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体活动有益于身心健康,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喜爱。但其中有一些活动,本身是具有一定风险性的。那么问题来了,参加这种有风险性的文体活动,一旦受伤,该由谁承担责任呢?
法律上,只有当侵权人存在过错时才承担责任(过错责任原则);侵权人不存在过错仍需承担责任的,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然而,掰手腕导致受伤,可能双方均无过错。此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这就是所谓的“公平责任”规则。
在司法實践中,因为掰手腕导致骨折的案例频频发生,基于不同的事实情况,法院判决参与者承担责任的比例也参差不齐。在参与者无过错的情况下,承担责任的范围在10%至30%较为常见。责任比例虽然不高,至少对伤者的损失还是有所弥补。但站在无责一方来看,法院的自由裁量空间很大,因此法律界对公平责任规则“滥用”的指责也是此起彼伏。
不过,在《民法典》生效后,公平责任规则已经发生变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双方都无过错时,不再“根据具体情况”,而是“依照法律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这一变化意味着只有当法律明确规定时,才能让无过错者承担责任。而此处所谓的“依照法律的规定”,被严格限定在意识失控、高空抛物、紧急避险、见义勇为、监护人责任五类,并不包括风险性文体活动。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还创设性地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法谚云:“自甘冒险者自食其果。”《民法典》之所以将风险性的文体活动排除在公平责任规则的适用范围之外,是因为实践中“自甘风险”的情形很多,在域外立法中也十分常见。同时,减少司法对体育活动的介入,对促进体育事业的繁荣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的身体素质也有所裨益。
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上文中的肖雅因为掰手腕导致自己受伤,除非参加者陈玥存在过错行为,否则肖雅只能自己承担责任。法院为妥善解决纠纷,达到息诉止讼、案结事了的效果,采取调解的方式处理该案是很有智慧的。
在日常生活中,类似于掰手腕的风险性文体活动还有很多,参与其中的多是亲朋好友,初衷是为了娱乐大众、增进情感,倘若发生意外,必然闹得不愉快,最终适得其反,还只能自己承担损失。所以各路英雄,掰手腕有风险,上场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