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保信箱

2021-10-13 04:16
就业与保障 2021年15期
关键词:小保调解书试用期

公司解散,劳动合同终止的时间节点如何确定

小保:

我公司因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资不抵债,公司领导层经研究决定提前解散,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与所有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可有些劳动者提出异议,认为只有当公司完成注销登记、终止法人资格时,才能与他们正式终止劳动合同。

请问:公司决定提前解散,应该如何确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间节点呢?

龚丽珠

龚丽珠:

企业决定解散的,从作出解散决定、到成立清算组、再到企业完成注销登记,往往要经历一段时间甚至较长的时间。如何确定劳动合同终止时间,这涉及经济补偿金数额、职工工资最后的发放时间及社保费缴纳时间等问题,所以比较敏感。《民法典》第七十条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七十二条规定:“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由此可见,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其民事权利能力已经受到限制,不能从事与清算工作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开展经营活动,当企业不能从事经营活动时,其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也就无须继续用工。因此,企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时间应当是企业的权力机关作出解散决定之后至清算开始之前,而非企业完成法人注销登记之时。当然,如果劳动者被选入清算组工作的,则其劳动合同应当于企业清算结束时终止。

小保

对经劳动仲裁机构审查确认的调解协议能够反悔吗

小保:

我是一家物资公司仓库的装卸工,签订有3年期的劳动合同。半年前,我在工作时尾椎骨重重地撞在地上,住院治疗2个月。经认定,我的伤害构成工伤。后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由于公司未为我办理工伤参保手续,我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付责任。在行业调解组织的调解下,我和公司达成如下协议:由公司一次性支付我8万元工伤赔款,我不得再以工伤赔付事由提起诉讼。调解协议签订后,公司提议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确认,我表示同意。经双方提出申请,劳动仲裁机构对该份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确认后,制作并送达了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我和物资公司均予以签收。之后,公司支付给我8万元赔款。现在,我感到公司给予的工伤待遇赔付过低,因此想反悔。

请问:我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重新裁决工伤待遇?

纪清

纪清:

你无权反悔,即法院不会受理你的诉求。首先,你们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该调解协议是在你已经被认定工伤和进行了伤残等级评定的情况下签订的,此时,你对自己应得的工伤待遇等权利内容以及预期的风险,已经有了清楚、充分的认识,而且物资公司也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因此该调解协议是你们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其次,仲裁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综治办《关于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指出:“对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审查调解协议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对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2条规定,劳动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本案中,你和公司共同就调解协议提请劳动仲裁机构审查确认,劳动仲裁机构经审查后出具了仲裁调解书,该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公司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因此你不能再反悔。最后,对生效的仲裁调解书反悔,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故法院不会受理。

小保

在超过法定限度的试用期内被解雇,劳动者如何主张权利

小保:

我今年45岁,属于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劳动市场的招聘会,我找到了一份保洁员的工作。我非常珍惜这份工作,在面试通过的第二天便上岗了。公司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为1年,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间月工资为2500元,转正后月工资为3000元。可是,我在工作快要满3个月时被公司辞退了。我还发现,这里的保洁人员没有一个是工作超过3个月的。

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我可以主张哪些权利?

刘玟

刘玟:

一方面,该份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条款不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本案中,公司与你签订的是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却约定了3个月试用期,显然违法。其中,超过法定试用期限部分是无效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据此,你可以要求公司按你月工资3000元的标准支付1个月赔偿金。即使员工在没有被辞退的情况下,也可以要求赔偿。

另一方面,由于你的试用期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2个月确定,所以在2个月期满后,就应当视为你自动转为正式员工。在你自动转正后,公司无故辞退了你,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据此,你应积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进行诉讼,诉求劳动仲裁机构或者法院判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金2倍的赔偿金。

小保

因劝阻同事跟领导争吵被打伤,是否属于工伤

小保:

我所在的车间一直是主任空缺,只有两名副主任,即我和陆某。不久前的一天下午,公司副总李某代表公司到我所在的车间,召开会议宣布有关人事任免,任命我为车间主任。当副主任时间比我长一些的陆某认为我业绩平平,不足以提拔重用,对这一任命决定十分不满,遂大闹会场,撕扯副总李某的衣领,辱骂公司其他领导。我出面劝说和制止,结果被陆某打伤住进医院。

请问:我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劝阻同事跟领导争吵,这是否属于履行工作职责?我的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

阮建农

阮建农:

你的情况属于履行工作职责,所受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三)项中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理解和认定,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有因果关系;二是暴力伤害,不仅包括他人对职工履行职责的行为不满而采取的打击报复行为,也包括他人因对用人单位不满,而针对该单位不特定的人员所实施的暴力伤害。其中,最根本的是要看职工从事的工作或实施的相关行为是否出于维护用人单位利益之目的。

本案中,制止陆某跟公司副总李某争吵以及陆某的撕扯行为,虽然不是你的本职工作,但可以视为包括你在内的全体参会人员在特定情况下产生的临时职责,是为了维护会场秩序和公司的决定,即出于维护本单位的正当利益。显然,你在制止陆某的不当行为时遭其殴上,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而且,公司召开有关人事任免的会议,是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此你的情况应当属于工伤性质。

小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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