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俊霞,罗茜月
软硬法混合治理是高等学校教授治学法治化的重要特色,高校教授治学职责权限的制度规定是高校教授治学的制度保障。《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作为教授治学最直接的硬法,各高校制定的学术委员会章程作为教授治学最直接的软法,是教授治学权限落实的第一步。裁决学术不端职权是《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后文简称《高校规程》)赋予各高校学术委员会的重要职责权限之一,对裁决学术不端职权的规定也是《高校规程》及各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度文本的重要内容。我们知道,下位法必须与上位法一致是下位法有效的基本原则,上下位法律的不一致会导致高校教授治学实施中的混乱。为此,本文随机选取了我国东中西部的16 所高校,对其制定的学术委员会章程与教育部颁布的《高校规程》中学术不端裁决权的内容进行比较,以了解当前高校教授治学在学术不端裁决权制度文本方面的一致程度,并对教授治学中裁决学术不端职权方面提出建议。
学术委员会裁决学术不端的制度设计是教育部《高校规程》和各高校学术委员会制度文本的重要内容之一。《高校规程》第十八条规定:“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1]分析发现,《高校规程》作为教授治学最直接相关的硬法,明确赋予了高校学术委员会学术不端裁决权,并对学术委员会调查受理及救济过程从程序方面进行了强调。另外,《高校规程》还对高校学术委员会对学术不端者的处理权及处理建议权进行了明确。那么,各高校制定的相关软法中该部分的内容如何呢?我们尝试对此进行分析,分析重点主要关注三个方面:第一,相关高校是否给与了校学术委员会学术不端裁决权。第二,是否对学术不端调查处理等方面有规定及有较为详细的程序规定。第三,是否明确规定了学术委员会的学术不端处理权或处理建议权。在分析比较时,我们判定的依据如下:
第一,若三方面都一致,那么我们判定为一致。
第二,若该校章程完全没有相关内容,因为其无规定缺失相关内容,我们认为与教育部《高校规程》冲突、不一致,判定为缺失性冲突。
第三,若给与了学术不端裁决权,但没有程序方面或处理权及处理建议权的内容,我们判定为部分一致,部分缺失。因为我们认为学术不端裁决权是基本和前提,是后面程序内容、处理建议权及处理权的前提,而且我们认为处理权和处理建议权本身就是对学术不端裁决权的再次明确。
第四,若没有给与学术委员会学术不端裁决权,而表述为其他,且没有明确给与处理权或处理建议权,我们将之判定为表述性冲突。
第五,如果没给与学术不端裁决权,但有处理权及处理建议权的内容,也有程序方面的内容,我们判定为基本一致。因为我们认为处理权及处理建议权本身就是对学术不端裁决权的再次明确,因此我们将之判定为基本一致。但同时如果没有程序方面的内容,我们将之判定为部分一致,部分缺失。
在选取调查样本时,我们采取了分区随机选择的方式,随机选取了我国东中西部的16所高校的学术委员会章程,将其中学术不端裁决权的相关内容与教育部发布的《高校规程》中第十八条相关内容做了比较分析(见表1)。
表1 16 所高校学术委员会裁决学术不端的程序及处理权限及权利义务的软硬法比较
续表
比较分析发现,关于学术不端裁决权的相关条文与《高校规程》一致是西南交通大学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虽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没有直接在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中提出处理权、处理建议权以及调查处理的详细程序,但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规定“校学术委员会依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受理或由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6],我们通过对作为依据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18]分析发现,其中包含了受理、调查、处理以及处理建议等详细的程序规定,因此也判定为一致。
分析发现,关于学术不端裁决权的相关条文与《高校规程》缺失性冲突的有3 所高校,分别是华中科技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北京大学。其中北京大学和华中科技大学的学术委员会章程中无相关条文。西南财经大学关于“受理审查学术不端行为”这一点与《高校规程》一致[13],但并没有给与校学术委员会裁决权,而且也没有更详细说明如何裁决调查及处理等。
分析发现,关于学术不端裁决权的相关条文与《高校规程》“部分一致,部分缺失”的有4所高校,分别是湖南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湖南大学的“一致之处”在于给予了校学术委员会受理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并组织调查、认定、裁决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的职权,但没有对如何调查、如何裁决做出详细规划,不利于学术委员会裁决的有效及合法程序。同时,还缺乏处理权、处理建议权以及程序方面的详细规定。清华大学给予了学术委员会学术不端裁决权,但同样缺乏处理权、处理建议权以及程序方面的详细规定。中国政法大学的“相同或一致之处”在于,都给予了校学术委员会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以及提出处理建议的职权;“不同”则在于中国政法大学的学术委员会章程缺乏处理权及处理程序方面的详细规定,并且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中国政法大学只给予了学术委员会向学校提出处理建议的职权,因此较之《高校规程》的相应条文,中国政法大学对学术不端的处理职权被窄化。华中师范大学给予了校学术委员会学术不端裁决权,使其有权撤销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当事人校内学术称号、学术待遇,但同样缺乏程序方面的规定及处理建议权的详细规定。
分析发现,关于学术不端裁决权的相关条文与《高校规程》表述性冲突的有6 所高校,分别是中南大学、四川大学、成都理工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石河子大学、西南石油大学。依据《高校规程》,高校学术委员会享有裁决学术纠纷的职权,但中南大学将其职权更换为“对学术不端行为和重大学风问题查处意见进行审议”,有剥夺其职权之嫌。另外,还缺少处理程序、处理权及处理建议权方面的详细规定。四川大学将调查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授权给了学术道德委员会,这是与《高校规程》一致之处,但对于学术纠纷给予的是仲裁权而非高校规程给予的裁决权,这是不一致的地方。除此之外,四川大学还规定“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咨询或决策”[9],而这是否是学术道德委员会管辖范围还值得商榷。成都理工大学给学术委员会的职权是“负责学校涉及知识产权方面问题的协调解决”[8],但对如何协调解决的程序也缺乏较为详细的规定。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给予的是调查和评议权,而非裁决权,并且缺少程序规定、处理权及处理建议权。另外,“调查结果交由学校有关部门处理”[10],在一定程度上让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的学术委员会处理学术不端的职权被窄化。石河子大学给予了校学术委员会调查评议权,这一点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有类似之处,还给予了进行仲裁的权利,使其有权提出处理意见,但却没有给与裁决权。同时,石河子大学对于调查、仲裁等也缺乏详细的程序设置及安排。西南石油大学给予校学术委员会的是评议权而非裁决权,并且规定“对涉及违纪、违法问题,交由学校有关部门处理”[17],这与《高校规程》规定的“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1]不一致,而且缺乏程序方面的详细规定及处理权的具体条文。
高校教授治学相关软硬法制度文本是教授治学有法可依的前提。当前,我国教授治学的法制制度建设,尤其是学术委员会的学术不端裁决职权,其内容在立法方面已经呈现出如下几个特点:
在学术委员会裁决学术不端职权方面,相关硬法已经为下位法尤其是相关软法提供了基本的依循,有效发挥了对于软法的硬支撑作用。《高校规程》明确赋予了高校学术委员会学术不端裁决权,其中的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1]。这为各高校制定相关软法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与要求。其次,《高校规程》为各高校学术委员会提供了裁决学术不端时的基本程序。《高校规程》中的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的“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1],虽然还不够详细,但为各高校学术委员会制定裁决学术不端的基本程序提供了依据。第三,《高校规程》还给予了高校学术委员会裁决学术不端时的处理权或处理建议权的选择。《高校规程》中规定:“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1]虽然这一“处理权”或“处理建议权”,《高校规程》用“可以”这一字眼给了各高校灵活的选择权,但也用“并可以同时”这一词语来强调两权力的同时性。
各高校都制定了教授治学的相关软法,弥补了硬法失灵及未规定领域,丰富了硬法细节。比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中的第十八条规定:“校学术委员会依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受理或由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6]通过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的分析发现,其中对于受理、调查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权及处理建议权有非常清楚的程序规定,这也为学术委员会处理学术不端职权的落实提供了制度保障,并且细化了硬法的内容,增强了可操作性。
当前,软法亦法的理念已经越来越得到认同,“伴随着公共治理的崛起,软法与硬法正在发展成为现代法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法正在从传统的单一的硬法结构朝着软硬并重、刚柔并济的混合法模式转变”[18]。高校教授治学软硬法顺应这一转变,软硬并重、刚柔相济的混合法模式已基本成型。一方面,我国的《高等教育法》、各校大学章程,尤其是最直接相关的《高校规程》及间接相关的一系列硬法的制定,表明我国教授治学的硬法已经有了一定规模。另一方面,各高校都建立起了本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及其他配套的章程制度。
有法可依是教授治学法治化的前提,高等学校教授治学的落实首先应体现在高校制定的制度文本上,应体现在对更高一级法律的一致性上。当前,我国教授治学的相关软硬法已经在学术委员会学术不端裁决权方面做出了基本规定,尤其是教育部制定的硬法《高校规程》,已明确给予了高校学术委员会学术不端裁决权。而比较分析发现,当前各高校制定的学术委员会章程则主要存在着以下问题:
下位法与上位法不冲突是下位法有效的基本前提。通过对作为软法的各高校制定的本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分析发现,部分高校学术委员会的学术不端裁决权被架空以及硬法给予的处理权或处理建议权被模糊化。
(1)部分高校学术委员会的学术不端裁决权被架空。部分高校学术委员会的学术不端裁决权被架空是教授治学相关软法与硬法冲突的主要表现之一。学术委员会是高校的最高学术机构,裁决权是学术委员会的重要职权之一,对维护学术正常秩序有着重要影响,也是教授治学职权实现的重要体现之一。《高校规程》中的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1]但在部分高校的学术委员会章程中,并没有给予学术委员会裁决权,学术不端裁决权的相关条例以多种形式被架空或削弱,这一点与《高校规程》是相违背的,相当于直接架空了学术委员会对学术纠纷的裁决权。例如,部分高校将学术不端缩小为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将裁决换为协调解决,但知识产权纠纷不完全等于学术纠纷,另外“负责协调解决”是否等于具有裁决权也值得商榷。我们知道,学术不端裁决权是学术委员会的重要职权之一,也是基于学术委员会学术能力而被合法赋予的权力,如果被架空则不能保证学术不端调查处理及认证结果的专业性,会出现外行判案的可能,同时不利于教授治学的有效落实。
(2)部分高校学术委员会的学术不端处理权及处理建议权被剥夺或被顶替。部分高校学术委员会的学术不端处理权及处理建议权被剥夺也是当前教授治学相关软硬法冲突的表现之一。明确赋予各高校学术委员会的学术不端处理权及处理建议权是学术委员会享有学术不端裁决权的重要体现。《高校规程》中规定:“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1]但在分析中发现,部分高校的学术委员会章程并未提到“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而仅仅只是给予校学术委员会“向学校提出处理意见”[2]的权利,剥夺了《高校规程》中规定的“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1]的职权。虽然《高校规程》用了”可以”一词以让各高校选择,但同时也说了“并同时”这一词语来强调两权力的同时性。这种情况从某种程度上说是削弱或窄化了学术委员会的学术不端裁决权。另外,还有部分高校直接表示“调查结果交由学校有关部门处理”[17],我们知道,学术委员会本应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1],这一条文不免有越俎代庖之嫌。
部分高校学术委员会的学术不端调查处理程序缺乏或粗化是另一主要问题。较为详细的学术不端调查处理程序是学术委员会针对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时职权落实的重要保障与法制遵循。在我国法律(硬法)中,实体法和程序法都是法律文本的重要内容,而且实体正义、程序正义都是法律正义的重要内容,其中程序正义的观念已经成为人类法律文化中的宝贵财富。程序正义强调法律实施过程中的正义追求,其将法律程序本身的正当性、合理性看作是与实体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具有同等重要、同等意义的价值目标。这就提醒我们在重视裁判结果公正的同时,还要确保法律实施过程的公正性。
从学术不端调查处理程序这一点来看,教育部发布的《高校规程》中已经给出了高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时所必须遵循的基本程序。《高校规程》第五条还规定:“高等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依据本规程,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或者通过学校章程,具体明确学术委员会组成、职责,以及委员的产生程序、增补办法、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及其他本规程未尽事宜。”[1]据此,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作为软法,本来应更为详细具体地落实《高校规程》的规定,因为若没有详细的程序处理规定及处理建议权的做法,就难以为后期学术委员会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实际进行提供法制保障,也不利于高校教授治学的落实。但是在对16 所高校的比较分析中我们可以发现,很多高校对于学术不端的调查处理程序一句带过,缺乏对学术不端调查处理的详细程序,这种模糊的表达没有对具体如何受理、调查、处理及救济等做出详细的规划,容易导致学术委员会在开展学术不端调查过程中缺乏受理调查及后期实施救济方面的程序指引,不利于学术委员会在裁决学术不端时保持程序正义,也可能因不能保持程序正义导致最后的裁决结果缺乏有效性及合理性。虽然不能说没有书面的程序规定就意味着其学校的学术委员会在调查处理时必然会出现程序不合理,但没有规划清晰的程序的确不利于教授治学学术不端裁决权的实施。而且对于多数学术委员会委员来说,并非法律专业出身,因此不能指望没有合理的程序指引其能在处理学术不端时能合程序进行,比如北京大学于艳茹事件中,北京大学就因程序不当而二审败诉。
为保障教授治学实施中的法律依据更加统一,针对存在的问题,一方面应做好“软法硬立”工作,完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校内审议与校外核准程序;另一方面,应“软法硬依”,严格落实上位法赋予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权限,让软法个性化、细致化,发扬软法优势,依据各校特点细化学术委员会裁决学术不端的程序。
针对当前高校教授治学相关软法制度文本中关于学术不端裁决权的内容与硬法冲突或不一致的情况,我们认为,应克服软法立法中环节较为简单、立法人员专业性不足等问题,像硬法一样加强软法制定时的过程管理与结果管理,甚至像硬法那样在立法阶段做好把关工作,强调法律和高等教育领域专业人员的参与,加强教授治学的相关软法工作。其次,应加强教授治学相关软法的校内审议环节,通过审议负责制、审议人员专业化等,使得审议更加有效。为此校内审议尤其需要引入以下两类专业人士:一是需要教育管理类的专业人士,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来保障撰写科学和审议专业;二是需要法律人士,保障软法合法性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第三,增加教授治学相关软法的核准环节。针对教授治学缺乏校内软法立法后的核准程序而缺少监管的问题,建议增加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核准环节,增加上级管理、参与教授治学相关软法的核定,在与“放、管、服”的教育管理政策不背离、不冲突的原则下,在不侵犯高校的办学自主权的情况下,上级管理部门通过监管把关,让作为教授治学相关软法的核准单位对相关章程进行核准,保障教授治学的相关软法与硬法一致和谐。
针对当前部分高校教授治学制度文本中学术委员会裁决学术不端的内容与相关硬法冲突不一致的情况,我们认为,应严格依据硬法制定本校的相关软法,相关内容的制定必须以硬法为依据。例如,针对部分高校学术委员会的学术不端裁决权被架空的问题,必须严格落实上位法赋予给学术委员会的学术不端裁决权。查阅发现,裁决的意思是“经考虑而判定”。如《新五代史·卷三〇·汉臣传·苏逢吉传》:“随事裁决,出其意见,是故汉世尤无法度。”[19](国语词典版)。裁决另一种解释是“由上级或争议双方同意邀请的有关方面对争议的问题作出决定”[19](汉语词典版)。也就是说,裁决必然会做出判定、决定。因此各高校在教授治学相关软法制定时必须明确赋予学术委员会学术不端裁决权,而不能以审议、建议等代之。
另外,针对部分高校学术委员会的学术不端处理权及处理建议权被剥夺或被顶替的情况,在处理权及处理建议权的赋予上,各高校应认真领会硬法精神,不打折扣地保障教授治学的处理权或处理建议权。《高校规程》规定:“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1]这是继学术不端裁决权之后相关硬法给予高校学术委员会的一个更为进一步的处理权或处理建议权。相关硬法用“可以”一词给了高校相对灵活的自主权,也就是说这不是必须,但又用“并可以同时”这一字眼强调了“向学校提出处理建议”并不与高校学术委员会拥有处理权相排斥。因此,各高校在赋予自己学校学术委员会关于学术不端的其他处理建议权时,也可以让其同时享受“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的权利。
针对当前高校教授治学软法文本中学术不端裁决的程序粗化或缺失的问题,我们认为,应深刻认识软法的特点、功能及地位,发挥软法柔性、软性的特点,使得软硬法相得益彰,各显其长,在教授治学相关领域形成软硬并重、刚柔相济的混合法模式。我们知道,因为硬法制定具有复杂性、严格性等特点,所以尽管我国的法制建设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立法数量及立法覆盖范围上还是有顾及不周全之处。而软法因其柔性、软性特点,则正好弥补了硬法这一不足。一是在数量上,软法规范的数量远远超过硬法规范;二是在功能上,“软法规范在矫正硬法失灵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填补硬法空白、弥补硬法不足、丰富硬法细节等方式大大拓展法治化疆域”[18]。因此,针对教授治学相关软法的学术不端裁决粗化及缺失问题,相关高校应认识软法的优势与特点,扬软法之优势。在学术委员会受理、调查、处理学术不端事件的相关制度文本方面,各高校在本校软法制定时应依据本校实际丰富细化相关程序规则,使得学术委员会能有明确的程序遵循,真正做到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