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忠,刘书成
(1.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财务会计部,江苏南京 210004;2.南京审计大学会计学院,江苏南京 211815)
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在改变人们生活方式的同时也催生了一系列新兴产业,互联网金融便是其中之一。传统的金融融资模式有两种,分别是以商业银行为主的间接融资,以及以股票和债券市场为主的直接融资。互联网金融则是不同于上述两类的第三种融资模式,具有支付便捷、可以降低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程度以及交易成本低等特点,可以在不依赖其他金融中介的前提下达到与已有两种融资模式相同的资源配置效率(谢平,2012)。互联网金融产业虽然是新兴产物,但是得益于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国家金融创新政策的大力扶持,近年来发展速度极为惊人(薛爱丽,2016;钟辉和王学武,2015)。以第三方支付和互联网金融理财为例。从2008年开始,中国的第三方支付产业规模一直处于稳步增长状态。根据艾瑞咨询2020年4月发布的《2020年中国第三方支付行业研究报告》,截至2020年3月末,中国第三方移动交易支付规模已达249.2 万亿元,与业内普遍认可的中国互联网金融产业全面爆发的2013年相比,交易规模扩大了207.6 倍;互联网金融理财方面,根据艾瑞咨询2019年7月发布的《2019年中国互联网财富管理行业研究报告》,截至2019年6月,中国互联网理财用户规模已达16972 万人,相比2016年同期增长了67.3%。
商业银行作为传统金融领域的代表,长期以来都通过扮演“信息中介”以及“支付中介”角色,处于这一领域的垄断地位。随着利率市场化的稳步推进,作为商业银行传统支柱的借贷业务,已经难以为银行的运行和发展带来足够的利润收入,在这一大背景下,增加非利息收入便成为了各家商业银行的首要任务。殷敖与杨胜刚(2017)通过实证分析发现,当中间收入占比较高时,利率市场化对银行的影响会由负面抑制效应转为正面促进效应。然而以支付结算为代表的中间业务发展却并不顺利。在业务自身方面,各家银行的相关产品同质化严重,互相抄袭产品的现象屡见不鲜,缺乏创新以及较低的辨识度使得各家银行的中间业务产品都难以从众多竞品中脱颖而出;刨除业务本身存在的缺陷,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也对中间业务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姚梅芳和狄鹤,2017):一方面,第三方支付相比于传统银行的支付结算业务在便捷性、安全性、时效性以及产品的多样性方面都存在着明显优势;另一方面,基于Armstrong(2008)提出的“长尾理论”,互联网理财产品能够敏锐地捕捉到以往被银行较高准入门槛“拒之门外”的小微客户群体,其凭借着大数据平台的精准投放击中客户切实需求,大量抢占商业银行原有的市场份额。
目前已有文献大多聚焦于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风险承担(王升等,2021)、利润效率(刘孟飞,2021)以及流动性(张博和韩爽,2021)等方面的影响,对于互联网金融与中间业务影响关系的研究较少。严凌(2019)从理论层面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对于中间业务的挤压效应,王军华(2017)对第三方支付和传统支付结算业务的合作空间进行了研究,但是目前尚无文献讨论互联网金融与支付结算的关系。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运用2013-2019年12 家商业银行以及第三方支付的相关数据,实证检验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业务的影响。结果表明,互联网金融显著降低了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业务的收入;相较于股份制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受到的负面影响更为显著。本文可能的研究贡献在于:(1)本文聚焦互联网金融与支付结算这一中间业务的细分领域,为互联网金融、银行支付结算等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2)本文在梳理已有文献的基础上运用实证分析,从数据上论证了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业务的影响,对相关领域的后续研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西方学者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相关研究起步较早,作为互联网金融(Internet of Finance)的雏形,电子金融(Electronic Finance)这一概念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兴起于欧美国家,而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则由我国学者谢平(2012)首次提出。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内涵界定,学者们看法不一。谢平(2012)提出了“第三种融资模式”理论;宫晓林(2013)指出,互联网金融是依托现代信息科技进行的金融活动,具有融资、支付和交易中介等功能;袁博等(2013))认为,开展与互联网环境下的全部金融活动都属于互联网金融的范畴。虽然在互联网金融的概念界定上学术界尚未形成统一观点,但是互联网金融对于经济、金融以及民生各个领域产生的巨大影响是客观存在、不容忽视的。郑联盛(2014)基于互联网金融的四种业务模式分析并预测了互联网金融对于国内金融体系的影响,认为互联网金融短期内并不会改变国内金融体系格局,但是长期来看其综合性影响会促进金融体系的创新。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了新的选择,大数据平台的加持将会使得互联网金融与小微企业的协同合作成为未来的主流趋势(徐洁等,2014),打破“超常态”资金供给的互联网金融在促进资源配置的同时,也降低了小微企业的融资门槛(王馨,2015);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还会成为提升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李国英,2015)。互联网金融之所以能够在短短几年发展到如此规模,除了其能够为一些领域带来机遇外,更重要的原因在于互联网金融作为信息革命的产物,其内核是开放、平等与包容的。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在于“去中介与扁平化”,其目标在于追求极致的用户体验,以用户需求作为创新导向,以大数据技术驱动产业运营(孙杰和贺晨,2015)。互联网与金融这两个因素在功能(基因)上存在高度的耦合(吴晓求,2015),加之近几年电商平台在国内的大量兴起,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互联网金融也得以快速发展,并逐渐成为金融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在弥补了传统商业银行缺点的同时,提升了金融体系的完整性(严凌,2019)。
反观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层面,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深化,商业银行的传统支柱性盈利业务——借贷业务所带来的利润不断下滑,此时,作为表外业务的中间业务开始逐渐获得各家商业银行的关注,成为各家商业银行近年来大力发展的主打业务。中间业务的发展并不十分依赖银行的规模与表内资产,发展中间业务可以帮助商业银行合理规避市场管制,减少非必要支出(Meslier 等,2014);同时,中间业务的发展可以有效降低商业银行资本占用率,减少利息支出并预防不良贷款的产生(彭明雪和丁振辉,2016)。而支付结算业务作为中间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竞争趋于白热化的当下,还可以丰富商业银行的收入结构,开辟新的利润增长点,为商业银行带来可观利润(王凯涛和张鸿,2010;彭明雪和丁振辉,2016)。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以支付结算业务为代表的中间业务仍存在许多不足,如支付结算业务产品成本失真问题严重(王凯涛和张鸿,2010),各家银行的产品同质化极为严重,用户体验不佳(饶明杰,2017)等。如果这些问题不能有效解决,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将难以为继。
由于所处领域相同,因此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势必会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产生较大的影响。商业银行作为工业化时代的产物,其盈利模式在很长一段时间都是依靠信息不对称与特殊渠道来获得竞争优势,并通过扮演金融中介的角色获利(孙杰和贺晨,2015)。而互联网金融借助大数据平台的开放性以及技术优势(Shahrokhi,2008)彻底粉碎了商业银行长期以来构筑的信息壁垒,削弱了其盈利能力(吴晓求,2015);在业务层面,第三方支付凭借着更高的便捷性、安全性以及更为广阔的业务覆盖范围,对银行的支付结算业务产生了冲击,虽然各家商业银行也相继推出了自己的手机银行支付业务,但是由于起步较晚并且难以捕捉用户真实需求和消费支付习惯(饶明杰,2017),因此在与第三方支付的交锋之中落于下风,商业银行的支付中介地位正在被互联网金融逐渐取代(梁璋和沈凡,2013)。中间业务为商业银行带来的利润空间也将进一步被挤压(刘孟飞,2021),线下零售业被互联网销售模式侵蚀的悲剧很可能在商业银行身上再次上演(郑志来,2015)。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对于商业银行的盈利模式以及主打产品都形成了较强的打击。就支付结算业务来看,第三方支付基于“长尾理论”凭借更低的准入门槛吸引了大量被商业银行“拒之门外”的小微用户,用户基数呈现出赶超商业银行的态势;此外,凭借着技术优势、创新导向以及敏锐捕捉用户痛点的特性,银行支付结算业务的原有客户正在不断流失,利润空间遭到严重挤压。基于此,本文提出核心假设:
H1:第三方支付会对传统支付结算业务产生负面影响。
同时,国有商业银行以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固有属性的不同使得二者在面对互联网金融的负面影响时表现出明显的优劣势差异。国有银行的规模以及资金储量更为庞大,并且业务广泛,利润点更多,但长期的垄断地位使其对于市场波动的敏感性有所下降,并且缺乏创新动力;股份制商业银行虽然自身规模不及国有银行,但是其经营策略更加灵活多变,对于市场动向的捕捉能力更强,并且乐于在创新性业务投入更多资源。因此,为了探究第三方支付对于不同性质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业务的影响,本文提出如下竞争性假设:
H2a:第三方支付对于国有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业务的负面影响大于股份制商业银行。
H2b:第三方支付对于股份制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业务的负面影响大于国有商业银行。
截至2019年底,我国共有51 家上市商业银行。为了保证数据的一致性以及准确性,在考量了数据的可得性基础上,本文选取了其中的12 家银行,分别为工农中建交五大国有商业银行,以及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7 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华夏银行、广发银行、浙商银行以及恒丰银行4 家全国性股份制银行支付结算业务数据缺失比较严重,因此未选取为分析样本;而城市银行由于中间业务开展较晚,体量较小,容易产生分析结果偏差,因此也未予选取。由于第三方支付从2013年才开始兴起,因此本文选取2013-2019年共七年的商业银行面板数据进行分析。
1.被解释变量
由于支付结算业务属于中间业务的一种,同为表外业务,因此其收入形式表现为手续费这一非利息收入,因此支付结算手续费可以较为客观地反映一家银行支付结算业务的规模,故选取各家银行“支付结算手续费”(PAS)来衡量支付结算业务收入,同时选取“支付结算收入在中间业务收入中的占比”(PAS/INT)作为替代被解释变量进行稳健性检验。
2.解释变量
由于各家银行的规模尤其是股份制银行与国有银行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因此用“第三方支付的市场规模与银行总资产的比值”(THIRD/AS)作为解释变量,在消除了规模差异的同时可以较好地衡量第三方支付对商业银行的冲击程度。
3.控制变量
在借鉴已有研究的基础上,本文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对控制变量进行了选取。宏观层面上,由于商业银行的业务收入很大程度上受到宏观经济政策以及内部因素的影响,因此本文加入了宏观经济增长率(GDP)、居民消费指数(CPI)、货币供给量(M0)三个控制变量。微观层面,考虑到支付结算业务作为中间业务,主要是为银行的存贷款业务客户提供服务,因此银行的存贷款客户质量会对支付结算业务造成较大影响,而一家银行的不良贷款率(BAD)可以较为全面地反映银行的存贷款客户质量,故选取不良贷款率作为控制变量。数据来源方面,银行相关数据均手工整理自各银行年报,第三方支付相关数据来自艾瑞咨询,GDP、CPI和M0数据均来自国家统计局官网。由于相关数据数值较大,因此进行了自然对数处理。
由于本文选取数据为面板数据,因此应采用面板回归进行分析,参考已有文献,建立如下模型:
其中PASi,t表示第i家商业银行在t年的支付结算业务手续费收入,β0为常数项,β1到β5为回归系数,εi,t为随机误差项。
本文首先对相关变量进行了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1 所示。由表1 可知,第三方支付对银行的冲击程度(THIRD/AS)的最小值为0.06,最大值为57.28,平均值为11.58,可以看出第三方支付在不同时间对于不同商业银行的冲击程度具有很大差别,也侧面反映出第三方支付产业的发展极为迅速;支付结算手续费(PAS)的最小值为19.97,最大值为24.34,平均值为22.06,即目前支付结算业务收入在各家银行之间的差距并不大,本文认为这是由于在第三方支付抢占了大量市场份额之后,短时间内各家商业银行的支付结算业务难以进行重大创新,产品同质化严重,因此无法通过给客户带来别样的支付体验而获得更多收入所造成的。
表1 变量描述性统计
同时,本文还对各变量之间的相关性进行了检验,结果如表2 所示,左下为pearson相关性检验,右上为spearman 相关性检验,可以看到各个变量尤其是解释变量与被解释变量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相关性,符合进行回归分析的基本要求,因此可以进行后续的回归分析。
表2 相关性分析
在进行回归分析之前,本文对所选取变量进行了豪斯曼检验,P 值为0.01,故应该使用固定效应进行回归。使用模型(1)进行OLS 回归分析,回归结果如表3 所示。
表3 回归分析结果
可以看出,THIRD/AS的回归系数为-0.024,通过了1%水平的统计显著性检验,说明第三方支付对于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业务的发展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假设H1 假设得到验证。这一结果也具有一定的经济意义,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商业银行正逐渐偏离传统支付领域的核心地位,“去中介化”以及“金融脱媒”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开始逐渐显现。在添加了年份控制以及个体控制效应后,其回归系数仍然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可以看出,以第三方支付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产业显著降低了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业务的收入。
为了探究第三方支付对于不同性质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业务的影响,本文将12 家商业银行分为两组,一组为国有商业银行(工农中建交),另一组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光大、中信、浦发、民生、平安、招商以及兴业银行),在添加固定效应的条件下分别进行回归。回归结果如表4所示,可以看出,第三方支付对于股份制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业务的影响虽然为负但是并不显著,对于国有商业银行的影响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为负,这一结果支持了假设H2a。本文认为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在于:相较于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由于自身规模体量较小,因此会将更多的资源投放于开发创新性业务上,对于市场的动向也能够更快做出应对调整,因此在支付结算业务受到第三方支付的挤压之时,能够迅速调整业务布局,积极研发新业务以应对这一冲击。而国有银行由于长期处于金融市场的垄断地位,因此对于市场的反应较为迟缓,并且依仗于自身的庞大客户以及资金积累,不愿对已有业务轻易做出调整,导致在支付结算业务创新的产业布局上丧失先机,所受到的来自互联网金融的负面冲击远大于股份制商业银行。
表4 银行性质的影响
1.替换被解释变量
为了保证上述分析结果的稳健性,本文将被解释变量替换为“支付结算收入在中间业务收入中的占比”(PAS/INT)后重新进行回归进行稳健性检验,虽然前文的描述性统计表明目前各家银行的支付结算收入差距不大,但是考虑到各家银行之间规模存在差异的这一客观事实,用支付结算收入在中间业务收入中的占比这一相对数进行回归可以更加客观地反映互联网金融对各家银行所带来的影响。回归结果如表5 所示,从中可以看出,第三方支付对于支付结算业务的影响仍然显著为负,再一次验证了之前的分析结论,假设H1 继续得到支持,说明本文的研究结论具有较高的稳健性。
表5 替换被解释变量
2.滞后回归
由于第三方支付从兴起到被市场用户广泛接受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其对于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业务的影响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为保证实证结果的准确性,本文将被解释变量PAS进行一期滞后,构建新的被解释变量PAS2进行回归分析。回归结果如表6所示,可以看出,相较于未进行滞后的主回归,滞后一期滞后第三方支付对于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业务的负面影响更为显著,证明本文结论具有较高的稳健性。
表6 滞后回归分析
本文通过梳理互联网金融与支付结算业务的国内外文献,并对12 家商业银行2013-2019年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1)在利率市场化稳步推进的大背景下,商业银行的传统借贷业务由于盈利能力缩水,已经无法为银行带来足够的利润。我国商业银行应借鉴国外经验,大力发展中间业务,作为新的利润增长点。
(2)互联网金融的入场在短时间内就抢夺了商业银行的大部分支付结算市场,原有客户被分流。现阶段商业银行支付结算类产品存在同质化严重、创新缓慢、应用场景较少、使用体验不佳等问题,在与第三方支付的博弈之中处于下风。
(3)实证分析表明,第三方支付对商业银行的支付结算业务产生负面影响,降低了支付结算业务的利润收入。进一步研究发现,相比于大型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受到支付结算的负面影响较小,这与股份制银行更为灵活的经营策略不无关系。
互联网金融正在以变革者的姿态挤压传统商业银行的盈利空间,分流商业银行的客户群体,而其中受到冲击最大的支付结算业务仍然在产品创新、风险管控等方面存在着不足。因此,商业银行必须从顺应数字化时代变化趋势、抢占市场竞争制高点的角度出发,增强转型的紧迫感。本文结合之前的分析,从技术、风险、制度等方面为商业银行的支付结算业务提出建议,以期支付结算业务能够获得更好的发展。
1.借力优势技术,积极开展合作
第三方支付给商业银行带来威胁的同时也带来了机遇,商业银行应积极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展开合作实现双赢。第三方支付拥有着庞大的客户信息数据,可以为银行的产品投放提供精准定位,同时第三方支付的信用分析系统也可以为银行进行客户评级提供助力,如建立可自动更新的客户细分和行为模型,在短时间内完成数据量庞大的客户画像细分(相比之下传统数据处理方法需要2 个月)。而第三方支付可以依托于银行的市场地位和发展经验,开展更多元化的服务拓宽市场,例如目前第三方支付在跨境支付领域由于经验不足所面临着严重的法律与管控风险,而银行在这一领域凭借多年的发展已经站稳脚跟,与银行展开合作可以帮助第三方支付减少试错成本。
2.突破封锁,打造支付新渠道
第三方支付在软件层面起步较早,相较于商业银行存在一定优势,但是其缺点也同样明显,即与网络技术高度捆绑,一旦没有网络就无法完成支付操作。苹果公司近期推出的Apple pay 服务从硬件层面克服了这一弱点,其通过NFC 技术将银行卡信息录入手机后,即使没有连接网络客户仍可以通过手机完成支付操作,目前国内许多手机厂商也在陆续装配这一技术,商业银行应抓住机会与手机厂商展开深度合作,将自身在信息安全防护方面的优势技术与智能硬件相结合,打造用户体验更好、安全等级更高的支付方式,从硬件层面突破第三方支付的封锁。
3.强化风控,推进适应性改造
为顺应数字化转型步伐,商业银行应尽快解决政策制度流程障碍等痛点问题,加快推进风控制度流程、监测系统和工具模型等的优化改造,深化金融科技在风控安防领域的应用。在开展支付结算等产品创新项目过程中,同步对现有风控制度、风控流程、数据模型进行差异化再造,适应业务线上化、自动化和智能化发展的要求。
商业银行可根据线上产品及业务运作特点,建立一整套符合互联网大数据逻辑要求的线上信贷制度体系,明确有别于传统信贷业务的客户准入、办理流程、风控模式、容错纠错、责任认定与尽职免责等内容。同时,推进重点领域风险监测系统建设,将各类风险管控模型和环节嵌入其中,推动风控管理从“人工控制”为主向“机器控制”为主转型。
4.搭建顶层设计,孵化创新平台
(1)搭建顶层设计。商业银行应成立全行级别的金融科技委员会,由行长任委员会主任,强化金融科技战略的统筹规划。金融科技委员会可下设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具体职责,下设金融科技团队,核心职能是利用科技对业务赋能,组织项目创新、评审与落地实施。
(2)提供资金支持,设立创新专项基金。由商业银行金融科技委员会负责评审项目并分配基金,秉承“引领前沿、鼓励创新、市场运作、重奖成功、容忍失败”的原则,为创新提供孵化支持。
(3)重视人才培养。商业银行可通过举办各种类网络金融创新大赛等方式,选拔行内具有新创意、掌握新技术的新一代数字人才,或从行外吸收具有金融科技公司从业背景的管理人员。在激励机制方面,可不拘泥于传统的职业道路,允许员工跨职位制定自己的职业生涯,鼓励员工内部二次创业,向技术公司看齐调整薪酬结构,通过激励机制与团队绩效高度绑定,激发专业团队的积极性。
(4)建立孵化平台提供创新支撑。设立专门的创新孵化平台与团队,安排团队人员参与到重大创新孵化项目的进程中,为项目实施提供全流程孵化支持与指导。项目评估通过后,实施者可享有一段全脱产时间来专职推动项目开发,保证项目落地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