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康
(东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沈阳 110169)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开启新征程,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促进社会治理方式转变、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具体举措,是应对各种风险挑战,调和多元主体利益和矛盾冲突的必然要求。从实践角度讲,“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的转变,标志着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继续推进,社会治理体制机制不断完善,众多社会治理主体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实践的各个环节,并行成良性互动。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对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现实回应。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根本前提下,在凝聚共同价值的基础上,社会治理主体由单一政府主体向多主体演变,通过民主协商等途径,实现资源协同、价值共通、利益共享、共同参与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实现共同抵御社会风险,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求的根本目标。恩格斯的“历史合力论”坚持和发展了历史唯物主义,具有科学的内涵和强大生命力,为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提供了理论指导。
恩格斯在论及历史的形成和发展时,提到了“合力”[1]一词,以“合力论”的思想来论证社会发展和历史生成,进一步确证了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性。“历史合力论”是历史唯物史观的重要内容,是对历史唯物主义的坚持和发展。具体而言,当人们考察社会历史时,不仅要重视经济基础的决定性、基础性作用,也不能忽略构成上层建筑的各因素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恩格斯对“历史合力”进行科学阐释,将社会历史发展的动力看作是一个由各种因素相互作用而形成的综合力量,并形成了内涵丰富的理论。
经济因素是人们创造历史既定的前提条件,具有决定性作用。恩格斯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这是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也是“马克思用以理解法兰西第二共和国历史的钥匙”[2]。因而,研究人类历史发展进程,要坚持历史唯物主义,避免形而上学的两极对立。也就是说,既要重视经济基础的决定性作用,也要重视意识形态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经济因素(经济基础)和非经济因素(上层建筑)“是在相互作用的形式中进行的”,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没有什么是绝对的,一切都是相对的”[3]。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印证了历史发展过程中一切都是相对的。
阶级的存在以及它们之间的冲突,又为它们的经济状况的发展程度、它们的生产的性质和方式,以及由生产所决定的交换的性质和方式所制约[2]469。这也就是说,经济基础作为历史发展的决定性前提条件和阶级冲突的根本原因,也决定了阶级斗争的形式;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然而上层建筑领域的斗争只不过是社会阶级斗争的外在形式。简而言之,经济基础对社会发展的影响和作用不是直接性的,而是通过上层建筑的相关内容间接体现出来的。
恩格斯对历史唯物主义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和说明,通过重点论述“国家权利”和“法的原则”对经济发展的反作用,指出了上层建筑(政治上层建筑或观念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相互辩证关系。恩格斯“历史合力论”的主要内容,正是由“经济因素”和“上层建筑各因素”相互作用构成的。恩格斯“历史合力论”所揭示的社会发展的根本原因,正是机械唯物主义企图遮蔽的事实。恩格斯辩证地论述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不仅强调经济因素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决定性作用,而且重视上层建筑各因素在社会历史变迁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恩格斯“历史合力论”与“力的平行四边形”法则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力的平行四边形”法则作为“历史合力论”的核心观点,揭示了意志合力形成的全过程和内在原因,即真正的历史合力正是无数个意志组成的集合体。推动历史进程的正是“历史合力”。“历史合力”不是单个意志的简单叠加,而是以不同意志的人的实践活动为基础,由无数个意志相互作用、相互碰撞、相互融合,形成的统一体。恩格斯对“历史合力”进行了集中、详尽的表述。他认为,许多单个意志的生活条件比较特殊、各不相同,历史正是这些单个意志相互作用的结果。“力的平行四边形”法则,揭示了许多单个意志须遵循一定的规律才能形成合力,而不是简单的叠加。历史合力正是由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相互交错、相互作用形成的合力,即历史结果;而且,历史结果受一般规律所支配,历史合力呈现出整体性、不确定性、非自主性等特点[3]592。
恩格斯“历史合力论”充分肯定了人的主体地位和作用。个人总是从属于 一定的社会形式的,因而个人的意志和力量只有融合为一定的整体,如阶级、阶层或社会集团的意志和力量,才能在实际社会中发挥作用[4]。历史发展“合力”的秘密,就在于人的实践活动。在从事生产和再生产活动中,无数个意志才有可能相互作用、相互融合,形成“合力”,推动历史发展。简而言之,具有决定意义的规律是客观的,历史是人有目的的活动结果,也是诸多意志“群体合力”作用的结果。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同自然过程相似,也受一般规律支配。“经济的必然性”是指,历史发展受客观规律所支配,现实生活中的生产和再生产(经济因素),不仅是历史发展的基石和内驱力,而且反映了历史发展的基本趋势和轨迹。在历史的生成过程中,之所以会呈现出偶然性,是因为经济基础不同的个体,受既定的环境制约,发挥的作用不同,做出的贡献不同。
同以往的社会治理方式相比,社会治理共同体将社会治理的实践和“历史合力论”的意蕴相结合,以我国社会发展现实为依据,创新了新时代社会治理方法,充分发挥了人民群众集体智慧的创造性。“历史合力论”与社会治理共同体之间存在必然的耦合性,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提供了理论指导。社会治理共同体蕴含着历史唯物主义思想,以共同价值和共同利益为基础,形成了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理、解决社会问题、平衡各方面利益的稳定的社会治理群体。社会治理共同体主要从重要依据、建构方式和发展动力等三个主要方面,对“历史合力论”的理论内核进行了继承和发展。
“历史合力论”主张,经济因素在历史合力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社会性质和历史发展趋势。依据“历史合力论”的基本理论和观点,当今社会的经济发展状况是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前提和条件,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正是在这个十分确定的前提条件下开展和进行的。
立足基本国情,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增强社会治理总体效能,是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先决条件。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因此,面对我国仍然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化解社会主要矛盾,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必须推进全面深化改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设符合人民利益的现代化经济体系。通过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从而实现我国整体国力提升。经济高质量发展是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从不同层面进行升级和提高,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个性化、多样化需求。
我国经济社会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的历史性跨越,标志着我国经济社会进入新的历史转型期。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在社会转型期,由于利益主体多元化、民众需求多样化和公共事务呈现复杂化等因素,社会治理的难度增加了。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整体需求,就要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尤其是经济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和突破,从而促进和带动社会治理模式的变革。
“历史合力论”将社会发展的动力视为一个完整的系统,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诸因素都纳入了动力系统,从总体上阐明了诸因素在其中的位置[5]。依照“历史合力论”的观点,社会各因素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是历史发展的根本原因。在推进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过程中,要坚持从整体性、全局性出发,更加注重社会治理的系统性,加强社会政治、经济、法律和文化等方面的建设,实现社会整体和社会治理主体协同发展。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社会协同机制,赋予了恩格斯“历史合力论”以新时代的新内涵。各级党委、政府、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都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参与者和受益者。他们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逐渐形成既有管理又有自由、既有纪律又有民主、既有集体表决又有个体权益保护的和谐稳定的政治局面。社会治理共同体在社会事务中的管理职能,主要涵盖社会、民主、安全、民生等重要方面;多元主体的根本利益一致,彼此分工协作,共同参与社会治理,以增进人民福祉、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为根本目标。
虽然,学界对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概念界定,持有不同的观点和看法,但是都没有否认共同价值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形成的基础。社会治理共同体和各主体是整体和部分的辩证关系,二者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只有从社会建设大局出发,加强社会整体性建设,才能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充分发挥其治理效能。对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主体而言,共同价值是社会治理主体的力量汇集到一起的黏合剂。社会治理主体所形成的合力,是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的基础。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正是通过社会治理各主体之间的协同优化,通过社会体制机制的不断完善和社会整体建设,协同推进,共享社会资源,健全完善社会管理机制,实现社会安定有序,繁荣发展。
根据恩格斯“力的平行四边形”法则,主体意志的群体合力是由无数个个体意志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彼此竞争、相互碰撞而形成的,历史正是主体意志群体合力作用的结果。“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是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总目标和总要求,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凝聚人民的集体智慧、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人人有责”要求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共同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献言献策,不断完善体制机制,争取做到“人人尽责”,最终实现“人人享有”。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贯穿于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全过程,同样,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离不开人民群众主体力量的参与。正如恩格斯所言:“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体的存在。”[6]由于每个主体意志所处的生活背景和生产环境各不相同,其在创造历史的过程中,通过彼此的冲突和矛盾,产生了相互作用。主体的意志的作用,是通过融入社会整体的 “意志合力”来推动历史发展的,每一个主体的意志都对“意志合力”有贡献。
充分认识和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是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关键,这也是“历史合力”论的应然之意。在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过程中,社会治理主体之间必然存在矛盾和权益冲突,但是,这些矛盾不是对抗性的矛盾。每一个“单个意志”都会融入社会治理共同体中,社会治理共同体汇集了“单个意志”的力量,以维护广大人民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不同的社会治理主体相互作用、相互冲突、相互交错,形成“合力”。正是这种“合力”不断促进了社会治理共同体体制机制的完善,成为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驱动力。因而,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对恩格斯“历史合力论”的创造性发展,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恩格斯“历史合力论”是主体多样性和价值一元性的辩证统一,其在肯定主体地位和尊重主体意志差异性的基础上,通过协调和平衡各方利益,增进主体意志统一。在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过程中,个人权益与集体权益、他人权益之间可能会存在冲突、差异和矛盾,但是,这种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坚持群众路线,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民主协商,探索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途径,实现民主治理,保障人民权益最大化。有了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和智慧,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才能够有所依托。充分尊重人民主体地位,是恩格斯“历史合力论”的内在要求,因为历史正是由许多个人意志相互作用的结果。
立足于当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形势,恩格斯“历史合力论”为新时代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提供了直接的理论依据,对于如何把握和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制度优势;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坚持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升社会凝聚力。
第一,强化中国共产党在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中的核心领导地位,发挥制度优势。依据恩格斯“历史合力论”,只有加强和巩固中国共产党在制度创新和顶层设计中的核心力量,才能使各项法律和制度不断完善和健全,才能协调多元治理主体在实践中解决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中的重大和根本问题,拓展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局面,赋予社会治理共同体以生机活力。
第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治国理政的本根,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7]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既要强化顶层设计和宏观引领,也要注重基层社会治理和增加受众群体。在基层社会治理、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构建公共安全体系等重要社会管理事务中,中国共产党能够总揽全局,通过民主协商和监督,不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强化基层党组织的纽带作用,坚持密切联系群众,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就是将党的政治优势全方位嵌入诉求多元化、结构复杂化的社会治理之中,既能够克服自身组织力量的虚化、弱化和边缘化,又能够有序领导和整合各种社会主体,形成广泛参与和协同治理的局面[8]。
第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断完善制度建设和法律建设。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离不开制度的支撑,只有加强党的领导,才能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和法律,才能为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才能保障多元主体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进一步彰显,才能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前进方向,实现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中国梦”。
恩格斯“历史合力论”在肯定个人意志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做贡献的同时,也承认历史是由无数个个人意志所凝聚的“合力”作用的结果。换而言之,历史前进和发展的“合力”,是诸多单个意志相互融合、碰撞的结果。人民群众是我们力量的源泉[9],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以人民为中心,不仅是中国共产党应对重大风险挑战、不断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途径,也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为人民谋幸福”的初心使命和价值追求。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目的是为了人民,建设的动力来自人民,社会治理成效由人民评价、监督和检验。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首先,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要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就是要坚持群众路线。群众路线是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根本指南。只有坚持群众路线,才能密切联系群众,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为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汇聚智慧和力量。其次,要建立健全体制机制,鼓励群众参与。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提升社会治理水平,需要多方治理主体协同参与。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可以为人民群众的交流、沟通、协商与合作搭建平台,满足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提高人民群众的参与度。最后,要加强社会环境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只有加强社会环境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使社会发展成果合理分配,才能实现“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目标。
如同恩格斯“历史合力论”阐述的核心观点,在人类创造历史的进程中,虽然非经济因素不是人类创造历史的前提条件,但是非经济因素的作用不能被忽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制度认同之维,意味着社会治理主体间的相互协作和信任。因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增强制度自信;有利于增加社会治理主体之间的相互信任,促进价值认同;有利于形成公序良俗的社会风气和村规民约,增加社会治理主体的治理能力。一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根本目标一致,旨在增进人民福祉,提高人民的物质与精神生活水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华民族价值共识的凝聚,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并将助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因此,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和提升公民道德水平,有利于增强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可以为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创造良好条件。一方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同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促进社会治理模式变革的两个方面。因为,只有二者同步,凝聚精神力量,形成科学合理的群众诉求表达机制、基层矛盾化解机制、不同权益保障机制和安全风险防控机制,最大限度增进社会共享发展,才能促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另一方面,公民美德不仅是对公共利益的信仰和承诺,更是对公共事务的关注,只有具备美德的公民才能够采取有价值的“行动”[10]。通过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以积极塑造和增强人民群众的公民美德,进而提升人民群众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激发人民群众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动力,真正做到“人人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