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经费来源对企业创新质量的影响
——自有创新经费与政府研发补贴的作用

2021-11-19 00:15王砚羽钟聪颖
关键词:策略性实质性补贴

王砚羽,钟聪颖

(北京邮电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北京 100876)

一、引 言

《中国统计年鉴(2019)》显示,2018年我国R&D经费支出共19 677.9亿元,其中政府资金为3 978.6亿元,各类企业经费支出15 079.3亿元,政府支持经费占比接近23%。政府研发经费的大量投入对企业自有创新经费的使用以及企业创新能力的提升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众多研究者对此展开了深入的研究。一些学者对政府经费的创新效果持积极态度,认为政府研发补贴是对企业自有创新经费的补充,有利于缓解企业的融资约束,对创新活动具有促进作用[1-3]。也有学者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政府的创新补贴腐蚀了企业的创新动力,导致机会主义行为的产生[4-6]: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创新补贴而进行利于“寻补贴”的策略性创新活动。

上述矛盾的研究结论启发学者关注不同动机的创新质量。从动机角度出发,学术界将企业的创新活动分为策略性创新和实质性创新[7]:策略性创新是指不以提高技术水平和创新质量为目的,而是通过追求创新“数量”和“速度”来迎合监督的创新策略,创新的技术含量较低;实质性创新是指以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获取竞争优势为目的的“高质量”的创新行为,属于高技术水平的创新。本文基于信号理论和心理账户理论探讨政府研发补贴和自有创新经费及其交互作用对企业创新质量的影响。

实际上,企业的自有创新经费和政府研发补贴都存在促进策略性创新的动机,但企业为了谋求竞争优势,自有创新经费和政府研发补贴对实质性创新的影响将大于对策略性创新的影响。同时,两种经费可能产生交互作用,并且这种交互作用在不同竞争强度的行业也有异质性的表现。本文采用中国上市公司2010—2017年面板数据为样本对假设进行检验,结果表明:第一,企业自有创新经费和政府研发补贴无论对策略性创新还是实质性创新都具有显著促进作用。从回归系数的Suest检验来看,相比于策略性创新,自有创新经费和政府研发补贴更大程度上促进了实质性创新。第二,从策略性创新来看,政府研发补贴对企业自有创新经费的使用效果产生一定的助推作用。第三,竞争程度激烈的行业,政府研发补贴刺激自有创新经费做策略性创新的现象相对更少。

二、理论分析和假设发展

(一)创新经费的来源特征

不同类型的研发资金在使用时具有不同的限制和特点[8]。自有创新经费具有灵活性强、约束条件少等特点。企业对自有创新经费的使用具有较大的自主权,因而企业的研发活动大部分依靠内源经费[9]。政府研发补贴是政府为鼓励创新而提供给企业的经费支持,同时也是企业重要的外部创新资源[10]。由于创新具有高风险性、高转换成本以及正外部性,各国政府常常利用“有形的手”对市场失灵进行干预[11],通过发放补贴等形式鼓励企业积极创新。鉴于政府研发补贴具有无偿性质,企业往往对这类补充性的外部创新资源青睐有加。然而,政府的研发补贴并不是普惠性发放。为了提高补贴经费对企业创新效果的促进作用,政府常对申请补贴的企业进行严格筛选和甄别,择优补贴。

(二)创新质量

已有研究[7]61从创新动机的视角把创新质量划分为实质性创新(高质量创新)和策略性创新(低质量创新)。策略性创新意味着企业仅仅将“创新”作为一种迎合政府政策和监督的工具[12],是通过增加专利数量而非提高专利质量满足企业对外释放创新信号的需求。实质性创新则代表了企业真实的创新能力,是能够推动技术进步并为企业取得竞争优势的优质创新行为。Bessen[13]认为,专利的大量涌现不仅仅是因为技术创新活动增多,也是企业积极实施策略性申请行为的结果。张米尔等[14]以数字技术创新为例分析了策略性创新行为的负面影响:导致同族专利数量的暴发式增长,以及专利诉讼的涌现不仅增加了企业成本,专利数量的持续增加还导致专利丛林的涌现和蔓延。Wu等[15]认为,专利丛林中的策略性专利申请,客观上提高了市场准入门槛,导致新产品不能及时进入市场。

(三)创新经费类型与企业创新质量

1.政府研发补贴与企业创新质量

作为一种外部经费,政府研发补贴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作为企业自有创新经费的补充,缓解企业在研发中的资金压力。然而对于这种免费的外部资源,企业也容易产生“投机”动机,进行策略性创新。企业利用政府研发补贴进行策略性创新的目的有两个:第一,相比于实质性创新,策略性创新具有“多快好省”的特点,更容易在短期内向政府释放大量的创新信号。出于“寻补助”的动机,企业通常会将得到的部分政府研发补贴投入策略性创新中发出“以量示好”的信号,同时还向政府表明补贴没有被挪作他用,而是被用在了“正途”上。第二,根据心理账户理论,账户体系存在违背简单经济法则的心理运算规则,从而产生非理性的决策行为[16]。相对于自有创新经费,使用“别人的钱”进行策略性创新的心理压力较小。

虽然政府研发补贴会被用于策略性创新,但是本质上企业更倾向于做实质性创新。主要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从政府的监管和经费使用的强制性来看:首先,大部分政府的钱需要专款专用,不具备很强的灵活性。研发项目申请政府研发补贴时,一般明确规定了经费的用途和额度;并且企业获得的指定用途的补贴通常要履行附带条件,比如政府对某建设项目拨款,要求该项目达到具体的验收标准等。补贴的相关制度规定,政府的研发补贴大部分必须专款专用以促进企业的实质性创新。其次,部分政府研发补贴要求企业取得创新成果后方给予补助。2013年11月起实施的《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政策要求企业先行投入资金,取得相应成果或服务绩效,按规定程序通过验收审查或绩效考核后,政府再给予资金补助。这种情况下,企业为了获得政府的补贴必须从事实质性创新活动。再次,尽管政府研发补贴是无偿的,但如果创新经费没有被妥善管理和利用,企业也需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和惩罚。2018年11月,由41个政府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明确提出了惩罚措施和实施方式。例如,项目验收不合格的企业将被拉入黑名单,无法再获得补贴,甚至会被收回已发放的补助。最后,研发活动具有公共性、外部性和不确定性[17],对于高风险的研发项目,在缺乏政府研发补贴的情况下,企业投资意愿可能会降低。因此,政府研发补贴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保障高风险的实质性创新项目顺利开展的作用。

第二,从企业的自主性来看,获得政府研发补贴代表企业得到了政府的认可,这在某种程度上激发了企业的自信心和荣誉感,能够推动企业自觉地进行实质性创新研发。事实上,我国很多企业面临缺乏自主创新信念的困境,不敢创新,不愿创新[18],而政府的补贴恰好能够作为“强心剂”鼓励企业进行创新活动,打消企业的顾虑。

基于以上论述提出以下假设:

H1:政府研发补贴促进策略性创新和实质性创新,但是对实质性创新的促进作用更强烈。

2.自有创新经费与企业创新质量

不同于政府研发补贴,自有创新经费的使用方向和投入程度完全由企业把握。一方面,基于心理账户理论,相对于“别人的钱”,“自己的钱”更要用在产出效率高、回报收益好的事情上。实质性创新的成果不仅能够为企业带来长期的正向收益,还是衡量企业真实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因此,从长远收益来看,企业有强烈的动机把自有创新经费投入实质性创新活动中。另一方面,实质性创新是企业赢得市场地位和核心竞争力的关键[7]66。企业的最终目的是把创新产品推向市场并获得认可[19],稳健且可持续的研发产品往往是吸引和维系客户的重要标准。例如,近年来国产手机逐渐从被外国手机品牌“碾压”阶段晋升到如今占据国内市场近八成“江山”的局面,这得益于国内手机厂商对手机软硬件技术的不断提升。因此,企业为了争取客户和市场进行实质性创新有内部驱动力。

然而,对于理性的企业管理者来说,把所有自有创新经费投入到高风险、长周期的实质性创新中是有风险的,这对企业维持短期内的运营和发展是巨大挑战。策略性创新恰好能弥补实质性创新给企业带来的风险。首先,策略性创新属于创新成果的一种呈现形式,可以部分反映企业的创新能力。其次,企业能够通过策略性创新快速产出创新成果并释放创新信号,为获得更多的政策资源做铺垫。因此,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愿意用自有创新经费进行适当的策略性创新。

基于以上分析提出下列假设:

H2:自有创新经费促进策略性创新和实质性创新,但是对实质性创新的促进作用更强烈。

(四)政府研发补贴对自有创新经费的调节作用

自有创新经费与政府研发补贴两者可能会产生交互作用。政府研发补贴的特点和作用机制对自有创新经费的作用将产生助推作用:

第一,在助推自有创新经费进行实质性创新方面,政府研发补贴往往遵循“扶优扶强”和产业导向原则,即政府重点支持在技术创新、创造税收和就业等方面效率更高的企业[20]。在某种程度上,政府的专项创新经费缓解了企业创新经费短缺的难题[21],为企业的技术突破和难点攻关提供了经费方面的保障。有了政府经费的保证,企业更加倾向于将自有创新经费进行实质性创新,增强企业的技术实力。

第二,在助推自有创新经费进行策略性创新方面,虽然政府研发补贴能够矫正市场失灵,提高企业研发投入水平,但在实践中政府无法准确划清公共决策与市场决策的边界[22],难以保证资源的最优配置。将补贴发给哪些企业?作为资金提供方,政府虽然会提前对资助项目进行资质考察,但这无法避免优先将补贴给予释放创新信号更强烈的企业。这样一方面能减少更多不必要的调研成本,另一方面能够降低投资风险、提高经费的产出效益。企业为了拿到政府研发补贴,会努力释放强烈的创新信号,因此,有动机将自有创新经费投入策略性创新行为,快速地增加创新数量以释放强烈的创新信号,满足政府研发补贴的要求[23]。

基于上述论述提出如下假设:

H3:政府研发补贴越多,自有创新经费对实质性创新和策略性创新的促进作用越强。

(五)行业竞争的三阶调节作用

行业垄断程度会影响政府研发补贴与自有创新经费的交互作用。企业的创新资源是企业进行创新的基础,但企业拥有的资源不一定要用来创新,也可以用于其他投资活动[24]。因此,创新既需要能力也需要动力[25]。

处于垄断行业的企业获得资源的渠道多,受到资源的约束小,可选择的空间大[26]。当行业竞争程度低、垄断程度高时,如果创新活动无法给企业带来高于其他投资活动的回报额,垄断企业就没有充足的动力把自有创新经费投入高风险、周期长的实质性创新活动。同时,由于缺乏竞争,处于垄断行业的企业缺乏技术革新的动力[27],但为了满足政府的政策和监督,有动机进行策略性创新,发挥“创新数量”的信号效应。因此,在垄断行业中,政府研发补贴越多,企业为获得信号效应而把自有创新经费用于策略性创新的动机越强烈。

相反,处于竞争行业的企业,受到资源的约束大,同时面临被挤占市场份额的风险。行业竞争程度高的时候,企业为了获得超额利润有动机开展能为企业带来差异化竞争优势的实质性创新活动,提高自身的创新水平。此时,政府研发补贴对促进企业把自有创新经费用到实质性创新活动的激励效果最好。

基于以上分析提出如下假设:

H4:垄断程度越高的行业,政府研发补贴对自有创新经费进行策略性创新的促进作用越强;竞争程度越高的行业,政府研发补贴对自有创新经费进行实质性创新的促进作用越强。

三、实证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

实证研究的样本选自我国2010—2017年沪深A股上市企业的面板数据,并按如下规则筛选:(1)剔除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2)删除ST、*ST和资产重组公司以及退市公司;(3)去除相关信息缺失的公司。经过几轮处理,最终获得2 516个公司的数据,样本量为11 015个。其中,制造行业样本最多,占80.21%;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次之,占6.62%;其他行业样本量共占13.17%。本文所有数据均来自CSMAR数据库,其中政府研发补贴、研发支出数据来自上市公司研发创新数据库;专利数据来自上市公司与子公司专利数据库;财务数据来自上市公司财务报表。

(二)变量与测量

1.被解释变量——创新质量

笔者借鉴黎文靖等[7]65的划分标准和测量方法,将创新质量分为策略性创新和实质性创新,并以发明专利申请数衡量实质性创新,以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数衡量策略性创新。为了去除异常值对实验结果的影响,数据处理中对发明专利数和非发明专利数的两端做了1%的断尾处理,再加1取自然对数。

2.解释变量——创新经费类型

政府既是企业重要的创新经费来源,又可引导资金的投入和使用方向[28]。笔者借鉴已有研究的做法[29-30],采用上市公司研发创新数据库中政府补贴的对数来测量政府对创新的补贴程度。主要原因是:从实践角度来说,政府一般的创新扶持政策有研发补贴、税收减免、政府采购等[31],其中研发补贴是政府最常用的促进企业进行创新活动的手段,而税收减免和政府采购并不直接体现在政府补贴科目中。因此,政府补贴大多数是针对研发活动的。从数据来源上说,在CSMAR数据库上市公司研发创新子库中,披露了政府补贴字段。笔者查阅了所有原始数据中政府补贴的用途,数据显示政府补贴主要用于各类创新活动,并且采用这一字段测量政府创新补贴的文章多发表在国内外核心期刊[3]4,[29]21,[30]12。基于以上证据,笔者将政府补贴作为政府研发经费的代理变量是合理且有文献依据的。

自有创新经费是企业研发投入的主要经费类型,企业对自有创新经费的执行情况反映了企业对创新的重视程度。本文采用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表披露的研发投入金额的对数测量企业自有创新经费支出。

3.调节变量——行业竞争程度

参考何玉润等[32]的研究,本文采用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HI)来衡量行业竞争程度,即

(1)

其中,xi表示i企业的资产总额,x表示企业所在行业的资产规模。HHI越小,表示企业所在的行业规模相近的企业数量越多,也就意味着行业竞争程度越激烈;反之则表示行业竞争程度越低,行业的垄断程度越高。

4.控制变量

为排除第三变量对所研究变量产生因果关系的影响,本文借鉴已有研究设置控制变量。控制变量的度量方法和预期结果见表1。

表1 控制变量定义与说明

四、实证结果及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及相关系数矩阵

表2列出了研究变量的均值、标准差、方差膨胀因子(VIF)和相关系数矩阵。通过表2中数据分析可以看出,各控制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较小,且经过检验发现方差膨胀因子值均小于10,说明变量间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本文的假设在相关系数矩阵内初步得到了验证:自有创新经费和政府研发补贴与企业的策略性创新和实质性创新存在显著正向关系,假设H1得到一定程度的支持;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企业规模与创新质量(策略性创新和实质性创新)显著相关,说明在回归模型中加入上述控制变量是必要的。经过Hausman检验,本文选择固定效应模型进行面板回归。

表2 描述性统计和相关系数

(二)创新经费类型对企业创新质量的影响

表3列出了自有创新经费、政府研发补贴和其他控制变量对企业创新质量的固定效应面板回归结果。模型1和模型2分别是以策略性创新和实质性创新为因变量,检验了控制变量的效果,结果的方向与预期一致。

表3 主效应回归结果

模型3和模型4将政府研发补贴和自有创新经费引入基准模型。从表中看出,自有创新经费显著地正向影响实质性创新和策略性创新,说明自有创新经费越多,企业会越多地进行实质性创新和策略性创新(模型3中,t=12.90;模型4中,t=14.63)。同时,模型3和模型4的结果也表明,政府研发补贴越多,企业进行实质性创新和策略性创新行为越多(模型3中,t=5.33;模型4中,t=7.51)。通过表3回归系数的Suest检验来看,相较策略性创新,政府研发补贴和自有创新经费都更多地促进了实质性创新。由此,假设H1和假设H2得到了验证。

(三)调节作用检验

表4列出了政府研发补贴与自有创新经费的交互作用以及行业垄断程度的三阶调节效果。从表4来看,模型5和模型6表明政府补贴只对自有创新经费促进策略性创新在5%的水平上有显著调节作用(t=2.05),因此假设H3得到了部分验证。模型7加入行业垄断激烈程度的三阶调节变量,交叉项回归系数(t=1.67)在10%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行业的垄断程度越强,政府研发补贴对自有创新经费进行策略性创新的作用越强,而模型8对实质性创新的三阶调节作用不显著,因此假设H4得到了部分验证。假设H3和假设H4的调节作用效果见图1和图2。

表4 调节效应检验结果

(四)稳健性检验

第一,为验证结果的稳健性,笔者对不同规模和地区的样本进行异质性检验。表5列出了三个面板的回归结果,分别按企业规模和地域划分子样本。面板A中,将企业规模的中位数作为划分大规模企业和小规模企业的标准,结果显示,政府研发补贴和自有创新经费都会促进企业的策略性创新,但是都更倾向于促进企业的实质性创新,与主效应回归结论一致。这表明企业规模并不会影响结论的稳健性。面板B中,企业规模的划分遵循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1)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规定,年营业收入4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属于大规模企业,小于4亿元的为中小规模企业。。回归结果显示,大规模企业层面的结果稳定,与主效应回归结论一致;中小规模企业结论方向一致,但是显著性略有削弱,原因可能是本文的样本来自上市公司,小规模企业样本较少(1 363个)所致。面板C显示,南方和北方的区域划分对经费来源与创新质量的影响,结论与主模型是一致的,说明地域的差异也不会对结果的稳健性产生影响。

表5 企业规模和地域子样本的稳健性检验结果

续 表

第二,样本选择方面,笔者在前述回归中只保留了因变量专利数量大于0的样本,导致被解释变量可能存在样本选择性偏差。为了克服选择性偏差,笔者进行了Heckman检验。参考 Heckman[40]的研究,Heckman检验分为以下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的模型是一个包括全样本(19 324)的Probit模型,用来估计企业是否产出了专利(0表示没有专利,1表示有专利),并根据Probit模型为每个样本计算对应的逆米尔斯比率(Inverse Mills Ratio),用于修正样本选择的偏差值;第二阶段通过引入第一阶段的逆米尔斯比率以矫正对因变量样本选择性偏差的影响因素[41]。从表6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第二阶段中的逆米尔斯比率是显著的,说明考虑了样本选择性偏差之后,所得结论依然稳健。

表6 Heckman回归结果

第三,企业自有创新经费可能受到政府研发补贴的影响。受限于数据的可获得性,企业年报中并没有精确地披露企业自有创新经费中是否包含政府研发补贴。为了避免这一问题,本文采用上一年(t-1)的研发投入额来测量企业的自有创新经费,政府研发补贴仍采用t时点的数据。回归结果显示,t-1期的自有创新经费仍显著地促进了企业的策略性创新(t=9.29,p<0.001)和实质性创新(t=12.02,p<0.001);且经过Suest检验,t-1期的自有创新经费仍更显著地促进了企业的实质性创新行为(p<0.01)。这与本文的主效应回归结果一致,结论稳健。

五、结论与讨论

(一)研究结论

本文基于信号理论和心理账户理论,采用2010—2017年上市公司数据研究了政府研发补贴和自有创新经费对企业创新质量的影响,得到以下结论:

第一,企业自有创新经费和政府研发补贴无论对策略性创新还是实质性创新都具有显著促进作用。根据回归系数的Suest检验结果,相比于策略性创新,自有创新经费和政府研发补贴更多促进了实质性创新。结果表明,政府研发补贴对企业的创新产出存在积极的影响,有利于提高社会的整体创新水平。这一结论呼应了已有研究中对政府在提高企业创新能力上的积极作用[23]79。

第二,从政府研发补贴与企业自有创新经费的交互作用来看,政府研发补贴对企业自有创新经费用于策略性创新产生了促进作用,而对自有创新经费用于实质性创新的影响不显著。这一结果从信号理论视角验证了政府研发补贴在某种程度上对企业的创新活动存在信号效应。为了迎合政府的补贴要求,企业利用研发经费进行策略性创新,与黎文靖等[7]63学者的研究结论相呼应。然而,政府研发补贴并没有对企业自有研发经费从事实质性创新带来影响。可能的原因是,一方面实质性创新高风险、长周期的特点使得企业不会轻易改变已有的技术投资惯性;另一方面当今企业已经清醒地认识到实质性创新对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作用,因此依靠“自己的钱”比依靠“别人的钱”更加可靠。

第三,垄断程度较高的行业中,政府研发补贴刺激自有创新经费做策略性创新的现象更加突出。结果表明,政府研发补贴对具有一定垄断地位的企业并不能有效地促进实质性创新,反而会造成政府资源的无效消耗。这一结论为政府研发补贴应该侧重于补贴竞争性行业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

(二)研究贡献

本文的贡献为:第一,从创新政策来看,本文从创新质量的角度剖析了已有研究中创新政策效果不一致的内在机制。现有研究认为创新政策对企业创新有激励作用[1]681,[2]440,[3]11,同样也有腐蚀作用[4]24,[5]12,[6]96。笔者认为出现这样矛盾的结论是因为已有研究没有细致划分创新活动类型。本文通过划分策略性创新和实质性创新,厘清了已有研究中存在的矛盾结论,发现政府研发补贴既让企业有进行策略性创新的动机也能促进实质性创新,但最终还是更加有利于实质性创新。第二,从创新经费类型来看,本文从内外创新资源及其交互的视角分析了企业在使用不同资源时的不同动机,已有研究对创新经费类型的作用较少基于内外资源的对比。本文的结论认为不同经费类型对企业进行策略性创新和实质性创新具有不同的作用机制,并且政府研发补贴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刺激了企业以自有创新经费进行策略性创新,但是对自有创新经费进行实质性创新并没有干扰作用。这一结论在垄断行业中的作用效果更加明显。第三,本文的研究结论为政府创新政策和创新经费的布局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借鉴。

(三)管理启示

研究表明,政府研发补贴能够有效地促进企业的实质性创新,但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自有创新经费的使用方向。政府与企业关系的协调是创新体系结构优化的基础[25]183。针对现状,笔者提供以下几点管理启示:第一,改变现有简单的评判标准,从需求的角度建立对创新产出的引导政策。面对复杂的市场背景,政府在出台扶持方案前,应该注重对行业发展的真实性进行考察,为不同发展程度的行业“量身打造”符合其发展需求的政策,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逆向选择”问题。第二,强化政府对企业创新信号的甄别机制,加强补贴使用去向透明化。对企业创新补贴具体使用的来龙去脉设立完善的监察制度。第三,完善市场竞争机制,消除垄断对补贴的低效利用。竞争性中小企业创新意愿强烈,对政府研发补贴经费的“投入—产出”使用效率很高,而处于高垄断行业的企业,策略性行为更强,非常不利于进行有效创新。为此,政府应该为市场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打破垄断行为造成的低效使用政府经费问题。

(四)研究局限和未来方向

本文的局限和未来的研究方向有:(1)企业研发经费的来源主要有自有创新经费、政府研发补贴、金融机构贷款和股权融资等渠道,受数据的限制,本文只研究了自有创新经费和政府研发补贴这两种来源对企业创新质量的影响。未来的研究可以针对多种研发经费类型,探究多样的研发经费对企业战略抉择的影响。(2)由于数据的局限性,本文用于测量企业自有创新经费的数据没有完全剔除政府研发补贴带来的影响,尽管稳健性检验说明-了其对结论并没有产生重要影响,未来的研究可以通过手工收集等方式弥补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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