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普惠金融风险测度及跨系统传染机制研究

2021-10-04 01:41张贝贝
山东财政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测度普惠金融风险

白 雪,张贝贝

(安徽大学 经济学院,安徽 合肥 230000)

一、引言

近年来,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逐渐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它充分彰显了金融服务的非竞争性和普惠性,打破了人们对金融市场的惯性思维,全方位地惠及社会的各个阶层。尤其是在新冠疫情暴发时期,无接触情况下扶持小微企业渡难关、捐资捐物助公益、提供全线上化服务等,对社会经济起到了一定的稳定和支撑作用,这也突出显示了数字普惠金融的优势。数字普惠金融在促进经济发展、缩小城乡差距、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等多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在互联网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风险和问题,如信息泄露风险、数字鸿沟风险、信用风险等等。这些风险可通过跨行业、跨市场、跨国家等途径传递,与传统金融风险相比,其波及范围更广、传播速度更快[1]。因此,厘清数字普惠金融风险的演化特征及其跨系统传染机制,对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016 年杭州G20 峰会上,数字普惠金融的概念被首次提出,随后数字普惠金融成为众多学者研究的热点。从已有文献来看,大部分学者的研究聚焦于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的作用及其产生的效应,如宋晓玲[2]通过构建平衡面板数据模型,研究发现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能够显著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易行健和周利[3]认为数字普惠金融能够缓解流动性、便利居民支付,进而促进居民消费水平的提升;任碧云和李柳颍[4]、董玉峰等[5]、陈慧卿等[6]则从促进农村包容性增长和传统普惠金融发展、增收减贫等方面分析了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的作用;任晓怡[7]指出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能够缓解企业的融资约束,尤其是对小规模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的缓解功效更为显著;张林和温涛[8]研究发现数字普惠金融通过带动居民收入和服务业发展,对居民创业产生了显著的促进作用;徐子尧等[9]采用动态面板系统GMM 估计方法,实证分析了数字普惠金融对区域创新能力的提升作用。

部分学者对数字普惠金融风险的特征和类型进行了研究,如吴善东[10]从数字技术、服务供给方、消费者和投资者三个方面,详细阐述了数字普惠金融发展存在的各类风险,同时分析了数字普惠金融给监管带来的挑战;卫晓峰[11]从普惠金融和数字技术结合的角度分析了数字普惠金融存在的各种风险,并基于数字普惠金融发展过程构建了具体的监管框架;何宏庆[12]从现实表征和化解进路两个方面分析数字普惠金融风险,并提出了化解风险的具体措施。在风险测度方面,现有研究大多集中于传统普惠金融风险的测度,而对数字普惠金融风险测度的文献并不多见。现有研究主要从区域金融风险、互联网金融风险等角度进行分析,通过建立指标体系,采用熵值法、层次分析法(AHP)等方法衡量风险大小,如陈科[13]从风险产生机理入手,采用层次分析法对普惠金融风险进行评估;董小君和石涛[14]通过熵值法测度互联网领域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市场风险指数。

综上所述,现有文献对数字普惠金融风险的特征、类型以及社会效应等方面进行了广泛分析,但对数字普惠金融风险的测度,以及跨系统传染路径的研究较为罕见,因此,有效测度数字普惠金融风险的大小,并深入研究数字普惠金融风险的传染机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本文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首先,建立符合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特征的风险综合指标体系,通过熵值法赋权构建风险测度指数,对数字普惠金融风险进行准确测度,进而考察我国数字普惠金融风险的特征和变化趋势;其次,梳理风险在数字技术系统、金融系统、消费者系统和监管系统的跨系统传染路径,分析数字普惠金融风险的跨系统传染机制;最后,在上述内容基础上提出防范数字普惠金融风险的合理化建议。

与已有文献相比,本文的创新点在于:(1)基于当前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特征,选取能够全面体现风险变化趋势的指标体系,构建科学的风险测度指数,更加准确地测度数字普惠金融风险大小;(2)将运行平台、数字金融、普惠金融和衍生风险等一系列风险纳入同一分析框架,对数字普惠金融风险的整体脉络做详尽剖析,能够为我国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理论支撑;(3)剖析数字普惠金融在数字技术系统、金融系统、消费者系统和监管系统的风险传染路径,厘清数字普惠金融风险的跨系统传递机制,丰富和拓展了数字普惠金融风险传递理论的研究视阈。

二、数字普惠金融风险的理论分析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的《数字普惠金融白皮书(2019)》中将数字普惠金融定义为:“在成本可控、模式可持续的前提下,以各类数字化技术为实现条件,为社会各阶层尤其是现有金融体系覆盖不足的城镇低收入人群、农村人口、偏远地区人口等特殊群体以及小微企业提供平等、有效、全面、方便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数字普惠金融服务对象的包容性、服务方式的便捷性、服务内容的全面性与无差异性对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产生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一方面,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广泛性促进越来越多的人享受各类金融服务,从而决定了金融服务的零边际使用成本,极大地提高了金融服务效率;另一方面,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信息沟通和传播更加便利,进一步优化融资环境,帮助中小微企业减少融资约束,激发其创新活力。但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也增加了金融风险,如数字金融欺诈和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监管不力造成的一系列金融混乱等。本文主要从运行平台、数字技术、普惠金融、衍生风险等角度分析数字普惠金融风险的表现形式。

从运行平台角度来看,数字普惠金融风险主要体现为平台在业务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数字普惠金融发展需要良好的信用环境,由于信用建设的不完善存在以下风险:一方面平台在进行资本运作过程中没有保障用户的资金安全,无法满足投资者的日常提现和转账需求而造成违约情况,另一方面平台收集了虚假信息提供给金融机构,导致错误决策并产生重大损失的情形。平台无法获得充足的资金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当遇到流动性问题时,平台一般会动用自己的资本金进行应对,若无法补充流动性缺口则容易引发流动性风险。由于利率波动,互联网理财、保险、第三方支付等数字普惠金融业务受到价格波动导致市场风险。

从数字技术角度来看,数字普惠金融风险主要表现为信息泄露风险、信息安全风险和数字鸿沟风险。数字普惠金融发展对网络数字技术的依赖性较强,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用户数据信息的安全性是其发展的关键,当网站受到网络故障、黑客入侵等威胁时,会加大信息泄露的可能性从而引发重大损失。一些不法分子入侵网站后,可能通过上传、修改、删除文件等操作,更改数据库中的机密数据,进而引发信息安全风险。除此之外,数字普惠金融还面临数字鸿沟风险,由于部分群体的需求被排除在数字普惠金融提供服务的范围之外,从而造成资源配置的不公和效率的降低,并进一步导致金融发展不平衡的现象,这与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的理念背道而驰。

从普惠金融角度来看,数字普惠金融风险主要表现为长尾风险和运营风险。长尾市场主要涵盖农村居民、城镇低收入群体、偏远地区人口、中小微企业等对象,他们整体对金融知识的了解程度有限,拥有的资金等资源较少,社会经济地位相对较低。而长尾市场作为数字普惠金融的重点服务对象,增加了日常经营的不确定性和潜在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运营风险主要体现在金融机构开展数字普惠金融业务时,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用于发展技术、购买设备等,导致运营成本加大、管理困难,无法达到节约成本的目的。

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发展模式,数字普惠金融需要借助大量的创新型技术手段,从而导致一系列衍生风险。现阶段大部分数字普惠金融平台采取混业经营模式,监管过程中普遍存在监管错位和监管真空现象[15],一些犯罪分子利用监管漏洞从事违法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打着“金融创新”“金融科技”等旗号,以高收益为诱饵,利用普通消费者金融和技术知识的匮乏,进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活动[16]。由此引发的洗钱、数字金融欺诈、网络欺诈、套现、资金挪用等现象造成的经济损失,给社会发展和经济稳定带来了诸多挑战。

三、数字普惠金融风险的测度

本文综合考虑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现状及其风险特征,构建数字普惠金融风险指数,准确测算数字普惠金融风险的大小,客观全面分析风险的整体状况和变化趋势。其中,在风险指数测算过程中运用熵值法确定指标权重,测度了2016—2019 年数字普惠金融风险的大小和演化趋势。熵值法是根据各项指标观测值所提供的信息来确定指标权重的一种客观赋权方法,变量所含信息大小由变量的不确定性所决定,这种不确定性主要依赖于变量自身的变异程度,权重大小客观反映各指标在系统中的重要性[17]。

(一)指标体系构建

指标体系的选取要真实反映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状况,本文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18],从运行平台、数字金融、普惠金融、衍生风险等多个层面出发,在兼顾全面性、代表性、科学性、可操作性原则的基础上,构建涵盖运行平台风险、数字金融风险、普惠金融风险、数字普惠金融衍生风险4 个维度的风险测度指标体系。风险测度指标体系涵盖9 个二级指标,22 个基本指标,具体的指标体系说明如表1 所示。鉴于数据的可获得性,本文采用2016—2019 年度相关指标的月度数据,数据来源于网贷之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中国互联网网络安全报告》月报与年报、中国信通院、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部分缺失数据通过差值法获取。

表1 数字普惠金融风险评价指标体系

(二)指标权重的确定与风险测算

数字普惠金融风险指数的构建步骤如下:首先,采用极差变换法对数据进行统一量纲处理,处理后的变量取值在0 到1 之间;其次,对标准化后的数据进行非负化处理,为保持原有数据的大小和变化趋势,本文依照惯例对数据加上0.000 1;再次,在以上数据处理的基础上计算出熵值和差异系数;最后,得到变量的权重,依据各指标权重进行加权求和测度数字普惠金融风险指数大小。其中,在确定权重过程中,熵是对不确定性的一种度量,某项指标值的差异程度越大,其熵越小,该指标包含的信息量就越大,权重也越大;若某项指标值的差异程度越小,其熵越大,所包含的信息量就越小,该指标的权重也就越小[19]。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将原始数据进行正向化和无量纲化处理,对负向指标和正向指标的处理分别如公式(1)(2)所示:

其中,xij表示第i月第j个指标,yij表示无量纲化处理后的指标值。

2.对yij进行非负化和归一化处理得到pij,表示第i个样本在第j个指标中的比重,如公式(3)所示:

3.分别根据公式(4)(5)计算第j项指标的熵值ej和差异系数gj:

4.根据差异系数计算第j项指标的权重αj,如公式(6)所示:

5.获取指标权重后,按照公式(7)将各指标进行加权求和得到数字普惠金融风险指数si:

(三)数字普惠金融风险的测度结果

1.指标权重测度结果

通过熵值法赋权测算出各指标的权重,结果如表2 所示:运行平台风险的权重为0.316 0,其中信用风险的贡献度较大;数字金融风险的权重为0.448 9,其中信息安全风险和数字鸿沟风险占据主导地位;普惠金融风险的权重为0.157 5,其中长尾风险贡献度较大;数字普惠金融衍生风险的权重为0.077 6。

表2 数字普惠金融风险指标权重

2.风险指数测度结果分析

根据权重测算出2016—2019 年我国数字普惠金融风险指数大小,如图1 所示。从整体来看,在研究区间内数字普惠金融风险呈现先下降后上升的态势。从一级指标的变化趋势来看,运行平台风险呈现先下降后上升的趋势,且在2018 年年中之后一直维持在较高水平;数字金融风险先显著降低后不断增大,并且在2019 年6 月至8 月呈现激增的状况;普惠金融风险指数略有上升但总体趋于平稳;数字普惠金融衍生风险在2016 年呈现区间波动后趋于平稳。从数值大小上看,运行平台风险和数字金融风险相对较高,对于数字普惠金融风险的影响占主导地位。

图1 2016—2019 年我国数字普惠金融风险的变化趋势

数字普惠金融风险从2016 年1 月至2017 年3 月整体上呈现波动下降趋势,在这一阶段总风险与数字金融风险的变化趋势基本保持一致。2017 年3 月至2018 年7 月数字普惠金融风险不断增大,主要是由于运行平台风险、普惠金融风险不断增加。2018 年8 月至2019 年2 月总风险呈现下降趋势,该区间内运行平台风险和数字金融风险的下降成为总风险变化的主要原因。数字金融风险在2019 年2 月至10 月出现激增后又骤然下降,导致数字普惠金融风险在该区间内呈现出相似的变化趋势,即风险指数先上升后下降。

运行平台风险中间虽有波动,但总体水平呈现出上升的变化趋势,并且在2018 年5 月至7 月出现风险激增的状况。近年来,数字普惠金融的迅猛发展促使更多的金融机构加入其中,激烈的行业竞争导致市场风险不断增加。此外,在2018 年6 月发生多起网贷行业的“暴雷”事件,当月问题平台发生数激增,大批平台破产、跑路,造成市场恐慌,进而信用风险大幅度增加,导致运行平台风险不断加大。

数字金融风险整体呈现出先下降后上升的趋势,尤其是在2019 年6 月至8 月期间风险出现急剧上升。随着互联网和智能设备普及率的不断提高,人们愈发重视网络信息的安全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漏洞和被篡改网站数量的下降,促使数字鸿沟风险和信息泄露风险不断降低。但是《2019 年中国互联网网络安全报告》[20]显示,在2019 年2 月至8 月,信息系统安全漏洞、被篡改网站的数量、被植入后门的网站数量激增,尤其是6月至8 月,上述三个指标呈现2~3 倍的增加,导致网络信息安全和业务经营受到严重威胁。

普惠金融风险波动较小,从数值上看总体趋于缓慢上升的态势。普惠金融平台的人均借款额和人均投资额在研究区间内呈现下降的趋势,反映投资者对于普惠金融领域的信心有所降低,高投入和低回报导致普惠金融平台面临逐渐上升的运营风险和长尾风险。

数字普惠金融衍生风险初期波动较大,之后逐渐趋于稳定。在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初期,由于大量金融平台自身的数字专业技术薄弱,无法有效抵御不法分子和黑客的攻击,因此衍生风险不断加剧。近年来,随着网络安全环境不断改善,衍生风险逐渐趋于稳定,但与此同时互联网与经济的深度捆绑使得诈骗手段不断翻新,网络安全问题仍然需要高度重视。

四、数字普惠金融风险的跨系统传染机制

数字新兴技术的快速创新和运用促使了数字普惠金融的迅猛发展。根据《北京大学数字普惠金融指数》报告,我国的数字普惠金融业务在2011—2018 年间实现了跨越式发展,2011 年各省数字普惠金融指数的中位值为33.6,到2018 年则增长到294.3,指数平均每年增长36.4%[21]。数字普惠金融在为社会和居民生活带来各种便利的同时,也加大了金融风险和监管难度,数字普惠金融风险能够实现跨行业、跨系统传递,且传递速度快,相较于传统金融风险更难以把控。在前一部分对数字普惠金融风险测度的指标体系构建中,将数字普惠金融风险划分为4 个维度,可以看出数字普惠金融风险主要涉及数字技术系统、金融系统、消费者系统和监管系统,我们将从上述系统出发进一步梳理数字普惠金融风险的跨系统传染机制。

(一)数字技术系统向金融系统和消费者系统的风险传递

如图2 所示,数字普惠金融风险从数字技术系统出发有两条传染路径。数字技术是数字普惠金融发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利用新兴技术给金融交易带来了很多便利,但同时由于技术的不完善也会引发一系列的安全隐患。在数字技术系统中,一方面,在网络更加开放的时代,安全管理缺乏敏感度和复杂性,导致信息防护系统存在安全漏洞;另一方面,数字技术系统收集了大量的数据和信息,促使更多的攻击者以此来获取潜在收益,这些都会加大信息泄露风险。在大数据背景下,数字技术系统收集的相关信息涉及消费者的各个方面,泄露的信息通过互联网快速传播到其他系统,一些不法分子和诈骗集团利用这些信息对消费者进行经济诈骗、消费贷款、洗钱操作等,从而进一步引发衍生风险。

图2 数字技术系统向金融系统和消费者系统的风险传递机制

另一条传染路径是数字技术系统的信息安全风险传染到金融系统,进而引发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各个经济体在日常经营中会产生大量的数据,其中既包括真实可靠的信息,也不乏虚假被篡改的信息。若数字技术系统收集了被修改和破坏的信息,并提供给金融服务的供给商,金融机构根据被篡改的信息错判市场行情,制订出不恰当的决策方案,则会增加业务运营的不确定性而造成巨大损失。

(二)金融系统向消费者系统的风险传递

数字普惠金融风险从金融系统向消费者系统传染的具体路径如图3 所示。近年来,伴随着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与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的创新,第三方支付业务规模保持高速增长。第三方支付有其特殊的资金流转模式,平台分别与消费者、经营者的资金账户开户行建立联系,例如:交易完成后,消费者银行账户的资金先划转到平台,待消费者确认收货或享受服务后,平台再将资金划转给经营者,在这个过程中平台以第三方身份参与交易[22]。目前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主要是通过政府和行业自治,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主要侧重于保护计算机系统、网络政策性立法,而第三方支付平台不属于现行法律规定的金融机构形式,监管规范和细则并不完善,致使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存储环节进行非法融资、集资诈骗,利用资金流向环节为非法交易提供资金渠道、实施洗钱犯罪,进而扰乱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引发消费者系统的衍生风险。

图3 金融系统向消费者系统的风险传递机制

(三)监管系统向其他系统的风险传递

目前,我国的监管系统中各项准入制度、监管制度、应用标准还不是很完善,容易引发政策性风险,从而给监管行业带来挑战,威胁其他机构的经营和客户资金安全,具体路径如图4 所示。数字普惠金融是金融发展的一种新模式,2016 年的G20 峰会上通过了由普惠金融全球合作伙伴制订的《G20 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其中提出的8 条原则和66 条建议成为推广数字普惠金融的首个国际纲领。我国的数字普惠金融刚刚进入起步阶段,各方面的政策并不完善,关于市场准入标准、参与主体、业务范围、金融监管等相关政策还未出台,目前我国颁布的一些法律法规对数字普惠金融平台的约束力不强,政策性风险较为严重[23]。现阶段越来越多的金融平台机构涉及支付、转账、担保、理财等多个领域的业务,交叉性的金融产品层出不穷,例如很多跨领域经营的数字普惠金融平台,一般都会持有网络支付、保险、互联网理财等多个金融领域牌照,其监管也涉及了中央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多个监管机构。单个监管机构很难完成全部的监管活动,导致监管成本高、不够直接有效。监管面临挑战,对数字技术系统、金融系统、消费者系统产生威胁。

图4 监管系统向其他系统的风险传递机制

五、结论与建议

(一)研究结论

本文基于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特点,从运行平台、数字金融、普惠金融和衍生风险等多维度出发,构建数字普惠金融风险指标体系,采用熵值法确定各指标权重,对2016—2019 年我国的数字普惠金融风险进行测度;并基于数字技术系统、金融系统、消费者系统和监管系统梳理数字普惠金融风险的跨系统传染机制和路径。研究结果显示:(1)2016—2019 年间,我国的数字普惠金融风险整体呈现出先下降后上升的趋势,其中,运行平台风险和数字金融风险对其影响占主导地位。(2)运行平台风险和数字金融风险整体均呈现出先下降后上升的态势,其中,运行平台风险在2018 年年中以后一直维持在高位,数字金融风险在2019 年年中出现激增;普惠金融风险波动较小,总体水平略微上升;数字普惠金融衍生风险水平相对较低,前期波动后逐渐趋于平稳。(3)数字普惠金融风险会通过数字技术系统向金融系统和消费者系统传递,其中,数字技术系统的信息泄露风险传染到消费者系统会形成衍生风险,信息安全风险传染到金融系统会引发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4)金融系统中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被不法分子利用,通过非法融资、集资诈骗引发消费者系统的衍生风险。(5)监管系统的政策性风险会通过威胁数据安全、影响市场秩序、威胁财产安全等途径,形成数字普惠金融风险的跨系统传递。

(二)政策建议

第一,运行平台风险是当前数字普惠金融风险水平的主要影响因素,因此需重点规范运行平台的运营和发展,通过制定市场准入标准、业务类型和范围、资本金要求等监管细则,防范运行平台“暴雷”事件,逐步优化互联网金融环境。

第二,信息泄露风险会通过数字技术系统向消费者系统传递,须从风险源头出发,提高数字技术水平,加强信息泄露风险的防控。同时,消费者个人也需提高信息防护意识,降低信息泄露的可能性。

第三,为防止信息安全风险向金融系统的传递,需加强征信建设,推进信息共享的进程,提高信息的准确性与安全性,通过搭建信息共享平台更准确地分辨和排查虚假信息。

第四,政策性风险会对其他各个系统的运营产生安全隐患,需完善数字普惠金融监管机制,将新兴技术和创新业务纳入监管范围,强化监管机构之间的协同合作,增强金融监管渗透的深度和广度,推动监管机制与时俱进,实现监管规则的标准化和数字化。

第五,长尾市场是数字普惠金融的重点服务对象,有效防范数字普惠金融风险,需完善长尾市场的金融体系建设,提高长尾市场客户的金融素养。金融机构通过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和投诉处理渠道,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同时积极推进金融基础知识的普及工作,提升投资者和消费者的数字金融素质和风险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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