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静
(通用技术集团机床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 100102)
在网络经济时代,网络交易快速兴起,消费者获得全新的消费途径,网络购物逐渐成为更多消费者日常消费的首选方式。然而网络经济在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便捷的同时,因为固有的开放性、虚拟性和高风险性等增加了交易风险,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使得规范网络交易、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呼声越来越高。尽管国家对有关网络交易的法律作出了调整,但对一些方面依旧规定不明确或者没有规定。继续完善网络交易规则,使网络交易环境更安全、更有序,加强网络经济时代的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这对网络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网络经济发展中,消费者权益的本质依旧是消费者的权利、利益,其内涵基于传统消费者权益实现进一步延伸、拓展。而网络交易也更容易产生风险,侵犯消费者权益,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提供更有效的保护[1]。
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基本权益之一是安全权。它指的是消费者依法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享有的、要求经营方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不被侵害的一项权利。与传统安全权相比,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的安全权有更丰富的内涵,既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又涉及隐私安全。随着网络经济的不断发展,大众愈加注重网络交易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也越来越完善,有关网络交易的法律已经规范了网络交易主体的行为,明确经营者在网络交易中要承担的义务,并科学规定了消费者的公益诉讼,进一步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并且法律还迫使网络经营者、工作人员等规范自身行为,以此减少经营者泄露消费者隐私的情况,合理保障消费者的信息安全。法律也规定了经营者应保证商品质量,并赋予消费者退回质量有问题商品的权利。通过这一系列法律规制有效规范网络交易行为,维护网络交易的安全性。
消费者知情权指的是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享有知悉所购商品、所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知情权是经济交易活动的基础和前提,消费者得不到有效的知情权保障,必然会影响网络交易的进行,进而影响网络经济的发展。在网络经济中,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有一个最大的难题,即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消费者对信息的知晓程度几乎完全受到经营者的主观掌控,不利于消费者获得真实的、全面的信息[2]。法律对此作了规定,要求经营者在网络交易中如实描述商品和服务,上传到电子商务平台的信息必须通过平台严格审核,由平台依法判断商品和服务的规则、质量是否与经营者描述一致,加强信息披露。
公平交易权涉及消费者有权在网络交易中得到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条件,对经营者发生的强制交易行为有权拒绝。消费者和经营者在网络交易中要通过多种形式互动,从而合理完成交易。消费者进行网络交易是为了用适量的资金购买所需物品,经营者的主要交易目的则是对经营利益的获取,为了让双方顺利达成目的,法律为其提供保障,消费者可以用适量货币交换等值商品或服务,同时保证双方交易的自愿性,一旦发生强制或歧视等现象,就可根据法律规定判定网络交易行为是否公平。换言之,根据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在交易过程中合理使用法律可以保护消费者的交易公平权。
如上所述,国家针对网络经济发展背景下的消费者权益制定了相关保护制度,从法律层面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但在网络交易实践中,当消费者利益受损时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权益相对困难,主要原因在于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消费者不能直接获悉经营者的信息,离开交易平台利用第三方支付手段也增加了调查取证的难度,导致现有法律难以全面有力地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权益,亟待进一步完善。
网络交易的虚拟化和数字化特征使得消费者在面对交易纠纷时很难确定经营者的真实身份以及收集证据等,在利用法律维护权益时也就处于收集证据和举证的不利地位。所以从法律层面要注意综合考虑网络交易存在的特殊性、多样性,按照不同情况确立有针对性的、与消费者举证能力完全匹配的举证责任体系。例如要求经营者对产品的质量和瑕疵等问题承担举证责任,因为经营者了解商品的程度远远高于消费者,这样的法律规制对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较为合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初衷也在于保护作为弱势一方的消费者,只有在法律制度上适度向消费者倾斜,才能更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网络交易是开放的,可以实现传统交易中难以完成的跨地区、跨国、大批量的交易。不过开放的背后潜藏危机,消费者隐私在开放的网络经济环境里很容易被利用、传播,保护好消费者安全权势在必行。网络经营者在网络交易中要注意合理使用所收集的消费者信息,并履行好告知义务,让消费者知道自己填写个人信息的目的与用途,禁止把消费者信息挪作他用[3]。交易实际中缺少惩罚机制,不利于法律起到实质的作用,因而在完善法律的同时要制定对应的处罚措施,也就是及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中制定细致的惩处规定,保证达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都要求经营者务必提供商品和服务信息的真实情况,涵盖商品的特征、规格、功能成分、使用的方法、要求、存储标准,以及特殊商品和服务的警示性事项等,禁止夸大商品功效,从而细化责任,明确义务主体、权利主体。为此,要通过法律规定网络经营者必须在网站首页清楚呈现相关信息,包括经营者的经营状况、商业信誉、注册资本、营业执照及许可证、营业性质等,真实公示消费者客观的评价信息,解答消费者的疑问,如果经营者隐瞒信息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必须依法接受惩罚。与此同时,提高网络经营者准入门槛、加强信息评价,督促设置在线评估系统,使消费者行使选择权,时时评估并更新相关信息,帮助更多消费者知道经营者的诚信度,精准避雷。这样的信用评价制度还能督促经营者恪守网络交易规则,坚持诚信经营,切实维护自身信誉,进而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充分挖掘潜力市场,依托网络在线评估构建双方交流渠道,诚信公正地交易,惩戒并预防网络经营者的侵权行为。
在网络经济中,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应当充分融入社会治理中,坚持社会共治,形成长效保护机制,促成网络交易的长效化消费维权。一方面,深入研究现阶段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律、特征,完善政府监管机制、行业自律机制、新的社会参与型网络消费维权体制,基于网络经济领域的侵权行为特征加快法律保护建设。尽快完善电子商务法律,借鉴欧盟和美国、日本等的先进经验,把现有消费者协会适当调整成自发的民间组织,由政府授权,赋予消费者协会相应的监督执法角色,提高认知度、公信力。另一方面,结合网络经济的信息化特征,借助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信息交互、整合、共享,构建网络交易的在线协查和案件线索、执法信息的流转共享机制,提供联动执法便利。同时完善在线投诉机制、纠纷调解机制,多元化化解网络消费纠纷[4]。还要结合网络经济新常态下的跨境消费,充分接轨国际社会,构建网上追溯、联合查办、跨境协作的维权机制,完善网络经济社会治理。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应用,网络交易日益频繁,网络经济迅猛发展,消费者作为网络交易中非常重要的参与者,保障其合法权益对网络经济的长足发展至关重要。尤其网络交易中的消费者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必须进一步加大法律保护力度,避免不良竞争,构建更安全的网络交易环境,促使消费者增强网络交易信心,推动网络经济规范发展,为国民经济增长提供强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