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文教学视域下“写”的精准定位

2021-11-27 13:29程永超
关键词:高考作文写作语文教学

程永超

摘要:“写作”“作文”“高考作文”三者的行为主体不同、活动状态不同、呈现结果不同,也有着不同的功能指向。“写作”的功能是多元的,应关注差异、区别对待;“作文”属于语文教学范畴,是可教可学的;“高考作文”属于评价范畴,应注重规则、强化训练。辨析这三个概念,便于有效实施语文教学视域下“写”(“作文”“高考作文”)的教学。

关键词:语文教学;写作;作文;高考作文

一、關于“写”的尴尬现实

当下语文教学中关于“写”,存在混乱、低效的现象。言其混乱,是因为就连“写”的称谓都是多个混用;言其低效,是由于“写”的教学内容缺失,缺乏对“怎么写”的过程指导,“写作文”成了学生最头痛的事。如此看来,“写”之难教,已成沉疴。尽管不时冒出各色花样的“作文教学法”,但广为接受且能普及的少之又少。这不得不让人反思:“写”之难教,根源何在?对此,北京师范大学刘锡庆教授曾这样解释:作文一是能教的,主要指字、词、句、段、语法、修辞、逻辑和语言,但这几个方面还不是作文好坏的关键;二是半能教的,主要指观察能力、体验能力、思考能力、想象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但能力不能直接获取,只有通过反复训练才能吸纳,这比“能教的”更为重要;三是不能教的,主要是指一个人的才气和灵气、胆气和生气。

按刘锡庆教授的说法,“能教的”不是关键,“半能教的”需要反复训练,最重要的却是“不能教的”。这就有些尴尬了。刘锡庆教授所说的“能教的”是针对“作文”而言,而“半能教的”尤其是“不能教的”,似乎指向作家的“写作”。学生“作文”和作家“写作”能一样吗?学生有没有“写作”?“写作”“作文”还有“高考作文”有没有区分?无论是在《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2011年版)》(以下简称“2011版课标”)、《普通高中语文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中,还是语文教学中,关于“写”的称谓,粗略算来至少有“作文”“写话”“习作”“写作”“表达与交流”等多种称谓。对此,已有专家专门论述。但时至今日,尤其是对一年一度引发广泛关注的高考作文,人们还是习惯于将“写作”“作文”“高考作文”等混同。“名不正则言不顺”,名称混用的背后,折射的是对“写”的内涵的不同理解;理解偏差,将直接导致“写”的教学错位。鉴于此,有必要对“写”之概念及行为做深入探讨。

二、辨析“写作”“作文”“高考作文”的不同

下面,拟对“写作”“作文”和“高考作文”三个概念进行辨析,厘清关系,正本清源,寻找语文教学视域下“写”的精准定位,以求有效实施关于“写”的教学。

(一)行为主体不同

1.“写作”的主体是自由人。

若将“写作”宽泛地等同于“写”,其主体就是任何能“写”的人。然而,生活中作为一个专业术语使用的“写作”,更多用于社会领域,如职业人群的专业写作;有时也专指文学创作,如作家的自由写作等。从这个意义上讲,“写作”这一行为主体则指专业的或自由的社会人。专业或自由的社会人在进行“写”这一行为时,虽然遵循专业要求和社会规范,但“写”之行为却可自由任性,既无时空的束缚,也无外在的牵绊,随兴而动,任意而发,自我主宰,且行且止。

2.“作文”的主体是学生。

不论是将“作文”理解为名词,即学生作为练习所写的文章,还是动词,即学生练习写作,其主体均为学生,其行为皆是指在学校教育状态中按照特定要求,用以发展和提高自身表达能力的一种学习活动。作为一种语文教学中的行为,其行为必须符合语文教学的规范;作为语文教学情境下的活动,其主体必定会受到学校教育教学的限制。

3.“高考作文”的主体是考生。

考生本是参加考试的学生,与“作文”主体看似一样,实则不可等同。“高考作文”是考生在考试状态下完成“写”的行为,这一行为是为了考查测定考生的写作水平。这种特定状态下进行“写”之活动的主体,其所承担的功能、活动的状态,产生的结果都有异于“写作”与“作文”的主体。

(二)活动状态不同

1.“写作”是社会生活层面的书面表达。

无论是职业人群的专业写作,还是作家的自由写作,都是写作者的一种内在驱动,一种独特的价值追求。写作者可以在没有外在限制的条件下运用语言文字来表达独立思想和独特体验。这个过程可能率性而为、一蹴而就,也有可能沉思良久、难以下笔,但写作者进行“写”的过程是比较自由自觉的。

2.“作文”是学校教育层面的教学行为。

“作文”是学生在教师指导下按照特定要求用书面语言创造文本,以发展和提高自身写作能力的学习过程。这一过程以提高语言运用能力为目的,并且会对完成状况施行评价,不可率性而为。“作文”作为一种习得技能,练习的是如何有条理地表达观察所得、学习所得、思考所得,在不断的、有层次的习得过程中学会各种表达方式、行文技巧,以求熟练地掌握语言表达能力。这种直接满足于语文教学目的的习得技能,既是学习的工具,也是学习的结果。

3.“高考作文”是一种测试考生书面表达能力的终结性评价。

“高考作文”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特定地点,按照固定要求完成书面表达的文本。在这一过程中,考生应该遵守考场要求,以完成任务的程度来获得评测结果。外在要求使得考生少有“写作”或“作文”的从容状态。从某种意义上讲,“高考作文”是一种任务驱动型活动,不仅有严格的考试要求,而且还有严格的评分标准和评分细则。

(三)呈现结果不同

1.“写作”呈现的是一种可以接受自我判断和社会评判的文本。

写作者的认知水平、思想境界、行文特点、作品风格等都比较成熟,都有经过长期训练而形成的基本固定的范式。如专业写作的产品是社会要求的文本,而作家自由写作的产品被称为“作品”。

2.“作文”呈现的是一种语文教学中的语言学习文本。

“作文”是学生为今后更好学习、生活打基础的书面语言表达练习。学生通过练习,可以更好地掌握运用语言文字的能力,学会恰当表达自己观察、思考、研究、学习结果的能力,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更好地与社会沟通交流。因此,“作文”呈现的并非成熟的社会文本,其阅读范围也仅限于教师或学生,有时还称之为“习作”。

3.“高考作文”呈现的是一种终结性评价的结果。

阅卷老师是唯一的读者,也是最终的裁判者,其最终呈现的结果是分数或等级。“高考作文”作为一项终结性评价,不可能具有过程性检测的功能。

三、明确语文教学视域下“写”的功能指向

以上从多个维度对“写作”“作文”和“高考作文”进行辨析,目的在于明确各自的功能指向,有效实施语文教学视域下“写”(“作文”“高考作文”)的教学。

(一)“写作”的功能是多元的,应关注差异、区别对待

什么是“写作”的功能?在现实生活中指向特定的读者,为了特定的目的而进行的“写”,即为写作的功能。现实中的“写作”都有一个或多个目的,可以是传达信息、融通感情、发布经验、唤起行动,可以是宣泄不满、为了娱乐等。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交往、信息沟通、情感交流都属于写作的功能范畴。这也就决定了写作功能的多元性。人们也往往因为写作功能的多元性,将“文学创作”“公民书面表达”“学生作文”“考场应试表达”等功能都贴上“写作”的标签,而在实际运用中却又彼此等同混淆,相互指代。

如“文学创作”能否教?作家能否专业培养?这是一个在文学界和教育界颇有争议的话题。作家王安忆在复旦大学开班授课,但其坦言,“写作是孤独的,谁也帮不了忙”,更遑论很多知名作家并未接受过写作专业教育。其实,人们更相信“文学创作”只能呵护而难以教学。然而,还是有人将“文学创作”的功能附加在其他“写作”上。如以“文学创作”的高度来要求一般的“公民书面表达”。“公民书面表达”是人们为了实现社会交往、信息沟通、情感交流等目的而进行的一种“写”的活动。一般而言,人们只需要掌握“公民书面表达”的必备知识和程序,根据实际需要具体运用即可。

从功能指向角度而言,“作文”与“写作”虽然有相通之处(“作文”过程中不排除“写作”的因子),但二者就其本质而言属于不同范畴。现实中有人提出“作文是不可教的”,其错误在于将“写作”功能强加于“作文”。

(二)“作文”属于语文教学范畴,是可教可学的

“作文”是什么?据上所述,可将其定义为“在学校教育的班级授课制下,以学生的角色学习写而展开的非独立活动及其结果”。虽然2011版课标是以“写作”名义进行阐释:“写作是运用语言文字进行表达和交流的重要方式,是认识世界、认识自我、进行创造性表述的过程。”但这里“写作”其实就是本文所指的“作文”,因为它主要针对中小学生,强调的是“写”的过程。对中小学生而言,注重过程,强调基础,而不是要求他们在专业领域进行创作。也就是说,“作文”只是在教学情境下进行“写”的训练,是一种教学行为,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精神生产行为,也不是真正的“写作”。

鉴于此,我们可以进一步明确:“作文”是学生在学校教师指导下按照特定要求用书面语言创造文本,以发展和提高书面表达能力的学习活动。通常所谓 “写作文”“作文教学”,是学校语文教育对学生语言表达能力的训练,是学生必须具备的与“听”“说”“读”相对应的一项基本语文技能。所以,“作文”是应该教学的,也是能够教学的。

但实际情况却不容乐观,除了有人在教学中以社会“写作”功能附会学生“作文”,课标也出现“习作”“写话”“写作”等名称混用。作为语文教育的一种基本技能和素质,“作文”教学要围绕作文的特点、规律和要求,由理论到实践进行专业训练,从而提高学生书面表达能力。

(三)“高考作文”属于评价范畴,应注重规则,强化训练

如前所述,“高考作文”是一种终结性评价手段,在考试情境下,考生必须从“审题”开始作文,这与“写作”“作文”有着很大区别。生活中的“写作”大多是由作者自己命题,其呈现结果因需而异。教学中的“作文”虽然也有“审题”,但它着眼于作文训练,是为了达成教学目标,并非为了评价考核。

由于“高考作文”与“作文”“写作”差异悬殊,再加上“高考作文”的教学导向功能,最务实的做法就是遵循考试规则,强化写的训练,以求作文教学效率的最大化。

參考文献:

[1] 马正平.高等写作学引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 马豫星.返归“作文”的本真——“怎么写”比“写什么”更重要[J].中学语文教学,2006(11).

[3] 李海林,荣维东.关于“作文”或“写作”的正名[J].高中语文教与学,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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