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
个案急呈
申请人叶某是某宾馆新招录的服务员,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内工资为正常期间的80%。
2013年5月,申请人找到单位,认为试用期应当为一个月,要求单位补发第二个月与正常合同期的工资差额补偿。单位则告知试用期为两个月,申请人不服,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
申诉人
现在到处都招服务员,但哪里都有试用期。试用期工资比正式的低,所以老板动不动就说试用期不合格,撵人走。我想搞清楚,试用期到底应该多久。
被诉人
申诉人这种情况,我们单位这边的试用期就是两个月,不是为了少付工资。你要成为我们的正式员工,就必须经历这个阶段。
申请人的请求没有得到仲裁机关的支持。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从上述规定看出,用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没有错误,本案中的合同期限正好是一年,试用期应当为两个月。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