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驾驶汽车如何破解“电车难题”

2021-11-23 15:05:21陈佳琪李宜轩渤海大学经济学院辽宁锦州03渤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锦州03
关键词:电车驾驶员伦理

陈佳琪 李宜轩(.渤海大学 经济学院,辽宁锦州 03;.渤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锦州 03)

2020年6月27日,上海首批滴滴自动驾驶网约车在嘉定区测试道路率先落地,标志着上海智能网联汽车载人示范应用进入规模化阶段,自动驾驶技术迎来新的里程碑。自动驾驶汽车为人们出行提供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伦理问题。交通事故发生时,汽车驾驶员作为车辆的第一责任人,会根据自己直觉改变汽车方向以减少财产损失。随着自动驾驶汽车程度越来越高,车辆责任主体也在发生转变,当自动驾驶汽车面临这类决策问题时,它应如何进行选择,它的选择又应该由谁为其负责呢?

一、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趋势

自1886年卡尔本茨制造出世界上第一辆三轮车以来,人类就开始关注自动驾驶技术。自1970年以来,美国和其他工业化强国对自动驾驶汽车表现出极大兴趣,并开展了以军事用途、道路环境和城市环境为主的调查研究。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国防部为研制地面车辆提供了巨额资金,美国国防高级研究计划局(DARPA)从2004年开始组织了自行式汽车的测试赛,以研制自行式汽车。此后,德国、日本、荷兰、中国等国家都投入自动驾驶汽车的研制中来。

目前,国际车辆研究已经达到了一个深层次、系统性和广泛的研究时期,已经可以判定现代智能车辆在国外发展的主要趋势是云端化、数据化、规范化和多行业合作化。特拉斯实验中心、英国国防部、卡内基梅隆大学、梅赛德斯-奔驰、麻省理工学院和韩国理工学院等都在研究智能汽车技术。根据毕马威的最新报告“2020年自动驾驶汽车成熟度指数”,新加坡这个城市国家已经将自动驾驶测试范围扩大到西部的所有公共道路。但自动驾驶技术仍然受到安全和稳定的双重挑战,而5G 网络是目前提高自动汽车网络稳定性的最佳途径。理论上,5G 网络的峰值传输速度比4G 网络快100 倍,随着5G 网络的广泛应用,自动驾驶车辆能够将路况实时上传至云端,实现精准的实时导航[1]。此举将大大提高无人驾驶车辆应对复杂路况的能力,减小本地运算负荷,缩小本地计算机尺寸。

未来是数据信息的时代,自动驾驶系统对地图识别和对车辆操控均是运用数据进行分析和下达指令,如果企业能够与手机运营商、地图公司和嵌入式软件开发商进行深度合作,构建专用交通系统,自动驾驶技术的未来将大有可为。自动驾驶的美好前景引起了众多IT 巨头的关注,谷歌发布的自动驾驶技术已被多家汽车厂商采用,苹果公司也开始对自动驾驶技术进行测试,正积极与本田、日产、奔驰、法拉利、雪佛兰、英菲尼迪、现代、沃尔沃以及新一代苹果IOS 系统合作,为自动驾驶提供技术支持。汽车制造商正在逐渐把IOS 操作系统引入新的生产车型。英特尔、苹果、谷歌等互联网公司和无线通信公司在智能领域市场获得了绝对优势[2]。

IT 行业已经给汽车行业带来巨大变化,并走在信息收集和智能控制的最前列,但其在汽车制造、汽车的安全和其他性能方面相对较弱。因此IT 行业与传统汽车制造公司需要各取所长,跨行业合作助力自动驾驶技术发展。2017年12月,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北京市关于加快推进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和《北京市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是我国自动驾驶技术标准化的新台阶,未来自动驾驶技术规范化是必然趋势。

二、自动驾驶汽车面临的决策难题

“电车难题(Trolley Problem)”是伦理学领域最为知名的思想实验之一,其内容大致是:一个疯子把五个无辜的人绑在电车轨道上,一辆失控的电车朝他们驶来,并且片刻后就要碾压到他们。幸运的是,你可以拉一个拉杆,让电车开到另一条轨道上。然而问题在于,那个疯子在另一个电车轨道上也绑了一个人。考虑以上状况,你是否应拉拉杆?现在,自动驾驶汽车正面临着现实版的“电车难题”。

(一)保护财产还是保护人员

“电车难题”一直是困扰哲学家们的问题,这种极端情况在日常驾驶中很少发生。随着自动驾驶的发展,不仅哲学家面临这个问题,汽车行业的标准制定者和制造商也面临着决策的伦理困境。在真实的交通事故中,几乎没有人对司机的行为进行伦理道德的谴责,自动驾驶的“电车难题”比哲学家用火车做的思想实验更具有现实意义,它不是在事故发生的那一刻临时决定的,而是由人事先设计好的程序,并告诉他如何工作,该怎么响应。这就是决策的伦理问题,它影响着自动驾驶方案的设计理念、消费者的购买行为甚至技术发展方向。

现实生活中,每天为了避让行人或障碍物而导致车祸的事故不计其数,稳住转向盘保持直行还是紧急转向之争从未停止。假设一辆自动驾驶货车满载物资正在行驶,突然一名儿童从树后跑到路上,道路两侧是沙土和隔离带,汽车减速的同时控制系统也会在短时间内做出决策,是直行撞到儿童还是避开儿童,使汽车本体和所载物资造成严重损坏,产生巨大经济损失?但无论结果怎样,此时自动驾驶程序都必须做出一个决定。当人类处理此类决策时,驾驶员会根据自身直觉选择并为此承担责任,自动驾驶汽车面临突发情况,它应如何选择呢?

2016年2月的美国硅谷,谷歌公司的一辆自动驾驶汽车雷克萨斯SUV 在低速行驶状态下撞上了一辆公共汽车,虽然没有人员伤亡,但这已经是谷歌公司的第18 起自动驾驶汽车肇事案例,事件的起因是谷歌这辆自动驾驶汽车在规避障碍物时与旁边的公共汽车发生剐蹭造成的。这起事故中自动驾驶系统躲避障碍物属于合理操作,但其避开障碍物却导致了自身财产损失。在面对复杂和不断变化的交通情况,如果自动驾驶系统面对的不是障碍物,而是行人,它将如何取舍?

2018年3月,在亚利桑那州坦佩市发生一起车祸,一辆Uber 自动驾驶汽车与一名过马路的行人相撞。碰撞发生时,该车正处于自动驾驶模式。这次事故导致被撞女子送往医院后不治身亡,如果自动驾驶汽车能够提前发现这名女子,是否就能避免这次事故呢?其实在事故发生前5.6 秒,Uber 的自动驾驶就已经检测到了这名女子,但却被系统误认为是一辆汽车。事故发生前5.2 秒,汽车自动驾驶系统将她归类为“其他”,认为她是一个静止的物体,不影响汽车的行驶。所以混淆了对象的分类,在“汽车”和“其他”之间摇摆不定,浪费了宝贵的决策时间[3]。没有采取任何刹车措施,最终酿成车祸,但如果自动驾驶系统对人类的识别更加“敏感”,可能会避免悲剧的发生。

(二)牺牲多数人还是牺牲少数人

2016年,麻省理工学院(MIT)推出一项关于自动驾驶汽车决策伦理的调查“道德机器”。这一调查涉及多个极端情况,自动驾驶汽车在碰撞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车辆转向决策问题包含动物生命权与人类生命权,与“电车难题”不同的是,在电车难题中铁轨只有两条,也就是电车只有两条路可选,而现实的情况可能会更复杂。

自动驾驶技术作为人类社会产物,其驾驶行为和决策判断都是人类赋予的,为了负责任地发展这项新兴技术,未来在路上行驶可能出现的每种情况都需要人类尽可能提前为其考虑周全。例如,重型货车在行驶过程中刹车失灵时有发生,如果自动驾驶出现刹车失灵应该怎样处理呢?假设一辆完全自动驾驶货车在道路上行驶,前方人行道上一位老人正在过马路,这时自动驾驶货车出现刹车失灵情况,而道路两侧是刚刚放学的校门口,此时自动驾驶系统会怎样选择呢?是直行撞到老人致其死亡,还是避开老人冲入人群造成多数人员伤亡?此类情景最终都会导致人员丧生,自动驾驶应如何在多数人和少数人之间进行风险分配,这是一个引人深思的伦理问题。

(三)保护驾乘人员还是保护行人

1967年菲莉帕·富特提出的“电车难题”假设条件是在轨道交通,对电车来说,只是从一条轨道切换到另一条轨道,其结果只会对轨道上的行人造成伤亡,不会影响车内乘客安全。但在人类驾驶汽车高速行驶过程中,一旦出现碰撞事故,对驾乘人员和行人的损害都是非常巨大的。这也是“电车难题”和“自动驾驶难题”的不同之处,即保护驾乘人员还是保护行人。

这使得“隧道难题”可以被看作是有轨电车谜题的一个变种,但又有一些不同。电车困境表达的是自动驾驶汽车的碰撞目标选择所造成的两难局面,而“隧道难题”则涉及驾驶员的自我牺牲与路人生命的对决局面。隧道困境描述如下:在一个山间的单行路上,自动驾驶汽车满载乘客正准备进入隧道,突然一个孩子从石头后面跑了出来。汽车开始刹车,但它的软件意识到了单独制动不会使汽车减速到足以及时停车,甚至无法达到可存活的撞击速度。然而,车辆可以在刹车时转弯。这辆车需要做出一个决定:继续在马路上行驶撞到孩子,很可能会杀了他,或者转向撞到隧道入口的墙壁,将导致车内乘坐人员死亡[4]。

如何解决这些伦理困境是自动驾驶技术发展难以逃避的问题,当奔驰公司表明如果他们只能拯救一个人时,他们会拯救司机而不是行人,公众对此表示愤慨,要求奔驰公司撤回了这一陈述。这表明汽车公司面临一个两难的困境,如果汽车公司表明自动驾驶汽车会更倾向于驾驶员安全,就会引起公愤。若自动驾驶系统偏向于公众安全,但危及购买汽车的人的生命,消费者可能不会购买,导致产品销量不佳,汽车公司运营受到影响。

三、解决自动驾驶汽车决策难题的原则

1919年马克斯·韦伯在其著名演讲《以政治为业》中,率先提到了“责任伦理”。马克斯·韦伯认为,责任伦理学是对行为的可预见后果的伦理质疑,强调伦理价值的基础在于行为的后果,要求行为者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应有的责任[5]。他提出了两种伦理学:一种是信念伦理学,另一种是责任伦理学,从当时德国社会发展和人文环境出发,强调目的和手段的合理性,以责任为行动指南。责任伦理思想也可以为解决自动驾驶汽车的决策难题提供理论依据。

(一)责任伦理在自动驾驶领域的作用

责任伦理具有未来主义整体存在的视野,该理论表现出一种对未来的恐惧、担忧的特性。通过运用责任伦理的“忧惧启迪法”,从相关主体分析,对自动驾驶技术的未来发展和风险进行预估[6]。例如:企业忽视产品质量会导致车辆安全性降低,政府未尽到立法责任会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可依,消费者未尽安全使用责任易导致车祸发生,等等,从责任伦理视角对以上事件进行分析,可以促使企业、政府、消费者三方面提高责任意识,进而做出改变。政府和监管机构通过法律法规有效监督行业发展。企业和销售厂商(4S 店)要充分意识到自己在自动驾驶整体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强化自身社会责任同时,也要通过不同方法提高从业人员责任意识,避免盲目追求利益,忽视生产质量及整车安全。消费者作为自动驾驶汽车最终使用环节,要充分了解产品,避免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事故。

责任伦理在广义上可以对人类未来、科技未来、行业未来进行预估,也可以对人类行为、科技发展、行业方向进行干预,这种干预需要建立在人们的责任伦理意识、责任角色、责任观点之上才能有效进行。根据责任主客体之间的契约责任,根据对自动驾驶技术未来的“恐惧”和风险结果预估,以及对自动驾驶汽车行业现存的主要伦理矛盾进行汇总分析,就可以基于责任伦理共生共存、和谐发展、竞争协作、以人为本等原则建立自动驾驶决策原则。责任伦理的共生共存原则中本身就具有规范性,根据所建立原则对现有自动驾驶汽车及其技术发展进行规范调整,让技术秉承责任之心,稳步前行,规避风险,趋利避害。

(二)对第三方的责任——人类生命第一位原则

交通事故第三方,又称交通事故第三者,指交通事故中车辆或被保险人以外的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民事责任保险意义上的第三者是指“车辆驾驶人或者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比如,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撞伤了行人,这个行人相对于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来说,就是第三方。在自动驾驶车辆使用中,发生难以避免事故时,第三方作为间接受害者,自动驾驶车辆和驾驶员不论出于人道主义,还是责任伦理,都需要对第三方遭受的损害担负责任。

人在世界上的存在是首要的、公认的事实,人类行为中的所有义务观念都是由此产生的。责任伦理认为,人作为万物之灵,世间其他物种的生存必须以人为本。但作为万物之灵的人要善待人类以外的其他生物,不仅仅是要它们为人类服务,而且是要它们和人类和谐地共生共存于这个世界上[7]。约纳斯的责任伦理中提到:首要律令,人类必须存在,确保质量的首要准则只能产生于生存律令,所有进一步的准则都从属于这个标准,不是单靠幸福伦理或任何同情伦理所能提供的。仅就人而言,人类必须存在是首要律令[8]。

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看,以人为本就是以人的自由解放和现实人的全面发展为本。同时“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以人为本中的“人”既是个体的人又是群体的人[9]。在机器伦理学层面,自动驾驶汽车的定义是一种智能汽车,它依靠的是基于车辆计算机系统的智能驾驶装置。阿西莫夫提出了影响力极大的机器人三大定律中的第一定律:机器人不得伤害人类,或者因不作为而使人类受到伤害。自动驾驶汽车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以保护人类生命为第一原则[10]。

从责任伦理层面看,自动驾驶技术中人类不仅是技术运用的对象,同时也是责任伦理的客体,以人为本中心思想的体现可以是尊重客户喜好,为客户制定完美出行路径。车祸发生时自动驾驶系统才真正遇到抉择难题,虽然电车难题发生概率很小,但并不意味着不会出现于自动驾驶汽车的现实应用。根据约纳斯的生存是第一律令和《责任伦理导论》中的以人为本原则,作为体现了汽车厂商和工程师设计理念的自动驾驶汽车遇到紧急情况需要进行选择时,应首要保护人类生命安全,其次是动物生命和财产安全。这与德国运输监管机构于2017年发布的《德国无人驾驶道德指引》保护人类生命始终是首要任务不相违背。

(三)对驾驶员责任——权责对等原则

自动驾驶车辆使用中的驾驶员责任是以个体形式表现的,个体是精神存在和物质存在的统一,人的个体存在是通过个体的行为方式体现出来的[7](219)。在个人责任来看,人要对自己行为和做的事承担相应的责任。权责对等原则也就是权责一致原则,指在一个组织中的管理者所拥有的权力与其所承担的责任相适应的准则[11]。人类驾驶汽车时显然不会受到电车难题这一困扰,因为人类会做出应急判断并对自身行为负责,而自动驾驶车辆的决策由谁负责并不明确,即使自动驾驶汽车虽然搭载了先进的人工智能模块,运用了大数据等先进技术,但其本质仍是一种智能交通工具,其价值地位仍是作为商品存在。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知,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时享有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权利。

在自动驾驶中,拥有决策权的主要主体是自动驾驶汽车的制造企业和人类驾驶员,当前自动驾驶车辆还未达到无转向盘的先进程度,仍要配备驾驶员。虽然此种行为可以使人类对车辆进行实时监管,但自动驾驶汽车仍有很大机会拥有决策权,因此车企和人类驾驶员在“转向盘”的拥有权上应当进行明确划分。在责权对等原则中,“权利越大,责任也越大”,如果人类驾驶员对自己驾驶技术有信心,自己驾驶更多一些,拥有更多的转向盘控制权或决策权,体验更多驾驶乐趣,那驾驶员所承担的责任会更大一些。如果驾驶员驾龄较少,希望更少地干预自动驾驶,在此过程中,自动驾驶系统会限制人类驾驶,尽可能降低人类操作对车辆的影响,那么当发生事故时主要责任方在车企和IT 公司。权责对等原则不仅保留了驾驶员的自主选择权,还秉承了以人为本原则。

(四)对社会的责任——保护大多数原则

现代社会是人的社会,是由多数人构成的集体,人类和科技的进步是基于多数人的需求,自动驾驶碰撞决策中,其决策应符合社会价值观[7](341)。当发生紧急情况时,潜在碰撞对象为多数人或少数人,在遵守交通法规的前提下,自动驾驶系统应优先保护大多数。边沁是第一个倡导“功利主义”的哲学家,他主张凡事要以“促进最大多数人的幸福”为原则[12]。

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如果你无意中避开了危险,但已经构成了侵权,在符合紧急避险的客观条件下的侵权行为,就不构成犯罪。自动驾驶汽车对多数人和少数人来说都是一种观望,选择人少的路线并不能增加大多数人的福祉。圣托马斯在演讲中给出了一个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双效原则”。根据双效原则,选择人数较少的那条行车轨迹的本意是善的,且作为汽车的“驾驶员”——自动驾驶系统已经在尽全力挽救这一突发情况,同时选择了“多数人”而间接导致了“少数人”受伤害或丧生符合双效原则的第三点,保护大多数原则目的就是尽最大可能降低损失。

四、解决自动驾驶汽车决策难题的政策建议

为了在现实中解决自动驾驶汽车的决策难题,仅仅进行原则讨论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制定出具有指导性的政策或建议,这是扫清自动驾驶汽车伦理障碍的关键。

(一)明确自动驾驶技术应用环境

既然电车难题无法从根源上避免其出现,责任伦理作为前瞻性伦理的代表,根据“忧惧启迪法”,由于自动驾驶并不能完全适应所有的道路情况,在决策困境发生前,理应限制自动驾驶使用条件,明确其应用环境,降低完全由机器决策的可能性,避免决策困境的发生。美国麻省理工学院“道德机器”调查和本文对“保护多数人还是保护少数人”这类自动驾驶决策伦理问题的讨论,由于涉及的情况具有复杂性和不可预见性,预先制定的决策原则并不能完全适用所有可能发生的碰撞情况。发展自动驾驶技术的初衷是为了给人们提供更便捷的出行方式,并不是在损失的“多”和“少”中进行取舍。在当前情况下,想要降低此类问题出现的风险就必须从根源解决问题——消费者应明确自身责任并熟悉自动驾驶技术适用环境:在高速情况或视野开阔路况可启动自动驾驶,在恶劣气候、人流较多路段或人车混行环境下应禁止使用该功能。

自动驾驶车辆虽然是车辆中最具“智慧”的存在,但其仍是车辆的一种,就消费者存在意义而言,消费者应充分了解自动驾驶技术的使用方法及使用范围,保证自动驾驶技术能够安全服务,避免错误操作导致危险发生。就自动驾驶技术而言,消费者责任是指消费者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即企业将产品的使用权转让给消费者,如果产品的使用或处理不当会危及他人或社会利益,消费者应对该产品的处置承担社会责任。《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第三章第十二条中规定,销售者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注意事项、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保养。在自动驾驶车辆行驶时,可以理解为自动驾驶系统是汽车上的一名临时“司机”,消费者作为“司机”主人,通过明确自动驾驶技术使用条件,熟悉产品使用说明,知道这名“司机”的使用范围并合理使用,避免超限操作引发安全问题。

(二)赋予驾驶员选择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虽然自动驾驶车辆使用者和监管机构可以通过限定自动驾驶使用环境来降低自动驾驶系统决策困境的发生,但由于道路情况复杂且不可预知,仍难以避免车辆处于自动驾驶情况下会发生决策两难困境。基于我国现有法律和伦理规范,碰撞决策权并不能完全归为汽车厂商和编程人员所有,自动驾驶技术是以人类驾驶为模型,所以驾驶员或使用者应对碰撞优先级拥有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在驾驶员选择优先级时,人类驾驶员可以提前对自动驾驶车辆碰撞抉择做出优先保护哪一方面的设定,一旦发生决策困境,自动驾驶系统会按照提前设定执行操作。由于是驾驶员对此做出决策,只是自动驾驶系统代替消费者去执行选项,这也意味着驾驶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或民事责任。例如,自动驾驶车辆遇到紧急情况,撞向儿童还是撞向成年人?人类驾驶员选择了优先保护儿童,那么根据责任对等原则,由此导致事故中成年人生命财产损失由人类驾驶员承担相应责任。也就是说,自动驾驶汽车把面临困境时的选择权提前放在了人类面前,最终决策还是由驾驶员决定。这一原则既符合人类对自动驾驶汽车的碰撞对象拥有自主选择权,同时也可将自动驾驶汽车决策责任主体进行转换,不再让汽车本身成为伦理问题的爆发点。

(三)完善自动驾驶生命保障系统和行车记录系统

行车安全一直是汽车企业不断追求的目标,目前个别车企已经在部分产品上配备生命保障或碰撞保障系统。沃尔沃On Call 是沃尔沃汽车的专属配置,车主在车辆遇到危险或需要帮助时,可以通过车顶的On Call 按钮或SOS 按钮进行求助。在非常紧急的情况下,会自动启动碰撞自动报警和救援功能,并向救援中心发出红色警报。在通用汽车豪华车型发生较为严重的碰撞时,如果安全气囊因撞击而爆炸,车辆会自动联系OnStar 服务中心,即使安全气囊没有爆炸,全球定位系统(GPS)也会判断出车辆当前的位置,并自动向OnStar 发出紧急信号,只要发送到OnStar 服务中心。OnStar 客户服务代表将安排一个最优先的电话与客户确认安全状态。如有必要,OnStar 客服代表会主动联系事发地的公共应急服务机构。

即使决策困境导致交通事故相对较少,但自动驾驶车辆在路测时也时有发生交通事故。以谷歌的自动驾驶汽车为例,其遇到的事故大都是“被追尾”事件。目前所发生的自动驾驶交通事故均是由人类报警处理,自动驾驶系统还未全面配备事故发生自动报警装置。约纳斯坚信,自然的生命及其有机体也有独特的价值和尊严。自然的生命不再仅仅是责任的客体,也是责任的主体。人在技术上怎样损害了生命,人就有义务怎样保护生命。在自动驾驶这一涉及行人安全、驾乘人员安全和道路安全的复杂体系中,单单从自动驾驶决策这一主动避险角度去考量和减少汽车事故的发生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运用人工智能系统建立生命保障系统,当安全气囊弹开或摄像头、传感器检测到碰撞或算法已经出现碰撞决策计算时,应及时呼叫自动驾驶车辆救援中心。行车中出现事故在所难免,但要通过建立自动驾驶生命保障体系,为生命提供保障,为事故发生后的救援争取时间。

自动驾驶汽车的行驶主要依靠对道路周围数据记录进行云端分析,因此行车数据在识别交通事故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德国联邦议院修改了《德国道路交通法》,通过了德国第一部智能汽车法,消除了德国智能汽车发展的一些法律障碍。德国监管机构要求汽车制造商在自动驾驶汽车内部安装“黑匣子”,让其记录汽车运行数据。法案规定驾驶员如果切换自动系统或自动系统要求驾驶员接管车辆时,自动驾驶汽车必须对当时位置和时间信息进行存储。将数据按照法律要求提交给道路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存储和使用这些数据,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数据必须保存三年。此外,“黑匣子”可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提供依据,提高司法效率,降低部分诉讼成本。虽然黑匣子在飞机上非常常见,但没有汽车配备黑匣子的先例,随着自动驾驶的发展,为完善自动驾驶行车记录系统,黑匣子可以成为汽车的标准配备。

以上从自动驾驶相关责任主体及责任对象为切入点,探讨了有关自动驾驶汽车的决策原则与政策建议,希望能够为自动驾驶技术的广泛应用扫清伦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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