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茂文(邢台市消防救援支队经济开发区大队)
近年来,我国在“互联网+”战略的引导下,以物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发展迅速,对人民群众的生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而行政机关面临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就是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为民服务的本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构建“智慧城市”已经成为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的大势所趋,作为城市公共安全领域一部分的“智慧消防”伴随着“智慧城市”建设,也需要大力推动建设,为现代城市筑牢坚实的“防火墙”。
“智慧消防”是信息化条件下“防消结合”的系统工程,是结合地理信息技术、移动互联网技术、通信技术等前沿技术,建立基于消防设施运行状况、消防水源、火灾接处警、消防站、人员及装备等信息的计算机智能化系统,从而使政府实现对城市消防安全的实时检测、及时预警以及火灾时的快速响应[1]。在当前消防执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智慧消防”的应用也为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监督管理业务增加了一件利器。
2014年,国家发改委联合七部委发布《关于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为加快提升城市消防安全水平,开展“智慧消防”建设创造了机遇。2017年公安部消防局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智慧消防”建设的指导意见》(公消〔2017〕297号),为各地“智慧消防”建设指明了方向。但在落实过程中还存在不少现实问题:
第一,政府“智慧消防”建设重要性的认识还存在偏差。部分地方政府未将“智慧消防”融入“智慧城市”的统一建设中,缺乏顶层设计和远景规划,在形势研判、组织领导、资金保障、人才储备等方面投入不够。第二,社会单位对“智慧消防”提升单位安全水平的作用认识不足,很多单位认为安装“智慧消防”系统,一方面增加了经营成本,另一方面还可能会暴露消防隐患,受到查处。第三,行业没有形成统一的建设标准体系,各种技术公司的软、硬件水平参差不齐,兼容性存在问题,建设质量难以保证[2]。同时,多数社会单位自动消防设施的信息化水平较低,设备品牌型号不一,系统建成后的数据采集与交互存在障碍,给预期目标的实现带来困难。第四,部门协同配合力度不够,主要靠消防部门推动,模式缺乏创新,各部门未按照消防安全责任制对分管行业部门的“智慧消防”建设进行推动。信息化条件下,提升工作效率关键在于数据应用,由于消防行业长期处于较为封闭的运行状态,在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数据交互共享中,存在数据壁垒、数据孤岛现象,互联网+政务平台尚未有效建立[3]。第五,上级政府将“智慧消防”纳入责任书考核,但部分地方由于对“智慧消防”研究不深、投入不够,为应付考核,将“面子项目”仓促上马,极易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无法真正实现消防工作水平的提升。
破解“智慧消防”建设中的障碍,只有从根本上分析问题成因,从而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做到有的放矢,才能促进建设任务落实落地,实现“智慧消防”建设的良性循环。
按照消费或使用上是否具有竞争性和受益上是否具有排他性,可以将社会中的产品分为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公共产品是具有消费或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的产品。
对于这种在整个社会层面,边际效用较大,但是具体到某一社会主体(单位或个人),并不能感受到这种较高的边际效用的产品,马斯格雷夫创造性地引入了“优值品”的概念。他认为,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存在一种归属于整个社会的利益,它并不是全体个人利益的纯粹相加。这种社会利益产生了一种“公共需要”,每个人都有义务为满足这种“公共需要”付出。这种义务是需要作为在市场调解下自由选择之外接受的。他认为,为了使个人对这些产品做出更有效的选择,政府应该为了“公共需要”干预个人的自由选择行为,此类干预可以视为是“在尽可能满足个人偏好而设计的程序中令人遗憾的副产品”[4]。
正因为“智慧消防”的“优值品”属性,所以其表现出明显的“正外部性”,影响了其供给未达到均衡水平,下图反应的即是“智慧消防”的均衡分析。社会的边际效益等于社会单位的边际效益(MPB)与外部边际效益(MEB)之和,即MSB=MPB+MEB,可以用曲线MSB表示总的社会需求曲线。供给曲线可以用边际社会成本(MSC)表示。当“智慧消防”的建设主要由社会单位承担时,对于社会单位而言,在U点达到均衡,此时MPB=MSC,“智慧消防”建设水平为Q1,但整个社会效益达到最大的均衡水平为V点,“智慧消防”建设水平为Q2,Q1<Q2,说明社会单位对“智慧消防”效益的认知偏差导致了其建设水平不高。
图1 “智慧消防”正外部性与均衡水平
有观点认为,“智慧消防”建设必须走市场化路线,由第三方机构建设,负责综合信息管理、联网业务、客户服务、应急维修、中心机房保障、网站管理等工作,这样可以大大提高工作效率。使用该系统的单位负担互联网终端费、终端服务费、系统及设备的维保费等。同时,政府的补助或奖励政策,使联网单位的运营成本有效降低[5]。
目前,由于目前《消防法》和地方性的消防法规未将“智慧消防”列入“消防设施”,因此单位在不按照政府指导意见配备“智慧消防”监控系统时,并不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国家和省级的消防工作考核中,往往会将“智慧消防”的建设水平作为一项重要指标,这样使政府对“智慧消防”的需求大于社会,进一步促使社会单位产生“搭便车”的思想。由于“智慧消防”对于社会单位是“优值品”,再加上可能出现的“搭便车”现象,“智慧消防”的建设是与市场机制相矛盾的,因此也会出现“市场失灵”的现象,并不能单纯依靠市场调节实现“智慧消防”在社会单位中的建设,必须依靠政府主导。
做到有力推动“智慧消防”建设,各地可以综合法律、政策、执法、宣传等各项手段,弥补市场运作模式的不足,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市场增效的建设格局。
一方面,各地区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通过制定、完善地方性法规,将一些基础的“智慧消防”监控设备列入“消防设施”范围,让社会单位在法律层面形成刚性的需求,解决“优值品”的价值认知的偏差问题。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对消防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和处罚力度,提高社会单位的消防违法成本,倒逼社会单位在消防安全方面的主动投入,采用“智慧消防”来提升消防管理水平。
政府合理制定当地“智慧消防”建设总体方案,要在“智慧消防”建设中设置专项资金予以保障,政府统一进行招标建设,由各部门按照消防安全责任制,负责各自分管行业部门的“智慧消防”建设,消防救援机构要及时配合指导,联合各部门出台“智慧消防”监控设备的配备标准,在建设过程中要加强监督。建设完成后,要将所有的建设点位统一接入城市“智慧消防”平台,由统一的单位进行维护管理。
一方面要加强“智慧消防”市场主体建设,包括设备研发、安装施工、运维保障、宣传推广等各方主体建设,鼓励“智慧消防”技术创新,严格政府招投标流程,真正形成竞争的市场环境,使真正技术过硬的服务商脱颖而出。另一方面要加强市场规范性建设,“智慧消防”的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标准,对未按标准建设、运维的,要坚决打击,确保市场对“智慧消防”建设和运行的促进作用。
对社会加大消防重要性的宣传和教育力度,使人们逐渐改变对消防安全投入大、收效小的偏见,使社会单位对消防安全的主观评价趋向其真正的社会效用,进而主动采取措施来保障消防安全。加强对“智慧消防”的宣传力度,让社会单位理解“智慧消防”建设的意义以及带来的管理水平和效率的提升。要加强示范引领,在具备条件的社会单位或者重点单位先行先试,各行业系统可以通过现场会的形式,向社会单位进行宣传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