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中精准量刑面临的困境与应对策略

2021-11-24 22:42张晋东员红娟
法制博览 2021年34期
关键词:审判机关辩护人量刑

张晋东 侯 强 员红娟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山西 太原 03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该条概括的规定了认罪认罚制度的基本内涵,即犯罪嫌疑人在诉讼过程中认罪,同时也愿意为自己的行为接受法律处罚的,可以依法享受从宽处理的结果。可见,精准量刑在推动认罪认罚制度运行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实践中,精准量刑在运行过程中依然面临着检察机关不适应、审判机关不接受等多种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关系着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实现,也关系着认罪认罚制度的持续推进,亟待深入研究解决。

一、检察机关推进精准量刑的意义

(一)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使得认罪认罚作为一项刑事诉讼制度正式出现在了法律规定之中。这一方面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理念从惩罚性向恢复性的转变,是刑事司法的重大制度变革,另一方面体现了我国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法治领域的突破。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通过判断案件,分析证据,在量刑建议过程中最大限度地通过确定性的量刑促进犯罪嫌疑人尽早“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从而增强罪犯接受教育矫治的自觉性,促使其将来更好地回归社会,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罪犯改造。

(二)化解审辩冲突,节约司法资源

精准量刑提出的过程中改变了过去检察机关“一言堂”的状态,将量刑的形成过程真正公开透明地展现在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面前,使得犯罪嫌疑人由过去的消极主体变为积极主体,直接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检察机关通过与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在庭审前的充分沟通,及时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使得法庭不再是检察官和律师的角斗场,减少诉辩双方在法庭上的冲突,降低了产生社会对抗的可能性,节约了司法资源。

(三)实现案件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

精准量刑工作的开展,迫使检察人员在案件审查逮捕时即考虑到影响量刑的证据,从而在案件逮捕后将未来可能影响案件量刑的证据继续侦查事项的方式及时向侦查机关提出,有效减少了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发生退补的可能性。同时检察机关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提出精准量刑建议,使得部分案件的庭审质证程序简化,实现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很好地体现了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

二、认罪认罚制度下精准化量刑面临的难点

(一)缺乏系统完备的量刑规范

认罪认罚制度实施以来,关于如何评价认罪认罚从宽情节与自首、立功、坦白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的关系一直存在争议。“两高三部”印发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虽然原则性地规定了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但是对认罪认罚从宽的具体比例却未能明确规定。同时2021年7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实施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只有二十三种,远远无法覆盖实践中刑法所涉及的四百多个罪名。检察机关在开展精准量刑工作中面临着可以有效参考使用的量刑规范、司法解释不足的问题。

(二)检察机关开展精准量刑存在难度

一直以来,检察人员将案件质量作为生命线,把工作的重点放在把握案件定性上,在量刑建议上采用幅度量刑,为了增加量刑建议的采纳率,在量刑时往往采用增大幅度的方式。认罪认罚精准量刑的大范围推进迫使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从之前的上靶即可向必须命中靶心方向转变,使得检察人员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大幅度增加,因而存在不想用、不敢用、不愿用的情形;认罪认罚制度自全面推开以来,精准量刑即成为检察人员的一项硬性考核指标,检察人员在确定量刑过程中为了片面追求适用率,过多的迁就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将精准量刑当作是“讨价还价,无限退让”,甚至出现“先签后调”的情形;量刑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科学,不仅仅是法学,更是社会学,规定往往都是原则性的,要考虑到每一个个案的具体情况。①张军、姜伟、田文昌代表“控辩审”谈认罪认罚从宽:精准量刑建议会不会侵犯法官自由裁量权?检察人员开展精准量刑存在能力素质不适应,在办理一些疑难、复杂、新型案件时存在能力不足,无法准确量刑的情形。

(三)审判机关量刑的传统司法理念的根深蒂固

传统的司法理念认为定罪量刑是人民法院的法定审判职责。检察机关开展精准量刑工作在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即为犯罪嫌疑人承诺量刑预期是对“以审判为中心”制度的侵犯,存在未审先判的嫌疑;检察机关是法律规定的监督机关,其开展精准量刑不但侵犯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定罪量刑权,而且在量刑方面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不利于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检察机关在开展精准化量刑建议过程中往往面临部分法官不配合、有抵触情绪,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借助量刑情节考虑不全面、量刑幅度过大等因素,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精准量刑不予采纳等问题。

三、检察机关实现量刑精准化的根本路径

(一)进一步完善量刑规范制度,为精准量刑打好前阵

有学者认为:“中国刑事审判的核心问题是量刑问题,而不是定罪问题。”究其原因不外乎量刑需要考虑的因素要比定罪考虑的更多更无法量化。实践中,刑事案件的量刑除了要考虑犯罪的构成、法定的量刑情节之外,还需要结合司法解释、量刑指导意见、指导性案例及被告人在犯罪时、犯罪后动态化的内心活动等一系列因素。上述每一个因素都影响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同时规制量刑权公正实施的主要因素之一是量刑指导意见的完善。检察机关在推进精准化量刑过程中面临的刑事案件千变万化、面对的犯罪情节错综复杂,量刑指导意见“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的量刑方法能够帮助检察机关确定量刑幅度,同时细化的量刑情节能够有效指导检察机关精准量刑,建议检法两院进一步完善量刑规范制度,将量刑指导意见涵盖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并对实践中的一些常见的酌定情节以列举方式予以明确,为检察机关开展精准量刑工作打好前阵。

(二)搭建高效衔接平台,为精准量刑增添助推器

1.检察机关与辩护人、当事人沟通平台的搭建

认罪认罚制度下精准量刑的特点之一就是改变了检察机关单方面提出刑罚请求权的现状,量刑权成了检察机关、辩护人、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协商的结果。如此“合意性”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尤其重要。根据“两高三部”印发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指导意见》中第十二条规定了认罪认罚值班律师主要提供法律咨询、提出程序适用建议、对人民检察院认定的罪名、量刑建议提出意见等法律援助行为,可见如果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值班律师要对检察机关认定的罪名和量刑提出针对性有价值的意见,那么其必须经阅卷后对相关证据了然于胸,而不是简单听听检察机关的意见并以代言人的方式将量刑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检察机关的认罪认罚具结过程进行见证。为了保证辩护人、值班律师、当事人真正参与认罪认罚量刑的协商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积极搭建值班律师参与平台,充分利用捕诉一体的制度优势,一旦在审查逮捕阶段了解到当事人认罪,愿意接受认罪认罚制度,第一时间即构建值班律师参与制度,给予值班律师充足的时间,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减少审查起诉阶段因值班律师参与度有限而影响精准量刑的适用。

2.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量刑沟通平台的搭建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明显不当……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由此可见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要完全与宣告刑相同。事实上每个刑事案件的量刑因为受众多因素的影响只能无限趋近于宣告刑,而无法做到与法院的宣告刑完全一样。在现阶段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还未完全覆盖全部罪名及情节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做到完全精准量刑似乎更难。为此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搭建量刑沟通平台尤为重要。实践中审判机关内部依然存在着同案不同判问题,如果仅仅依靠检察官个人与法官就部分复杂疑难案件量刑进行沟通自然无法真正做到量刑精准化。为了有效减少因量刑不当而引发的上诉、不认罪、审判机关改变量刑等情形的发生,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可以就部分未规范化的罪名、疑难案件建立量刑沟通平台,并针对常用罪名建立相应的类案量刑情况数据库。这样既能充分尊重审判机关的量刑裁判权,也能提升检察机关量刑的精准性,同时也能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对量刑工作的法律监督作用。

(三)推进检察量刑“五个化”方案,将精准量刑落到实处

1.量刑建议科学化

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检察机关精准量刑必须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是适用认罪认罚,提出精准量刑的前提;犯罪性质的轻重是判断案件适用量刑基准刑的基本要件。认罪认罚制度虽然对一切案件都适用,但是并不是对一切案件均采用同样的从轻幅度。检察机关提出精准量刑建议要充分考虑案件事实、案件性质和案件造成的社会后果,综合运用“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科学提出量刑建议。

2.量刑建议全面化

正如前文所述,量刑建议并非量刑情节的单一调整,其是众多量刑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一份精准量刑的提出,既需要考虑自首、立功、坦白等法定情节,还需要考虑行为人事前的一贯表现、事中的犯罪动机、目的、手段、方法、犯罪对象、犯罪所处的时空条件以及犯罪的形态,事后的悔罪表现[1]等酌定因素。检察官在量刑过程中为了保障量刑的精准性,应当做到对量刑情节的全面化考量。量刑情节的全面化不但能够有效保证量刑趋近于宣告刑,而且能够让犯罪嫌疑人更加从内心接受量刑,认可量刑,减少案件因量刑预期发生变化而引发的上诉,真正实现认罪认罚制度提高诉讼效率的初衷。

3.量刑建议清单化

精准量刑除了全面考虑量刑情节,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考量量刑幅度即每一个量刑情节依法应当从轻或者从重的幅度。实践中,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一般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在起诉书中直接提出;一种是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这两种方式均存在只是简单列出量刑情节,并以从轻或者从重概括表述的问题,并不能清楚地展示检察官对每一个量刑情节采用的具体幅度。为了让量刑建议书的作用有效发挥,检察机关无论在与辩护人协商量刑过程中还是向审判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时均应当以清单化的方式提出,对案件所具有的量刑情节和采纳的幅度明确标识,全方位展示检察官量刑的全过程,从而有效提升犯罪嫌疑人对精准量刑的接受度和审判机关对精准量刑的采纳率。

4.量刑建议协商化

认罪认罚案件精准量刑有效提出的前提之一就是充分体现量刑建议形成的协商化。量刑建议不是由检察机关单方面提出形成,其应当是检察机关、辩护人(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三方合意的结果。检察机关应当改变以往重定罪、轻量刑的办案思维,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充分发挥值班律师或者辩护人的作用,保障量刑建议形成中的合意性。在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前,检察人员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开示指控犯罪的证据材料,让值班律师或者辩护人就定罪量刑、认罪认罚的程序即法律后果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全面、细致的解释,确保控辩双方达成的量刑协议具有稳定性。[2]

5.量刑建议调整严格化

量刑建议既然是检察机关、辩护人(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在充分考虑案件事实、案件性质的基础上,综合全部量刑情节,通过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了量刑合意,其调整必然严格化。实践中经常会发生检察机关为了提高认罪认罚量刑采纳率而随意根据审判机关要求调整量刑建议的情形。这不仅不利于提升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主动性,而且影响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提出的司法权威性。检察人员在案件审判过程中确因量刑情节发生变化需要调整量刑的,应当履行严格的量刑建议调整程序,不能简单的以口头方式变更,同时检察机关业务考核时也应当将量刑调整作为一项指标,避免检察人员在审查起诉时为了完成任务认罪认罚适用率“无限退让”随意量刑,而后以通过调整量刑的方式弥补量刑失误。

正所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检察机关开展精准量刑工作也并非一蹴而就便能达到理想状态。实践中检察机关应当在办案过程中不断积累办案经验,熟练应用量刑规范,在全方位把握量刑要素的基础上,充分发挥量刑协商沟通机制的作用,才能真正突破精准量刑的壁垒,真正推动认罪认罚制度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运用更深入、更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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