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天亮
[内容提要]建国前后中共领导的土地改革对于推进我国乡村治理现代化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基于对山东地区的考察不难发现:土地改革在实现土地所有权变更的同时,还推进了政党意志、国家权力的下乡,在乡村社会初步建构起一套互动协调的多元化治理主体格局,通过运用诉苦、阶级划分、果实分配等动员技术,成功塑造了具有现代化意义的“运动型”治理模式,进而实现了国家有效管控乡村社会、乡村社会秩序重构、乡村社会活力迸发、乡民政治参与感提升等一系列治理目标。尽管建国前后土地改革助推下的乡村社会治理实践存在一些问题,但这一变革无疑使国家权力真正开启并初步实现了现代化意义上的乡村社会治理。
“土地改革是进入现代化的门槛”[1],“没有这场深刻的社会大变动,不把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从长期的封建压迫下解放出来,中国的民主化、工业化和现代化是根本谈不上的”[2]。一定意义上来说,乡村社会治理,主要是指特定环境下由个体、群体及组织等治理主体,运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多种不同的治理手段,管理乡村各类社会事务的过程或总策略。乡村社会治理的主体、治理模式以及所要达到的治理绩效,是构成乡村社会治理活动的基本要素。通过考察和分析建国前后山东土地改革与乡村社会变迁的史实,可以发现:土地改革在废除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同时,还推进了政党意志、国家权力的下乡,在广大乡村社会初步构建起互动协调的多元化治理主体格局,通过有效运用诉苦、阶级划分、果实分配等动员技术,在特定时期成功塑造了具有现代化意义的“运动型”治理模式,最终实现了国家有效管控乡村社会、乡村社会秩序稳定、乡村社会活力迸发、乡村民众政治认同提升、乡民政治参与获得感增强等一系列治理目标。以往的学者在研究这一问题时,更加注重自上而下地分析国家权力下乡对乡村社会变迁的影响,而对乡村社会自身治理模式的变化关注不多。本文通过理析有关山东土地改革和乡村社会变迁的历史资料,在把握土地改革与政权改造二者关系的基础上,分析和探讨土地改革对乡村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助推性作用。
在现代化视域下,多元化治理主体格局的系统性建构是衡量乡村社会治理成效的核心要素。在山东地区,土地改革在实现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变更的同时,初步建构起协调互动的多元化治理主体格局,推进国家、社会、个人层面的治理主体实现了有序合作。
在现代化后发型社会体系下推进国家现代化,必须借助政党、“国家”强有力的推动才能实现。在考察新中国成立之前的乡村治理主体问题时,将“国家”看作治理主体似有不妥。本文将国家作为治理主体,是从山东土改的整体历史进程、国家(政权)下乡的宏观框架下把握的。
一方面,在基层党政组织等其他机构尚未完全健全的情况下,土改工作队成为政党、国家嵌入乡村社会的“临时代理人”。在土地改革的各个阶段,华东局、山东分局和省政府均高度重视组建并派遣大批工作队来完成各项任务。在1946年5月中央通过的《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以下简称《五四指示》)下达后,华东局立即抽调大批区县级干部成立工作队并进行典型试验,鲁中区党委建立了由50多名干部所组成的工作团进行土改试点、渤海区党委抽调干部到惠民县龙池区的六七个村进行土改试点。[3]1947年2月,山东在开展土改复查工作时又率先抽调了60多名干部赴临沂县协助开展土改复查工作。渤海区党委“组织了1000余名干部赴阳信、惠民两县帮助土改复查”[4]。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后,为推进完成土地改革,山东“首先训练了五万余区乡干部及青年知识分子……组织了五千余人的土地改革工作队”[5],分派到各地开展土改工作。相关史料证明,不同时期所组建的土改工作队均拥有较大的权力,他们一经下乡,“就要成为各级党、政、军、民的联合代表机关”[6],“领导是一元化的”[7]。在某些地区土改工作队还被赋予领导区村政权、调整干部的特权,对于某些特别成分不好的村干部,土改工作队有权撤换。[8]土改工作队作为国家、政党的代理人,他们下乡开展土地改革并直接参与乡村社会各类事务,无疑意味着国家、政党对乡村社会实现了直接管理。
另一方面,土地改革大大推进了基层党政组织的整顿、重构与健全,使得国家在乡村社会有了“长期代理人”。在土改助推下,山东各地有序开展对各类基层党政组织的整顿工作,先后发布了《区公所编制表》、《县区乡临时组织表》等文件,经过改造后的各县政权一般设置10到15个区,每区一般有十个村左右,各区还会设置区公所,“区公所设有正副区长、文书、民政、文教、财粮、生产等助理员及公安员”[9]。整顿后的区公所主要负责指导农业生产、文化教育、安全防卫等各项村务,其职能范围、工作效率较之前均得到较大提升。此外,伴随着土改的深入,山东各地还按照《结合土地改革做好乡人民政权的建设工作》、《在完成与结束土改发展生产中整理与巩固农村支部的指示》等文件的要求,进行了划乡建政、整顿基层党组织的工作。至1952年底,“全省广大农村建立了9566个乡人民政权,占全省应建乡政权总数的96%”[10]。各地的基层党政组织发展迅速,仅渤海区在初期土改中就新建党支部1709个,全省有七十一万农村共产党员。借助土改整顿的各类党政组织,不但对乡村社会各项事务具有主导权,还对乡村社会的财政、人事安排等事务负有管控之责。这种模式打破了传统乡村社会的“双轨制”和“皇权至于县”的治理结构,使得乡村社会各类事务直接接受各类基层党政组织的管理。
在多元化治理主体格局中,国家层面的治理主体要发挥主导性作用,离不开具有内生性社会力量的各类乡村社会组织的参与。在土改过程中,尽管各类社会组织需要接受中共及各级政权的领导,但就其性质和职能来说,他们无疑是与行政权力相异的社会性力量。
建立、整顿和健全各类乡村社会组织,是山东各地落实和执行土改方针政策的关键环节。解放战争时期,在《五四指示》未下达前,华东局就要求各地注意整理农会组织、建立民兵组织,以充分发挥这些组织所具有的团结民众、凝聚民众、动员民众的功能。1946年9月,省政府要求在土地已经解决而非战争的地区注意发展与巩固农会、掌握民兵武装,在未彻底解决土地的地区要注重充实各种群众组织,以更好地推进土地问题的解决。在1947年7月土改复查进行到第二阶段时,以农会、贫农小组为核心的贫雇农组织直接参与了乡村社会事务的管理,各地区通过普遍召开农会代表大会和村民大会,深入发动群众重新整理和组织农会和各群众团体,“实行一切权力归农会的原则”[11]。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后,山东分局在召开地市委书记扩大会议布置土改工作时,第一步“就是进行政策宣传……随之整理农会”[12]。此后通过的《在完成与结束土改发展生产中整理与巩固农村支部的指示》,也要求在各大地区开展整理与健全农民协会组织、发展民兵、青年团和妇联会等组织。在土地改革中健全和整顿的各类乡村社会组织,确实在乡村社会事务中承担起了重要角色。截至1952年底,山东全省“已有八百五十余万农协委员。民兵组织发展到一百二十余万人。团员已达四十五万六千余人……妇代会组织会员已达八百余万人”[13]。
依靠这些组织,广大民众实现了对乡村社会事务管理的组织化、规范化与制度化。在山东初步开展土地改革时,农会、妇救会、民兵等组织掌握了村政权,推动减租减息运动的深入发展;在土改复查时,各地建立的贫雇农组织在乡村社会发挥了主导作用。如齐河县各区以贫雇农为骨干成立农民协会,由农会主持斗地主、恶霸的会议,“分配斗争果实,处理村政一切行政事务”[14]。一定意义上来说,各类组织参与乡村社会治理,主要是由中共主导的行政力量强加于乡村社会的,但农会等组织本质上还是代表社会力量的民间性组织。在土地改革中,这些组织将乡民从旧社会中解放出来,将其编入一个庞大而细密的组织网络,实现了对传统组织的社会化与制度化重构,充分发挥了连接国家、乡村民众的桥梁作用。
乡村社会治理既需要国家的正确领导,又需要社会组织的有效协调,还离不开乡村民众的广泛参与。毛泽东指出,如果在一亿几千万人口的解放区内,解决了农民的土地问题,就可以使解放区的人民长期支持战争不觉疲倦,我们就有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后备力量源泉。这一理论既适用于发动人民参加革命,也适用于动员乡民参与乡村社会治理。
一方面,土地改革运动真正起到了动员普通乡村民众的作用。乡民的政治态度及民主行为不同程度地影响、改变着国家的制度选择,能够以同国家、社会相异的体制外力量对乡村治理模式产生重要的结构性影响。抗战结束后不久,山东分局就认识到动员普通民众同国民党反动派进行坚决斗争的重要性,认为应该通过分配土地来激发普通民众参与的积极性,不断增强力量,以战胜强大的敌对势力。在宣传和贯彻《五四指示》时,时任华东局书记陈毅多次强调必须“真正保持农村中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人民和我们站在一道”[15],巩固反内战反封建独裁,争取和平民主的统一战线。在土改复查过程中,不少地区实施了由“贫雇农小组”代行基层政权的政策方针,提出了“必须放手发动群众,大权必须交给百分之九十的农民,一切事情,依靠他们自己去办”[16]的政治主张。建国初期,山东各地通过坚持和贯彻“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消灭封建剥削制度的”路线等其他政策方针,推进全省顺利完成并结束了土地改革。正是在广泛动员乡村民众的基础上,党领导人民群众创造了符合我国实际的过渡权力机关“人民代表会议”。毛泽东也对此给予高度评价,认为“在贫农团和农会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区村(乡)两级人民代表会议是一项极可宝贵的经验”[17]。
另一方面,新型精英群体作为从普通民众中选拔出来的积极分子,在乡村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土地改革过程中,各地尤为重视在斗争中考查积极分子并特别注意吸收雇贫农成份,好的中农亦可以吸收,从而通过团结他们来改造旧政权。各地非常重视将在土改中表现勇敢积极、大公无私的群众领袖和积极分子吸收到党内、提拔到各级领导机关。据渤海区统计,土改中培养的积极分子多达9.3万余人。土地改革还使妇女的地位得到迅速提高,1948年蒲台县5个区有女村长39人,66名妇女担任了乡、村的基层干部。[18]在土地改革的影响下,普通乡民与新型精英形成了相互依赖、互动协调的合作关系。乡民希望通过依靠新型精英让他们生活得更好,通过乡村干部等精英向党和国家反映利益诉求、维护自身权益;新型精英须依靠乡民支持和拥护来取得身份授权,谋求领导者、管理者的身份和角色,保护自身利益并巩固其政治地位。
上述三个层面的治理主体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共同组建了互动协调的多元化治理主体格局。其中,政党和国家以“工作队”“基层党政组织”为“代理人”直接面对乡村民众,同时借助乡村社会组织来宣传、引导动员群众,遵循由上至下的范式来实现国家的主张和意志;普通民众和新兴精英,则遵照自下向上的逻辑范式,借助“代理人”及乡村社会组织,将其阶级诉求、政治主张反馈给政党、国家,达到维护自身利益的目标。新型精英群体主导的乡村党政组织、社会组织,负有管理、参与、监督村庄日常事务及执行国家权力、政党意志的职责,同时还要接受普通乡村民众的监督。
群众运动是由革命政党或党和国家借助特定手段,通过广泛动员民众参与运动来达到某种政治目标的活动。1946年至1952年,山东在土地改革过程中制定和实施的关于阶级划分、诉苦、分配土地的法令政策,不但切实推进了各地土地改革的顺利进行,还在广大乡村社会成功塑造了一种特定的“群众运动型”治理模式。
陈毅指出,“‘耕者有其田’的本质是一个阶级斗争,是农民对地主的进攻,是经过耕者有其田,在政治上、经济上消灭地主阶级,消灭封建势力”[19]。通过“阶级划分”来区分朋友、敌人,是从社会政治领域出发对乡村社会个体开展的具有较高强度的分化举措,是动员民众的有效方式。
在土地改革过程中,山东各地按照《怎样分析农村阶级》、《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等法令,开展了卓有成效的阶级划分工作。由于土改任务不同,各地在不同时期划分阶级的方式、标准也存在一定差异。在贯彻《五四指示》时要求,“对于中小地主的生活应给以相当照顾……多采取调解仲裁方式解决他们与农民的纠纷”[20];在土改复查过程中,不少地区将政治立场、革命倾向作为阶级划分的重要标准,还落实了追查三代、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等一系列“左”倾政策;在完成和结束土改时,各地以占有生产资料的多寡以及是否参加劳动等作为阶级划分标准,从而充分动员贫雇农、中农和富农积极参与土地改革。尽管各地在不同时期开展的阶级划分工作存在一些差异,但这种方式赋予个体以不同的“政治身份标签”的初衷没有改变,通过这种手段动员民众参加革命的意图贯穿于土地改革的各个过程。山东各地通过运用阶级划分来动员民众参加土地改革,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例如,临淄区有位农民说,“这次把阶级按照毛主席的尺寸好好划一划,谁该在那个阶级即在那个阶级,再好安心生产”,“划阶级最好了,省得今贫雇农明中农,究竟不知什么农”,“过去都是糊涂,再不划大家无心思做庄稼”。这些言论说明,经过阶级划分运动,地主、贫农、富农、中农的身份标签,逐渐成为乡村个体判断自身地位、规范自身言行的政治标准,民众们逐步开始接受并适应中共诉诸的群众动员。
对传统乡村社会的阶级关系、等级秩序进行“民主性”重构,是将传统乡村社会个体转变为国家社会公民的必经环节。通过阶级划分对乡村个体进行归类,使其形成对自身阶级地位、政治身份的确认,将传统乡村社会的宗族矛盾、种姓冲突等矛盾淡化并消解为反封建统一战线,进而激发乡民对地主、国民党的仇恨情绪,产生对贫雇农、中共的政治认同。运用阶级划分手段建立的由贫雇中农组成的、占绝对优势的统一战线,特别是对少数的地主乡绅的孤立,使得中共在特定环境下建立了一种牢固不破的政治秩序。
帮助广大农民实现真正“翻身”无疑是土地改革的重要目的。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首先启发乡民“翻心”,使其认识到自身贫穷的根源在于地主阶级的剥削,激发其对地主乡绅等阶级敌人的仇恨,进而投身到中共领导的土地改革、政权改造的革命洪流当中。达到这一目标最好的办法就是组织乡民开展“诉苦”运动。
在山东地区,不同时期的土地改革均经历了“诉苦”这一环节。1946年4月,省政府在《关于目前群众工作的指示》中指出,“反奸诉苦是开展新地区工作的入手步骤……要经过反奸诉苦来更好地完成减租减息的工作”[21]。在贯彻和落实《五四指示》时,各地在分配土地过程中,要求“在分地后”或者“斗争已结束之村”仍要组织诉苦和斗争,新区土改工作开展也必须先进行反奸诉苦再进行土改。在学习和贯彻《中国土地法大纲》时,华东局要求一切伙食单位战勤人员支持和参加新的土改运动,积极参加诉苦复仇运动。建国初期,各地在开展土地改革时,“普遍地组织了群众的诉苦运动,检举地主具体罪恶,联系揭发美帝国主义及蒋匪血腥屠杀的罪行……更有力地提高了农民的觉悟”[22]。中共非常清楚的一点是,诉苦运动绝对不能仅仅停留在诉说层面,必须通过让民众“诉说苦难”找出“苦痛”的根源,并将这种情绪引向地主乡绅阶级、国民党反动派,进而使其转变为激发民众反抗敌人的“物质性力量”。基于此,建国初期,山东在开展诉苦工作时,纷纷打出了“打倒蒋介石和国民党反动派”、“打倒美帝国主义”的口号。乡民在诉苦中的表现及诉苦引发的群运高潮印证了这一运动的功效。在诉苦过程中,淄博有老农在诉苦时全场痛哭流涕恨极要打,虽经干部再三说服,但群众一致要求,“叫他打两下,民主了吧!”[23]。历城有一老大娘气急要打,试了几试说:“你沾了政策的光,我不打你叫政府办你吧!”[24]。在山东,仅“建国初期淄博全专区就有四十五万余群众参加了大会斗争及对地主小型训话会,有五万二千余农民对地主展开了面对面的讲理斗争”[25]。
诉苦这种被纳入阶级话语、具有特定政治含义的“诉说”行为,为乡民提供了表达“苦衷”的时空场域,再加上我党的因势利导,使民众明白自身“苦难”是地主等阶级敌人造成的。由此以来,被剥削和压迫的“苦”就有了情绪发泄的对象,这种“愤怒”情绪必将转化为对敌对势力的“物质性”抗争。在抗争活动中,民众就会在价值认同的基础上自觉支持中共领导的土地改革、乡村政权改造等一系列运动,并被有序纳入中共领导的乡村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轨道。
一定意义上来说,土地改革本身就是一场以土地、粮食等为主要内容的乡村治理资源的再分配运动。这些斗争果实的分配,不但大大激发了民众参与土地改革的积极性,还进一步从物质利益驱动层面调动了民众参与乡村社会治理的自觉性。
在土地改革前,山东各地都有一些地主、大地主“凭借特殊的地位权势,广辟财路,聚敛不已,富甲一方……在政治上,地主阶级把持政权……直接占据县长、区长、乡长、村长的位子”[26]。实现国家权力下移、政党意志下乡,必须推翻地主阶级的统治根基,这就要求实现乡村社会治理资源、特别是经济资源的重新调配。
抗战结束后,山东局和省政府继续推行先前制定的减租减息政策,要求各地通过反奸清算来获取更多土地。不久,各地便根据《五四指示》落实“耕者有其田”的方针政策,积极开展土地复查工作,后来又在《中国土地法大纲》的指示下开展了没收地主土地与浮财的运动。建国初期,依据《关于实行土地改革的指示》、《土地改革具体实施办法》等政策法令文件,各地成功完成并结束了土地改革运动,使地权问题得到彻底解决。不同时期的土改法令规定了从地主手中获得土地的方法,包括献田、仲裁、讲理、算账、清算、没收、“扫地出门”等,还采取了“谁斗谁分”、按问题分、平均分配等分配斗争果实的策略。经过土地改革,乡民获得了大量土地、粮食等土改胜利果实。相关资料表明,土改前“占农村人口不到15%的地主、富农占有全部耕地的60%以上,而土地改革后,下降为5%左右,占农村人口85%以上的中农和贫雇农,土改前所占耕地不到全部耕地的30%,土改后则达到全部耕地的95%左右”[27],“被没收、征收的房屋、耕畜、农具、粮食等四大财产均随土地一同分配,得益农民近2000万人”[28]。
以物质激励为导向的“斗争果实”的再分配,提升了农民参与乡村各类社会事务的积极性,成为塑造群众运动治理模式的关键环节。“农民有了土地,不仅有了赖以生存的保障,而且也就有了民主、自由、平等和做主人的权利……他们可以参加村政,处理村内事务,可以通过其优秀代表讨论和处理更高层次的大事,直到国家事务和国家大事。”[29]斗争果实的分配还与后来的保卫翻身果实紧密相关,二者的有效互动建构了国家同社会组织、民众的利益共同体关系,使得敌对势力与乡村民众的矛盾被推到难以缓解的地步。乡民只有支持共产党取得革命胜利并掌握政权,才能持续且长期保有被给予的“斗争果实”的合法性地位。
上述所分析的群众运动型治理模式,无疑是土地改革助推下的“特定阶段的政治产物”。尽管这种模式,在当下社会很难得到推广与应用,但这些手段对于当时动员民众推翻地主阶级、重构乡村社会关系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此后,中共领导人民在乡村社会开展的人民公社化、社会主义教育等运动,从根本上来说都沿用了这一模式,尽管这种方式同今天所建构的乡镇政权、村民自治模式有很大不同,但相较于国家与社会相分割的“双轨制”结构,无疑更具现代化特点、民主化特色。
“绩效作为组织使命、核心价值观、愿景和战略的重要表现形式,是所有组织所追逐的目标”[30]。通过各种方式实现良好的治理绩效,是乡村社会治理的总目的与最终归宿。土地改革助推下的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绩效评估,需要切实考察不同层次的治理主体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治理目标,同时要深入分析各层级治理绩效相互叠加所呈现出的效果。
社会治理绩效主要是指社会治理目标的实现程度。国家层面的治理主体,是否达到最初开展乡村治理的初衷与目标,是评估乡村治理绩效的重要因素。在土地改革过程中,中共推进乡村社会治理所要达到的目标,不仅仅着眼于实现农民的翻身解放,还看重政党意志下乡、国家权力下移,以实现对乡村社会的有效管控。
在土地改革过程中,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有效管控,首先体现其主导塑造的“群众运动型”治理模式对乡村事务的控制力上。在山东地区,中共领导的诉苦、划分阶级、果实分配等群众运动,将生活在乡村社会的所有个体,直接或间接地纳入到土地改革这个特定的时空场域之中。通过借助物质利益激励、政治身份认同、情感表达诉说等动员方式、治理技术,国家实现了将地主汉奸与恶霸作为斗争对象、村干党员等新型精英作为领导者、普通群众作为依靠力量的角色定位,通过传达和贯彻党的政策方针,推进国家层面的治理主体,将阶级理念、政治话语推广到乡村社会的各个角落,并使参与土地改革等乡村社会各类事务逐步转化为乡村民众的自觉行动。考虑到小农经济自身具备的分化特性、分散特点,解放战争初期依靠减租减息造成的动员局面很难长期维持,中共必须借助阶级划分、诉苦、分配果实等更为激烈的动员方式来实现资源的再分配,进而激发普通民众参与、参加乡村社会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国家权力“下乡”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各级政权,始终以帮助贫苦农民“翻身”的“解放者”的角色出现,并通过强制性的资源再分配,赋予普通乡民获得较高的经济、政治与社会地位,这就强化了中共及其代表作为救赎者的良好形象,不断塑造和强化国家对乡村社会治理的合法性。
在这里,带有国家意志和政党诉求的土改政策法令的有效贯彻和落实,是国家对乡村社会实现有效管控的重要标志。土地改革不但在实践层面依靠有效的动员技术,推进了国家权力的下移,还通过对土改政策法令的宣传,实现了中共倡导的阶级斗争意识、民主治理理念、反抗斗争精神的传播。在土改政策方针中贯穿的对封建地主阶级的批判和斗争,使乡民懂得了什么是剥削、什么是阶级、什么是革命,促使其政治意识和政治觉悟得到提升,推进乡村社会各类组织得到重构、整顿和健全。土地改革过程中对反革命政权的抗击,是中共主导的国家层面治理主体实现其治理目标的例证。在1950年10月到1951年6月的7个月里,全省共捕获各种反革命分子6万多人,有力保证了土地改革的胜利进行、巩固了新生的人民政权。
受封建帝制、小农经济以及宗族道德伦理关系的影响,传统乡村社会始终维持着由自上而下的官僚行政体制、自下而上的自治性组织组成的“双轨制”结构,呈现出一种死气沉沉、缺乏生机活力的状态。在土地改革助推下,乡村社会摆脱了严格等级秩序下的“死气沉沉”,在权力重塑的基础上实现了新的稳定,并迸发出一种前所未有的生机与活力。
土地改革助推下的乡村社会的稳定,是在重塑乡村社会权力结构基础上所达到的稳定。经过土地改革,地主阶级行使权力的经济资源、政治后台及权威象征资源被彻底剥夺殆尽,这就使他们控制乡村社会的各类资本被“收缴”。此外,通过将土地资源、粮食等斗争果实分配给生活在底层的劳苦大众,中共赋予广大乡民以极高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地位。在此基础之上,在传统乡村社会中由地主乡绅阶级所主导的权力结构被推翻,乡村社会的权力逐步转移到新型政治精英、普通乡民手中。他们随之代替地主豪绅这些“旧主人”而成为农村社会的“新主人”,乡村社会形成了一个以贫雇农为主导的“新型权力结构”,重新建构了一套稳定的社会秩序。在此秩序中,乡村权力的运作方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士绅主导的软性运作为国家主导的硬性运作所替代,内生的文化威权为外来的政治威权所替代,权力运作的道德伦理取向为革命意识形态取向所替代。
土地改革还赋予乡村社会以蓬勃的生机与活力。它不但充分运用、整合了各种有形的“治理资源”,还促使乡民彻底挣脱“三纲五常”“天命观”等“隐性”观念的束缚,将中共主导的先进革命理念、勇敢斗争精神和民主政治思想,输入传统乡村社会,激发各类组织、群体和个体等主体参与乡村社会事务的积极性,推进其踊跃参与到各类经济、文化、政治活动之中,大大增强了乡村社会的生机与活力。在1951年春节期间,在土地改革影响下,山东各地普遍开展了庆祝活动,“有75%以上的村庄均演出了秧歌、活报(剧)、戏剧,演员达130余万人”[31],各地还开展了爱国增产运动,农民互助合作的积极性大大提高。1950年11月供销合作基层社就有“五千七百八十八处,社员六百五十八万人”[32]。不少翻身乡村展现出较大的发展潜力,“历城冷水沟乡,农民分得五百六十四大亩土地后,十八天就添了大牛十七头……修理农具八百件”[33]。这些都表明,土地改革使得广大乡村社会的活力得到进一步提升。
对乡村社会治理绩效实施评估,要格外关注以民众感受、民众认同为核心内容的主观指标。民众参与乡村社会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是衡量乡村社会治理绩效的重要标准,能直接而又准确地反映乡民主体对乡村治理成效的评价结果。
土地改革激发了乡民参加乡村社会治理的能动性意识。在传统乡村社会,生活在底层的贫苦民众对政治参与存有一种近乎天性的冷漠。但土地改革无疑大大激发了广大乡村民众的参与意识,使其对政党和国家所领导下的乡村治理产生了强烈的政治认同,激发了乡民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一定意义上来说,广大乡民在传统社会往往被视作毫无政治参与权利的“政治贱民”,但他们同样也是最期盼社会和谐稳定、最懂得感恩的特殊群体。在土地改革过程中,中共通过诉诸物质利益激励、政治身份认同、情感诉说引导等卓有成效的动员方式,通过对普通乡民进行阶级思想教育、政治觉悟启发、组织纪律训练,大大激发了其参与乡村社会治理的能动性意识,使得乡民政治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得到前所未有的提升。相关资料显示,1951年7月,山东全省118个县、1个特区、1个办事处全部召开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乡人民代表会议逐步召开,全省有乡人民代表90多万人,乡民还在召开的乡人民代表会议中就农业生产劳作、水利工程修筑等事务进了建言献策。
土地改革还极大提升了乡村治理这一“认同客体”的美好形象,使得乡民对中共及领导的各级政权产生强烈的支持和拥护。事实上,土地改革助推下的乡村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以及乡村社会活力的迸发,特别是各种动员手段、治理技术的运用,塑造了中共所领导下的乡村政权的“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利益”的良好形象。这种在乡村社会营造的良好氛围,会产生一种无形的力量,影响乡民的核心价值判断、政治认同倾向,乡民在给予中共强烈支持、坚定拥护的同时,必然对其主导下的乡村治理模式产生强烈的价值认同。正如土改中山东的民众所反映的那样,“听毛主席的招呼,要粮有粮,要钱有钱”,“上面有毛主席领导,下面咱大伙一条心,到处都是咱们的天下,在村里要文咱有乡政府,要武咱有民兵,只要把握住刀把子,地主就不敢造反”[34]。人民政府在广大乡村有极高的威信,历城沙河乡范大爷说:“地主不死心,我们要管制他,再坏也不怕。本乡要文有乡政府,要武有民兵,三里五里有咱的区公所,十里八里有咱的县政府,天下都是咱的啦!不怕他造反”[35],这些言论无疑充分体现了乡民对乡村治理的的高度政治认同。
在看到山东土地改革对乡村社会治理现代化产生的强有力的助推性作用的同时,还要看到这个过程中存在的诸多缺陷和不足。首先,中共依靠土地改革成功塑造的“群众运动治理模式”具有特定阶段适用性,一定程度上使得国意志、政党主张绕开乡村各类组织管理乡村事务,增加了乡村社会治理的成本。此后中共在乡村社会领导的大跃进、人民公社、社会主义教育等运动仍然沿用了这种模式,这在一定程度上迟滞了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进程。其次,土地改革中,民众的广泛参与是在中共强有力的领导与控制下进行的,是国家政权和革命政党的动员结果,不能单纯地说成是乡村民众的自发性参与,尽管他们本身就有参与政治的积极性。最后,土地改革助推下的乡村社会治理实践,存在一定“左”的倾向。土地改革助推下的乡村社会变迁也为促进当今的乡村治理实践提供了重要借鉴:乡村治理主体的民主化建构,必须有效整合国家、乡村、社会的多方力量,充分发挥多元主体的协调配合作用;要不断根据历史条件的变化,选择适合乡村社会环境、符合乡民参与需求的治理模式,要坚持从治理主体需要出发,从多个方面努力评估乡村社会的治理绩效,切忌单纯从单一标准或者某一主体需要出发。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必须认真回顾、总结建党以来中共领导人民推进乡村治理实践的宝贵经验,按照十九大提出的“切实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治理体系”的要求,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不断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