客观压力,致力于为家乡建设回馈资金、信息、专长或外界社会关系等资源。宗族是衔接乡村建设与多元精英的“粘合剂”,在调动能人带动乡村发展、促进优秀人才回乡、优化乡村自治人员结构等方面发挥强大的人才吸附功能。

首先,地方政府要借助宗族组织实现乡村人才回流,做好情感动员与关系动员工作,吸引各个宗族内的优秀人才为家乡建设贡献力量,例如鼓励经商致富的宗族经济能人帮助乡村实现产业升级,从而带动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或者依托乡村企业搭建矛盾调解平台,从企业员工的视角化解村民经济纠纷等;其次,通过法律法理对族规族矩进行现代性规训,再利用族训家规、家族戒律等宗族规范来制约“能人治村”或“富人治村”可能带来的负面效果,规束宗族精英在乡村治理中的行为边界,防止部分体制外精英脱离组织监管而肆意夺取村庄控制权。最后,在遵守正式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借助乡(村)规民约为代表的准正式规范以及民俗、道德、习惯等非正式规范,共同构筑一套宗族人才引进与退出的制度体系,尤其将部分宗族精英在治理乡村中探索出的优秀经验保存下来,使之成为规范化和常规化的治理手段,以确保乡村治理的连续性和有效性,避免“人亡政息”,换个人或换批人就出现另外的治理结果。

(四)构建跨宗族层级的乡村安全共同体

维护族员安全是宗族共同体的首要功能。当个人的安全利益受到损害时,同族人多会出面交涉,利用群体力量压制对方,然而,这往往会产生正反双面效应:一方面,对个体的安全维护可以提高成员对宗族组织的向心力,激发了个体对于宗族的依赖,促进了族内防卫力量的凝聚;另一方面,宗族交涉容易造成个体之间的矛盾冲突蔓延至群体和组织间,增强冲突的范围和复杂性,甚至可能诱致大规模的举团对抗或聚众械斗。要将宗族组织的安全功能成功整合到基层治理体系中,就要冲破宗族以自身为本的狭隘观念,建立跨宗族层级、多宗族联合的安全联合体系。首先,松解宗族的血缘性观念,促进社会性宗族观念的成长,通过安全合作冲击各宗族、各家族之间的分立性,形构跨宗族层级的安全共同体意识。农村地区是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薄弱地带,针对乡村警力有限的情况,农村社区警务可以先和个别优秀大宗建立长期的安全协作关系,利用宗族整合社会治安资源,协助宗族组建治安联防队、治安巡逻队,设置邻里守望等治安防范机制,并在宗族内开展各种治安宣传教育和治安风险防范活动,利用宗族的影响力将维护乡村社会秩序内化为村民的自觉意识和主体责任。其次,推动族规家法向乡规民约的整合进程。陈寒非在对乡村现有的八类治理规范梳理后发现,以“官督民治”为承载系统的准正式规范(乡规民约)是多元规范结构的核心,起着“弥合正式规范与非正式规范之间的冲突和裂隙”[27]的重要作用。因此,国家要对宗族规约的制定提供必要的法律指导,对已有的宗约宗式、宗训族规、禁约条箴等家长式规范进行调整以符合法治的基本原则,破除族规族训中私设公堂、滥用刑罚等封建专制内容,根据不同乡村场域的安全特点和宗族文化特征,将宗族的优秀管理经验转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乡规民约,并在落地实践中反向动态调整具体内容,使族规族约成为乡村安全治理体系的重要补充。最后,引导宗族搭建“国家在场、精英主持”的纠纷调解平台。基于乡村社会的熟人关系尚未完全被现代化力量裂解,当乡村矛盾纠纷纯粹属于道德问题时,宗族的道德权威可以替代法律和政府的治理空白,充分发挥“礼”的“正民”“整民”“以民为坊”的教化作用。基层民警可以搭建宗族精英主导的调解舞台,将双方置于各自家族或宗族背景中,调动多重人际关系深度缓释积怨,为当事人提供“坐下来商量”“有话好好说”的协商氛围,借助不同宗族之间的权威制衡和治安调解失效后的治安惩罚威慑效果,利用当事人的社会关系抑制冲突升级的关系压力网,促进不同宗族的融合与协作。

四、总结与讨论

随着国家治理重心的不断下移,国家的组织权威与制度规范在嵌入到乡村域内的过程中遇到了诸多阻碍,正式制度失灵、法治思维弱化、政府职能失效、行政主体缺位、村民消极自治等问题频出,而宗族组织拥有的地方性知识与韧性权威可以很好的承接自上而下的治理体系,以弥补官治与民治的各自不足。宗族是千百年来农耕文明形塑出的自治产物,对于解决转型期乡村社会的内生矛盾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深度嵌入地方权力结构和社会关系网络,有效弥补基层政权在乡村场域的“悬浮化”缺陷。总之,宗族制度绝不是“腐朽”与“落后”的代名词,而是乡村治理现代化过程中不可忽视的内生实践力量,其在历史中传承下来的经验性治理知识有待于被进一步传承和创新,现在的当务之急是对宗族组织进行现代转型,打通宗族与基层政权体系互动的制度化通道,引导、规范和约束宗族力量从各个维度为实现新时代乡村振兴贡献历史的优秀经验和文化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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