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然,杨 钦
(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 人事处,北京 100102)
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简称“放管服”。这里的“放”,就是政府下放行政权,“管”即政府利用新技术、依据法律法规等落实监管职能,而“服”则意味着政府应营造良好的环境,提高服务的质量[1]。在“放管服”的背景下,针对高校教育改革,国家陆续出台一系列文件,以尽快实现“政校分开,管办分离”。教师职称评审改革是高校“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为了迎合时代发展潮流,高校应基于“放管服”要求,结合自身教育特点和发展实况,建构起合乎规范、实事求是、操作性强的教师职称评审制度,以推动教师职称评审的创新改革。
第一,职称评审“放管服”是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必然要求。在职称评审权下放前,教师职称评审数额、评审条件、评审标准以及评审程序等均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决定,这不利于高校根据自身定位与发展实况选拔适切性人才。“放管服”改革将职称评审权“归还”给高校,高校在职称评审上真正有了“发言权”,这提高了高校办学的自主化程度。
第二,职称评审“放管服”改革有利于激发高校教师的积极主动性。职称评审事关教师切身利益,得到职称晋升的教师可获取物质上与精神上的双重满足,职业自信感与自豪感也得以提升。职称评审权下放前,由于职称评审标准不够多样化,极易出现评审结果与教师实际的教学、科研以及社会服务贡献不一致的现象,使得职称评审的激励与导向价值难以发挥。“放管服”改革后,高校可基于自身实际情况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工作,这不仅避免了评审结果与教师实际贡献不对等、不一致的尴尬局面,而且有利于激发教师工作的积极主动性,继而稳定教师队伍。
就目前很多高校职称评审标准而言,一是其中缺乏对教师职业道德以及思想品质的考核等内容,二是其中差异化的评审办法建设较为滞后,这些都不利于对不同类型教师水平与能力进行客观、公正的衡量。对教师来说,能力和业绩是其重要的职称评审指标,也是重点考核内容。因此有学者提出废除学历、论文等评审标准,此种方式显然是不可行的。在制定评审标准时,高校应正确处理学历、教学与科研三者之间的关系,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职称评审标准制定,构建完善的评价指标体系。
现阶段,一些高校在进行教师职称评审时过于重视年限和资历,甚至有些学校将这两项作为唯一的职称评审尺度。这种现象极易导致教师丧失工作激情与热情,缺乏进取心。从长远来看,这不利于高校之间形成良性教育、科研竞争机制。还有部分高校过于关注教师科研成果数量,但对科研成果质量则疏于要求。于是,很多低水平的论文、课题、软件著作权等泛滥成灾,这降低了职称评审门槛,不利于高校选拔合适人才。以上两种职称评审方式都存在弊端,在新时期,高校应在“放管服”政策下积极完善职称评审方式,力求职称评审的多样化、科学化与合理化[2]。
高校职称评审的顺利落实需要有良好的评审环境做支撑。这里的评审环境主要可通过建章立制、强化监督来营造。但就当前来说,很多高校并没有结合政府部门要求以及自身教师职称评审情况来优化评审环境,如相应的职称评审公示制度并未落实、职称评审监督缺乏全面与深刻性等。“放管服”视域下,政府放权并不意味着完全不管。在职称评审环境营造上,高校应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为创造公平、客观与公正的评审环境出一份力,继而提高职称评审的质量与公信力。
第一,将师德与教学实际贡献作为重要的评审标准。一方面,评审要坚持“师德优先”的原则。师德贯穿于高校教师育人、科研等方方面面与各个环节,它是评价教师的基础。在职称评审时,高校应先看师德,对触碰师德禁行条例或综合师德考核不达标的教师,职称评审应坚决否定。另一方面,评审应注重教学实际贡献。目前,高校职称评审重科研、轻教学的现象已屡见不鲜。与科研相比,虽然教师教学实际贡献较为抽象,难以用具体且显性的指标来衡量,但是职称评审依然需要坚持育人为本,将教学实际贡献作为核心标准。在设置业绩条件时,高校应将教师教学所获得的各种奖项以及学生所获得的一些重要奖项作为业绩加分项,对于教书育人成果丰厚者,即使科研成果较少,也可予以职称晋升。
第二,分类设置评审标准,并坚持教师业绩多元化。在类别划分上,高校可分为应用型高校、普通高校以及科研型高校等不同类型。不同类型的高校在设置本校内教师职称评审标准时,应根据学校性质以及教师类型的不同进行科学合理设置。在不同类高校内,教师也可分为科研型教师、教学型教师以及研发型教师等。例如,对于教学型教师,职称评审标准应以教学业绩、贡献为主;对于科研型教师,评审则更侧重于课题与论文。另外,在职称评审的业绩条件设定时,学校应坚持“业绩多元”原则,如教学、科研、成果转化及社会服务等都可作为业绩条件,只要在一个方面有突出成就与贡献,便可具备参与职称评审的资格。
第一,采用结构化评审的方式。结构化评审就是建立一套科学的教师职称评审程序,它是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来对教师进行综合评定,这避免了单纯对教师进行定性或定量评价的弊端,提高了职称评审的质量。这里以申报高级职称为例来具体说明。
在申报前,教师需提供1~2 份代表性成果,这些成果需要评委会相关部门转交给第三方机构进行匿名审核,并让第三方根据相关标准对成果内容进行审查,最终确认是否符合申报资格。除此以外,评委会相关部门还应发挥专业组评审的功能,对申报教师进行结构化评审。在评审标准上,要尽可能将指标量化,可根据教师岗位不同,设置不同的量化评审指标。当然,对于每一项指标的赋分也要有所差异。在最后一个环节,应由评委会对申报人进行定性评审,最终明确该教师是否具备高级职称申报所要求的水平[3]。
第二,采用直接评聘、破格晋升的方式。所谓直接评聘、破格晋升,主要是指教师教学任职期间在教学、科研及成果转化等任意一个方面或多个方面有重大贡献或突出成就,便可不通过职称评审流程,由高校直接聘任为教授或副教授。当然,这里对“重大贡献”的界定标准可根据高校发展水平以及教师整体素质来确定。例如,教师获得了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并发表了ESI 热点论文,便可认为其取得了高水平的业绩成果。
第一,建立职称评审公示制度。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应营造透明、公开和公正的良好环境,这是职称评审规范化、科学化进行的前提。高校应结合自身发展实况,在充分调研与分析的基础上,制订职称评审初步方案,并尽快在全校内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此外,高校还应召开院长、副院长、教授及讲师等代表座谈会,在座谈会上根据代表给出的合理化建议进行评审方案的优化。在职称申报时,相关工作人员应将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在结果确定后,还应对职称评聘结果进行公示,确保职称评审始终在阳光下进行。
第二,强化对职称评审的监督。文件《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和《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对职称评审监督做出了一定要求[4]。因此,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各个高校都应基于“放管服”政策落实好教师职称评审的监管工作。对高校来说,其要基于以上文件要求制定符合本校实况的教师职称评审监督条例。同时,监管条例要对监管对象、方式、流程、奖惩等进行明确规定,最大限度地杜绝在职称评审中出现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高校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将监管工作贯穿于职称评审的全过程,保证无一疏忽、无一遗漏,确保评审质量。此外,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也应参与到评审监督中来,如二者可通过抽查、巡查等方式落实监督,确保评审更阳光、更公正。
基于“放管服”进行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改革很好地契合了人才配置市场化的新要求,是提高高校办学自主权以及激发高校教师积极主动性的必然路径。高校应认识到职称评审“放管服”改革的必要性,将职称评审改革上升至高校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层面。现阶段,高校应针对职称评审中存在的评审标准单一、评审方式不科学以及评审环境需优化等问题进行改善,重点建立科学合理、完善规范的职称评审体系,做到职称评审的公平、公正与公开,继而推动教师职称评审“放管服”改革全方位、多层次及深入化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