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丰全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分所〕济南分所,山东 济南 256100)
近年来,“明股实债”投融资模式被投资方大量运用到具体的实践当中,结合进入市场的快速发展、投资者的资金价值逐年缩减的现实情况,对其进行科学的优化创新。调整融资者与投资者的经济利益比例,推动明股实债的全新投入方式在市场中的合理运用,在税法股权与债权税收问题界定过程中实现对股权与债权的明确界定,并对征税对象的性质界定作出进一步说明,实现权益性与债权性的科学投资。面对不同企业的税收需求,为其提供专业性的合理建议,并通过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投资方式,进而减少税收争议,缓和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矛盾,有效维护政府部门的公信力与权威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运行。
明股实债是非法律名词,指的是在融资模式中契约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逻辑名词,通常用于投资人参与融资企业增资或受让融资企业股东所持有的融资企业股份,进而成为融资企业的股东投资人。在约定期限内科学预算融资企业的汇率,并按照预期的收益率预算后期收益,投资到期后由融资企业或股东以及第三方投资人合理测算现有的注资比例,并回购其持有的融资企业股份。明股实债,顾名思义是指股权投资实质性享受债权的回报,是通过购买母公司以及实际控股人的股权、信托、私募等方式进行的嵌套入股方式,合理汇报现有的企业固定收益。后期以三方收购和回购的方式定期分红退出投资企业的新型融资形式,相关的详细定义在银保监会、税务局等诸多国家机构有详细说明。
结合法律的滞后性与金融交易的复杂多变性,对现行的税法进行科学优化创新,可有效促进金融行业稳定发展。可重点关注在税务机关征税过程中遇见的财务纳税问题。明股实债作为混合型的金融创新理念,各大税收机制缺少明确的界定规则,明股实债交易的征税过程责任界定不够完善,导致企业运行发展的不稳定性。在整体财务税收过程中,对股权投资者与债权投资者的规定存在较大的差异,纳税人将明股实债认定为不同形式、不同性质的纳税模式,而投资者在计算纳税企业的增值税、所得税以及印花税时也存在争议,因所担负的纳税风险不同,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面临较大的困难,因此需及时解决[1]。
混合性投资是在债权投资与股权投资双重保障的基础上对其展开的深入投资方式,需满足以下条件对其进行适宜的科学筛选,企业接受投资之后需按投资合同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明确相应的投资条件或满足相应投资条件后向企业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因此,在财务管理过程中对纳税对象的性质界定较为模糊,直接影响着企业财务管理质量,应对其进行科学的优化创新,保持纳税企业稳定运行。采取科学的金融管理模式深入分析合同中约定的交付金融资产义务以及潜在的不利条件,通过科学管理模式实现合理保护自身权益,减少金融负债现象,实现企业金融财务的科学管理。
在明股实债管理过程中,应重点关注税务处理的双标现象,不同税种间的双标问题体现的方式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对于投资双方处于不同城市的明股实债交易而言,缺乏科学统一的管理,使两地主管税务机关缺乏充分的协调与沟通,进而在税务处理过程中无法达到统一。面对不同征税主体的双标问题,我国明股实债交易过程中投融资双方分属于不同主管税务机关的情形不在少数。
例如,在同一项交易过程中,A地区的税务机关与B地区的税务机关认定的债权性投资意义不同,导致后期的重复征税现象逐年加增;反之,被投资方主管地税务机关认定此项交易为债权性投资,而投资方认为是股权投资,使最终的投资管理工作无法正常开展,造成税源流失。税务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双标问题主要体现在法院以及税务机关的界定方向存在较大的差异上,证据不足参与经营以及公司资本的维持原则,导致债权投资出现相互冲突的现象。因明股实债的金融交易而引发的纠纷不在少数,绝大多数案件以司法角度对其进行定性,缺少税法的公法角度考虑,使得明股实债交易时双方真实意图、交易理念无法得到完整的体现。
在交易中,我国税收实行办法判定交易过程中应合理缴纳相关税收,但交易双方运用混合错配的方式逃避正常税收问题较为严重,应引起相关部门重点关注。明股实债作为全新的金融工具,在税收机关征税过程中出现了较大的争议,一般会按照实时个税的原则科学征收。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各大商业的经营以及经济的实质判断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在判断过程中对其重点关注,深入分析相关企业的运行情况,结合经济实质与合理商业经营目的进行科学考量,进而减少因混合错配避税行为的出现。
在投融资双方的正常交易活动中对投资方的处境进行科学分析,为保证投资方的资金安全,在签订协议时可增加相应的资金收益保障条款,进而实现明股实债交易模式在投融资市场的广泛运用。但如今税法规定界定标准的不确定性以及模糊性,导致税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较为严重,相关的纳税人与税收部门产生了较大的争议。因此,在金融创新过程中,应结合不同产品的混合性投资特征,对现有的资金管理进行科学界定。
不断完善国内税法的股权界定标准,科学界定股权性质,对税法的漏洞以及金融交易的复杂性作出合理解释,保证国家税源的合理收支,减少国家税源流失问题。明股实债等混合金融工具的广泛运用,为债权与股权的界定提供了科学依据。因此,在信息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对利息和股息进行合理补充,完善其科学的判定标准,实现对其科学管理,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因税法无法全部包含明股实债交易而造成无法可依的情况。
在明股实债交易过程中,不断完善相关的税收规定可减少双标问题的出现,在企业所得税收取过程中运用明股实债的管理方式提升相关行业的交易质量。在多样化的交易模式中不断完善相关的现实性问题,扩展适用范围,与此同时对未满足明股实债投资的交易标准进行科学优化创新[2]。可增设混合性的投资损益科目,对现有的明股实债债务重组损益进行科学处理,实现税收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而促进投资方企业稳定发展。不断完善增值税相关管理办法,可有效提升增值税的税收质量,为明股实债交易的增值税处理提供科学的政策依据。除此之外,为保证增值税收的合理运行以及稳定发展,应提出资金赎回并不是转让,不应按照股权转让缴纳增值税。
明股实债运行过程中,投融资双方利用混合错配进行恶性避税,导致企业运行发展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就不同国家股权投资与债券投资界定的差异对其进行科学整理,减少混合错配对税收造成的影响。不断缩小涉及范围,运用多种管理模式对明股实债的交易进行科学管理,减少相应的税收损害。企业不同的界定模式导致明股实债的税法规定存在较大的差异,混合错配的筹划方式对税基的侵蚀问题愈发明显,因此可借鉴国内外先进的金融管理建议设定混合金融交易反错配规则,对现有的资金进行科学管理。
明股实债的投融资模式在处理财务问题时应对其进行深入探索,实现对企业的科学管理。明股实债交易越来越多地被应用到金融交易领域,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对企业的税务以及财务管理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因此可通过不断完善相关的性质界定实现明股实债的科学管理。减少重复征税以及纳税主体不明现象,运用反错配的管理机制减少在运行过程中各部门因交流不畅而导致的双标问题,进而实现科学优化管理,促进我国明股实债税收管理创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