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明亮 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局
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局是一支具有承建大中型水利水电枢纽工程任务的综合机械化总承包类一级施工企业,在上世纪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为适应市场变化,提高经济效益,对在建项目所需的周转材料的管理方式进行了调整。为此,工程局成立了物资机械部,将局属所有周转材料统一归口管理、统一调度、统一采购。确定了“以保障生产供应为基础、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的管理思路,明确了以租代领,以新代旧,租赁经营,持续发展的工作思路,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为此,我们着重做好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由于工程局在建的施工项目较多且地点分散,同时周转材料的用量和周期又各不相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搞好周转材料的租赁化管理,就必须加强业务考核,管好、用好、修好、供好周转材料。为此,工程局予以高度重视,指定由一名副局长分管物资供应和管理工作,制定考核程序和指标,防止重经营、轻管理和调配与需求脱钩的现象发生。物资机械部定期到施工现场实地检查,对周转材料的使用、维修、库存、结算、报废进行考核,由于措施得力、服务到位,不仅大大满足了工程施工的需要,同时也大大提高了周转材料的使用率。
众所周知,在建的水利施工项目和一般的民建项目有所不同。在具体施工中,所用的周转材料批量大、价值高、品种多。钢管、模板、钢站柱、桁架梁等材料的供应及时与否,质量如何,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工程施工的进度和质量。为提高经济效益,强化材料管理,建立和完善必不可少的规章制度是不可或缺的。因此,工程局和物资供应部先后制定了《物资材料和设备管理办法》《周转材料供应和租赁管理办法》《周转材料物资供方评价细则》等管理文件,对各施工项目所使用的周转材料实行系统化管理,以规章制度体现管理方式,同时对各施工项目的不同阶段,进行跟踪,从而实现了从工程开工到竣工结束的全方位服务,形成了供管有序、加快周转的局面。
水利施工项目在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周转材料批量大、价值高、品种多是其特点之一,同时,占用资金量大,回收周期长。为此,《周转材料供应和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各施工项目所需的钢管、模板、钢站柱、桁架梁等周转材料由工程局统一采购。物资机械部具体实施。采购过程中按照《周转材料物资供方评价细则》的规定,对生产供应商的服务体系和产品质量进行考察、评价。对各生产商、供应商比质量、比价格、比服务、比适用性。这样既降低了采购成本,同时又提高采购效率。
在市场经济的体制下,工程局承建的施工项目都是经过投标后中标后取得的,因此,各施工项目从开工到竣工,在保证质量、进度、安全的前提下,如何降低生产成本,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成为项目管理首要工作。这其中非常重要的工作之一就是做好周转材料的使用与管理,为此我们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工程项目开工进场后,由项目部同物资机械部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的签订本着有利于工程项目的进度和质量、有利于发挥周转材料的最大效能、有利于工程局利益的原则,并制定与之相适应的考核指标。最大限度地提高项目经理和全体职工的经济意识,确保周转材料的完好回收和租赁费的及时上缴。
2.施工项目部建立完善的周转材料管理组织体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建档、维护、修整和回收,定期出具报表并上报物资机械部,便于系统管理,及时调配。
3.按照工程局《周转材料供应和租赁管理办法》和租赁合同,明确供应、使用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进行预测,制定预防性措施。
4.根据各施工项目的具体特点和施工方式,组织所需的钢管、模板、钢站柱、桁架梁、储油罐等各种周转材料,做到库存充足,协调及时,合理安排,保证生产。
5.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对周转材料的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总结经验,纠正扶偏,同时做好统计核算,奖优罚劣。
在水利工程项目中,周转材料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非一次性消耗的材料。它不同于主要材料,构成工程主体,也不同于一般的其他零星材料辅助构成工程主体。其特点一是多次使用而消耗,并在使用过程中不断回收、不断补充,从而构成工程成本。二是品种多、特种定型,替换性不强而且单个产品价值较低但批量大,因而总体价值较高。占用资金十分庞大。
1.计划性不强,使用计划不明确。由于水利工程的特殊性,工程开工后,受气候、地形、交通、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工程的实际进度常和计划进度不符,有时偏差较大。因此,造成计划赶不上变化,在实际工作中不仅有数量、品种的差异,也有时空的差异。
2.使用效率不高。周转材料在施工现场闲置、丢失、损坏、保养不完善等问题时有发生,使得材料的作用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
3.管理、使用人员的责任心不强、素质低。工地现场盘点存在随意性,没有完全做到月清月结,造成账实不相符,施工班组随意改型,挪作他用,致使周转材料的实物形态不能得到有效利用。
4.成本管理、成本核算机制不完善。周转材料在管理、使用过程中,没有做到责、权、利相统一,各个岗位和部门之间责任不明确,致使材料损耗率升高。
1.完善并落实周转材料现场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各工地应结合本项目的自身特点,细化工程局《周转材料供应和租赁管理办法》,做到心中有数,责任到人。制度就是高压线,是不可逾越的红线,真正做到责任分明,对事不对人。
2.强化计划及预算管理。项目部应根据施工计划安排,认真制定周转材料使用计划,对可能出现的计划变更应提前作出科学预测。物资管理人员应与工程局物资机械部保持有效沟通,及时调整周转材料进场计划。
3.加强库存及施工现场管理,降低周转材料损耗率。对于库存的材料,应及时保养,及时维修,及时盘点,真正做到账实相符。对于施工现场的材料应及时做到归类整理,严禁大材小用、优材劣用、长材短用,随意截断改型,提高周转材料的利用率。
4.细化作业班组、分包作业队的结算管理。对作业班组、分包作业队使用的周转材料,应纳入项目部管理,严禁以包代管。工程完工结算时,所领用的周转材料应保养完好退回,对丢失损坏的应予以赔偿,对私自改型、挪作他用的应予以处罚。未完工结算的,应预留部分保证金。
5.周转材料的报废与处理。周转材料经多次重复使用,达到使用寿命或不能保证施工质量的,应予以报废处理。报废时应由物资管理人员和项目部相关部门共同对预报废的材料进行评估。确无使用价值的周转材料应分门别类注册登记并上报物资机械部,经批复后予以处理。处理残值缴财务部门冲减成本。
周转材料的成本核算,在不同的项目有不同的摊销方法并具有不重复性。但不论哪种摊销方法,都应纳入财务的核算体系。
1.一次性摊销法:是将周转材料的全部价值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的摊销方法,适用于易损、易腐、特种、定制或重复使用率不高的周转材料。如安全网、排水沟(电缆沟)定型模板等。
2.分期摊销法:是根据周转材料的预期使用期限分期摊入成本费用的方法。适用于使用次数较多或经常使用的周转材料。如油罐、水罐、轨道、枕木等。计算公式为:
每期摊销额=(周转材料原值-残值)/预期使用期限
3.定额摊销法:是根据实际完成的实物工程量和预算定额规定的周转材料消耗定额,计算确定摊入本期成本、费用金额的方法。适用于批量大、经常使用周转率高的周转材料。如木模板、钢模板、脚手架钢管等。计算公式为:
本期摊销额=本期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单位工程量周转材料摊销额
4.分次摊销法:是根据周转材料的预计使用次数将其价值分次摊入成本费用的方法。适用于价值较高,使用次数较少或不经常使用的周转材料。如定型模板等。计算公式为:
本期摊销额=(周转材料原值-残值)/预期使用次数
根据工程局的实际状况和市场的要求,物资供应部制定了《周转材料对外租赁管理办法》和租赁费收费标准,成立了物资站,专门开拓外部租赁市场。在满足工程局项目需求的前提下,积极外出联系业务,将闲置周转材料对生产出租,从而盘活了在库资产。
在对外租赁周转材料的过程中,除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收取一定量的押金,定期收取租赁费外,还定期到承租方现场查看材料的使用、维护情况,这也是保障周转材料完整回收的重要手段之一。与此同时,还应注意因承租方转租周转材料引起的法律后果。
合法转租是经得出租方同意,而将周转材料租给次承租方使用、收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在转租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发生如下法律关系:
1.出租方与承租方的租赁关系不因转租而受影响,相互之间仍发生着原约定的权力和义务关系。而且承租方要对次承租方的行为负责,只要发生可归于次承租方的损害事实,由承租方向出租方负赔偿责任。
2.承租方为转租方,与其次承租方的转租关系与一般租赁关系相同,并无区别。
3.出租方与次承租方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但次承租方应当直接向承租方履行承租方应当履行的义务,出租方也可以直接向次承租方行使转租方行使的权利。就次承租方而言,负有保管保养周转材料的义务,不尽管理义务以致使周转材料发生毁、灭、损、失等损害时,应当向出租方负赔偿责任,承租方为连带责任人;如次承租方对周转材料构成侵权行为时,出租方可以直接向其请求损害赔偿,出租方与承租方为连带债权人;在租赁关系中止时,次承租方对出租方负有返还周转材料的义务,此时,承租方仍是连带债务人;除经特别约定,次承租方对出租方不负租金支付的义务。
4.转租是以承租方享有租赁权为基础的,在承租方的租赁权因合法中止等原因消失时,次承租方不能向出租方主张租赁权。如因承租方不能得到租赁权而受到损害时,次承租方也只能向承租方请求赔偿。
非法转租是指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而进行的转租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规定,在非法转租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如下法律关系:
1.承租方与次承租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如果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有效的。因该转租合同未经出租方同意,次承租方不能取得使用、收益的权力,次承租方可以向承租方请求违约损害的赔偿。
2.承租方擅自转租,其行为构成违约,出租方有权中止合同,并可向其请求损害赔偿;出租方不中止合同,租赁关系仍然有效,不因承租方的转租而受影响。
3.出租方与次承租方之间,次承租方的租赁权不能对抗出租方。在终止与承租方的租赁合同时,出租方有权要求次承租方返还周转材料。如出租方不终止与承租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则次承租方在原租赁期间,对周转材料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出租方不能向次承租方请求返还周转材料。
市场变化复杂莫测,经济往来及相互关系错综复杂,在开拓外部租赁市场的同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签订租赁合同,做到合理、合规、合法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随着工程局市场竞争能力的增强,承建的工程项目越来越多,特别是承建的国家重点项目,要求越来越严。这就对周转材料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工程局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分期、分批地对材料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在学习周转材料的使用、维护、保养知识的同时,更着重加强周转材料管理人员的事业感和责任心的教育。尤其是近年来,随着微信、网络的发展,有一大批基础较好的同志,经过学习,已成为管理方面的骨干,挑起了重担,在锻炼了队伍的同时,又提高了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水利工程项目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项目,物资材料尤其是周转材料的质与量,管理的好与坏,对工程质量起着重要作用,这也是项目管理的重点之一。科学合理的搞好周转材料的使用、管理和租赁业务,对提高周转材料的利用率、对降低工程成本、增加利润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也是提高工程局物资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