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虎
(山东工商学院,山东 烟台 264003)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差异,所以在法律的执行、适用过程中容易产生冲突,而这又影响到法律的遵守和法律权威的树立,不利于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因此,如何协调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就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电影《我不是药神》是由宁浩监制,徐峥监制、主演,文牧野执导的一部国产影片。影片讲述了慢粒白血病病人程勇(徐峥饰)为了自救从印度带回了天价药(格列卫)的仿制药VEENAT,并私自贩卖,引起警方调查。期间,程勇在医生舒曼的帮助和指引下,从自私走向无私,为病人的生存权而抗争,最终自首投案的故事。[1]
电影《我不是药神》2018年刚一上映,就在老百姓心中产生极大地影响,老百姓对主人公程勇被法院判决有罪充满了同情。该影片之所以能在民间引起如此大的争议,主要是因为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差异。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道德是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系,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善恶评价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和行为活动的总和。二者都作为调节人行为的规范有许多共同之处,也存在密切地联系。在众多法律条文中,有的法律条文本身就含有道德性质。例如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等,法律有这样的要求,道德中也有这样的要求。但法律和道德毕竟是不同的,存在诸多差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具有规范性,道德,纪律等也都具有规范性,但法律这种规范与这些规范相比有其特殊之处。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只能调整人们外在的行为,而对于人的内心世界是无法调整的。而道德不仅可以调整人们外在的行为,而且可以调整人的内心世界。
在形成条件方面,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而产生的,而道德则是人们在共同的生产、生活中自发形成的。在实现方式方面,法要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则通过人们的内心信念、公众舆论等方式来保证实施。
法律来源于道德,法律是最低的道德。一般情况下,符合道德的东西也是合法的,是受到法律的支持与鼓励的。例如,助人为乐,拾金不昧等行为。但这不是绝对的,有时符合道德要求的,不一定符合法律的要求。在电影《我不是药神》中,主人公程勇出于救人的目的走私仿制药VEENAT,其行为虽然符合道德的要求,但违反了法律的要求,依法是应当受到法律处罚的。最终法院对程勇判处5年有期徒刑,也正体现了这一态度。另外,符合法律要求的行为不一定符合道德的要求。例如,随地吐痰的行为虽不违法,但不道德。
所有的社会关系,道德均可调整,而法仅调整非常重要的社会关系。例如,随地吐痰等行为虽然对社会有一定的危害,但是这种危害还不是很严重,所以对于这类行为,法律就不调整,而是由道德来调整。
通过调研,我们认为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冲突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由于考虑不够细致,致使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以致法律在执行适用过程中,与代表民意的道德产生了较大的冲突。在2006年的许霆案中,许多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处许霆无期徒刑,量刑过重。但实际上,根据当时的刑法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以,根据当时的刑法规定,一审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许霆案的判决只是暴露了我国当时的刑法存在不足,缺少合理性。立法者在制定刑法时为什么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可以判处死刑?宪法规定,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要给予平等地保护,为什么我们在制定刑法时却规定盗窃金融机构的钱就处于重刑。我们假设一下,如果许霆不是去盗窃银行的钱,而是将一对老头老太太攒的17.5万元盗走,是不是就判轻了?如果我国刑法制定的不合理,对一些应该重罚的行为规定轻罚,本应轻罚的行为却规定重罚。法院依照这种欠缺合理性的法律作出判决后,必然会引起公众的强烈不满。到最后法院迫于舆论压力而改判。长此以往,法律的尊严何在?法律的权威性何在?许霆案给我们一个启示,就是我们在制定法律时一定要科学严谨,确保制定的法律科学合理。
在实践中,我们少部分法检人员在适用法律时,机械的、教条的去适用法律,导致作出了让老百姓在情感上无法接受的判决,使法律与道德产生了冲突。在电影《我不是药神》中,审判席上,程勇对走私贩卖假药的行为供认不讳,最后被法院判处5年有期徒刑,这比原来的贩卖走私罪应判得“最少八年最多十五年”少了3年。[2]这是主审法官对法律的灵活适用,是法律对人情的让步,让观众觉得稍感安慰。
许多公民对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不了解,以致产生误会。如甲曾经向乙借了5000元,后来甲把钱还给了乙。但甲在还款时并未收回借条。后来,乙又以此借条为证据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偿还此款,甲辩称此款已经偿还,但没有证据,法院判决乙胜诉,甲应当向乙还钱。某媒体就以《天下还有没有讲道理的地方》为题加以报道,指责法院的判决不公平。在该案中,就客观事实来讲,甲已经把钱还给了乙,甲与乙之间已经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甲不用还钱。但法官审理案件只能依据证据来认定事实。在本案中,甲虽然已经把钱还给了乙,但是由于甲未收回借条,也没有要求乙打收条,所以他无法证明自己已经把钱还给了乙。法官只能依据举证规则来认定,乙手中有甲打的借条,能够证明甲向自己借钱了,甲就义务来还钱。甲说自己已经还了,同样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经把钱还给了乙这样的事实。而甲却证明不了这一点,法院只能认定甲尚未还款,仍有义务归还欠款,法院的判决是完全正确的。媒体报道的虽然是事实,但法院讲的是证据。所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中的“事实”只能是法官所通过特定法律程序所认定的“裁判事实”,裁判事实有可能符合客观事实,也可能不符合客观事实。社会大众由于对法律的举证规则不了解,简单地以客观真实取代法律真实,对法院的判决作出不恰当的评判,这是不正确的。
《我不是药神》之所以能在民间产生争议,很大原因是因为许多老百姓对法律规定的内容不了解,对主人公程勇的行为只是简单地以善恶的标准,用道德进行评价,认为他是大英雄。所以,国家要解决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对广大人民群众必须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他们知法懂法。
法律并不是脱离社会存在的,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它是道德之上的产物,它应该符合道德的要求。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里对法治下过了这样的定义:“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3]这要求就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不能脱离社会,而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要融情于法,把道德、情感等因素考虑进去,减少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只有这样制定出来的法律才容易得到大众的普遍认同和遵守,才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由于道德情理与民意息息相关,如果对道德与法律存在冲突的案件处理不公,当事人就有可能依靠自力救济解决问题,不但达不到息讼止争的目的,而且会导致矛盾激化,有的甚至酿成群体事件,危及社会稳定。因此,执法者在法律的执行、适用过程中,应坚持情与法的合理统一。一方面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但是如果严格执行法律的规定会出现不公正的结果,则应该运用法律原则来灵活处理,防止出现不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