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分析

2021-11-24 19:59
法制博览 2021年36期
关键词:甲乙潘金莲侵权人

吴 凡

(河南旭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河南 安阳 455000)

侵权法律关系又称为“侵权之债”。基于侵权行为而引发的确定侵权责任之承担则是最终确定侵权之债的归属的必要步骤。民事侵权法律关系中,除了界定侵权事实、因果关系之外,最重要的就是要根据归责原则来厘清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归责原则。本文即是对过错归责原则的简要分析及研究。

一、民事侵权概述

(一)什么是侵权

我国法律并未对侵权概念作出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可见,侵权,应是指侵犯了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此处的民事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主体,也包括法人主体。合法权益,既包括人身性权益,也包括财产性权益。第二条同时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二)如何构成侵权

什么样的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行为才能构成侵权呢?某人所住的房屋因为大风雪被无主树木压塌屋顶,构成侵权吗?如果被国家保护林的树木压塌呢,国家主管部门构成侵权吗?在滑冰时,后面的玩家不慎摔倒后撞击前方的玩家,致其摔倒受重伤,后面的玩家构成侵权吗?将名人的英语演讲通过数字技术合成为广为传唱的网红音乐,改编者(含编曲者、合成者等)构成侵权吗?民警为抓捕毒贩,被毒贩持枪击中腹部身亡,毒贩的行为构成民事侵权吗?这些问题,实际上都需要按照民事侵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来抽丝剥茧,逐一分析,才能够获得最终的答案。

单从文字语义上看,侵权似乎仅仅表示的是一种行为而引发的结果。即:某某行为或者某某事实侵犯了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有点类似于我国刑法里对犯罪侵害结果实现的描述。因此,不难看出,侵权包含三个要件:

1.需要有侵权的行为或者说侵权的事实发生。这是构成侵权的前提要件。没有主体实行侵权的行为,没有侵权的事实发生,就不可能构成或引起侵权法律关系。亦即是说,首先要“侵犯”,没有侵犯,就没有侵权。例如,某美女一路夜跑,微风习习,安全到家。有侵权吗?没有。既没有侵犯行为,也没有侵权事实。当然不可能构成侵权。

2.需要发生受侵害的结果。这是构成侵权的结果要件。侵权行为或侵权事实启动了侵犯民事权益的进程,但必须发生受侵害的实害结果,才能构成侵权。还是之前的例子,某美女一路夜跑,微风习习,半夜十一点,路遇一帅哥一见倾心,表达爱意。相约跑步或吃饭,显然不会构成侵权。但是,如果遇到一帅哥,意图强奸或者抢劫,或者抢夺财物,或者因为分手转爱成恨,恼羞成怒,将美女打成重伤。这种情况下,不论美女的人身性权益还是财产性权益,都发生了实质性损害。当然构成侵权。

3.需要侵权的行为或者侵权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是构成侵权的逻辑必然,是侵权的因果要件。如果不是侵权本身造成的损害结果,则本身不构成侵权之债,自然没有侵权法律关系之间产生。例如偶然防卫的情形,甲持枪射伤乙时,乙恰好也持枪射伤了丙。此时,甲对乙,乙对丙都构成侵权法律关系,侵犯了乙、丙的人身权。具体说,应该是人格权里的健康权。但是,甲对丙构成侵权吗?显然不构成,因为甲的行为与丙的受伤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无论甲是否开枪射击乙,乙都会射击丙。乙的行为与丙的受伤之间有因果关系,但甲丙之间没有。

二、民事侵权归责原则

我国民法调整民事主体间人身和财产权益。民事主体作出行为稍有不慎,就构成侵权。例如,在公交车上听到了别人电话谈论的个人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密码,可能就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再如,半夜三更,楼下的KTV依然灯红酒绿,余音绕梁,造成楼上的住户数月失眠,罹患精神疾病。可能就构成对相邻权和他人的健康权的侵犯。但是,如法律先贤所言,“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1]”我国民法对于个人的权利的保护,是在天赋人权的基础上,对个人权利的细致考量与斟酌,是基于个人权利觉醒的时代对个人处理民事纠纷所有规则的有效总结和提炼。它并不是笼统的,它是保护与救济并重的。具体到侵权责任法而言,“一个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原则上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除非有正当理由让他承担责任。这个让他承担侵权责任的正当理由,就是侵权责任的归责事由。上升为原则的归责事由成为归责原则。美国著名的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指出:“良好的政策应让损失停留在其所发生之处,除非有特别干预的理由存在。”说的就是这个道理。说“侵权责任,必先谈归责原则。[2]”归责原则主要有两类: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通俗来讲:就是需要具有过错才能归属责任。过错责任原则又分为单纯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下文详述。此处不赘述。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通俗来讲:就是不需要过错就要归属责任。亦即,无论是否具有过错,只要发生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都要将责任归属于侵权方。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的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按照上述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大概有四:1.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2.被侵权人遭受了可救济的损害;3.加害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在我国,无过错归责原则的适用须由法律明确规定。

我国现行法规定的无过错归责原则主要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在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时,由监护人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一、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产品侵权时,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对外无过错连带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九—一千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环境污染侵权中的污染方的无过错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医疗产品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责任等。

除了上述两类之外,此处简要说明一下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是指,对于损害的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但是,如果不对被侵权人所受之损害进行补偿将有违公平,有违社会正义。故此,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事实,依据社会公平理念,行使自由裁量权,将被侵权人所受之损害,确定由当事人适当分担。这是一种分担、救济、补偿机制。

三、过错责任原则

(一)单纯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为因为具有过错而承担责任。即任何人因自身过错(故意或者过失)而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换言之,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无过错,则无责任。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单纯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2.被侵权人遭受了可救济的损害。3.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侵权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亦即具有过错。

试举一例,甲乙在丙餐馆就餐,因为琐事发生口角,遂大打出手。在双方扭打过程中,致另一食客丁头部受伤。此时,就甲乙扭打致丁的头部受伤的侵权行为,甲乙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丙作为餐馆,负有保障食客安全的法定义务,丙并未尽到此种义务,故而丙具有过错,丙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分析上例可知,甲乙在餐馆扭打,虽然对丁的受伤不具有故意,但至少甲乙应当预见到在食客众多的餐馆里打架可能造成他人受伤的结果。但是甲乙没有预见。说明甲乙具有过失。或者说甲乙已经预见到前述结果,但放任了自己的行为,此时系间接故意。无论主观上是过失还是间接故意,至少说明甲乙对丁的受伤具有过错,根据单纯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甲乙应为自己的过错承担侵权责任。同理,丙作为餐馆的经营者,食客在餐馆就餐时,负有保证食客的安全的法定义务。丙没有及时劝阻甲乙,并未合理地履行安保义务,丙具有过错,因此,根据单纯过错归责原则,丙亦需要对丁的受伤承担侵权责任。只不过在责任分担上,应由甲乙承担主要侵权责任,丙承担补充责任。

此外,自陷风险而导致的自我侵权行为,如果将“我”这个自然人身体等同于“他人”这个自然人的身体,也应适用单纯过错责任原则。例如,《水浒传》中的林冲在雪地里舞枪弄棒,不幸摔伤或者误伤自己手背。首先,存在侵权行为、事实和损害结果。我们不能否认一个人对自己的人身的伤害或误伤不构成对自身的侵权。根据单纯过错责任原则,损害的结果由于自身的过错归责于自身,责任也应由自身承担。所以“自陷风险”的行为只能“自我答责”。

单纯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是最主要最常见的归责原则,凡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适用于过错推定和公平责任的,一律适用单纯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二)过错推定责任归责原则,通俗来讲:就是没有明显过错而推定其具有过错,因而才能归属责任。亦即在法定的情形下,法律事先推定侵权行为人具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是一种举证责任倒置的归责原则。将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从而获得免责的义务施加于侵权人。这是一种严格责任。更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过错推定归责原则的理解,要注意以下几点:1.它不是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而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别的归责方式。2.它将过错事先设定,本就是为了强化相关可能侵权的主体一方的风险防范意识,因而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才能适用。3.举证责任倒置是其重要特点,但是对损害结果的证明责任的分配仍然归属于被侵权一方。4.它要求侵权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能免责,也就是说,如果造成损害结果因素中,除了侵权人过错之外,还有第三人的过错,或者还有被侵权人自身的过错,此时应根据各方的过错分担责任。

试举一例:据新闻媒体报道,2018年10月26日,重庆市巴南区人刘某(女,39岁)在巴南区一幼儿园持菜刀行凶,致做早操返回教室途中14名儿童受伤。从刑事责任来讲,刘某持伤害或者杀人之故意,实施了伤害或者杀人之行为,已经触犯刑法,依法应按照故意伤害或者杀人定罪量刑,此处在所不论。从民事侵权责任来讲,本案是典型的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的人身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据此,如果幼儿园不能证明自己尽到安全保卫、核实身份等安保义务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幼儿园就应当对该14名儿童的人身侵权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除了上述案例中所举的情形之外,我国现行《民法典》明文规定的过错推定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情形还包括: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医疗机构违反诊疗规范拒绝提供、销毁或者伪造病历;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规定的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致人损害;树木折断、果实掉落致人损害;地面施工或者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等等。

(三)两者区别,文章最后再举一例,试述单纯过错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归责原则之差别。

读者都知道,《水浒传》中第二十二回讲到,潘金莲在家里不小心失手将支撑窗户的叉杆滑落,砸中了过路的西门庆,从而发生“一个木棍引发的血案”。

情形一,设若依照原著情节,潘金莲不小心将叉竿滑落,砸中了路过的西门庆。这就是典型的单纯过错归责原则。从要件上看:1.侵权人潘金莲实施了侵权行为,具体行为方式是作为。2.被侵权人西门庆遭受了可救济的损害,脑袋被砸(损害程度此处不计)。3.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侵权人潘金莲主观上具有过错,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情形二,设若将原著略改,叉竿并不是由潘金莲失手滑落,而是在西门庆路过时,由于风吹,自行掉落将西门庆砸伤(损害程度此处不计)。这时,就不再适用单纯过错归责原则,而是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据此,如果潘金莲不能证明其对叉竿掉落已经尽到合理的监管和维护义务、已经尽到最大善意和努力防止其掉落,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的,则推定潘金莲具有过错,应当对西门庆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总之,过错侵权责任原则,是研究侵权责任法必须了解和掌握的内容,也是司法实务中经常遇见和使用的重要民法制度。它既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武器,也是保护和规避自身责任的盾牌。在浩如烟海的我国民法分支中,在日渐增多的民事纠纷里,在不断进步的权利保护体系下,应该对该原则进行充分的解释和利用,真正成为民事权益的卫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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