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数据精准量刑对司法理性的精准描述

2021-10-26 09:55王燕玲
关键词:裁量量刑刑罚

王燕玲

[提要]当前,实现量刑精准化的效果有限以及“类案不类判”等有违司法理性现象的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精准量刑。精准描述司法理性是精准量刑的重点;精准化量刑得益于司法理性的实现。在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大数据技术与司法适用充分结合等前提下,精准描述司法理性可分次序进行:量刑规范信息化—具体个案、类案精准描述—具体个案理性自由裁量—民众反馈司法理性。为此,应着力解决刑罚量的数值化表示、通过实证分析表达法官理性与民众生活理性等难点,以实证确定量刑起点、实证确定量刑因素作用力大小、实证辅助宣告刑的确定以及实证反馈司法理性等为实现路径,完善司法理性的精准描述,完成智能精准量刑目标。

量刑是典型的刑事司法活动,在遵守法律规范以及相关既往案例的同时,还须对具体个案进行理性评价,包括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等,进而在刑罚裁量时实现理性,达到罪刑相适应。实际上,可以将这种量刑中的理性评价和决策称之为司法理性。然而,量刑要做到罪责刑相适应,首要的便是应做到精准量刑,精准量刑的本质在实体法上的体现即为罪刑适当,但是做到刑罚裁量的精准,乃实践中的难点,同时也是司法理性评价的重点。在我国进行量刑规范化改革之前,存在的问题诸如,量刑方法的估堆型粗放式,其说理性、透明性、司法理性等方面明显不足,以及由此导致量刑结果的不稳定性等问题,饱受诟病。估堆式的量刑方法一定程度上减损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司法适用效果,遑论达到量刑精细化的要求。截至目前,我国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已经运行十余年,积累了大量的量刑实践经验,凝结了丰富的司法理性。在相关量刑指导性文件的指引下,量刑的说理性、透明性和可预测性等,都得到了极大的提高,改革的成果有目共睹。

当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需求逐步提升、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具体改革措施的施行,使得精准化量刑已成为理论与实践的普遍共识和司法一线的迫切需求。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21)》(下称《量刑指导意见》)以及各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该《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对量刑规定了较大的自由裁量区间,这导致量刑裁量过程中,量刑精准化的效果有限,即量刑区间较大致使量刑精准性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另一方面,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的发展又为精准化量刑提供了技术支持,不仅可以运用人工智能手段检索相关类案,更能够通过检索到的类案发现“类案不类判”等有违司法理性的现象。基于此,如何根植于相关的量刑指导性意见,借用大数据分析等人工智能技术,探索精准量刑之路,并以精准量刑反衬司法理性,已成为当前智慧司法的重要课题。以下,本文将借用大数据分析等人工智能技术,首先阐述精准量刑应有赖于司法理性的实现,指明精准描述司法理性的难点,由此导出精准描述司法理性的步骤,最终阐明精准描述司法理性实现的具体路径。

一、精准量刑须依赖司法理性的实现

司法理性在量刑实践中的表现之一即为罪刑相适应,但要在量刑实践中做到量刑相适应,保障司法理性,进而做到精准化的量刑,还需明确司法理性的价值以及司法理性与精准量刑的关系。

(一)司法理性的价值

司法理性是一种理性的司法能力,它包括两方面的理性成分,一方面是需要法官的理性来表现,另一方面则是民众的生活理性参与司法的过程,即应围绕公众参与形成的司法制度的理性来实现。[1]在法治社会中,司法理性所表现的正义、公平等,是维护普通大众权益的重要屏障。司法理性并非一蹴而就,一则需要法官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不断在处理疑难案件时积累有益经验,规避司法误区;二则司法理性的发展也是人类长期生活实践发展起来的、能为司法服务提供共识性经验。司法理性既是法律与实践、法官与普通大众之间的互动,更是过去的司法经验、文化经验等与现时的社会生活经验的贯通。换言之,司法的公共理性融合了法律与社会的公共理性,其建构应通过社会的民主程度、公民的公共参与精神以及法律的公共理性等方面来完成。[2]

司法过程通过裁判文书最终展示理性,本身就是一种理性的选择,这种经过实践性检验的理性又反过来对实践产生影响。通过裁判文书展示的司法理性,往往具有如下功能:

一是司法理性可以作为指导司法适用的政策、原则、立场。司法理性是在司法过程中最集中体现的理性,他们经过反复的论证,具有强大的说服力。因此在司法实践和司法研究范围中可以独立地出现司法理性的内容。例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刑事诉讼法》第6条被明确规定,作为刑事诉讼应当严格恪守的标准,这实际上是社会生活实践与刑事审判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长期积淀的司法理性于法律上的体现。当然,还有一些司法理性不以条文形式表现,或者作为刑事政策出现,例如“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即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与刑罚执行的全过程;或者作为司法共识出现,例如同案应同判、类案需类判等。为确保同案同判,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1日施行了《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为确保法律统一适用提供指引。因此,司法理性通过明确的法律原则或者司法共识所形成政策、原则及相关立场又对未来的司法适用提供思路和经验,特别是对一些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的司法裁判,通过司法理性的检验,使裁判结果符合社会公平正义,不至于偏离法治的轨道。

二是司法理性能够在法律和众多因素影响下,作为裁判结果的衡量标准。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在全面实施,其核心意涵是,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由此承受认罪认罚之后所带来的刑罚后果,则能依法从宽处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制度与指导原则于2018年被纳入《刑事诉讼法》中,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在2019年10月11日发布实施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认罪认罚意见》),对认罪认罚的适用做出详细指导。从上述法律规范来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体现的价值取向包括:司法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贯穿适用;协商式诉讼格局的探索、构建与形成。其中的重点在于,节约司法资源、优化量刑程序、及时修复社会关系。在这种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指导适用以及价值取向的情况下,认罪认罚案件中“从宽”的标准虽然在司法解释中有所规定,但对其中的从宽幅度的规定或是“从宽幅度可以大一些”,或是“从宽幅度应当从严把握”,这种模糊性的规定并不能很好的对实践具体案件进行明确的指导,仍有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发挥,即此时需要法官理性,而对法官理性产生重要影响的是司法理性,换言之,对于认罪认罚等案件,司法理性影响着裁判结果,审验着裁判结果是否在法治的范围内。

目前,普通大众广泛参与司法过程,展现司法理性的裁判文书公开上网,司法理性逐步制度化、透明化,而健全的司法理性将会在量刑领域产生重要影响,并有助于实现精准量刑。

(二)司法理性的实现有助于精准量刑

裁判理性是司法理性得以展开的基础和内在动力,更为重要的是,它是一种法官在长期审判实践中所形成的法律职业理性和经验智慧。[3]目前的裁判理性方向是量刑精准化,其是量刑领域司法理性的集中表现。全面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使精准化的量刑成为必然要求和价值选择。理论上精准量刑即罪责刑精准相适应。尽管一般情形下,刑罚(如有期徒刑)具有可分割性和计算性,但罪、责的大小却难以具体量化,这主要是因为,在科学层面,目前尚无精准的工具来测量犯罪的轻重和刑事责任的大小。故而,与罪责相适应之刑罚,“天然”就具有不确定性。换言之,只能承认在司法领域,司法主体(主要是法官)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承担的罪、责大小进行理性评价,即按照所谓的自由裁量进行确定,并由此确定对应的刑罚量。反言之,若司法主体对罪、责进行非理性评价,则是一种刑罚擅断的表现。但司法主体该如何快速获得这种司法理性,或者说如何保障司法主体的司法判断不脱离司法理性?

就量刑领域而言,在司法理性的功能指引下,该领域的司法理性的类别可以按照司法主体分为三个层面:全国司法主体、地区司法主体、具体个案司法主体三个主体司法理性。前两者应该表现为一种集体的共识性的司法理性,第三者为特定个体的司法理性。基于司法常识,个体司法理性应尊重司法集体理性,因为这种集体理性是司法经验的总结和提炼,是对罪、责轻重判断的共识,起到保持刑罚裁量延续性和一致性的作用;如无特殊情形或正当理由,个体裁量刑罚时不宜突破这种司法理性;原则上,个体司法理性应以集体司法理性为基础,进一步发挥效用。故而,在具体个案中,精准量刑的实现逻辑可以理解为:司法个体在集体司法理性确定的刑罚范围内,发挥司法个体理性的作用,确定最终的刑罚量。

但问题是,在量刑实践中,司法集体理性的具体表现方式以及个体司法者应遵循的司法理性等如何展现,不无疑问。其实,《量刑指导意见》所集中体现的是全国性集体司法理性,“量刑规范化改革是对量刑经验的总结和升华”,“量刑规范化改革所确定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都是来源于审判实践,是对长期以来所积累的实践经验的概括和提炼”,“量刑规范化不是对刑事审判工作的自我否定,而恰恰是对几十年刑事审判实践经验的充分肯定”,“量刑规范化,其实就是将行之有效的经验上升为规范性文件,以便更好地指导实践”[4](P.22)。因此,司法个体遵照相关法律规定、《量刑指导意见》等展开刑罚裁量,是精准量刑的逻辑起点。值得注意的是,正是因为《量刑指导意见》具有全国适用的普适性,决定了其在刑罚裁量上的包容性,例如,将个罪量刑起点限定于一特定区域,将量刑情节刑罚加减量限定于一特定百分比内,这便为地方司法部门刑罚裁量留下应有的自由裁量空间;换言之,在操作性上,其本身并不能直接导出个案刑罚量的精准数值;直接将具有幅度的量刑起点内容信息化,同理也不可能做到智能精准预测刑罚量。

刑罚裁量具有个性化的要求,为满足这一要求,我国各个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制定了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这既是各省量刑需求的表现,也是刑罚个性化的规范基础。毋庸置疑,各省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当然也集中反映了地方审判实践,是对地方长期以来所积累的实践经验的概括和提炼。实质上也是司法理性在量刑中的集中表现。同理,由于我国各个省级地域较大,其量刑指导意见也具有刑罚裁量上的包容性,据此也不能直接导出个案刑罚量的精准数值。因此,完全可以认为,省域司法理性在对具体个案刑罚裁量的指导上,其精准度仍然非常欠缺。此时,针对具体个案裁判,亟待回答的问题是:对本院或上级法院中的类案,法官们是如何裁量刑罚的?即具体个案裁量者急需掌握同级法院法官或上级法院对自己承办案件刑罚裁量的司法理性。由此可以认为,智能量刑系统能否精准描述,本院或上级法院在量刑领域的司法理性,将是其能否实现精准量刑的关键所在。

针对具体个案的“个性”,司法主体发挥其司法理性,是实现精准量刑的最后一步。由于案件“个性”千差万别,表现方式各有不一;对其难以做到事先穷尽式描述。例如,凶器的种类、使用方式等,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日渐多样化。故而,此层面的量刑精准度,就只能依赖司法个体基于正义的理念以及民众的广泛参与,对案件“个性”所体现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或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等进行理性评价,进而做出决定。智能量刑系统只能加以辅助指引而不能越俎代庖。

二、精准描述司法理性的步骤

从司法理性的价值和功能来看,就量刑领域而言,司法理性的实现对于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所要求的精准量刑大有裨益,也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下的要求。当前,精准描述司法理性具备理性前提,并可按步骤推进。

(一)精准描述司法理性的前提

首先,司法形成理性的重要“工具”之一的案例公开,已经初步成熟并开始发挥效用。案例所具有的对今后同类案件裁判的指引作用是其司法实践中的首要价值。[5]这种“指引”已经具备现实基础,即中国裁判文书网文书总量突破1亿篇,[6]裁判文书在互联网上的公开,是落实审判公开的要求,裁判文书所承载的实际上是人民法院向社会公众展示法律条文、案件事实、法理内容、法律论证等内容,就如何形成裁判结果进行理性宣示。这既能够提升民众对司法适用过程的理解,提升司法公信力,也是司法理性回应民众关切的重要门户。其实,裁判文书公开上网,是将司法普及于民的重要途径,司法运行的现状以及由此产生的司法理性得到充分展示,尤其是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理性、经验与普通民众参与司法的理性形成的良性互动,既是法律适用过程中的权威与尊严的体现,也是司法理性在法治运行程序中得到检验的关键内容。法治的价值与尊严也通过理性的司法得以实现,民众参与法治建设进程所形成的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良好秩序得以形成,同时,民众参与法治建设过程中发现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可以及时地通过法治渠道反映,从而通过各种形式补充、完善司法适用乃至立法,为司法理性的构建、完善贡献智慧。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的文书裁判说理得到提升,这既是法官理性的提升,也是司法民意的重要表现。文书裁判说理过程中所表现的法理、说理、逻辑等,辅之以相应的法律条文,将抽象的法律条文转变为通俗易懂的社会生活语言,却不失专业性,是个案特征、法官理性、民意等有机融合的重要方式之一。总而言之,裁判文书能够及时回应民意,也是向民众展示法理公义、向社会输送正义的载体。

其次,智慧司法的逐步推进为精准描述司法理性提供了技术支撑。2016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和《“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将智慧司法纳入国家战略,得益于上述文件的规定,智慧法院、智慧检务等依托人工智能技术正如火如荼的展开。其中,智慧司法紧紧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等,并遵循司法规律、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举措等,将司法理性内容结合技术变革,以大数据方式支持智慧审判、智慧检务、诉讼服务以及相关的司法活动,实现审判等业务的逐步智能化发展,以及司法流程的公开化展示。智能司法内涵丰富,其挑战也多种多样,为应对其挑战,应不断提升司法能力的智能化水平,架构好司法数据的信息桥梁,使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得到整体提升。[7]在人民法院司法能力不断提升的过程中,基于智慧司法推进过程中的公开性、信息化等强大优势,以及民众参与司法全流程的信息化全覆盖,是司法与民众间全面互动的有效性之表现。民众参与司法过程,使司法理性的形成过程具有生活理性的成分,使得司法理性更加客观、真实、全面。值得重视的是,提升司法理性的公正性有赖于智慧司法的推动,主要是因为,智慧司法过程中即是一种透明司法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对司法的普遍的监督性,同时,裁判文书公开后的可查阅性,实际上是将司法理性广泛普及,让其在普及过程中限缩司法臆断主义、偏颇主义司法的空间,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法官理性在社会生活实践的检验中日臻理性,进一步使司法理性更容易获得民众的理解和支持,大大提升司法公正性与公信力。例如,在认罪认罚案件量刑预测的智能化探索中,“由广东博维创远科技有限公司研发与设计的‘小包公’智能定罪与量刑系统,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具备强大的智能精准预测量刑功能,能够更好地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该系统首创理论量刑预测和实际量刑分析‘双系统’,实现精准量刑预测。”[8]大数据、智能化与检务工作的深度结合,使得司法理性既能够嵌入智慧司法中,而智慧司法的公开性、信息化等又使得司法理性辅助量刑更加精准、公正。在这种双向互动的智慧司法过程中,司法理性以一种全新的“姿态”获得精准描述。

(二)精准描述司法理性的次序

在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以及人工智能等技术运用于司法的前提下,精准描述司法理性具有可行性。就目前而言,精准描述司法理性主要有如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将有关量刑规范化文件(主要是《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中体现司法理性的内容通过人工智能语言正确精准描述。如前文所述,要实现智能量刑预测,就必须正确精准描述体现全国司法主体的司法理性和省域司法主体的司法理性,其具体表现为对《量刑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中量刑规则的正确的信息化描述。在技术层面,这种信息化的描述不存在任何障碍,当然,量刑规范信息化的描述并非用一个智能量刑软件就能实现,也非通过简单的人工智能算法即可描述,对量刑规范的精准信息化描述仍需通过搭建相应的人工智能模型。当前,国内相关的智能法律平台如小包公智能法律平台,其中的智能量刑预测系统便能够对量刑规范性文件中的法言法语转变为人工智能语言,通过自然语言精准描述,例如,在小包公智能量刑预测系统中,预测广东省广州市的盗窃罪,其定罪基准是“盗窃数额5000元”“入户盗窃”,实时刑期预览的法律依据即刻呈现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量刑意见实施细则(2017)。这种信息化的描述在小包公智能量刑系统中已经实现了精准化。

但由于《量刑指导意见》及相应的实施细则对量刑起点和量刑情节等进行了相关的幅度性规定,其弹性本来就较大,并不能直接计算出个案具体确定的刑罚量。

第二步:针对具体个案,完成对其类案的本院或上级法院在量刑领域的司法理性的描述。在对量刑规范化的规定进行信息化描述之后,就应该解决具体个案中不能直接导出具体刑罚量的问题,精准描述具体个案中有关类案的刑罚裁量所表现的司法理性,精准回答诸如:有关类案量刑起点刑的确定值、特定量刑情节刑罚加减的具体百分比值等问题。只有精准描述具体个案中相关类案的司法理性,同一时期、同一地区以及同一法院对具有类似情节的类似犯罪之犯罪人的量刑结果才能做到基本一致,即做到“同案同判”“类案类判”,相当程度上可以有效避免暗箱操作,充分体现“正义根植于信赖”的司法公信。但值得探讨的是,能否直接避开类案,另辟蹊径完成确定具体刑罚量的任务,如对量刑指导规范进行纯逻辑推理演绎。对于这一问题,基本可以确定的是,一种纯粹逻辑演绎的路径难以行得通,因为其根源仍在于罪、责大小不可精准测量,具体刑罚量确定的演绎之论证必将因缺乏实证,而陷入刑罚裁量结论因人而异的泥潭,使得量刑失去统一性和可检验性,也就丧失了量刑的精准性(也可认为是可靠性)。

第三步:对具体个案中司法主体的司法理性进行辅助引导,使个案刑罚裁量更具精准性。正如前文所言,具体个案司法主体的司法理性,针对的是个案的“个性”之需;因“个性”不具有共性,而需“一事一议”,故对个案的具体情形不可能进行预先穷尽式描述。不过可以认为,正如《量刑指导意见》仅赋予司法裁判者20%①的自由裁量空间,这表明,相对集体司法理性而言,具体个案司法主体的司法理性具有补充性,即使其对刑罚裁量略有不一,整体上刑罚裁量也应视为精准量刑。对不能直接进行司法理性精准描述的情形,可以对其进行辅助引导,以加强其规范性,仍以小包公智能量刑系统为例,在该系统中的具体个案是否有缓刑,该系统可以列举缓刑的典型情形(含指导案例),供具体个案裁判者参考。从实例操作可以看到,该系统专门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设置了20%的自由裁量空间,供具体个案裁判者根据案件具体情形调节。因此,对具体个案司法主体司法理性的辅助引导,是精准描述司法理性的第三步,有助于具体个案精准化量刑。

在精准描述司法理性的前提指引下,分步骤精准描述司法理性虽有难点,但仍不失现实可行性。由于司法理性除法官的理性之外,还有赖于公众参与形成的司法制度的理性共同形成。精准描述司法理性的步骤即是法官司法理性的重要表现,而另一端的民众参与也不容忽视。法官的认知是法官理性的来源和前提,法官虽然有着关于法律世界的极为丰富的知识,且其从事司法活动有一种对法治的在先理解,这构成法官的“前见”,既能帮助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发挥作用,同时也是法官理性选择的结果,这种“前见”构成了法官的视域。[9]但法官的视域有其局限,为最大限度地消除该局限性,民众充分参与司法成为解决方式之一。这能够最大程度的弥补司法职业理性的缺陷,优化其内在的逻辑“悖论”,也是一种将生活理性渗入高度职业化的司法过程的管道或者窗口,通过民众参与的理性,使得司法程序、法官质素以及司法判决更能彰显司法理性。[10]由此看来,在精准描述司法理性的步骤之后,如何合理有效地展示司法理性的过程,并使民众知晓,亦为精准描述司法理性的重点内容。精准描述司法理性在法官理性与民众生活理性的互动中充分实现逻辑互补。

三、精准描述司法理性的难点

在厘清精准描述司法理性的主要步骤之后,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将上述步骤落到实处,成其重点。司法理性在充分借助大数据技术的同时,如何用大数据技术中的语言展示司法理性,在大数据与法律充分结合的趋势下,同样需要重点关注;同时,大数据与法律充分结合又为民众参与司法所形成的司法制度的理性带来诸多便利,但如何展示该便利,成其难点。总之,如何明确精准描述司法理性步骤过程中的难点,将成为精准描述司法理性步骤实现的关键。

其一,具体个案中的刑罚量如何用数值表示是精准描述司法理性的首要难点。诚如前述,在智能量刑预测系统中是否可以精准描述本院或者上级法院在量刑领域的司法理性,将是其能否实现精准量刑预测的关键所在。同时,在《量刑指导意见》及其相关的实施细则指引之下的量刑,须遵循如下步骤:“确定量刑起点——确定基准刑——确定宣告刑”,因此,对本院或上级法院量刑司法理性的精准描述,实际上集中体现在量刑起点、确定基准刑情节的加减百分比、调节基准刑情节的加减百分比这三者的精准描述上,也就是说,具体个案中的刑罚量到底体现为何种具体的数值(非幅度或者区间值),无疑是精准描述司法理性的难点。确定具体个案中的具体刑罚裁量值,既彰显司法理性的要求,也是精准量刑的重要体现。在精准描述司法理性难以做到精准描述具体案件中的具体数值这一难点中,司法理性所承载的是刑法适用过程中的罪责刑相适应理念,及指引司法精准量刑的工具性价值。因此,司法理性对精准化量刑规则的有效指引还需要精准量刑在方法论上的更新。

其二,如何通过实证分析表达精准量刑中的司法理性。显然,要解决精准描述司法理性的难点,方法论上的最优路径应该是通过大数据等进行实证研究而非仅仅纯理论分析;实证分析案例是一种最直接表达司法理性的方式,因为这种司法理性都鲜活地体现在一个个具体的案例中。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的背景下,量刑朝着精细化、透明化、精准化的方向前进,其效果也逐步显现。然而,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下的刑罚裁量,并未从大数据角度予以积极回应,难以实现类案类判。那么,在实证过程中对海量的司法判决文书进行深入挖掘、分析等,通过实证辅助确定量刑参数,实证辅助确定量刑起点,实证辅助确定宣告刑,实证辅助保障量刑的高效与透明,由此实现精准量刑,充分体现罪责相适应原则。[11]可见,实证分析所表达的司法理性直接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关。正如前文所述,当前,海量的刑事裁判文书已经上网公开,为实证提供了可靠的大数据样本;同时,当前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已广泛应用于各种场景,为智慧司法提供技术支持。数据源和大数据等技术两者的可靠保障,已形成解决这一难点的可行方案;同时,也是大数据时代精准量刑的重要使命和价值导向。

但在技术逻辑上,确定基准刑情节的加减百分比、调节基准刑情节的加减百分比,两者实现路径完全一致,都是探讨某一特定量刑因素的作用力;而确定量刑起点,是在排除这两种因素的前提之下所实证分析后的刑期。因此,具体个案中的刑罚量到底体现为何种具体的数值,这一精准描述司法理性的难点可以具体化为确定量刑起点与确定量刑因素的作用力。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避免对上述两者进行实证分析的机械化、形式化等现象,应当采取透明化、可检验性和具有自我学习功能的实证方法,以消除对实证方法“暗箱操作”的疑虑,并以透明性增强公众对量刑的信赖感。如此一来,精准描述司法理性的过程充分展示的同时,也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当然,为寻求刑罚裁量的最佳数值,也需对选定的实证方法进行技术和效果的双重验证,以力求透明、高效和准确。

其三,如何通过实证分析反馈将民众的生活理性转接为司法理性,最大限度地完善描述司法理性的精准性。值得一提的是,精准描述司法理性的难点除上述两者外,在精准地描述司法理性之后如何将该理性“成果”晓之于民,成为其中的难点之三。实现司法公正是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智能精准量刑应紧紧围绕这一目标展开,把公正解决纠纷确定为司法目的,既是中国司法改革自我探索的结果,也是一般司法规律的表现形式。[12]即司法公正是否实现的评判,其标准之一是民众对量刑结果是否满意。司法决策的主导模式是理性选择理论的产物,前文提及,法官是一个理性的行为人,他们从案件事实、既往判决、法律规范等方面进行逻辑推理,从而做出判决。该判决所展示的理性是“人”的理性表现形式之一。更进一步说明,裁判文书是司法理性的集中体现。但问题在于,审判结果以裁判文书形式展现,其存在一定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对立,而这种对立源于司法之职业理性与生活理性的紧张关系。[13]这种紧张关系最直接的体现是量刑结果上的偏差,因此,民众对量刑结果的评判会影响到司法理性的描述。但这种紧张关系的解决以及法官理性与生活理性如何融合给技术带来了难题,一方面,如何提炼裁判文书中的司法理性,包括但不限于量刑的精准性数值、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与量刑之间的关系、行为人的身份与学历等对量刑的影响等,上述因素既影响到罪刑相适应的精确表达,也影响司法理性制度化的表达。另一方面,在提炼上述因素之后,随之而来的难点是如何通过可视化图表展示司法理性,使民众充分知晓,在达到法治均等化、可及化的同时,民众又通过相应渠道反馈裁判文书中司法的非理性化表达,以完善司法理性的文书表达方式。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司法的理性在于法官理性与民众生活理性的融合。

当然,上述难点所应共同解决的难题是,如何将技术融入法律中,这种创新需要充分论证,并不能为了解决智能精准量刑而创设一种新的精准描述司法理性的方式;如何以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严格审视其间的技术逻辑及法律规范信息化(刑罚量数值表示),以保障司法理性在解决难点中的充分性,同时将法治思维融入技术中,使司法理性获得法治保障,在民众参与司法的过程中,司法理性中的法治思维又传入民众生活理性中,以此实现司法理性互动;如何保障司法效果、社会效果与技术效果间的有机融合,同样值得重视。

综上,实现精准描述司法理性难点在于,在确定表示司法理性的数值之后,通过实证分析进一步表达司法理性具有两方面的难点:一方面是智能精准量刑的前端,即如何通过大数据技术将裁判文书中的司法理性提炼出来,以确定智能精准量刑的起点、影响智能精准量刑的因素及其作用力大小,该前端是通过技术逻辑的优势将司法理性的已有表达推荐给法官,以获得司法理性在量刑过程中的精准化描述;另一方面的实证分析即是将智能精准量刑后的情况推荐给民众,民众反馈量刑的情况以使量刑更加精准。这成为精准描述司法理性的重难点。

四、精准描述司法理性的实现

个罪中的司法理性,都体现在其量刑模型的各种量刑参数上,尤其体现在量刑起点、特定量刑因素的作用力大小上。如前文所述,宣告刑的精准,就依赖于这些参数以具体确定的数值精准地描述对应的司法理性。但在目前有关的量刑规范上,这些参数要么体现为“幅度”,要么并无规范加以明确。因此,应在遵守量刑规范的基础上,主要以本院或上级法院类案作为司法大数据的对象,通过大数据技术进行筛选,整理出具体个罪的“达标”案例数据,然后智能提取其量刑结果,对其进行分析,挖掘其中的量刑规律(实际上是总结其中的司法理性),由此确定这些参数的具体数值;即通过对类案刑罚结果的数据对比分析,以此归纳总结出各个量刑因素确定的实际参数值,司法理性的精准描述由此得以精准实现。当然,值得一提的是,通过大数据进行分析的实证路径,并不是大数据技术的简单运用,而是将案例筛选、情节甄别、数值分析等每一环节中都融入量刑原理、司法理性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真正实现去伪存真,提炼所需。因此,精准描述司法理性的实现,在按照精准描述司法理性的步骤指引下,着重解决精准描述司法理性中的确定量刑起点与确定量刑因素的作用力,并由此确定宣告刑;并在实现智能精准量刑目标之后,实证分析其中的司法理性要素,使民众深度参与,真正实现司法理性的精准描述。

(一)实证确定量刑起点

所谓量刑起点,指的是个罪既遂状态下所应该判处的刑罚量,进一步而言,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是确定相应量刑幅度的基础,量刑起点即是根据基本的犯罪构成事实所确定的相应刑罚量。由于确定量刑起点是刑罚裁量的第一步(逻辑起点),因此,理应遵守有关量刑规则、《量刑指导意见》及其实施细则中的量刑规定,这是由于法律是理性的集中体现,法律规范的层次性是建构法律论证体系的基石,这种层次性表现为法律的链条。[14]在量刑过程中,则具体表现为量刑链条,在此前提下,通过对本院或上级法院类案的大数据深度挖掘分析,以确定其体现司法理性的具体数值。

例如,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下称《安徽量刑细则》)关于盗窃罪量刑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3个月拘役到6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1个月刑期。那么,如何挖掘“数额较大”量刑起点的司法理性呢?在当前安徽盗窃公私财物2000至50000元属“数额较大”的情形下,对安庆市2017年8月至2020年8月盗窃5000元左右的个案进行分析整理,以单一被告与单一数额为条件进行筛选,得出如下图1所示的刑期分布图。

图1 盗窃“数额较大”刑期分布

从图1可见,峰值为刑期6个月(案例数比值最高)。那么,根据《安徽量刑细则》和大数据案例筛选结果,可以推断安徽省安庆市盗窃罪之“数额较大”的量刑起点为拘役4个月,其计算公式为:6-(5000-2000)/1500=4,因此,完全可以认为4个月刑期就是安庆市对盗窃罪“数额较大”的典型司法理性;这一司法理性理应受到后续个案司法者的尊重,自然也应作为智能量刑系统的参数,保障量刑预测的精准性。

(二)实证确定量刑因素作用力的大小

为明确某一量刑因素(确定基准刑的量刑情节与调整基准刑的量刑情节)调节刑罚作用力的大小,确保案例文书中存在该量刑因素是首要考量的节点,无关因素应当排除。其次,需要对该情节影响下的不同构成要件事实所形成的刑罚量进行数据对比,进一步过滤掉无关因素,并参考《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由此确定具体的调节比例数值。

例如,经大数据分析筛选安徽省安庆市近三年仅因扒窃入罪(不考虑犯罪数额)的盗窃罪案例,针对单一被告,得出如下图2所示的刑期分布图;其刑期峰值为刑期6个月;如上述“数额较大”确定的量刑起点,同理也可以认为6个月刑期就是安庆市盗窃罪“扒窃”的典型司法理性。②再检索盗窃数额5000元左右且同样仅具有扒窃情节的安徽省域案例③,其宣告刑集中分布于6-10个月(见下图3),那么,可以认为其中间值8个月是此类案件的司法理性。如果按照上述安庆市“数额较大”的具体案例情形将安庆市盗窃“数额较大”(2000元)型案件的量刑起点设置为4个月,那么可以认为“扒窃”在盗窃5000元案件刑罚量(6个月)的基础上增加了2个月刑期。因此,针对《安徽量刑细则》规定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二年内三次盗窃的,每增加一次作案或者一种情形,分别增加两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此处司法理性精准描述的表现形式即是增加2个月的刑期。

当然,或许上述大数据分析存在不足之处,但只要不断完善对案例文本的精细分析和优化算法,在这一路径上持续推进,以这种数量分析方式,应该可以做到精准描述司法理性,从而实现智能精准量刑。当然,也并不会陷入大数据量刑机械化、形式化的陷阱。

图2 安庆市扒窃入罪案例刑期分布

图3 安徽省扒窃型盗窃刑期分布

(三)实证辅助宣告刑的确定

在着重解决确定量刑起点和量刑因素的具体数值这些难点之后,按照前文所述的量刑规则(步骤),结合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便可以计算出具体的宣告刑。确定量刑起点和量刑因素的具体数值的过程,本身就包含了全国和地区司法主体的司法理性,其所推导出来的宣告刑当然就是对司法理性的一种精准描述。只不过在大数据实证中,由于一方面类案的文书本身可能并未包含全部刑罚裁量的信息(根据),另一方面在类案的遴选等过程中可能存在提取信息偏离需求的现象,因此按照上述步骤所得到的宣告刑,在描述司法理性的程度上可能会存在稍许偏差。此时,则应该将类案直接推送给裁量者本人,供其进行决策,即采取类案推送的方式辅助个案司法者形成可靠的司法理性。

为实现这一类案辅助量刑目标,应运用自然语言处理和大数据分析技术,对海量司法文书进行识别和筛选,按照一定的匹配算法,查找出与具体个案案情高度一致的类案,并对案情关键词进行高亮展示,按照一定的优先等级进行展示,让个案司法者对类案信息一目了然。由此可以得知,个案中的司法者可以从类案信息中,充分了解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之变化,同时,充分掌握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的量刑情况,以便避免今后的审判中出现类案不类判的情况。例如,就安徽省安庆市而言,若以盗窃数额8000元、前科、坦白三个条件检索类案,可具体得类案推送信息。该类案推送系统中直接展示与待决案件信息相关的内容,其实质是类案中的司法理性的推送,也就是说,这种类案推送方式将与待决案件直接相关的司法理性综合之后,推送相关度最高的司法理性,从而为裁决者综合多种情况下的司法理性提供参考,最终确定待决案件的刑罚量。

(四)实证反馈司法理性

有赖于实证辅助确定量刑起点、实证确定量刑因素作用力的大小、实证辅助宣告刑的确定等通过技术辅助实证的角度,实现量刑过程的司法理性,但是量刑的司法理性更为重要的是让民众知晓,亦即通过宣传量刑的司法理性以使民众明确法律的适用过程。公民参与司法所体现的价值是培养法治信仰、生成司法理性。其中,公民参与最重要的方式之一即是通过分析案例参与到司法理性的表达之中。案例被视为一系列新兴的公众参与合作实践的重要方式,以展示如何更好地实现公众参与目标,以及它们如何消除更多传统实践的困境。[15]但公众通过案例深度参与司法过程的目标与技术之间存在“数字鸿沟”。为消弭这一“鸿沟”,在智能辅助量刑系统之外,还应从如下几个方面构建实证分析系统。

第一,实证分析中通用维度的设置。通用维度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面,案例的年份分布、月份分布、地域分布罪名分布(案由分布)、程序分类、裁判结果、法院及法院层级;当事人信息,如被告人的性别、学历、年龄等;被告人从重处罚信息,如前科、累犯等;被告人从轻处罚信息,如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立功、退赃退赔、刑事和解、积极赔偿和谅解、初犯、偶犯、认罪认罚、从犯,等等;检察机关的建议;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采纳情况等;刑罚裁量情况,例如有期徒刑、罚金、缓刑等(包括单人单罪名与多人多罪名的情况)。上述通用维度的设置,主要是为了将裁判文书中的通用数据清洗出来,以便民众了解某一种类型的案件裁判情况。

第二,具体维度的设置与清洗。这一步主要通过数据清洗实现,以安徽省安庆市盗窃罪的数据清洗为例,若要了解被告人盗窃“数额较大”的情况,直接输入“数额”较大,可以直接高亮显示“数额较大”的案件数量;此外,被告人盗窃对象、盗窃次数等均可通过这种方式提取出来。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司法理性的量刑情况同样可以按照相同的方式直接提取出来,并以回归模型计算其中影响量刑的因素,直观地显示显著影响因素。在量刑的因素中,除了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要素之外,如盗窃罪的“多次”“盗窃文物”“盗窃救灾、抢险、防汛等物质”等因素,还有被告人的性别、学历等因素,上述因素是否影响量刑及其程度大小,都可以通过图表等可视化方式显示。民众在审视这些因素时,特别是非构成要件要素对量刑的影响是否偏离司法理性具有直观感受,并可通过生活理性反馈于司法理性当中,弥补量刑时法官理性存在的缺陷,最大限度满足民众参与形成的司法制度中的理性要求。

实证分析系统通过设置通用维度与具体数据清洗满足民众参与司法的要求,并不是传统的回应型司法的模式,而是一种主动互动型司法的技术表达。当前,我国立法过于简约,司法解释和执法规范又过于繁密,如刑事诉讼法过于简约乃至简陋,但若将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以及公安部规定都看做刑事诉讼法的一部分,则我国刑事诉讼法可谓蔚为大观。[16]刑事实体法同样存在这种问题,面对众多的法律规范,民众可能难以知晓;若要将生活理性融入司法理性中,民众在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无异于“空中楼阁”。为此,实证分析的功能恰在于将法律规范以实证分析的形式使民众知晓,民众在知晓法律的前提下,将生活理性充分融入司法理性的描述中。同时,实证分析系统作为司法和民意之间连接的“桥梁”,是自媒体时代公众参与司法过程理性表达的方式之一。也就是说,实证分析系统既能够反馈其中精准量刑是否精准化、精准量刑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规定等,又能使民众将生活理性通过实证分析系统进入司法理性,使“法官对案件可能涉及的常识、常情和常理有足够见识”[17],实现精准描述司法理性的目标。

结语

当前我国的审判方式改革,以实现法律的理性规约力和程序规范化为目标,在改变法官审判方法的同时,也持续塑造中国司法的现代司法理性,包括裁判的唯一依据是法律(价值理性),注重司法的专门技术,如法律解释与论证、逻辑推理方法等(司法技艺理性)。[18]审判改革是现代司法理性的重要前提,且现代司法理性在审判改革的过程中逐步借助于大数据技术,又更进一步促进了司法理性的提升。借用大数据分析等人工智能技术,在遵守量刑规范的前提下,深度挖掘本院或上级法院在量刑领域的司法理性,对司法理性采取数值的方式进行精准描述,这使得量刑有理有据、透明可验证,真正实现了“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相类似的案件,刑罚裁量应当基本均衡”这一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要求,做到了量刑可计算化的高精准性。

社会发展变化会推动立法的发展,由此推动司法适用的变革,在刑法上,最终体现为刑罚量的变化;因此,特定地区对案件刑罚适用的调整情况应同步到智能量刑系统中,以便智能预测该地区未决案件的宣告刑数据,该地区未决案件宣告刑数据库也可依此智能化建立。基于此,用数据对量刑参数和模型进行不断优化,从而保障对司法理性的描述紧扣刑罚轻重的变化,充分体现精准智能量刑的时代性。同时,“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中国司法改革追求的目标,是司法理性行进的正确方向,也是改革者对司法目的合规律性的认识。[12]这就需要民众充分知晓司法理性的同时予以反馈,在司法互动中实现司法理性的精准描述。为此,应在大数据技术支持下挖掘、清洗裁判文书中的司法理性,形成可视化图表,传导司法理性。在司法层与社会层一体化发展司法理性的过程中,实现智能精准量刑目标。

注释:

①《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10年)对其规定为10%。

②图2中,刑期分布相对比较分散,且整体趋于重于6个月。若考虑到扒窃型盗窃犯罪中,行为人或多或少会盗窃得手少量财物(只是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而这些财物往往会成为从重处罚的事由,因此,取值6个月,在某种程度上正好抵消这种从重,不失为一种优化选择。

③安庆市盗窃数额5000元左右且同时仅具有扒窃情节的案例极少,不具有样本的可信性;故案例来源选择为安徽省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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