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飞轮
(延安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陕西 延安 716000)
思想政治教育的价值充分表现在它对社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对人的教育培养以及党的各项事业的重要关系上。具体地讲,思想政治教育就是为了使社会成员的思想观念、政治态度、道德品质符合人的成长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这个意义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对党的各项工作具有“生命线”作用。这种作用发挥的如何,关系到党的事业的成败。作为一名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常常沉湎于思想政治教育理想与现实的纠结中。我们对思想政治教育不可谓不重视,但教育效果却差强人意。究竟是哪一个环节出了问题?作者认为,思想政治教育法治环境是重要因素之一。
思想政治教育法治环境是社会环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对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和人的思想政治品德的形成、发展的影响至关重要,是思想政治教育有效性的重要因素。良好的思想政治教育法治环境能够促进和帮助人们确立正确的价值观,形成明确的政治态度、培养优秀的道德品质;相反,不良的思想政治教育法治环境,则会扭曲人的价值观、政治观,降低人们的道德感。从历史的经验看,思想政治教育受教育者所掌握的相关知识、理论、规范与他们在实际生活中的具体行为关系不大,甚至过多的教育活动不仅无益反而可能有害。“要清楚地认识到,仅仅承认什么是正确的决不能保证行为一定正确。”[1]如果没有良好思想道德素质形成的社会环境而一味进行理论教化,只能适得其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利益主体更加多元、各种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这就使得利益矛盾会进一步增加,加大了道德失范的可能。在此情形下,仅仅依靠思想政治教育来化解矛盾、解决“思想问题”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通过不断建设和优化思想政治教育法治环境,充分发挥其对人们道德观、价值观与日常行为的导向作用以及对政治态度、思想观念、道德行为的规范约束作用,使人们在良好的思想政治教育法治环境里充分感受和内化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价值意蕴,才能达到思想政治教育的理想效果。
一个人思想政治品德的形成、发展受三个因素的影响制约,即遗传、教育和环境。遗传因素是先天的,任何人都无法选择,且遗传因素主要决定一个人的气质,对其思想政治品德的影响不大。因此,人的思想政治品德的形成、发展主要由教育和环境决定。也可以说,一个人的思想政治品德是后天的教育和其身处环境的合金。这里的教育主要指思想政治教育,虽然智育、体育、美育及劳动教育等也很重要,但在人的思想政治品德形成、发展中不起决定作用。这里的环境是指一个人在其社会化的一生中所处的各种外部客观条件。这些外部客观条件有自然的、社会的,有物质的、精神的,有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有家庭的、学校的、社区的、单位的,有同辈群体的、网络的,有国际的、国内的等等。作者认为,上述所有的客观条件都必须受到法律和制度的规范,才可以使这些客观条件真正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才能满足人的社会化要求。换言之,只有形成良好的思想政治教育法治环境,其他社会环境才能发挥良性互动作用并形成教育合力,才能为公民形成正确思想观念和良好道德品质提供有力保障。
另外,思想政治教育是一种很强的社会实践活动,它与人的思想意识、政治观念、道德品质的形成、发展过程都是一种社会存在,它的形成与发展总是与所处环境的社会历史条件、时代背景紧密相连,并随着社会历史条件、时代背景的变化而变化。“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人类社会实践生活的一种特殊活动,其存在、转型和发展并不以人的主观意志和愿望为转移,它是以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的变迁发展为前提和背景的。”[2]思想政治教育法治环境就是当前我国最重要的社会条件之一。任何法治都天然凝结一定的思想和理念,蕴含着价值灵魂,是影响人们思想和行为的一种“社会存在”。张耀灿认为,思想政治教育法治环境具有“教育的条件”和“条件的教育”双重作用。[3]“教育的条件”应该指法治环境为思想政治教育提供指导思想、目标、方针、原则,而且法治教育本身就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内容。“条件的教育”应该指法治环境为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的实施、开展提供了现实规定的外部条件,影响了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的全过程、全要素。公民思想道德品质的形成与发展以及思想政治教育的主客体、介体、环体无不受到法治环境的规制。良好的法治环境也充分体现着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的功能和价值。
事实上,人们的价值观念以及在该价值观引导下的实际行为,主要取决于其所处的法治环境能够为其提供什么样的价值取向、规范约束、实证经验。人们在良法善治的良好环境里接受潜移默化的规制、引导、保障和渗透,促使人们的思想意识、政治观念、道德品质良性发展,进而形成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要求相一致的思想意识、政治观念和道德品质。古希腊哲学家毕达格拉斯就认为,教育子女最重要的是让他在一个具有良好法制的社会中做一个好公民。康德也认为:“良好的国家体制并不能期待于道德,倒是相反地,一个民族良好道德的形成首先就要期待于良好的国家体制”。[4]良好的法治环境能够对一个人的思想政治品德的形成与发展具有潜移默化的引导、保障、规制、渗透作用,惟有公民所处的法治环境与其所接受的思想政治教育的价值取向、目标要求、行为导向等相一致,而不是相冲突、相抵消,这样受教育者才能更好地接受、信服并内化思想政治教育的要求,并按照教育者所期盼的教育目标的方向发展,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由“实然”向“应然”的转化。
当前,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思想政治教育的现实意义和社会价值更加凸显。现有的、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的模式和方法面临极大挑战。面对中国的与西方的、传统的与现代的、民族的与世界的多元价值观的对立与冲突,甚至是撕裂,人们该如何判断、选择、辨别,这对思想政治教育提出巨大挑战。作者认为,思想政治教育要想取得预期效果,不仅要提高教育者的思想道德素质、设置科学的教育内容、改善教育方法、合理运用教育载体等,更重要的是营造良好的思想政治教育环境,尤其是思想政治教育法治环境。
每个人都以一定的方式生活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之中,该社会环境包括经济、政治、文化、法治等要素。它们共同构成了人的社会化的外部条件。其中,良好的法治环境能够促进人的思想政治品德的提高,这是无需证明的。良好的法治环境为公民提供了民主、自由、平等、公正的生活生产环境,构建了和谐有序安定的社会环境,而且良好的法治环境本身就蕴含着合道德性要求。诚实友善、真实无欺、公序良俗等属于道德品质范畴的内容本身就是法律的规定也是其对公民的价值导向。美国哲学家弗洛姆也曾指出:“健康的社会能拓展人具有的爱人的力量,能促使他创造性地工作,发展他的理性和客观性,以及使其具有基于自己的生产力的经验的自我身份感。不健康的社会则造成人们相互憎恨与不信任,将人变成他人利用与剥削的工具,剥夺了他的自我身份感,而使他顺从、屈服于他人的人,或者变成了一个机器人。”[5]健康的社会必然是一个良法善治的社会。
马克思也认为:“既然人的性格是由环境造成的,那就必须使环境成为合乎人性的环境。”[6]合乎人性的环境就必须尊重人权、合理满足人的需要和利益、符合人的全面自由发展要求。这样的环境必然符合良法善治的要求。在合乎人性的环境里成长,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才能实现,效果才会事半功倍;反之,思想政治教育就会陷入“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的尴尬境地。教育者接受的是“诚信无欺”,生活中却是“坑蒙拐骗”;教育者接受的是“文明有序”,生活中却是“野蛮混乱”;教育者接受的是“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生活中却是“管制、等级、不公、人治”等等。换言之,良好的法治环境能使人们的观念、选择、行为更趋向合道德性要求,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促进社会的文明与进步。这也是思想政治教育所要达到的目标及其价值所在。新时代以来,全面依法治国成为我国的治国方略,这一治国方略的实施、实现其实就是良好法治环境的构建与形成,也是思想政治教育实际效果的体现。在这个意义上,法治与德治殊途同归、他律与自律相得益彰、法治环境建设与思想政治教育两翼一体,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化与外化就实现了。
十八大以来,伴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中国的法治环境在不断改善。但是,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发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诸如信仰缺失、道德滑坡的态势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思想政治教育的最佳效果是“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内化于心”主要靠教育,而“外化于行”则主要靠法治环境建设。因此,亟需优化思想政治教育法治环境,首先要完善、制定相应法律法规,使合道德性要求的行为规范(思想观念除外)尽可能成为一种具体的、可以操作的“制度”。这种制度要能在现实生活中落到实处,而不应是一种空洞的”理想”或“应当”。这是遏制道德滑坡,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保证。
新时代以来,我国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极大地满足了人们的物质需要,但也更大地刺激了人们对物欲和利益的追求。仅仅依靠思想政治教育并不能把人们的私欲和对利益的追求抑制在合理的范围内。相反,这种教育因缺乏与之配套的思想政治教育法治环境而变得空洞、教条,效果有限。因此,在道德感下降成为严重社会问题时,为了遏制人们为了追求利益而满足私欲的过程中出现失德失信的行为,保障社会的和谐、安定、有序,就必须完善、制定新的能够克服思想政治教育固有缺陷的有效制度。良好的思想政治教育法治环境是提高公民思想道德品质的前提和基础。一种制度的优劣,其主要衡量标准一方面看它是否具有合道德性,另一方面看它是否促进社会和人的发展。一个良好的社会不仅应当向它的社会成员提供自由、公平的生存环境,建构公正、和谐的社会秩序,而且应对其社会成员进行真、善、美的价值引导和精神塑造。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中指出:“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7]因此,惟有制度,即法治环境才是思想政治教育最有效的保证。“道德的发展既不是人们内心固有的良知良能的展开或内心固有的道德种子的成熟,也不是通过刺激——反应的直接联系而引起的道德行为的形成,而是由有机体与环境相互作用而引起的心理变化。”[8]人一半是天使,一半是恶魔。要防止人性中的恶,不仅要教育,更要实行严格的规制。面对巨大的诱惑、利益或在明哲保身的处境下,人性往往是靠不住的。因此,必须赋予符合思想政治教育原则、目标要求的道德规范以必要的约束力、强制力。通过这种约束机制,可以使社会成员在思想政治品德形成与发展过程中,将社会发展所要求的思想政治品德内化为个人的思想观念、政治态度和道德意志,实现个体“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思想政治教育自觉与自律。
尤其在一些道德领域,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约束规范,个体的内心信念一旦丧失,社会舆论的威慑作用十分有限。例如,社会诚信缺失的问题,虽然表现为一些企业和商人的诚信缺失,但深层次的重要原因,是社会信用体系缺乏法律规范,失信的成本或代价很低。英国著名的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认为,道德败坏和腐败产生的根源就是商业社会的特权、垄断、管制、保护等制度。这种制度促使人们投机钻营、官商勾结,利用法律政策的漏洞、空白,而不是依靠勤劳和智慧去获取财富。用亚当·斯密的道德伦理学说看中国的道德问题,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追求物质需要满足与提升国民的道德水准并不矛盾。只要全面依法治国,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彻底消除依靠特权、垄断以及不劳而获的各种制度,使每一个公民完全依靠自己的勤劳、智慧、奋斗去满足自己的利益、追求自己的幸福生活,则公民的道德感就会上升,整个社会的道德下滑就可以遏制。
在影响人们思想政治品德形成、发展的社会环境中,法治环境是最为根本的。良好的法治环境与思想政治教育有着密切的联系,对人们思想道德品质的形成与发展具有导向、激励、约束和维系作用。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9]良好的思想政治教育法治环境引导着人们的道德取向、调整着人们的政治态度,给人们的道德行为、政治倾向设定了基本的选择空间。思想政治教育法治环境作为一种治国理政的手段,其价值取向与功能实现,维系着人们的政治态度、思想观念与道德品质,也是社会实现和谐、公平、正义、有序的重要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